药品质量标准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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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标准管理规程
(ISO13485-2016/YYT0287-2017)
1.0目的
规范物料与产品质量标准的内容、编审批原则、复印、分发、销毁过程控制等因素,使物料与产品质量标准管理符合GMP要求。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等质量标准的管理。
3.0引用/参考文件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
《变更控制程序》
《文件与资料控制程序》
4.0职责
4.1QA负责原辅料、包装材料、成品质量标准的编制和审核,负责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质量标准的审核。
4.2质量部经理负责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的最终审批。
4.3生产部负责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质量标准的编制,负责原辅料、包装材料、成品质量标准的的审核。
4.4仓库负责原辅料、包装材料、成品质量标准的审核。
5.0程序
5.1编制依据
5.1.1引用法定标准、行业标准或供应商标准等,并结合实际工艺水平制定内控质量标准。如有量化指标,可根据实际工艺水平适当提高要求,确保产品在贮存期内达到法定标准要求。
5.1.2引用标准优先顺序依次为现行中国药典标准、国家其他现行标准(如局颁标准)、国外现行药典(如USP、EP)、现行行业标准以及供应商企业标准等。
5.1.3内控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当各标准同时存在时,应首先做对比分析,各项目取最严格的作为内控标准。若检测项目和限度均不同时,则将最新标准中的项目纳入内控标准。
5.1.4同一物料用于不同风险产品,可根据产品风险不同制定不同项目或限度。
5.2编制原则
所有物料及产品均应该有经批准生效的质量标准,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在有过程控制要求时也应制定质量标准。适用时,质量标准中应该包括产品名称、标准制定依据、取样方法描述、检验方法描述、检验规程编号、检验项目及限度要求、贮存条件、有效期/复验期、来源等。
5.2.1原辅料质量标准编制原则
5.2.1.1原料、原料药标准应包含法定标准中的全部项目。
5.2.1.2无药用标准的辅料,可依据法定食用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企业内控标准,一般为法定标准全部检验项目。对于非关键辅料,可根据实际检验能力,且在供应商能够提供全项检验报告书的前提下,可适当删减部分检验项目。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项目不可删减:
5.2.1.2.1可能影响产品工艺和质量的有关项目:如水分、干燥失重等。
5.2.1.2.2涉及产品安全的有关项目:如重金属、微生物等。
5.2.1.3对于关键原辅料可增加法定标准外的检验项目,以确保生产稳定。
5.2.1.4进口原辅料质量标准的制定:已在国内注册的参照经批准的进口注册标准,正在注册中的参照注册标准,未注册的可参照国外药典标准等。
5.2.2包材质量标准编制原则
5.2.2.1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汇编》等标准制定。根据实际检验能力,且在供应商能够提供全项检验报告书的前提下,可适当删减部分检验项目。
5.2.2.2有标示内容的包装材料根据企业技术要求制定,技术要求应包括规格尺寸(偏差范围)、文字内容、材质(如纸质等)、包装形式、颜色要求、标准样稿等。无标示内容的包装材料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制定。
5.2.3中间产品及待包装产品质量标准编制原则
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和成品质量标准要求,评估确定需要控制的项目及限度。
5.2.4成品质量标准编制原则
5.2.4.1法定标准或注册标准全部项目。
5.2.4.2可根据稳定性结果和实际工艺水平适当提高限度标准,确保产品在有效期内符合要求。
5.3质量标准修订时机
5.3.1法定标准或行业标准升级时。
5.3.2供应商变更时。
5.3.3提高或完善质量标准时。
5.4质量标准发放部门
项目质量部生产部仓库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