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海关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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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曼的海关制度
(一)阿曼海关基本情况
阿曼海关总署隶属于阿曼皇家警察,总部位于阿曼首都马斯喀特。1975年1月1日,阿曼皇家警察正式接管该国海关的相关职能,海关工作人员编入皇家警察序列。除此之外,阿曼皇家警察还肩负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和预防犯罪、护照及出入境人员管理、交通及车辆管理、公民户籍管理等职能。阿曼海关下设26个分支机构,其中陆地口岸海关11个、海港口岸海关7个、空港口岸海关2个以及邮局海关6个。2011年阿曼海关征收关税总额约1.61亿里亚尔(约合4.18亿美元),约占阿曼全年税收总额的1.3%。
阿曼警察与海关总监是阿曼苏丹(“苏丹”是阿曼苏丹国的国家元首)卡布斯委任的阿曼皇家警察最高领导人,负责统筹管理阿曼警察与海关的相关工作,属部长级官员。1974年12月,根据阿曼皇家法令,阿曼警察部门正式命名为“阿曼皇家警察”,皇家警察负责人由“总警监”更名为“警察与海关总监”。现任阿曼警察与海关总监为哈桑·本·穆赫辛。
阿曼海关的主要职能有:一是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执行海关监管和安全检查工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取关税。二是打击走私及防止违禁物品入境。三是开展进出口贸易统计分析,公布进出口贸易相关数据等。
(二)海湾合作委员会与海湾国家关税联盟
阿曼当代海关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的成立及海湾国家关税联盟的形成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1、海湾合作委员会
海湾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简称海合会(GCC),是海湾地区最主要的政治经济组织。它于1981年5月25日在阿联酋首都阿布扎比宣告成立,成员国包括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总秘书处设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最高权力机构为最高理事会,由成员国元首组成,主席由各国元首轮流担任,任期一年。而海合会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协议于同年11月11日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签署,为经济贸易的共同发展制定了合作框架,并由此使海湾六国开始了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
2、海湾国家关税联盟
进入21世纪,世界经济动荡不定,各地区经济一体化向纵深推进。2001年12月31日,海湾六国共同签署了《海合会国家经济协议》,新的经济协议共9章33条,其中包括贸易、海湾共同市场、关税联盟、人力资源、科技研究、运输、通讯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建立关税联盟作为海湾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启动。
关税联盟的主要内容包括统一海关法、统一海关体制及入关手续、统一关税等。明确进口商品的关税除53种保护性的免税商品外,其余1,236种商品统一征收5%的关税,实行保护性关税的进口商品也将逐步实行统一关税。对原产地为海合会成员国的产品在关税联盟区国家间可自由流通,海合会成员国之间互免关税,并取消各成员国间的贸易限制规定和措施,对海合会任何成员国的产品视同本国产品。对于各国进口的原产地为非海合会成员国的商品实行“一关制”关税税收,即在一个入境海关征收统一的关税,商品在海合会国家之间转运时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包括实施
动植物检验制度、禁止和限制进口商品的规定。
尽管海合会成员国统一了关税制度,但对于关税最终分配方案各成员国一直以来都难以达成一致。2002年3月,海合会曾以各成员国的平均进口额、国民收入和人口为基础,拟定了海合会国家海关关税总收入分配草案,具体为沙特45%,阿联酋21%,科威特 12%,阿曼9%,巴林7%,卡塔尔6%。尽管初步确定了分配方案,但因各成员国经济发展状况、进出口情况等存在较大差异,部分成员国对分配方案存在不同看法,例如卡塔尔约90%商品贸易是通过阿联酋迪拜港口,按照此方案卡塔尔将流失大部分关税收入,且该方案一旦实施,预计各成员国将在吸引航运公司和进口商方面展开激烈竞争。
由于各国对关税最终分配方案一直难以达成一致,目前海合会国家暂行的关税征收办法为:原产地为非成员国的进口货物的全部入关手续(包括统一报关、检验和征税等)都在第一入境关(即货物抵达的第一个海湾国家海关)进行,全部手续办完之后,这些货物将被铅封,以海关监管方式直接或间接的从这个第一入境关运送往海湾国家的最终目的地,整批货物上征收的全部关税将记入专用账户,在货物抵达最终目的地后相关成员国之间再进行关税结算。
(三)阿曼海关的相关法律及规定
1、《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
实行统一的海关法律、统一的执法和通关程序是海合会成员国实现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目标之一,自1992年海合会海关联盟委员会指派法律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统一海关法直至该法最终颁布实施,海合会曾先后召开过17次会议进行讨论研究。为了确保该海关法符合国际上相关的海关协定,海合会总秘书处曾将海关法草案的英文版本提交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征求意见,并参考相关意见进行补充修改。2003年1月1日《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在海湾六国正式启用。
《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共有17章、179条,其中包括关税适用条款、禁止和限制条款、货物的分类、进出口管理、清关程序、关税暂停征收和退税条件、关税豁免、服务收费、报关员管理、海关关员的权利和义务、海关管辖范围、海关职责、货物变卖、海关特殊权利等内容,对相关概念、执法操作、法律适用范围等内容均有详细的规定和解释。该法律的实施统一了海湾六国的海关执法依据,解决了各成员国之间长期存在的执法差异,简化了货物通关手续,是海合会国家建立关税联盟的重要保障。目前,包括阿曼在内的海合会各成员国海关均实行该法律,但由于各成员国之间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不尽相同,基于保护国内产业及国家安全等考虑,各国可根据自身情况对部分商品的关税税率以及部分禁限物品等做出不同规定。
2、阿曼海关关税税则
1978年阿曼海关制定了进口关税表,此后进口关税进行了多次调整。根据《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目前阿曼所有进口商品均按货值CIF价的5%征收关税,但下列商品除外:
(1)免税类商品:1.牲畜;2.可食用牲畜的鲜、冰、冻肉和内脏(猪肉除外);3.除香味奶外的各类鲜奶、消毒奶、奶粉;4.酥油;5.种子;6.树苗;7.新鲜蔬菜;8.糖;9.除香蕉、椰枣之外的新鲜水果;10.茶叶;11.大米、小麦、面粉、大麦、玉米;12.各类烹调油、脂(人造酥油和猪油除外);13.水泥;14.从石油中提炼的产品;15.农业专用杀虫剂;16.各类印刷书籍、报纸、杂志、期刊、地图、工程图纸;17.农业用机械和工具;18.法定货币;19.金条和金币;20.饲料;21.政府进口的物品;22.根据有关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产自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的产品免征进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