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海关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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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曼的海关制度
(一)阿曼海关基本情况
阿曼海关总署隶属于阿曼皇家警察,总部位于阿曼首都马斯喀特。

1975年1月1日,阿曼皇家警察正式接管该国海关的相关职能,海关工作人员编入皇家警察序列。

除此之外,阿曼皇家警察还肩负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和预防犯罪、护照及出入境人员管理、交通及车辆管理、公民户籍管理等职能。

阿曼海关下设26个分支机构,其中陆地口岸海关11个、海港口岸海关7个、空港口岸海关2个以及邮局海关6个。

2011年阿曼海关征收关税总额约1.61亿里亚尔(约合4.18亿美元),约占阿曼全年税收总额的1.3%。

阿曼警察与海关总监是阿曼苏丹(“苏丹”是阿曼苏丹国的国家元首)卡布斯委任的阿曼皇家警察最高领导人,负责统筹管理阿曼警察与海关的相关工作,属部长级官员。

1974年12月,根据阿曼皇家法令,阿曼警察部门正式命名为“阿曼皇家警察”,皇家警察负责人由“总警监”更名为“警察与海关总监”。

现任阿曼警察与海关总监为哈桑·本·穆赫辛。

阿曼海关的主要职能有:一是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执行海关监管和安全检查工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取关税。

二是打击走私及防止违禁物品入境。

三是开展进出口贸易统计分析,公布进出口贸易相关数据等。

(二)海湾合作委员会与海湾国家关税联盟
阿曼当代海关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的成立及海湾国家关税联盟的形成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1、海湾合作委员会
海湾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简称海合会(GCC),是海湾地区最主要的政治经济组织。

它于1981年5月25日在阿联酋首都阿布扎比宣告成立,成员国包括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总秘书处设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

最高权力机构为最高理事会,由成员国元首组成,主席由各国元首轮流担任,任期一年。

而海合会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协议于同年11月11日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签署,为经济贸易的共同发展制定了合作框架,并由此使海湾六国开始了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

2、海湾国家关税联盟
进入21世纪,世界经济动荡不定,各地区经济一体化向纵深推进。

2001年12月31日,海湾六国共同签署了《海合会国家经济协议》,新的经济协议共9章33条,其中包括贸易、海湾共同市场、关税联盟、人力资源、科技研究、运输、通讯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

建立关税联盟作为海湾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启动。

关税联盟的主要内容包括统一海关法、统一海关体制及入关手续、统一关税等。

明确进口商品的关税除53种保护性的免税商品外,其余1,236种商品统一征收5%的关税,实行保护性关税的进口商品也将逐步实行统一关税。

对原产地为海合会成员国的产品在关税联盟区国家间可自由流通,海合会成员国之间互免关税,并取消各成员国间的贸易限制规定和措施,对海合会任何成员国的产品视同本国产品。

对于各国进口的原产地为非海合会成员国的商品实行“一关制”关税税收,即在一个入境海关征收统一的关税,商品在海合会国家之间转运时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包括实施
动植物检验制度、禁止和限制进口商品的规定。

尽管海合会成员国统一了关税制度,但对于关税最终分配方案各成员国一直以来都难以达成一致。

2002年3月,海合会曾以各成员国的平均进口额、国民收入和人口为基础,拟定了海合会国家海关关税总收入分配草案,具体为沙特45%,阿联酋21%,科威特 12%,阿曼9%,巴林7%,卡塔尔6%。

尽管初步确定了分配方案,但因各成员国经济发展状况、进出口情况等存在较大差异,部分成员国对分配方案存在不同看法,例如卡塔尔约90%商品贸易是通过阿联酋迪拜港口,按照此方案卡塔尔将流失大部分关税收入,且该方案一旦实施,预计各成员国将在吸引航运公司和进口商方面展开激烈竞争。

由于各国对关税最终分配方案一直难以达成一致,目前海合会国家暂行的关税征收办法为:原产地为非成员国的进口货物的全部入关手续(包括统一报关、检验和征税等)都在第一入境关(即货物抵达的第一个海湾国家海关)进行,全部手续办完之后,这些货物将被铅封,以海关监管方式直接或间接的从这个第一入境关运送往海湾国家的最终目的地,整批货物上征收的全部关税将记入专用账户,在货物抵达最终目的地后相关成员国之间再进行关税结算。

(三)阿曼海关的相关法律及规定
1、《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
实行统一的海关法律、统一的执法和通关程序是海合会成员国实现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重要目标之一,自1992年海合会海关联盟委员会指派法律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统一海关法直至该法最终颁布实施,海合会曾先后召开过17次会议进行讨论研究。

为了确保该海关法符合国际上相关的海关协定,海合会总秘书处曾将海关法草案的英文版本提交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征求意见,并参考相关意见进行补充修改。

2003年1月1日《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在海湾六国正式启用。

《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共有17章、179条,其中包括关税适用条款、禁止和限制条款、货物的分类、进出口管理、清关程序、关税暂停征收和退税条件、关税豁免、服务收费、报关员管理、海关关员的权利和义务、海关管辖范围、海关职责、货物变卖、海关特殊权利等内容,对相关概念、执法操作、法律适用范围等内容均有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该法律的实施统一了海湾六国的海关执法依据,解决了各成员国之间长期存在的执法差异,简化了货物通关手续,是海合会国家建立关税联盟的重要保障。

目前,包括阿曼在内的海合会各成员国海关均实行该法律,但由于各成员国之间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不尽相同,基于保护国内产业及国家安全等考虑,各国可根据自身情况对部分商品的关税税率以及部分禁限物品等做出不同规定。

2、阿曼海关关税税则
1978年阿曼海关制定了进口关税表,此后进口关税进行了多次调整。

根据《海合会成员国统一海关法》,目前阿曼所有进口商品均按货值CIF价的5%征收关税,但下列商品除外:
(1)免税类商品:1.牲畜;2.可食用牲畜的鲜、冰、冻肉和内脏(猪肉除外);3.除香味奶外的各类鲜奶、消毒奶、奶粉;4.酥油;5.种子;6.树苗;7.新鲜蔬菜;8.糖;9.除香蕉、椰枣之外的新鲜水果;10.茶叶;11.大米、小麦、面粉、大麦、玉米;12.各类烹调油、脂(人造酥油和猪油除外);13.水泥;14.从石油中提炼的产品;15.农业专用杀虫剂;16.各类印刷书籍、报纸、杂志、期刊、地图、工程图纸;17.农业用机械和工具;18.法定货币;19.金条和金币;20.饲料;21.政府进口的物品;22.根据有关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产自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的产品免征进口关税。

(2)征收保护性关税的商品及税率:
1.干酸橙(100%);
2.椰枣(20%);
3.鲜香蕉(25%)。

(3)高关税商品及税率:
1.特殊种类的肉和肉制品(猪肉100%);
2.各类酒精饮料(100%);
3.对进口烟草及其制品征收货值100%的关税,并不得低于下列价值:生烟草或未加工烟草及其制品(2里亚尔/公斤);碾碎、压制或加工的烟草(6里亚尔/公斤〔净重〕);香烟(10里亚尔/千支);雪茄(20里亚尔/公斤〔含包装〕)。

(注:1里亚尔约合2.6美元)
3、阿曼限制或禁止进口的物品
1.武器及弹药;
2.可被改装成武器的仿制武器及手枪等;
3.儿童使用的烟火、鞭炮,玩具武器及手枪;
4.酒精类饮料;
5.啤酒;
6.无线电接收设备;
7.色情出版物,印有色情图片的图画、书籍、卡片、磁带、钢笔、铅笔、玩具及仿制品等;
8.各类空白支票及收据;
9.各类纸币及硬币[注:阿曼海关规定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6,000里亚尔(约合1.56万美元)以上的各类货币或有价证券需向海关申报];10.印有阿曼政府或其他政府发行的纸币、汇票或有价证券图案的各类纺织品;11.可转变为刀具或剑的各类武器;12.棍棒和枪支以及任何试图通过设计改造以掩饰其真实用途的枪支;13.各类毒品、麻醉剂以及国际禁毒会议所禁止的各类物品及工具;14.大麻的叶片、花、种子以及根茎;15.生鸦片及熟鸦片;16.古柯的叶片、花、种子以及根茎;17.有关机构的法律或决议所禁止的任何其他物品。

阿曼海关制度的起因及特点
(一)成立关税联盟是更好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
为更好地促进各成员国的经济及对外贸易发展,海合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致力于与重要的国家及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

但海合会6个成员国之间长期存在的关税复杂混乱、税率不一等情况严重制约了地区经济发展。

建立关税联盟有利于海合会作为一个整体同世界其它经济组织打交道。

欧盟是海湾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多年来海湾国家向欧盟出口的石化产品需交纳近14%的关税,而欧盟向海湾出口的商品中近一半是免税商品。

1988年6月,海合会与欧洲共同市场(简称欧共体,即欧盟的前身)签署了双边合作框架协议,并开始与欧盟的自由贸易区谈判,以期消除双方在税收方面的差异。

但欧盟提出海湾六国须统一税率才能建立自贸区。

基于多方面考虑,海湾六国最终于2001年签署了《海湾国家关税联盟协定》,并于2003年1月正式启动关税联盟,为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区谈判奠定基础。

目前,海合会与欧盟的自贸区谈判仍在进行当中。

海合会与中国的自贸区谈判近年来取得了显著进展。

2004年7月,海合会六国财经大臣和海合会秘书长联合代表团访华,中国与海合会签署了《中国-海合会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宣布启动中国-海合会自贸区谈判。

根据协议,中国和海合会将成立经贸合作联合委员会,正式启动双边经济磋商机制,协议还包括鼓励双边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探讨扩大贸易和推动贸易自由化的途径和手段等内容。

此后,双方围绕建立自贸区展开了多轮谈判,涉及关税、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疫等内容,签署了多项协定并取得积极进展。

2009年2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利雅得会见海合会秘书长阿提亚,双方就加强中国同海合会关系达成新的重要共识。

2009年6月,中国与海合会重启自贸区谈判。

2010年6月及2011年5月,中国与海合会的首轮及第二轮战略对话,分别在北京及阿布扎比举行,双方签署了关于战略对话的谅解备忘录和新闻公报。


国与海合会自贸区一旦成立,对于促进双边经贸合作、加快双方经济发展、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低关税政策符合阿曼经济发展需要
一是低关税政策适应阿曼财政收入结构。

阿曼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石油和天然气产业,阿曼的石油和天然气收入由阿曼石油和天然气部主管,且每年石油纯收入的15%左右交纳国家总储备基金。

2011年阿曼财政收入324.4亿美元,其中石油收入251亿美元,占全年财政收入的77.4%;天然气收入30.5亿美元,占全年财政收入的9.4%;公司所得税税收7.32亿美元,占全年财政收入的2.3%;关税税收4.18亿美元,占全年财政收入的1.3%。

因为石油和天然气收入提供了阿曼近九成的财政需求,因此较低的关税收入并不影响阿曼的经济及财政状况,这是阿曼实行低关税政策的前提条件。

二是低关税政策符合阿曼的产业发展特点。

由于阿曼境内大部分地区属热带沙漠气候,4至9月为热季,平均气温达摄氏40度以上,10月至次年3月为温季,平均气温约摄氏24度,高温干燥,降雨稀少。

尽管阿曼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发展,但受自然条件限制,阿曼的农产品仍需要大量进口。

为保障人民的生活及稳定物价水平,阿曼对于肉制品、乳制品、蔬菜、水果、粮食制品等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免征进口关税。

同时为了支持农业发展,阿曼对种子、树苗、农业机械工具、农用杀虫剂等农业用品免征进口关税。

但对于国内产量较多的农产品,阿曼为保护本国农业会对同类进口产品征收保护性关税,例如干酸橙进口税率为100%、椰枣为20%、香蕉为25%。

(三)部分法律规定具有宗教特点
阿曼是伊斯兰国家,全国大多数居民信奉伊斯兰教。

受伊斯兰教教义影响,阿曼的许多政策法规均具有伊斯兰特点,海关的法律规定也不例外。

例如,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禁食猪肉、禁酒、禁烟等,阿曼境内的猪肉、烟酒等制品需求量不高且主要向外国人及非穆斯林提供,因此阿曼海关对于猪肉、烟酒制品等均征收100%的关税。

此外,阿曼海关禁止进口印有万能的真主之名“安拉”的轮胎和鞋类,印有“万物非主,唯有真主”或万能的真主之名“安拉”的服装或电灯,印有不体面或违反阿曼传统的图案、短语或画像的备用轮胎罩,以及攻击伊斯兰教的任何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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