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管理规定(20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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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考核制度范本

环境监测考核制度范本

环境监测考核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素质,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人员。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考核分为上岗考核、在岗考核和离岗考核。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环境监测理论、实践操作、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监测人员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人员考核工作。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设立考核小组,负责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八条上岗考核:(一)新进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参加上岗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环境监测工作;(二)环境监测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新的环境监测岗位,应当重新参加相应岗位的上岗考核;(三)上岗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第九条在岗考核:(一)环境监测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在岗考核;(二)在岗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工作质量、职业道德等;(三)在岗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离岗考核:(一)环境监测人员离岗前应当进行离岗考核;(二)离岗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三)离岗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一条环境监测人员考核采取理论考试、实践操作考核、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理论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监测基本理论、环境监测方法、环境监测仪器与设备、环境监测数据处理与分析、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环境法律法规等。

第十三条实践操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采样、分析、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等。

第十四条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质量、职业道德、继续教育等。

第五章考核结果与处理第十五条环境监测人员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职称评定等的依据。

第十六条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在岗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当暂停工作,接受培训,再次考核;离岗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重新上岗。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标准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标准

备注
填报登记表 类的建设项 目
1
环 影 评 文 未 批 未 批 的
境 响 价 件 报 或 经 准
填报报告表 类的建设项 目
1
特别 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社 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法律依据
情形分类
轻微 一般 填报登记表类 的建设项目 严重 特别 严重 轻微 一般 填报报告表类 的建设项目 严重 特别 严重 轻微 填报报告书类 的建设项目 一般 严重
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 法规的裁 量标准。
轻微 填报登记表 类的建设项 目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 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的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 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 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5 万元罚款
一般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裁量标准
可处 5 万元罚款 可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可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
2
环境影 响评价 文件未 报批或 未经批 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 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 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程度和情节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但未建成 的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尚未投入 生产的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制定了本《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该细则旨在规范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的程序和内容,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检查与考核目的1. 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2. 激励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改进;3.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三、检查与考核内容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检查被考核单位是否合法合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方面的合规情况。

2. 环境污染管理情况:检查被考核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效果。

3. 环境监测与数据报告:检查被考核单位的环境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环境监测数据是否准确可靠,并要求被考核单位按时报送监测数据。

4. 环境应急管理情况:检查被考核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以及应急演练和事故应对情况。

5.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被考核单位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宣传材料的制作和宣传效果评估。

四、检查与考核程序1. 提前通知:检查与考核工作应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通知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地点、人员等。

2. 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现场检查,包括查阅相关文件、实地考察、访谈等方式。

3. 数据核实:检查人员对被考核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查报告: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结果,撰写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被考核单位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5. 考核结果反馈:将检查报告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要求被考核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整改措施和计划。

五、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1. 考核结果:根据检查报告和被考核单位的整改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级。

2. 奖惩措施: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可赋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要求限期整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8•【文号】环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该细则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全面、公正、透明的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制度,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二、检查与考核的目的1. 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 鼓励各地区和单位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境质量的提升。

3. 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三、检查与考核的内容1. 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各地区和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 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评估各地区和单位对环境的监测和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包括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等。

3. 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情况:检查各地区和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排污口的管理、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4.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评估各地区和单位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投入和效果,包括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宣传材料的制作和发布等。

四、检查与考核的方法1. 定期检查:根据计划,对各地区和单位进行定期的环境保护检查,以评估其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

2. 不定期抽查:随机抽取一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环境保护抽查,以发现问题并促进改进。

3. 现场检查:对选定的地区和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环境保护数据进行分析,以评估各地区和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五、检查与考核的结果和奖惩措施1. 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检查报告,包括问题的描述、原因分析和改进建议等。

2. 奖励机制: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以鼓励其继续努力。

3. 惩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处罚,以倒逼其改正错误,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方面,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推进,制定了本细则。

二、检查与考核目的1. 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持续改进;3. 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提升。

三、检查与考核内容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检查被考核单位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方面的排放情况。

2. 环境监测与数据报告:评估被考核单位的环境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核。

3. 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检查被考核单位是否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4. 环境应急预案与演练:评估被考核单位是否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

5. 环境培训与宣传:考核被考核单位是否开展环境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和技能。

四、检查与考核方法1. 抽查:随机选择被考核单位进行抽查,对其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2. 现场检查:到被考核单位现场进行检查,包括设备运行情况、环境数据记录等;3. 文件审核:对被考核单位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包括环境监测报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等;4. 问卷调查:向被考核单位员工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情况。

五、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1.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2. 优秀单位将给予表彰和奖励;3. 不合格单位将进行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4. 合格单位将得到鼓励和支持,同时也提出改进意见。

六、考核周期与频次1. 考核周期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2. 考核频次为每年一次,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3.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进行重点考核。

七、考核结果的公示与监督1. 考核结果将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公众公开;2. 社会公众可以对考核结果进行监督和举报;3.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被考核单位的重要依据。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制定了本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工作,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与考核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通过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评估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履职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落实。

2. 原则:a. 公正公平原则:检查与考核工作应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

b. 依法依规原则:检查与考核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c. 综合评价原则:综合考虑各项指标,全面评价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d. 激励与惩戒原则:对环境保护工作出色的单位赋予激励,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三、检查与考核内容1. 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是否按照像关政策法规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是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2. 污染物排放操纵情况:检查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 环境监测与评估情况:检查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运行情况,评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检查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

5. 环境应急管理情况:检查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是否具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四、检查与考核方法1. 定期检查:按照一定的周期,对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检查频次根据单位的性质和环境风险程度确定。

2. 不定期抽查: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单位进行抽查,对其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

3. 现场检查: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其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情况,包括设备运行状况、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4. 文件审查:对被检查单位的环境保护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包括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报告、应急预案等。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工作,制定本细则,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检查与考核内容1.环境监测(1)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2)监测项目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监测频率和点位应符合相关标准。

2.污染物排放控制(1)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并执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方案,确保排放达标。

(2)对于特定行业和重点企业,应设立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3.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1)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定期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4.环境应急管理(1)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5.环境信息公开(1)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环境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信息等相关信息。

(2)政府部门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三、检查与考核程序1.年度计划(1)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计划。

(2)计划内容包括检查与考核的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

2.现场检查(1)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计划,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等。

3.数据核查(1)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核查。

(2)核查内容包括数据的准确性、采样和分析方法的合规性等。

4.考核评价(1)根据现场检查和数据核查的结果,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2)考核评价内容包括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5.结果公布(1)环境保护部门应将考核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粤环[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粤环〔2011〕114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深入推进我省环境监测系统党风、行风、廉政建设,我厅编制了《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2.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一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的工作人员,需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取得上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未取得上岗合格证者,不得单独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并出具监测数据,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协助性工作,监测工作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六条凡使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监测人员需经所在实验室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仪器操作授权。

第七条新人员进入实验室后,所在实验室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基础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监测基础知识、安全防护知识、质量体系文件等。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东环〔2018〕97号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东环〔2018〕97号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东环〔2018〕97号各环保分局,各有关企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试行)》(东环〔2014〕242号)已到期失效,我局组织对其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16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管理,推动企业诚信自律,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东府〔2014〕5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黑名单”管理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退出制度等四项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客观公正、依法监管、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第四条经营异常是指企业存在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但可以通过整改予以纠正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三)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四)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的;(五)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六)应当进行信息公开的重点排污企业未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令限期改正或需要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环境保护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估标准与要求

环境保护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估标准与要求

环境保护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估标准与要求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因此环境保护监测成为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健康的重要手段。

环境保护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估标准和要求的确立,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高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保护监测质量控制标准1. 监测项目的选取与确定环境保护监测针对不同行业和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测项目。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污染物和指标进行监测,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 监测设备的校准和维护环境保护监测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3. 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监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保证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和外部质量控制,确保监测结果的可比性和科学性。

三、环境保护监测评估标准与要求1. 监测结果的评估方法环境保护监测结果的评估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包括数据的统计分析、空间插值和趋势分析等。

评估结果应以科学为依据,客观准确地反映环境质量的状况。

2. 监测评估结果的发布监测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参考。

发布的结果要明确表明数据来源和评估方法,避免引起误解和不必要的争议。

3. 监测评估结果的应用监测评估结果应广泛应用于环境保护决策和规划中,为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应促进监测评估结果的应用于环境改善和污染防治行动中。

四、环境保护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估的挑战1. 技术发展迅猛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监测技术也在不断更新换代。

环境保护监测质量控制与评估需要不断跟上技术的发展并进行相应的改进与创新。

2. 数据处理和管理环境保护监测所获取的数据庞大且复杂,如何进行数据的处理和管理是一个重要问题。

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有效利用和保密。

3. 资源投入和人才培养环境保护监测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专业人才支持,而目前存在着资源投入不足和人才短缺的问题。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管理规定(2014.12.1)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管理规定(2014.12.1)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管理规定(2014.12.1)第一篇: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管理规定(2014.12.1)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管理规定(2014.12.1)第一条为加强东莞市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其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粤环〔2008〕10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在东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信息采集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三条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年度量化考核制度,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考核,方式如下:(一)实验室检查实验室检查是指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进行抽查,检查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质控措施、监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仪器试剂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记录是否规范等;(二)盲样考核盲样考核是指有证标准物质盲样考核;(三)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选取部分监测任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操作、方法选择、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样品采集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四)比对监测比对监测是指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进行现场或实验室分析的比对,比对监测项目为其资质认定项目;第五条质量管理和考核中不符合要求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在东莞市辖区内承担环境监测任务,如超过整改期限仍达不到要求的,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取消其在东莞市辖区内开展环境监测的资格,并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再次进行信息采集。

第六条本规定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日。

东莞环评报告办理

东莞环评报告办理

东莞环评报告办理1. 简介在东莞市,进行环境评价是政府部门重视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措施。

环评报告的办理是进行环境评价的第一步,也是影响项目进行的关键步骤之一。

本文将介绍东莞市环评报告的办理流程,包括相关政策和法规、申请流程以及办理所需的材料和注意事项。

2. 相关政策和法规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以确保环评报告办理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部分相关政策和法规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程序。

•《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该法规规定了广东省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要求,包括项目的分类、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等。

•《东莞市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根据广东省相关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了东莞市内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3. 办理流程办理东莞市环评报告的流程总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步骤一:项目评估在办理环评报告之前,首先需要进行项目评估。

项目评估的目的是确定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境评价以及评价的范围和内容。

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规模、性质、所处地域和对环境的潜在影响等。

步骤二:报告编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需要办理环评报告的项目后,开始编制环评报告。

环评报告的编制需要由符合条件的环评机构来完成,需要提供项目的详细信息、环境基线调查结果、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等内容。

步骤三:报告审核完成环评报告的编制后,需要提交给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核。

审核的目的是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审核时间一般为20个工作日。

步骤四:报告审批通过审核的环评报告需要进行审批。

审批的机构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结果会根据报告的内容和所处项目的类型进行最终决定。

审批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

4. 办理所需材料办理东莞市环评报告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性质、规模等基本信息。

•环境基线调查:对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进行调查,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等方面的调查结果。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引言概述: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为了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

为了有效监督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阐述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的五个部分。

一、监测与评估1.1 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环境监测体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包括环境监测设施建设、监测网络布局、监测技术与方法等。

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2 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是对新项目或政策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以预测和评估其对环境的潜在影响。

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严格的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1.3 环境质量评价环境质量评价是对环境质量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以了解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

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进行环境质量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

二、排污与治理2.1 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管理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许可和监管,以确保排放达标。

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企业进行排污许可审批和定期检查,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2.2 污染物治理技术污染物治理技术是指对污染物进行治理和处理的技术手段,包括废气治理、废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等。

环境保护部门应推动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治理效率和处理效果。

2.3 环境风险防控环境风险防控是指对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加强对高风险区域和行业的监管,确保环境安全和生态平衡。

三、生态保护与恢复3.1 生态保护区建设生态保护区是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价值的地区进行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生态保护区的规划和建设,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3.2 生态修复与重建生态修复与重建是指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和重建,以恢复其生态功能。

环境保护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生态修复方案,推动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一、背景介绍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制定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详细描述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和监督。

二、检查与考核内容1.环境保护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单位将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是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合规排放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

2.环境监测与数据报告检查单位将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包括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等。

同时,要求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环境监测数据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方面的监测数据。

3.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单位将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废气治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

要求企事业单位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环境保护标准要求。

4.环境违法行为排查检查单位将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包括未经许可排污、超标排放、违规处置固体废物等。

对于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检查单位将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包括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的频率和覆盖面、宣传材料的质量等。

要求企事业单位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三、考核标准和评分细则1.环境保护政策执行情况考核标准- 是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得分范围:0-10分)- 是否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得分范围:0-10分)- 是否合规排放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得分范围:0-10分)2.环境监测与数据报告考核标准- 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得分范围:0-10分)- 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得分范围:0-10分)3.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考核标准- 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得分范围:0-10分)-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得分范围:0-10分)-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得分范围:0-10分)4.环境违法行为排查考核标准- 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数量(得分范围:0-10分)- 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得分范围:0-10分)5.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考核标准- 环境保护宣传活动的频率和覆盖面(得分范围:0-10分)- 宣传材料的质量(得分范围:0-10分)四、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根据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中的得分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

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标题: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引言概述: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各国纷纷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

而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作为一种监督手段,对于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检查与考核目的1.1 确保环境保护法规的有效实施1.2 促使企业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责任1.3 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二、检查与考核对象2.1 工业企业2.1.1 确保工业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2.1.2 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2.1.3 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2.2 农业生产者2.2.1 确保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减少对土壤和水源的污染2.2.2 确保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畜禽养殖、农田灌溉等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2.2.3 确保农田的合理利用和土地的保护2.3 建造施工单位2.3.1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等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2.3.2 确保施工废弃物的合理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2.3.3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绿化工作的落实三、检查与考核内容3.1 环境污染物排放情况3.1.1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物管理设施3.1.2 检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标准3.1.3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污染物排放数据3.2 环境影响评价情况3.2.1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3.2.2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3.2.3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3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3.3.1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3.2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落实环保措施3.3.3 检查企业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四、检查与考核方式4.1 定期检查4.1.1 按照一定的周期和频率进行环境保护检查4.1.2 检查内容包括环境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4.1.3 检查结果作为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的重要依据4.2 不定期抽查4.2.1 针对特定的企业或者特定的环境问题进行抽查4.2.2 检查结果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参考和改进依据4.2.3 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4.3 袭击检查4.3.1 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进行袭击检查4.3.2 袭击检查的结果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考核有重要影响4.3.3 对于袭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检查与考核结果处理5.1 合格认定5.1.1 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合格认定5.1.2 对于合格认定的企业,赋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5.2 不合格认定5.2.1 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不合格认定5.2.2 对于不合格认定的企业,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5.2.3 对于不合格认定的企业,要采取相应的整改和处罚措施5.3 监督跟踪5.3.1 对于合格认定的企业进行监督跟踪,确保其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改进5.3.2 对于不合格认定的企业进行监督跟踪,确保其整改到位结论:环境保护检查与考核细则是确保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1.24•【字号】粤环[2012]8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1月24日以粤环〔2012〕81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评价机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确保环评审批的科学性,切实为广东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科学的环境决策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所有评价机构。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所有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对评价机构考核管理的要求,结合地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评价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对评价机构实施考核监督管理。

二、考核监管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评价机构进行考核。

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技术中心”)依据本办法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实施评价机构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日常考核与抽查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评价机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

本办法所称日常考核,是指环保部门、评估机构、专家组审查、建设单位等对评价机构编制的单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及服务进行综合考核;年度考核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对在广东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每一年的环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评价机构日常考核成绩、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的考核结果、环评文件抽查考核成绩、评价机构年度总结和考核自评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结果。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64号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64号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正文:----------------------------------------------------------------------------------------------------------------------------------------------------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64号)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总体规划区和各镇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区)。

各镇(区)非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搞好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及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各镇(区)要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爱卫办、环保、卫生、工商、规划、建设、房管、交通、园林绿化等职能部门、街道办(包括市区总体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学校、幼儿园应开展卫生、健康知识教育,使学生和幼儿从小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市民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城市整洁;对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环境卫生及其他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六条各镇(区)人民政府,对维护环境卫生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十六届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亚非2018年8月27日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指导和监督园区、镇(街)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工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知情权,公布城市环境卫生信息,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参与程序,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和监督环境卫生管理。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卫生保护志愿服务,促进城市管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制定保护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公众积极参加环境卫生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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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
管理规定(2014.12.1)
第一条为加强东莞市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其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粤环〔2008〕10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在东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信息采集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三条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年度量化考核制度,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考核,方式如下:
(一)实验室检查
实验室检查是指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进行抽查,检查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质控措施、监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仪器试剂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记录是否规范等;
(二)盲样考核
盲样考核是指有证标准物质盲样考核;
(三)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是指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选取部分监测任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操作、方法选择、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样品采集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四)比对监测
比对监测是指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进行现场或实验室分析的比对,比对监测项目为其资质认定项目;
第五条质量管理和考核中不符合要求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在东莞市辖区内承担环境监测任务,如超过整改期限仍达不到要求的,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取消其在东莞市辖区内开展环境监测的资格,并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再次进行信息采集。

第六条本规定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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