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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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心得体会
【篇一:调解体会】
在实践与创新的结合中实现新发展
——***司法所两年来实施“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的体会
一、驻所〈派出所〉调解是应新时期调解要求而产生
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美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矛盾纠纷的多样化、复杂性和突发性特征日趋明显,要从源头上根本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控制在始发状态,使得基层司法所更加需要专业化、职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调解人才,搞好基层司法所建设,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全面实施创新战略,培养高素质的调解人才,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调解建设和调解机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得到提升,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真正发挥了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成为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与此同时,调解理念、调解方式、调解方法和社会环境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特别是当前推进城乡统筹,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这些都对当前人民调解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我们认为,在调解实践中,一个好的调解理念、好的调解方法、好的调解方式至关重要,应该是不仅在传授调解理论知识上
具有先进性,而且能使基层司法助理员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能更好地掌握调解规律、调解方法、调解方式,有效地提高调解能力与水平,并且能在调解实践中,培养基层司法助理员创新的意识和创新的观念,全面提高人文素质。这应该是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建设追求的目标和定位。
正是在这样一种调解事业建设的时代背景和时代要求下,******司法所践行服务于调解创新实践的指导思想,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
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的领导和支持下,与***派出所合作,于2006
年初正式实施驻所〈派出所〉调解,并形成运行机制。
驻所〈派出所〉调解,就是司法所在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由街
道办事处聘请一名专职调解员,司法所派一名司法助理员,派出所
派一名社区民警和一名驻所〈派出所〉律师,建立“联处联调”机制,实行坐班制调解。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机构,由街道办事处党、政一
把手负总责,分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副主任具体抓,司法所负责
日常组织管理,司法所所长任调解主任,派出所副所长任调解副主任,并将辖区主要单位领导纳入调解成员。专门负责公安110指挥
中心接警转交派出所处理和派出所接警尚不够成刑事案件和行政处
罚的民事纠纷,以及群众要求调解的民事纠纷。一般的民事纠纷由
专职调解员调解,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由派出所负责,重大疑难纠
纷和行政附带民事纠纷由两所〈派出所、司法所〉共同处理,2006
年以来,共受理420余件各类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无一起纠纷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或
出现上访。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的实践和运行,极大地解决了
公安民警在调解纠纷中占用大量警力问题,把大量警力从繁琐复杂
的调解纠纷中解放出来,使公安警力投入到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上来,同时,使司法所人民调
解工作前置到矛盾纠纷最突出、最敏感、最易激化的前沿窗口,直
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更好地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充分地发挥了司法所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特殊作用。
二、创新性的“三个转向”
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其“创新性”主要表现在“三个转向”:一
是调解理念从传统“单打独斗”只注重调解本身建构转向对调解事业“全面合作”的机制建设上。
传统的调解,更多地注重调解自身的建构上,体现在单打独斗式的
调解,而驻所〈派出所〉调解,则把调解理念转向对调解事业全面
合作上,即有健全的调解组织机构,把司法所、派出所、社区调委会、企业调解组织、专职调解员等纳入调解机构,并将职能、职责、调解程序、调解纪律等内容向群众公示,既加强内部管理、也接受
群众监督。在调解活动中,相关人员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做到依
法调解、公平公正。其合作机制真正意义上的从传统的“单打独斗”
的调解转向对调解事业“全面合作”建设上,真正使为调解事业全面
合作的理念落到实处。
二是调解模式从传统“自主协商为主”转向了以引导式的“人性化调解
为主”。传统的调解更多的是在办公室接待,在司法助理员的主持下“自主协商为主”,而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的建立,把调解模式
从“自主协商为主”,转向了在调解员主持下,引导式的“人性化调解
为主”。即在过去自主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员宣传法律、法规和
政策,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人性化
的调解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这种自主协商+正确引导,既丰富了调
解本身内涵,又使当事人双方+司法所+派出所三方在和谐的氛围中
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这不仅改变了传统调解模式,又使人性化调
解成为主要的调解模式,这种调解模
式的更新与变革,更有利于调解员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与造就。
三是调解形态从传统的注重“案结事了”转向调解前后进行“友情提示”为主。传统的调解,主要注重“案结了事”其结果有一定的缺陷性,
可能出现反复,不利于可持续稳定。而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
除要求做到“案结事了”外,更加地注重在调解前后进行“友情提示”,一方面是通过友情提示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另一方面是通过友情
提示督促协议的履行,即在调解前通过对纠纷情况的调查、了解、
分析,对纠纷可能产生的利弊、纠纷的走向、纠纷的法律关系等作
出评估,对纠纷当事人做出“友情提示”,供当事人参考;重大疑难
纠纷,行政附带民事的纠纷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有可能出现反复
的情况告之当事人,对违约成本做出“友情提示”或“警示”,展示出
新时期调解改革和发展,实践与创新的最新形态。
三、特色性的“五个结合”
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其“特色性”主要表现在“五个”结合上:
一是实践与创新的结合,突出其创新性。改革创新是人民调解工作
发展的动力源泉。***司法所是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创建者,也
是实践者,在调解活动中,始终坚持“推陈出新”的原则,即在调解
实践中不断总结传统的调解经验、调解方法和调解模式,在继承传
统经验、方式、模式的基础上创新。把“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作为
创新的目标,具体地说是创新过程中,发现别人尚未发现的新规律
上创新,在对别人的发现从认识上不断深化中出新,在对别人不完
备之处进一步系统完善上出新,总之,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实
现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