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简“纸”字新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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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疑难字试释

睡虎地秦简疑难字试释

睡虎地秦简疑难字试释
黄文杰
【期刊名称】《江汉考古》
【年(卷),期】1992()4
【摘要】秦简文字是战国晚期秦人的墨迹,其字体介於篆隸之间,又稱古隸或秦隸,从總方面看,是不难辨認的,秦简整理小组已为全部简文窵了釋文,为研究工作提供了很大的方便。

特别是一些形体比较特殊的字,也得到了确切的隸釋,如1040号简有两例结体相同的字,写作(?)、(?),整理小组釋为“叕”,读为“(食叕)”。

按之简文文意,这两个字釋为“叕”,是很确切的,但在近3.8萬字釋文中,難免有些字隸釋有误,有些字解释得不太准确,在81年版《雲夢睡虎地秦墓》一书误釋或没有确釋的字中,有的字在90年版《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中已改正过来,如872背面简的(?)字,原釋为“蔦”,误“女”为“(?)”,新版已改釋为“(?)”;
【总页数】6页(P59-64)
【关键词】睡虎地秦简;疑难字;战国晚期;古文字学;睡虎地秦墓竹简;秦人;字体;文意;中华书局;文物
【作者】黄文杰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87
【相关文献】
1.试释睡虎地秦简《编年记》所载"喜口安陆口史" [J], 刘向明
2.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狱未断”诸条再释——兼论秦及汉初刑罚体系构造[J], 张传玺;
3.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七):《法律答问》1~60简 [J],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
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八):《法律答问》61~110简 [J],
5.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九):《法律答问》111~135简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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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九)《法律答问》111~135简

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九)《法律答问》111~135简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十四辑2020年,第023-061页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九):《法律答问》111~135简”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摘要: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111-135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115简“以乞鞫”,“以”或为“欲”字残笔,《二年律令•具律》114简有“欲气(乞)鞫”文例。

116简“人固买(卖)”,可理解为有的收人原本会被卖,《奏锻书》122~123简中记录了鯨城旦讲的妻、子作为收人被卖的情况。

121简“定杀”之“定”,或可理解为确定的、实际的,定杀或可释为“按确定的(规定的)方式处死"o121-123简均见对彷者的处置方式,有定杀、迁往彷所之别。

124简“捕费罪”者需要承担责任的原因,推测是被捕者未见有暴力拒捕情节,而抓捕者却故意(“端”)使用兵器将其刺杀;对致死者处以完城旦,致伤者处以耐为隶臣妾,其中不无费罪为轻罪罪人及捕费罪属于官方执法行为的因素。

125简所见“盗戒(械)”是一种施加械具的强制措施,其施加对象包括已决犯,汉简中也有施加于*本文研读的主持人为徐世虹教授。

初稿由参加读书会轮读的成员撰写、讨论、修改。

一、二、三稿统稿人:徐世虹、支强、朱潇、王安宇、齐伟玲、刘自稳、闫振宇、黄巍、舒哲岚、王雨嘉。

又,本文所引张家山汉简皆出自文物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为避文烦,文中不再逐一出注。

-023-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十四辑】嫌疑犯的记载。

127~128简的答问,意在说明如何处置大夫甲这种较特殊的“累犯”。

对其贤一盾的判罚,是两次作官府不能合并执行因而加罚所致;对其耐的处罚,亦是由于作官府与耐两种劳役难以合并执行,因而耐吸收了作官府所致。

131简答问的主旨是对携带公物逃亡者的盗罪认定及其处罚方式的确定:如其自出则不认定盗罪,追究亡罪;如被官府抓获则认定盗罪,盗罪轻于亡罪则以亡罪论处。

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校读

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校读

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校读*陈伟**摘要:本文利用红外影像、后出秦汉简牍和传世文献,对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秦律杂抄》、《封诊式》等法律文献的断读和理解提出新的意见,大致分三种情形:一是释出原先缺释的字词,如《法律答问》42简“一十”二字,105简“告”字下的重文符号,109简“葆子”以下二字应为“有辠”。

二是提出新的断读,如将《仓律》63简读作“畜鸡。

离仓用犬者”,《司空》141简读作“居赀赎责、城旦舂者”。

三是新的诠释,如《工人程》108简中的“赋”指分配工作定额,《传食律》179简中的“卒人”指郡守或与郡守相当的二千石官,《秦律杂抄》4简“为听命书”的“为”是表示假设之词。

关键词:离仓卒人居赀赎责有辠近读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间有所思。

今条记如次,以求正于高明。

所引整理者释文、注释和语释,皆出于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410***本文撰写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秦简牍的综合整理与研究”(08JZD0036)支持。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教授。

编撰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不一一注明。

1.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而杂买(卖)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贾钱。

(秦律十八种·厩苑律18)杂,整理者注释:《国语·越语》注:“犹俱也。

”语译为“全部”。

今按:《仓律》21号简“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整理者注释:“杂,《汉书·隽不疑传》注:‘共也。

’”里耶秦简售卖祭祀余彻的记录,其中多用“杂”字。

如14-300+14-764记“仓是、佐狗杂出祠先农余彻羊头一、足四卖于城旦赫所,取钱四”。

①杂卖,似是由两人以上共卖,以保证交易确定可靠。

2.县遗麦以为种用者,殽禾以臧(藏)之。

(秦律十八种·仓律40)殽,整理者注释:《礼记·礼运》注:“法也。

”即仿效。

今按:殽禾,或是与谷子拌和。

秦系简牍文字研究综述

秦系简牍文字研究综述

秦系简牍文字研究综述[ 录入者:章草 | 时间:2010-02-04 10:14:59 | 作者:赵立伟 | 来源: | 浏览:0次 ]一、秦系简牍的出土与著录1. 云梦睡虎地秦简1975 年12 月, 湖北云梦睡虎地11 号墓出土竹简1, 155 枚, 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及甲、乙种《日书》, 多为法律文献。

竹简书写于战国末年到秦代初年, 用秦隶写成。

目前可资利用的最好版本当属文物出版社1990 年版《睡虎地秦墓竹简》。

同时在4 号墓中发现秦隶书写的木牍2 件, 内容均为家信, 文字清晰可识者520 余字。

木牍的图版和释文均收录于发掘报告专集《云梦睡虎地秦墓》中。

2. 青川木牍1979 年2 月出土于四川青川县郝家坪50 号秦墓, 内容是田律, 据考木牍书写于秦武王二年即公元前309 年。

图版及相关材料公布于《文物》1982 年第1 期。

3. 天水放马滩秦简1986 年4 月出土于甘肃天水放马滩1 号秦墓,共出土秦简460 枚。

包括甲、乙种《日书》和《墓主记》, 竹简书写于战国末年, 字体为秦隶。

放马滩秦简出土后,《文物》1989 年第2 期曾附载《墓主记》和部分甲、乙种《日书》共58 枚竹简的照片;《书法》1990 年第4 期公布了部分图版, 为甲、乙种《日书》的片断。

两次公布的材料仅为放马滩秦简的一小部分, 这批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竹简经过10 多年之久仍没有全部公布, 实为简牍研究界的一大憾事。

4. 江陵岳山秦牍1986 年初, 江陵岳山岗地以北44 号墓出土木牍2 方, 均两面墨书, 内容为日书, 其年代大致与睡虎地秦简同时。

相关材料见《考古学报》2000 年第4期:《江陵岳山秦墓》。

5. 云梦龙岗秦简1989 年10212 月, 湖北云梦县龙岗6 号秦墓出土, 计有竹简150 余枚及木牍1 方。

竹简写于战国末年, 为法律文书。

秦简文字集释

秦简文字集释

秦簡文字集釋【摘要】:本文旨在封目前所见所有秦简牍文字进行集释,限於时间,僅完成《睡虎地秦墓竹简》(除日书)部分,餘简存目。

《睡虎地秦墓竹简》指的是1975年12月湖北省云夢县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的1155枚(另有残片80片)竹筒,4号墓出土的雨件寫有家害的木牘。

这些筒牘保存较好,字跡清晰,只有少数残断。

简文为墨书秦隸,有的雨面均有墨书文字,大部分只害於篾黄上,内容涉及常时政治、经济、罩事、文化等各个方面,有重要的史料价值和研究意羲。

本文以《睡虎地秦墓竹筒》文字为研究封象,以整理小组的注、译为依托,盡可能窮盡性地搜集各家成果,封《睡虎地秦墓竹筒》文字进行集释。

集释充分吸收《睡虎地秦墓竹筒》出土以来褚学者的考释意见和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封这些成果中有争议部分、可疑的整理小组的注、译给出商榷意见。

在笺证中,除把《睡虎地秦墓竹筒》文字放在目前可见的十一种秦筒中进行宏观考察外,还结合傅世文献、其它出土實物或年代接近的汉筒来确定字句的含羲。

使考释结论不僅能够在典籍上找到依据,更能在同畴代的出土文献上得到補充和验证。

全文共分十三章。

第一章为绪输。

指出本文的研究封象及范围,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后所见的十一种秦筒,回顾研究现状并综述其研究成果,最后说明選题意羲和方法。

第二章为集释,是本文的主体,包括说明和集释雨部分。

前者封集释的结构体例、释文、註释、引文及有阴筒稻作了相關说明。

后者是全文的主斡,以校封后的《睡虎地秦墓竹筒》文字为研究封象,封目前学界关于《睡虎地秦墓竹筒》文字的考释意见和成果盡可能完备地收集、整理,并结合傅世文献及其它秦筒或年代相近的汉筒等相關材料,封各家歧说进行评述。

较畏的输述统一安排在第三章祥细输证,本章按语僅给出结输。

第三章为注译商兑。

分为十二节,分别封《睡虎地秦墓竹筒》中有争议的31个问题提出了较祥细的商榷意见,是第二章按捂的阐发。

附錄部分包括《睡虎地秦墓竹筒》所见地名、山名、郡名梳理和索引;《睡虎地秦墓竹筒》释文、註释勘误;十种秦筒的读为字表和異体字表。

睡虎地秦简《日书》词语补释

睡虎地秦简《日书》词语补释

[ 作者简介 ] 张 国艳 , 女, 山东德州人 , 济南大学文学 院副教 授 , 博士 , 主要 从事汉语 词汇语法研究 。
1 0 6
殷都学刊
2 0 l 7年
集 释 文注释 修订 本 ( 贰) 》 注 释 引用 王子 今 先 生 的 训 读 意见 , 未 作 断语 J 。
( 2 )丁 未 生 , 不 吉, 贫, 为 人 臣。 ( 睡乙
事 实上 在 睡虎 地 秦 简材 料 发 布 之 初 , 季勋先生 已 指 出《日书 》 类 文献 的价 值 : “ 这 类 书籍 的存在 , 证 明 了秦 不禁 b 筮书 。从其 内容 曲折反 映 了一些 社 会 状况 , 以及 从 古文 字研究 角 度来看 , 这 一部 分竹
简 也还 有一 定 的价 值 。 ” 此 后 河 北 定县 、 甘 肃放
孤儿 , 身 体肮 脏 。 ” 王 子今先 生认 为 “ ‘ 污’ , 指 身
为下层 劳动者 。… …所 谓 ‘ 污’ , 又 指 生存 于社 会
《 生子》 篇和《 生》 篇 内容基本一致 。《 生子》
[ 收稿 日期 ] 2 o 1 7— 0 1 —1 0
底 层者所 承 担 的劳作 。 ” | 5 新 近 出 版 的《 秦 简 牍 合
《日书》 的过程 中 , 发现 睡虎地 秦 简 《日书》 中有 的 文意解读 尚有讨论的余地 , 现对《 日书》 中《 生子》 和《 生》 篇 中 的 四则 字词 略作 补释 。
( 3 ) 庚 子 生子 , 少孤, 污。( 睡甲 1 4 6正
叁)
吴 小强 先 生将 “ 少孤 , 污” 译为 “ 小 时 候 是 个
( 1 ) 甲子 生 子 , 少孤 , 衣 污。 ( 睡 甲1 4 0

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簡字詞補釋

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簡字詞補釋

内容提要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簡14“治卅”之卅可改釋為廿。

《法律答問》簡72原釋“官”字可改釋為“宦”;簡148倒數第2字或可釋為“鼠”。

《封診式》簡22簡首漏釋“一”,其為簡21所記“緹複衣”的數詞;簡23原釋“曼”字或可釋為“完”;簡54“到”字下一字或可釋為“骨”;簡66原釋“吻”字可改釋為吻<吻〉,其他簡中有多個原釋“診”字可改釋為谕<診〉;簡71首字可能是“解”字;簡75“與鄉”後未釋二字或可釋為“史某”;簡90最後一字或可釋為“告”。

關鍵詞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法律答問》《封診式》自1990年精裝本《睡虎地秦墓竹簡》系統發表睡虎地11號秦墓竹簡的圖版、釋文、注釋及譯文以來①,學界對這批竹簡進行了多層次、多角度的研究,成果豐碩。

2014年出版的《秦簡牘合集[壹]睡虎地秦墓簡牘》綜合整理了睡虎地秦簡自出土以來國内外近四十年的研究成果②,刊布了迄今爲止最爲清晰的圖版,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深入研究,是睡虎地秦簡整理與研究的集大成者。

藉助《秦簡牘合集:壹]》刊布的高質量竹簡圖像,筆者在研*本文寫作得到湖北省教育廳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項目“楚簡與楚文化研究一一以名物制度爲中心”(項目批准號: 13zd001)資助。

①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o②陳偉主編,彭浩、劉樂賢等撰著:《秦簡牘合集:壹]睡虎地秦墓簡牘》,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

本文中所引睡虎地秦簡釋文均引自《秦簡牘合集:壹]》,頁碼不一一注明。

114®讀過程中對睡虎地秦簡法律簡中的部分字詞有些淺見,祈盼指正。

《秦律十八種・廏苑律》簡13-14釋文作: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

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爲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13)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

其以牛田,牛减絜,治(笞)主者寸十。

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原文阅读及翻译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原文阅读及翻译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原文阅读及翻译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

不盈千者,亦封印之。

錢善不善,雜實之。

出錢,獻封丞、令,乃發用之。

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

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

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

錢十一當一布。

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

有買(賣)及買(也),各嬰其賈(價);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

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

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移計其後年,計毋相繆。

工獻輸官者,皆深以其年計之。

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十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

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十五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車牛、僕,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養一人;小官毋(無)嗇夫者,以此鼠(予)僕、車牛。

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別以(假)之。

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

公有責(債)百姓未賞(償),亦移其縣,縣賞(償)。

百姓(假)公器及有責(債)未賞(償),其日()以收責之,而弗收責,其人死亡;及隸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其衣食,毋過三分取一,其所亡眾,計之,終歲衣食不()以稍賞(償),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嗇夫及吏主者代賞(償)之。

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內,少內以收責之。

其入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

其責(債)毋敢隃(逾)歲,隃(逾)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

官嗇夫免,復為嗇夫,而坐其故官以貲賞(償)及有它責(債),貧窶毋(無)以賞(償)者,稍其秩、月食以賞(償)之,弗得居;其免(也),令以律居之。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原文、译文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原文、译文

审理案件,能根据记录的口供,进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吓犯人,是失败。

原文:治獄治獄,能以書從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笞)諒(掠)為下;有恐為敗。

凡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虽然明知是欺骗,也不要马上诘问,供辞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于是对应加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诘问的时候,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再看看还有没有其他没有清楚的问题,继续进行诘问,诘问到犯人辞穷,多次的欺骗,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依法应当拷打的,就施行拷打,拷打犯人必须记下,爰书(文中“爰书”意义广泛,包括司法案件的供辞、记录、报告书等——录者注):因某多次改变口供,无从辩解,对其拷打讯问。

原文:訊獄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訑,勿庸輒詰。

其辭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詰者詰之。

詰之有(又)盡聽書其解辭,有(又)視其它毋(無)解者以復詰之。

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

治(笞)諒(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毋(無)解辭,治(笞)訊某。

谨告某县负责人:男子某被审讯,供称:“是士伍,住在某里”。

请确定其姓名、身份、籍贯、曾犯有何罪,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再查问还有什么别的问题,要派了解情况的人依法查封看守,确实写录,将所录全部回报,谨告负责人。

原文:有鞫敢告某縣主:男子某有鞫,辭曰:「士五(伍),居某里。

」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遣識者以律封守,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

乡某爰书:根据某县县丞某的文书,查封被审讯人某里士伍甲的房屋、妻、子、奴婢、衣物、畜牲。

甲的房屋、家人计有:堂屋一间、卧室二间,都有门,房屋都用瓦盖、木构齐备,门前有桑树十株,妻名某,已逃亡,查封时不在场,女儿大女子某,没有丈夫,儿子小男子某,身高门尺五寸,奴某,婢小女子某,公狗一只,查问里典某某,甲的四邻公干某某:“甲是否还有其他应加查封而某等脱漏未加登记,如果有,将是有罪的。

睡虎地秦墓竹简(全文)

睡虎地秦墓竹简(全文)

睡虎地秦墓竹简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田律雨為〈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毋(無)稼者頃數。

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

早〈旱〉及暴風雨、水潦、(螽)、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

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

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鱉,置罔(網),到七月而縱之。

唯不幸死而伐綰(棺)享(槨)者,是不用時。

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

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

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

入頃芻,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芻三石、二石。

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

入芻,相輸度,可(也)。

禾、芻徹(撤)木、薦,輒上石數縣廷。

勿用,復以薦蓋。

乘馬服牛稟,過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

稟大田而毋(無)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廄苑律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

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為旱〈皂〉者除一更,賜牛長日三旬;殿者,誶田嗇夫,罰冗皂者二月。

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

有(又)里課之,最者,賜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廄苑律。

(假)鐵器,銷敝不勝而毀者,為用書,受勿責。

將牧公馬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令以其未敗直(值)賞(償)之。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白对照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白对照

《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白话译文二十年四月初二日,南郡郡守腾通告各县,道负责官吏:过去,百姓各有不同的习俗,他们所爱好和厌恶的都不一样,有的不利于百姓,有害于国家。

因此圣上制定了法律用以纠正百姓的思想,去掉邪恶的行为,清除坏的习俗。

由于法律不够完备,百姓中多诡诈取巧,所以后来有干扰法令的。

所有法律令、都是教导百姓,去掉淫恶的行为,清除坏的习俗,使他们能够行善。

现在法令已经具备了,仍有一些官吏、百姓不加遵守,习俗淫侈放恣的人未能收敛,这是不执行君上的大法,助长邪恶淫侈的人,很有害于国家,不利于百姓。

所以我把法律令、田令和惩办奸私的法规整理出来,命官吏公布于众,使官吏、百姓都清楚了解,不要违法犯罪。

现在法令已经公布,听说官吏、百姓犯法有奸私行为的尚未敛迹,私自的爱好和旧有的习俗仍不改变,从县令、丞以下的官员明明知道而不加检举处罪,这是公然违背君上的大法,包庇邪恶的人。

这样,作为人臣就是不忠。

如果不知道,是不称职、不明智;如果知道而不敢处罪,就是不正直。

这些都是大罪,而县令、丞还不清楚了解,是很不应该的。

现在我要派人去巡视,检举是不服从法令的人,依法论处,对令、丞也要处分。

还要考核各县官吏,哪一县官吏有犯令而令、丞没有察处的,要将令、丞上报处理。

本文书在各县依次传阅;另抄送江陵公布,由驿站派送。

凡良吏都通晓法律令,没有不能办理的事务;廉洁、忠诚老实而能为君上效力;他们知道一曹的事务不能独断独行,所以有公正之心;又能够纠正自己,不愿与别人分开处理事务,因此不会在办事中争竞。

恶吏则不懂法律令,不通习事务,不廉洁,不能为君上效力,苟且懒惰,遇事推脱,容易搬弄是非,不知羞耻,轻率地口出恶言而侮辱别人,没有公正之心,而有冒犯的行为,因此善于争辩,喜欢在办事时争竞。

争竞的时候,就假装瞪起眼睛、握住手腕,显示自己勇敢;说种种假话,抬高语音,显示自己善于治理;说违背事理的话,装作愧悔和无知,显示能约束自己;自高自大,蛮横倔强,显示自己强干,而上司还认为他们有才能。

《睡虎地秦简文字编》勘补

《睡虎地秦简文字编》勘补

《睡虎地秦簡文字編》勘補
本文封張守中先生的《睡虎地秦簡文字编》中出现的問题造行勘误修正補充,這些問题主要有:字形摹寫失真,字頭、字形衍脱,簡號相關問题以及誤释簡文等。

封照原簡,将這些問题逐個解決,以使該工具書字形更逼真、内容更准確、使用更方便。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绪論”簡介《睡虎地秦簡》释訊現状、文字编编纂现状以及選题意義和研究方法;第二章“《睡虎地秦簡文字编》字形勘誤”,将張書中摹寫失真的字形分爲合體字和獨體字,其中合體字我们又分爲筆畫失真、構件失真和綜合失真三類,按照摹寫失真的類型舉出典型字樣并封其進行分析;第三章“《睡虎地秦簡文字编》衍脱勘補”将衍脱内容分爲字頭衍脱和字形衍脱兩種,每種分别列舉衍脱的内容并對其進行解釋說明;第四章“《睡虎地秦簡文字编》其他訛誤訂補”,将上文未提到的張書問题進行分類說明補正,這些問题比较琐碎,主要是有阴簡號、释文等,補充後的内容我们在正文中已将其文字编内容歹出。

《睡虎地秦墓竹简》全文翻译

《睡虎地秦墓竹简》全文翻译

《睡虎地秦墓竹简》全文翻译导读:睡虎地秦墓竹简睡虎地秦墓基本信息【名称】睡虎地秦墓【墓葬原属】秦代官吏“喜”墓葬【墓葬现状】于1975年底发掘本段简介睡虎地秦墓位于中国中部湖北省的云梦县,1975年底,墓葬中出土了1100余枚秦代竹简(秦代包括秦统一前的秦国与统一后的秦朝,为叙述方便,秦国指七国之一的诸侯国,秦朝指秦统一后的帝国王朝,秦代指秦国和秦朝),以及毛笔、石砚、墨块等文房用具。

竹简上的秦代隶书,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记载了秦代法律、医学等诸多内容,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秦简记载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律:自秦始皇、商鞅时更“法”为律。

令(制、诏):制是皇帝对某事的批定,这种“制”做为法律形式出现时称为“令”。

式:最早出现于秦国。

式主要指法律文书。

程式,如调查、勘验、审讯法律文书的具体程式,还包括一些诸如现在的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

像竹简记载的“为吏之道”。

法律答问:法律解释。

秦代的法律解释由国家设置的官吏统一进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

时至今日,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文也仅是睡虎地云梦竹简所载的一千多枚竹简记录的秦朝条文。

墓主人简介睡虎地秦墓的墓葬主人叫“喜”,喜生於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在秦王政元年喜年仅17岁即登记名籍为秦国服徭役,尔后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治狱鄢等与刑法有关的低级官吏,他在秦王政三年、四年和十三年曾三次从军,参加过多次战斗,到过秦的几个郡县,最后亡任上,他亲身经历了始皇亲政到统一六国的整个过程。

记载喜一生的文书《编年纪》,记载了秦最辉煌的时代。

喜生前任县令史,即县令属下小吏,参预过“治狱”。

墓葬竹简法条是喜生前从事法律活动而抄录的有关法律文书,主要抄录了行政管理与“治狱”方面的律令条文,记录了刑事、经济、民事和官吏管理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肯定不是秦朝的全部法条,但是是常用法律条文,其中还抄录了当时魏国的一个关于“赘婿”的法律,可能于秦律相同,也适用于秦国的法律活动。

云梦秦简内容及解释

云梦秦简内容及解释

云梦秦简内容及解释云梦秦简(汉语拼音:Yunmeng Qin Jian),中国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的竹简。

1975年发掘出土。

共1100多枚。

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

简文为墨书秦篆,有的写于战国晚期,有的写于秦始皇时期。

竹简经整理编纂,分为《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和《日书》9种。

其中最重要的是有关秦代法律的文书,其内容已超出战国李悝的《法经》,具备了刑法、诉讼法、民法、军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方面内容。

对农田水利、牛马饲养、粮食贮放、徭役征发、刑徒服役、工商业管理、官吏任免、军爵赏赐、物资帐目、军官任免、军队训练、战场纪律、战勤供应、战后奖惩等,都有具体规定,而以刑法最为成熟。

这批竹简是研究战国晚期到秦始皇时期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军事的可信史料,也是校核古籍的重要依据。

概述云梦秦简是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的竹简。

1975年湖北省博物馆等单位发掘。

该墓为小型土坑竖穴木椁墓。

出土竹简1100余枚,分别存放于棺内人骨架的头部、腹部和足部,按其堆放位置可分为8组,保存较完好。

从简文推知,墓主为秦狱吏喜。

简文内容主要是法律、行政文书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

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题,其他均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所拟定。

《编年纪》53简,发现于墓主头下,简长23.2厘米,宽 0.6厘米。

简文分上、下两栏书写,逐年记载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至秦始皇三十年(前217)间秦统一六国战争大事及墓主喜的生平经历等,可补《史记•六国年表》的不足。

《语书》14简,发现于墓主腹下部。

简长27.8厘米,宽0.6厘米。

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

前8简记秦王政二十年 (前227)四月南郡守腾颁发给所属县、道啬夫的文书。

睡虎地秦简文字版含译文(二)

睡虎地秦简文字版含译文(二)

睡虎地秦简文字版含译文(二)《云梦睡虎地秦简》简介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

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他均为后人整理拟定。

其中法律部分记载了秦代施行的二十几个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共记载法条六百条。

记载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律:自秦始皇、商鞅时更“法”为律。

令(制、诏):制是皇帝对某事的批定,这种“制”做为法律形式出现时称为“令”。

式:最早出现于秦国,主要指法律文书。

程式,如调查、勘验、审讯法律文书的具体程式,还包括一些诸如现在的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

像竹简记载的“为吏之道”。

法律答问:法律解释。

秦代的法律解释由国家设置的官吏统一进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

时至今日,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文也仅是睡虎地云梦竹简所载的一千多枚竹简记录的秦朝条文。

十一、秦律十八种·司空原文县、都官用贞(桢)、栽为傰(棚)牏,及载县(悬)钟虞<虡>用(膈),皆不胜任而折;及大车辕不胜任,折(轴)上,皆为用而出之。

司空译文县、都官用木棍、木板编成的筑墙用的模板,和挂钟木架上的横木,由于不堪受力而折断了;以及大车的木轩不堪受力,在轱的上面折断了,都上报损耗而加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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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纸”字新释“纸”字首见于《睡虎地秦简》,学者或径训为“纸”,或训为“扺”,或训为“抵”,然置诸上下文,皆扞格难通。

本文结合故训及古代医籍的相关记载,提出新解,认为“纸”当训“砥”,意为“磨”。

并认为“煮蕡履以纸”条不宜以迷信之说笼统概之,其相对完整地记录了人们对疾病积极诊断、治疗的过程。

标签:睡虎地秦简纸砥《睡虎地秦墓竹简》是研究战国晚期至秦代社会重要的出土文献,学术价值颇高。

然部分材料受保存环境影响,字迹多有残缺漫漶,加之语有楚夏,字有古今,故尚有一些文字的训读至今悬而未决。

其中,曾引起学界广泛讨论的“纸”字,即为一例。

由于“纸”为同时期文献所仅见,加之载诸巫医杂糅的《日书》,文意殊难贯通,故诸家训释,颇为审慎。

虽有多种意见,然笔者认为均非达诂,兹进一新解,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睡虎地秦墓竹简》图版部分收录该字(见左图),笔画稍有漫漶,然谛视墨痕,其形尚可准确辨识,字从糸从氏,整理小组隶定为“纸”[1](P108),其说可从。

兹迻录原文如下:“人毋故而发挢若虫及须眉是是恙气处之乃煮蕡屦以纸即止矣”该段文字的训释,学界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睡简》整理小组以及吴小强、刘乐贤、魏德胜、王子今等先生读断为:“人毋故而发挢若虫及须眉,是是恙气处之。

乃煮蕡屦以纸,即止矣。

”[1](P214)吴小强先生释为:“人无缘无故头发眉毛胡须都卷曲像虫子一样,这是因为疾病之气附在了身上。

把麻鞋用开水煮了后,投掷出去,病气就会消失了。

”[2](P143)钱存训先生读断为:“人毋故而发挢,若虫及须眉,是是恙气。

处之,乃煮蕡屦以纸,即止矣。

”释为:“如果没有原因,人的头发像虫子或须眉一样竖立起来,这是秽气。

处理之法是煮草鞋以纸,就可以制止。

”[3](P71)对“蕡屦”的训释,诸家意见较为一致,“蕡屦”即麻鞋;但对“挢”“纸”的训释及“处之”的读断则存在较大分歧。

《说文》:“挢,举手也。

从手,乔声。

一曰:挢,擅也”,所举义项与简文无涉。

按,“挢”当从手从乔,乔亦声。

《尔雅·释木》:“上勾曰乔”,又曰:“小枝上缭为乔”;《说文》:“乔,高而曲也”,是其证。

据“挢若虫”判断,“挢”当以卷曲之说为长。

“处之”的读断,尚可与《睡简》其它简文相互比勘:“人毋(无)故室皆伤,是粲迓之鬼处之,取白茅及黄土而西(洒)之,周其室,则去矣。

”“夏大署(暑),室毋(无)故而寒,幼蠪处之。

取牡棘烰室中,蠪去矣。

”循此文例,以“处之”上属殆无疑虑。

据此,我们赞同第一种读断意见,即“人毋故而发挢若虫及须眉,是是恙气处之。

乃煮蕡屦以纸,即止矣。

”秦简中出现的“纸”与后世为人们广泛使用的“纸”的概念尚不能等量齐观。

由于缺乏秦及秦以前有关造纸技术的文献记载和实物佐证,这一“纸”字成为了秦简绝无仅有之孤例。

整理小组认为例属通假,并列有两种意见:“纸:扺,《说文》:侧击也。

一说,读为抵,义为投。

”钱存训则认为“纸”当从本字,解释为“含有纤维体的薄页”,并引《说文》以证其说。

《说文》:“纸:絮一苫也。

”屦多为麻类所制,而麻为造纸原料之一。

循此思路,钱提出“以纸”两种可能的解释:一种为“煮草履以成纸”;一种为“以草掩盖”或“以纸覆盖发上”。

钱认为:“如果只是因为‘以纸’难以解释,而将此字改读为‘扺’,释为‘抵’,似乎不太合理。

”[3](P72)对“纸”的不同训释,实际上反映出各家对“煮蕡屦以纸”在这一句式的两种不同理解。

1.煮蕡屦以纸→煮麻鞋以抵/扺(抵、扺为动词,“以”作连词,表动作的顺承。

)2.煮蕡屦以纸→以纸煮麻鞋(纸为名词,“以”作介词,表工具、对象的介引。

)钱训“以”为“以成”,与同批秦简中其它“以”字的用法并不相类,其说恐难成立。

而释为“以草掩盖”或“以纸覆盖发上”,则是增字为训,引证亦颇为牵强,难以取信;第二种句式虽可成立,但“纸”于此只能作为煮的添加物或燃烧物理解,于事理不合。

显然,第一种句式分析更为合理,换言之,将“纸”字在作为动词看待,于义为长。

诸家视“纸”为通假,或训为“扺”,或训为“抵”,于音理、语法无悖。

按纸从氏得声,抵从氐得声,上古音系“氏”属禅钮支部,“氐”属端钮脂部,禅端准旁钮,之支通转,音理上可以沟通。

又,林义光《文源》及日人白静川氏谓古氏、氐同字。

[4](P525)同样出土于湖北而时间稍早的《上博楚简》,李零先生据《讼城氐》篇释出“讼城氐”即《庄子·胠箧》所言之“容成氏”,“氐”当作“氏”[5](P293);陈剑先生考证《诗论》篇“吾以《葛覃》得氏初之诗”,认为“氏”当作“袛”[6](P3),“氏”系字与“氐”系字互可通假,是为其证。

训“纸”为“扺”或“抵”,取义为“击”或“投”,似乎与《睡简·日书》中的如下两条简文也联系得上:大祙(魅)恒入人室,不可止,以桃更毄(击)之,则止矣。

凡鬼恒执匴以入人室,曰“气(饩)我食”云,是是饿鬼。

以屦投之,则止矣。

不难看出,“人毋故而发挢若虫及须眉,是是恙气处之,乃煮蕡屦以纸,即止矣”与上述两句句式颇多相似之处。

然细绎文意,“击”与“投”字义厘然有别,“击”为持物以击,“投”为投物以击。

就对象言之,“大祙(魅)”“饿鬼”入人室,且能言语,当为迷信中可以捉摸之物,因此击(投)之则止;而本句中所言“恙气”,附着于身,则并非如以上所言之实在,使用击、投的方式,恐难以奏效;再者,遇不祥之物,“以屦投之”则可,何以“煮蕡屦”以投,过程之繁复,令人匪夷所思。

故“纸”之训“扺”或“抵”,仍不无疑问。

笔者认为,《日书》的性质颇为驳杂,医术与巫术等相互糅合而难分彼此,这客观上增加了简文训释的难度。

兹结合故训以及古代医籍的相关记载,对此展开进一步论述。

“煮蕡屦”一事颇为费解,何以“煮屦”,文献中可资参证的材料相对有限,故前贤对此鲜有讨论。

王子今先生引有二例,《东观汉记·朱勃传》:“士民饥馑,煮履啖弩。

”《隗嚣传》:“时民饥馑,乃噉弩煮履。

”[7](P416)然此二条所举似与《日书》中煮屦之功用相去甚远,恐难为据。

细究简文,其中“煮”字颇耐人寻味,在此问题的认识上,先秦相关的医学材料为我们打开了方便之门。

《灵枢经·百病始生》:“是故虚邪之中人也,始于皮肤,皮肤缓则腠理开,开则邪从毛发入,入则抵深。

”“邪从毛发入”与“发挢若虫及须眉,是是恙气处之”在病理认识上取径一致,毛发之病在“腠理”,《韩非子·喻老》:“疾在腠理,汤(烫)熨之所及也。

”结合二者看来,“煮蕡屦以纸”实际就是针对“发挢若虫及须眉”进行的类似“烫熨”一类的治疗。

其过程为,将麻鞋在温水中加热后,对头发等病患部位进行熨烫,以除恙气。

麻鞋作为必需的生活资料的同时,又可作为简单的医疗工具,在生产水平相对低下的战国时期,并不难理解。

“发挢若虫”之病患部位在头部,“煮蕡屦”之作用在熨烫,寻求二者间的关联,则“纸”之含义实已呼之欲出!“煮蕡屦以纸”中的“纸”理当训为“砥”,义为“磨”。

句意为“将麻鞋煮后进行磨擦(熨烫)”。

在《睡简·日书》疏解的过程中,刘乐贤先生于《马王堆汉墓帛书》中检出的一条例证亦值得重视:“《五十二病方》有‘以履下靡抵之’一句,可与本简对照”[8](P243)。

按:“履下靡”即敦煌文书中所习见的“脚靡”,学者们认为“脚靡”是一种袜子[9](P1),即不中,亦不远。

刘氏训“靡”为“磨”,不与“履下”为辞,大误!“抵”读本字,亦功亏一篑。

据上所引,我们认为“抵”并非本字而仍为通假,理当训“砥”,全句意为“用袜子进行摩擦”,这与《睡简》采用的方法如出一辙。

《五十二病方》与《睡虎地·日书》出现相似用例并非偶然,二者都是医术与巫术杂糅的文献,在诸多问题上二者可以相互明。

不同的是,前者巫术的成分多于医术,后者的医术成分多于巫术,反映了古代巫术向医术不断发展的轨迹。

值得一提的是,首见于《睡虎地秦简》的“纸”字,为我们寻求该字的语源,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文献材料。

《说文》:“纸:絮一苫也。

”朱骏声《通训定声》:“造纸昉于漂絮,以苫荐而成之,后汉蔡伦造意,用树肤、麻头及敝巾鱼网为之。

今亦用竹质木皮,其细者有致密竹帘荐焉。

”实际上,“纸”字早在东汉以前便已产生,以蔡伦造纸为界,而有古纸与今纸之别,《初学记》云:“古者以缣帛依书长短,随事截之,名曰幡纸,故其字从糸。

”现已佚亡的王隐《晋书》也说:“古之素帛,依书长短,随事截绢,枚数重沓,即名幡纸,此形声也。

后和帝元兴中,中常侍蔡伦以故布捣剉作纸,故字从巾,是其声虽同,糸巾为殊,不得言古纸为今纸。

”西汉“灞桥纸”的出土为纸的使用提供了可靠的实物佐证,西汉《居延汉简》对“纸”亦有记载:“五十一纸重五斤”[10](P101),更是文献之明证。

《说文》只局限于记载“今纸”,而对“古纸”未加说明,《原本玉篇·糸部》援引了当时所见《说文》的相关记录:“《说文》:纸,箁也,一曰絮也。

或为帋字,在巾部”。

由此可知,“纸”在东汉时期已有“纸”与“帋”两种写法。

从“纸”的材质来说,古纸为“随事截绢”,而今纸“以故布捣剉”,故而“糸巾为殊”,不得言古纸为今纸。

就其语源关系而言,《释名》:“纸,砥也,谓平滑如砥石也。

”形义甚为赅洽,平滑可以书写的就属于“纸”类,也符合纸张的特性,“纸”之音义来源于“砥”,殆毋庸置疑。

检传世文献,“纸”与“砥”相通尚不乏其例。

《管子·法法》:“故农夫不失其时,百工不失其功,商无废利,民无游日,财无砥墆。

”《淮南子·原道训》:“所谓后者,非谓其底滞而不发,凝结而不流。

”高诱注:“底读曰纸。

”按“底滞”即“砥墆”,“底”又可读曰“纸”,循此则“砥”与“纸”音义关联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睡简》中的“纸”当训为“砥”,义为“磨”。

全句大意是:“人无缘无故头发卷曲像虫子一样至于须眉,这是疾病之气附身了,将鞋子煮后进行磨擦(熨烫),即可治愈。

”并认为该条简文不宜以迷信之说笼统概之,“煮蕡屦以纸(砥)”的治疗方法虽嫌简略,却是战国晚期至秦代朴素医学观念的客观反映。

(本文系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10YJA760051];吉首大学校级课题[10JDY027]。

)注释:[1]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中华书局,1990.[2]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M].长沙:岳麓书社,2000.[3]钱存训.中国古代书籍纸墨及印刷术[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4]王辉.古文字通假字典[M].北京:中华书局,2008.[5]马承源.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6]陈剑.《孔子诗论》补释一则[J].国际简帛研究通讯,2002,(2).[7]王子今.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疏证[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8]刘乐贤.睡虎地秦简日书研究[M].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9]彭金章.敦煌吐鲁番所出随葬衣物疏中“脚靡”新探[J].敦煌研究,2002,(6).[10]简牍整理小组.居延汉简补编[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8.(邱亮王焕林湖南吉首吉首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4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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