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现状及改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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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现状及改革(一)

建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第一阶段是,自新中国成立到l998年,职业卫生监管主要由劳动部门负责;第二阶段是,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变由卫生部承担;第三阶段是,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又明确将此项职能划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这方面的职能划给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此同时,由于一直没有对法律法规进行整体规划,随着职能的多次划转,我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出现了很多问题,直接影响了职业卫生监管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急需解决。同现实的职业危害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相比,同国外工业化发达国家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相比,我国现有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仍存在诸多不足,某些方面也亟需补充完善。

1.现状及存在问题

1.1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分离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来,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工作由不同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与职业安全的日常监管等工作逐渐分离。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职业卫生和职业安全分别进行了规范,负责职业卫生的卫生部门和负责职业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分别对职业卫生和职业安全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与此同时,职业卫生安全的标准也开始出现分离。2003年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调整,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划归安监部门负责,出现了将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统一管理的趋势,但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法律、法规仍处于分离状态,未能及时调整以适应政府部门职能调整。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法》是《劳动法》的子法(分支法),属于劳动法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虽已经制定、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从法律体系的归属来说,这几个法律似乎都不能纳入劳动法法律体系,它们不能取代职业安全卫生法。从国际上看,几乎所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均将职业卫生和职业安全连接在一起,把预防控制职业病、职业危害以及职业伤害并列在同一法律法规文件中的同一条款内,旨在全面保护工人的健康,这个总趋势恐怕是不会逆转的。

1.2现行法规标准体系涉及多个部门、职能交叉、执法主体交错

一直以来,除各时期不同主管部门负责总体的职业卫生工作外,矿山、铁路等行业的职业卫生工作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故现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包含了三部分: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有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的部

门规章。基于上述原因和国务院一直没有对职业卫生有关的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现行有效的职业卫生法规体系呈现出职能交叉、执法主体交错的局面,不仅影响到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也给企业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带来不少的困惑。类似的,现行的职业卫生标准也涉及多个部门,并表现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共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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