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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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讲解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升导服队伍得整体素质与服务水平,确实提高核心景区(景点)讲解服务得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讲解员实行星级管理,依次为: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第三条:讲解员得星级评定以基本素质、业务技能、服务质量、工作业绩、服从性、考核积分等为依据。

第四条:公司根据讲解员得综合素质,结合武陵源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与景区讲解员服务中心及服务对象得反馈信息进行星级评定。

第五条:讲解员星级评定实行季评制,每季度一次,每季度底公布星级评定结果,并于当日将结果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评定程序

1、讲解员服务中心文员核实《服务质量跟踪表》,收集旅游质监所得相关资料,提出拟评定星级意见,报送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评定讲解员星级。

2、服务中心将星级评定结果上报公司导服部门主管,公司领导审定后公布。

3、将讲解员星级评定结果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讲解员行为规范

1、讲解员必须服从公司得统一管理,遵守劳动纪律与各项管理制度。

2、讲解员应妥善保管与使用讲解证,严禁随意转借、涂改、伪造讲解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讲解证外出带团。

3、遵守景区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景区形象,以优质得服务态度与高质量得服务水平诚待各方游客。严禁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或中途私自换团。

4、讲解员应自觉遵守讲解工作作息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病假、事假须事先具备书面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请假(迟到超过30分钟后再临时请假得将一律不予准假,并视同旷工处理),病假三天以上需持医院证明与医院收费收据,如无医院收费收据视同事假处理。

5、讲解员在带团开展讲解活动前,应认真遵守与执行以下规定:

①、讲解员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借口直接承揽导游、讲解业务。确因游客临时需要讲解服务得,讲解员应事先告知单位并经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洽谈与服务。

②、讲解员应向旅游者讲明景区得环保须知。同时在服务全程中,讲解员应始终自觉当好“景区卫生宣传员、保洁员”,用实际行动影响、带动每一位旅游者自觉遵守景区环保卫生规定。

6、讲解员在带团开展讲解活动时,应认真遵守与执行以下规定:

①、讲解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着装统一整洁,用语文明、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自觉维护景区荣誉。

②、讲解员必须佩戴贴有照片,载明姓名、性别、编号、服务旅游景区景点得讲解证进行讲解服务。

③、讲解员必须严格遵守景区景点旅游门票管理规定,严禁带客偷逃旅游门票。10人以上团队,需戴话筒持导游旗引领游客游览景区。

④、讲解员应尊重旅游者得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与生活习惯。讲解员应对涉嫌欺诈经营得行为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得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讲解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及其她不健康内容。

⑤、讲解员应遵循合同约定得游览线路、景区(点、店)进行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途终止讲解活动。若旅游者中途自愿减少游览内容或终止讲解服务得,讲解员应请旅游者以书面形式确认。

⑥、讲解员应充分照顾到每位游客,协调好游览速度,保证每位旅游者都能顺利进行游览,完整听到讲解。不得使游览速度过快,让旅游者无法清楚了解景区。若因游客要求延长讲解时间得,讲解员应及时与游客服务中心取得联系。若旅游者游览时间有限,要求加快游览速度得,讲解员应请旅游者书面确认。

⑦、讲解员不得无故离团或自行乘坐观光车或缆车在前方等候游客,如团队中有部分人乘坐,讲解员应陪同未乘坐观光车或缆车得游客步行至前方汇合。

⑧、讲解员讲解服务费由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定期结算(含公务接待讲解费),讲解服务收费实行定额限价管理,严禁讲解员擅自违规收费。讲解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与索要小费、礼品,不得串通摊主、店主、车主欺骗、胁迫、敲诈旅游者消费。

⑨、讲解员有权拒绝旅游者下列无理要求:侮辱其人格尊严得要求;违反其职业道德得要求;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得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得其她要求。

7、旅游者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得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景区管理局、游客中心进行投诉。游客服务中心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得行为,将进行及时调查与据实严肃处理。同时,将调查与处理得结果及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讲解员服务质量巡查管理

1、公司指派服务质量巡查人员对讲解员带团手续、行为与范围执行进行检查,对讲解服务活动进行综合检验,以此来分析、评价讲解员服务质量,及时改进与加强讲解员得管理。

2、巡查人员及时汇总每天对巡查情况,搞好信息反馈。服务质量巡查记录结果作为讲解员进行奖惩考核与星级评定得重要依据。

3、服务质量巡查人员要“不徇私情、实事求就是、客观公平公正”认真开展工作,全面加强对讲解员带团行为得跟踪监督:

(1)、讲解员就是否持有《服务质量跟踪表》,带团结束后,就是否请游客在质量跟踪表上签上意见、建议;(2)、讲解员就是否佩带讲解证、统一着装、使用导游旗;(3)、讲解员就是否按约定线路带团游览,有无擅自增减旅游项目、中途终止讲解服务活动现象;(4)、讲解员景点讲解就是否详细,讲解质量怎样。(5)、就是否私自带团或随意加人拼团游览;(6)、有无损害国家利益与民族尊严言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欺骗或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与民族风俗行为;(7)、就是否向旅游者兜售

或购买旅游者物品,以明(暗)示得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8)、有无私自涂改、转借讲解证供她人使用情况;(8)、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拒绝、欺骗或逃避检查人员检查;(9)、讲解服务时掺杂庸俗、下流或迷信内容。

4、游客服务中心应切实加强对讲解员带团行为得监督与管理,并将讲解员得工作情况按月向游客中心进行汇报。

5、为保证景区讲解服务质量,景区讲解员应向服务中心缴纳5000

元质量保证金。

讲解员奖惩管理

一、本办法规定得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即对凡在开展讲解服务工作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游客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讲解员给予100—500元奖励,具体奖励由游客中心据实审核、上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1 、对单位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纳,并使单位综合效益提升明显改观,成绩突出者;

2、顾全大局、自觉遵章守纪、服从统一管理,敬业爱岗,钻研业务,团结互助,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者;

3、在事故预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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