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税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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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税率

通常会采用25%的统一税率。满足40%最低上市要求和其它条件的上市公司有资格减免标准税率的5%,且享有20%的实际税率(参照第68页)。小型企业,即年营业额不超过500亿卢比的企业纳税人,有权享受标准税率享有50%的折扣,对总营业额达到48亿卢比的那部分应纳税所得按比例征税。对于总营业额不超过48亿卢比的一些企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最后税款。

税收居所

由于其公司机构或居所在印度尼西亚,那么该公司将视为印度尼西亚的纳税居民。通过在印度尼西亚的常设机构(PE)开展营业活动的外国公司要承担和居民纳税人相同的纳税义务。

纳税

居民纳税人和外国公司的印尼常设机构,应以直接支付、第三方扣缴的方式、或两者结合的方式付清其税负。在印度尼西亚无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应由支付薪酬的印尼方面以扣缴税款的方式付清来源于印度尼西亚的所得税欠款。

每月分期缴纳税款(第25条“所得税”)是居民纳税人和印度尼西亚常设机构纳税的第一部分,作为其当年企业所得税(CIT)欠税的预付款。每月分期缴纳税款通常按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CITR)来计算。特殊分期缴纳税款的计算方式适用于新纳税人、融资租赁公司、银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其它有定期申报要求的纳税人。

对某项收入由第三方扣缴的税款(第23条“所得税”)或对某些业务提前支付

的税款(如第22条“进口所得税”)也是收入所得者或进口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欠税(参考第29页第23条“所得税”中的“收入”分项,以及第23至27页第22条“所得税”中“业务”分项)。

如果整年预付税款总额(第22、23和25条“所得税”)和在外国缴纳的税款(第24条“所得税”)少于应付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则纳税人应在提交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前付清不足款额。此项税款即为第29条中所述的所得税。

居民纳税人或印度尼西亚常设机构所得的一些类型的收入都要征收最终所得税。在这方面,第三方扣缴的税款(参考第4(2)条“所得税”)即为最终偿付了特殊收入的所得税(参考第27至28页第4(2)条“所得税”中“最终所得税”下的“收入”分项)。

对于在印度尼西亚未设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由支付薪酬的印尼方面扣缴来源于印度尼西亚的所得税(第26条“所得税”),即为最终付清了其应付所得税(参考第29至31页第26条“所得税”中的“收入”分项)。

营业利润

应税营业利润是以按照税收调整进行修改的一般会计原则进行计算的。通常,应扣除因获得、领取和持有应税营业利润而产生的所有支出。如果被记为财务费用的支出不能立刻申请作为税收减除额,则可能会产生时差。

资本减免

折旧

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资产产生的支出分类如下,并采用直线折旧法或余额递减折旧法从购置当月进行折旧计算如下:

1. 第1类——使用寿命为4年的资产的折旧率为50%(余额递减法)或25%

(直线法)。这一类中的资产如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木制或藤制家具和设备、办公室设备、机车、专门行业或服务用特殊工具、厨房设备、手动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渔业设备,餐饮行业用轻型机械,公共交通用机动车辆,半导体行业用设备,深水锚固设备租用工具和配件,以及蜂窝式电讯服务用基站控制器。

2. 第2类——使用寿命为8年的资产的折旧率为25%(余额递减法)或12.5%

(直线法)。这一类中的资产如金属家具和设备、空调、小汽车、公共汽车、卡车、快艇、集装箱等。这一类中还包括农业、种植业、林业活动、渔业用机械、餐饮用机械、轻型机械、测井设备、建筑用设备、交通、仓储和通信用重型车辆、电讯设备、半导体行业设备、深水锚固租赁工具和蜂窝式电信服务工具。

3. 第3类——使用寿命为16年的资产的折旧率为12.5%(余额递减法)或

6.25%(直线法)。这一类中的资产包括不同于油气领域的常规采矿设备,

纺织、木材、化工和机械行业用设备、重型设备、交通和通讯用码头和船只,以及其它类别中未包含的其它资产。

4. 第4类——使用寿命为20年的资产的折旧率为10%(余额递减法)或5%

(直线法)。这一类中的资产如重型建筑机械、机车、铁路客车、重型船只和码头。

5. 建筑类——使用寿命为20年的永久性建筑类资产折旧率为5%(直线法);

使用寿命为10年的非永久性建筑类资产折旧率为10%(直线法)。土地和建筑物产权购置税包含在建筑成本中。

财政部(MoF)的某些规定中列明了每一类别中所包含的更为全面的资产目录。财政部规定中还规定了油气部分的单独资产目录和折旧率。特殊规定适用于某些行业专用资产(即林业、种植业和畜牧业)。

摊销

无形资产或成本,包括扩建建筑使用权,商业使用权,使用权和使用权超过1年的商誉成本等,都应按照下列条件进行摊销:

a.基于财产使用寿命,采用直线或余额递减折旧法,按照“折旧”(上文)分项中第1、2、3和4条中规定的折旧率:

第1类:4年

第2类:8年

第3类:16年

第4类:20年

种类划分依据最靠近的使用寿命而定(如:6年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可以归入第1或第2类,而5年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归入第1类)。

b.公司成本和企业扩充资本应在支出产生当年全数提出,或采用余额递减折旧法或直线折旧法按照下列折旧率进行摊销:

第1类:50%余额递减折旧;25%直线折旧

第2类:25%余额递减折旧;12.5%直线折旧

第3类:12.5%余额递减折旧;6.25%直线折旧

第4类:10%余额递减折旧;5%直线折旧

c.购买使用年限1年以上石油和天然气特许权所产生的成本用产量单位折旧法进行摊销。

d.购买使用年限1年以上采矿权、森林特许权和其它自然资源和自然产品开采权所产生的成本采用产量单位折旧法进行摊销,但每年不超过20%。e.在开始商业运营(使用年限1年以上)之前产生的费用进行估算并根据b (上文)中所列的折旧率进行摊销。

税收特赦计划

印度尼西亚制定了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税收特赦计划,在本计划中任何新申报的资产不能为税收目的进行折旧或减值。这些资产的征购成本是以税收特赦声明书中申报的价值为基础。

资产转让

出售公司资产(土地和建筑除外)可以获得资本收益或造成损失,按相关资产的销售收入和税收折余价值之间的差额计算。资本收益应当征税,但是,只有当相关资产在商业运营中使用时,即获得、领取和持有应纳税收入时,资本损失才能免税。

固定资产重估

经税务总局(DGT)批准,以卢比核算的企业纳税人和常设机构可因税收之目的对其非流动有形资产进行重新估价,该估价可以每五年进行一次。每次重估的范围必须包括除土地之外(可以忽略)公司拥有的位于印度尼西亚的所有业务相关资产。在提请税务局局长批准之前,相关公司必须确保其已付清所有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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