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罪出现首个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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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出现首个判例

《中国青年报》( 2012年10月10日07 版)

为有效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2011年,最高立法机关修改了刑法,随后司法机关确立了一项新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所针对的打击对象为卫生、农业、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加强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违法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督促监管机制发挥最大作用。

案例一: 2011年11月下旬,深圳市出现了广东省首例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批捕的案件。

据介绍,侦查发现,公明海发酱料厂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先后于2009年和2010年到期,但其后该厂一直无证生产酱油、醋、料酒等食品。

其间,政府部门并非没有监管。2010年12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曾对公明海发酱料厂立案调查,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酱油、陈醋等产成品和假冒商标,同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1年6月,该局监管三科再次接到举报前去检查,发现该厂流水线上正在生产假冒山西名优陈醋,现场还堆放了大量酱油成品。监管三科再次对公明海发酱料厂以涉嫌生产假冒产品立案调查,对该厂处以责令停产、没收陈醋和罚款的处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的两次执法,在明知公明海发酱料厂是无证无照企业、产品为食品的情况下,没有按相关规定以查封

等具备强制力的方式迫使该厂停止生产,也没有查封、扣押、没收已发现的生产工具、原材料,未对该厂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的取得时间、合格与否、用量大小和现场余量调查取证,也不调查销售情况。而且,涉案的5名市场监管人员中有3人收受了该厂经营者的财物。因此,这5人都被深圳市检察院以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案侦查,并被以该罪名公诉至法院。

刘夏称,该案件已于8月下旬开庭审理,现正等待法院判决。

案例二:而在河南省罗山县3名罗山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工作人员被判犯食品监管渎职罪。

事情的缘起是,2012年5月8日,罗山新都国际大酒店的一个婚宴上发生了79人食物中毒的事件,症状重的需住院治疗,轻的也需门诊观察。经罗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该起食物中毒事件为沙门氏菌感染所致。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罗山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工作人员任尚太、杨柏、黄磊三人,因对辖区内新都国际大酒店食品安全没有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79人食物中毒,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因此,建议对三被告人处以二至四年的有期徒刑。

罗山县人民法院今年7月底出具的判决书显示,罗山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城市科科长任尚太承认,他们对该酒店食品没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查,也没有对该酒店餐饮人员进行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这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除了酒店自身责任外,我们卫生监督部门也有责任”。

法院认为,三人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导致79人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虽然案件的发生有多种原因,但与三被告人的渎职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因此,判决三人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成立。不过,因犯罪情节轻微,三人都被免予刑事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2年12月19日印发这是对食品监管罪的最新解释。

那么深圳市宝安法院又是如何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监管三科的工作人员犯所谓的“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判决的呢?宝安法院又是依什么证据来定他们的罪呢?我们请看判决书:

一,“海发厂生产的生抽,老抽,白醋,料酒均是不合格产品(作者注: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检察机关拿去检测部门检测,均为合格。)生产的原料冰醋酸及成品陈醋,白醋均为合成醋酸。

海发厂事件被《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晶报》,《香港星岛日报》,深圳新闻网,大粤网,凤凰网等媒体连续曝光后,更加剧了恐慌,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处。”

我们先看这个案件是怎样的,然后再来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一,海发厂是营业执照过期的企业(业主说正在补办,深圳这类企业每年有2万多户)

二,2010年12月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稽查科立案调查。稽查科于2011年3月对海发厂作出行政处罚。

三,2011年6月8日由群众投诉,2011年8月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监管三科再次对海发厂进行处罚。

四,2011年11月份海发厂被媒体曝光,然后公安机关对海发厂进行查处,从而引出这个“食品监管渎职”案。

从以上4点我们可以看出:一,海发厂不是地下加工厂。二,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海发厂是进行两次处罚。三,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对海发厂一类的企业没一棍子打死。因此监管三科的就犯有“食品监管渎职罪”。我们再看看最高两院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解释: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我们应该解读为“食品“或“药物”在人民群众吃用中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我们再看海发厂的产品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检察机关和宝安法院没拿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来举证监管三科的工作人员。而是拿什么媒体对海发厂的曝光来举证。我们是不是

这样理解,不被媒体曝光这个案子就不成立?案件的成立与否是由媒体来决定?一个人犯不犯罪由媒体决定?

“海发厂事件被《南方都市报》,《深圳特区报》,《晶报》,《香港星岛日报》,深圳新闻网,大粤网,凤凰网等媒体连续曝光后,更加剧了恐慌,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处。”这也是我们深圳市检察机关和法院为办这个“渎职”案的证据?我们执法机关到底是依法办案,还是依媒体的曝光成度来办案?我们执法机关到底是依证据定罪,还是依某领导的一句话来定罪?我们的执法机关什么时候才能不被媒体绑架,做到司法独立,依法办案?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法院。可悲的是中院还是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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