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42节刑法分则-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杨艳霞
中法网法条精讲教室杨艳霞刑法讲义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要注意“主客观相统一”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但没有列入基本原则中。
定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相对比较简单,大家要读透法条,知道每一种管辖原则最主要的标准。
这四种管辖权彼此是不冲突的。
第一组刑法的基本原则(3-5条)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刑法原则。
它要求我们在对一个行为进行评价时,既不能只看主观要素,也不能只看客观要素,而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
在定罪上,尤需强调这一原则。
虽然它没有被明文规定在刑法中,不属于法定的基本原则,但大家一定要掌握这一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关于定罪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
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与自由,其根本出发点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因此,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但不禁止轻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类推。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包括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所有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
该原则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它要求刑罚的轻重不仅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还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它不是“同罪同罚”。
这是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包含了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的轻重与罪行相适应,体现的是报应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相适应,也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体现的是预防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就是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因为人身危险性体现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反映了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刑法观念。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41节刑法分则-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2) -杨艳霞
考点4受贿罪[第385条]受贿罪★★★★【法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考点提示】1.本罪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2.客观要件:(1)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
贿赂的本质在于:它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
●报酬是不正当的,并不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本身也是不正当的。
利用正当的职务行为收取他人钱财的也是受贿。
(2)受贿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受贿罪不仅包括自己受贿,还包括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情况。
●索贿与敲诈勒索如何区分?1(3)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成立犯罪;收受贿赂的,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成立受贿罪。
是否必须谋取到利益呢?2(4)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故意。
必须有受贿的故意。
●不知道自己受贿的或者准备及时上交的,不构成受贿罪。
5.受贿罪的5种法定方式表22-3受贿罪的5种法定方式1利用自己的职权敲诈勒索的是索贿行为,构成受贿罪。
利用与职权无关的事项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2不要求必须谋取到利益,承诺谋取即可。
6.本罪与诈骗的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谎称能为人办事而收取钱财的,认定为诈骗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其职务行为时,接受财物后,作出虚假承诺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7.“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核心:(1)各种变相受贿都是受贿。
包括收受干股,挂名领工资等。
(2)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3)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40节刑法分则-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1) -杨艳霞
专题二十一危害国防利益罪*【本讲聚焦】本章犯罪的主体是非军人,保护法益是国防利益。
在本章犯罪和其他犯罪发生竞合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凡危害国防利益的,都定本章的罪名。
例如盗割国防通信线路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处理。
【本章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章各种犯罪的犯果构成。
本章多数犯罪与其他章犯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行为符合本章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按本章犯罪论处。
*【本节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368-381条*【目次】考点1一级罪名考点2二级罪名*【知识点讲解】考点1一级罪名1.[第368条]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法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考点提示】这是妨害军人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定妨害公务罪。
2.[第369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法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考点提示】本罪是特殊罪名,特别法优先。
考点2二级罪名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定招摇撞骗罪。
包括非军人冒充军人,也包括此种军人冒充彼种军人,例如少校冒充大校。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不定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实践】刑法规定了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如果行为人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能否构成犯罪?11应当将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评价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从而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专题二十二 贪污贿赂罪*【本讲聚焦】本章是重点章。
本章的罪名考查的都很深入,要细致掌握。
受贿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渎职则是违规或者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二者可能具有牵连犯的关系,但不必然。
例如,有人受贿严重,但并未渎职。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刑法》第382-396条2.“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次】考点1 贪污罪考点2 挪用公款罪考点3 受贿罪考点4 行贿罪考点5 二级罪名*【知识点结构】【本章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章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名师辅导杨艳霞老师:刑法案例精选
⼀、答题思路和⽅法 (⼀)刑法分析题:分⼈逐句摘录案情,定罪与量刑并重。
定罪时:(1)罪名是什么,如果是选择性罪名,只写他所犯的部分 (2)犯罪的主观⼼态 (3)⼀罪还是数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或择⼀重罪 (4)犯罪形态:各⼈是否相同 (5)是否共同犯罪,或者仅就某部分犯罪成⽴共同犯罪 量刑时:(1)是否有特殊⾝份——年龄、国家(机关)⼯作⼈员、妇⼥等; (2)如果有未完成形态,应当怎样量刑; (3)如果是共同犯罪,是否区分主犯、从犯、是否⾸要分⼦;如何量刑 (4)有⽆⾃⾸、⽴功、累犯、处于缓刑、假释期间等量刑情节。
强调:答题时要求考点完整、⽤语准确,⼆者缺⼀不可。
还要简练,⾔简意赅,否则时间将不够⽤。
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的总经理、法⼈代表。
2006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的,宋向有关国家机关⼯作⼈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续。
在国外,宋某在*赌博,赢3万元。
归国后,2007年4⽉,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中⽤低标号⽔泥代替⾼标号⽔泥,导致该公司承建的⼀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
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的同乡⾦某商议对策。
⾦某恰因⾛私被追查,⾦某提出请宋到⾃⼰在云南的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私的证据带⾛,隐藏好或⼲脆悄悄毁掉。
⾏前⾦某交给宋某2万元路费。
宋某⾛后,⾦某恐其难逃法,遂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在途中将宋⼲掉。
谭某闻⾔⾊变,说此举恐有杀⾝之虞,劝⾦某放弃。
⾦某诡称只要谭将⾃⼰的⼀封亲笔信带给刘黄⼆⼈,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谭动⼿。
谭某默许。
于是⾦某当着谭某的⾯写了信,并给谭某3万元。
谭某在途中将⾦某的信交给刘黄⼆⼈,假说⾃⼰另有急事,⼀切事由可与⾦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
刘黄⼆⼈寻到宋某,欲施毒⼿,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遂放过宋某。
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
请分析各⼈的刑事责任。
(1)宋某的⾏为构成⾏贿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宋某还须为单位所犯的⼯程重⼤安全事故罪承担刑事责任。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总则-共同犯罪(2)-杨艳霞
5.同时实施犯罪而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示例】在给病人做手术时,医生甲故意将病人的子宫切除掉,护士乙不小心将纱布落在病人体内。
6.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亦无重合),不构成共同犯罪。
【示例】甲欲杀害住在宾馆的丙,他对乙谎称,自己要盗窃丙的提包,请乙为自己望风。
乙在走廊负责望风,甲在宾馆房间内杀害了丙。
甲和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7.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实行犯过限。
【示例】甲、乙共同入室盗窃。
甲看到女主人丙比较弱小且已睡着,就试图强奸丙。
即使乙看到了却未阻止,只要乙没有帮助行为,乙就不构成强奸罪。
8.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三、部分犯罪共同说★★★表8-3部分犯罪共同的种类四、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指利用(1)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某些未成年人或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2)不发生共犯关系的人(不知情者)的行为来实行犯罪的人。
间接正犯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自己并不亲自实施犯罪,具有犯罪实行的间接性(但对犯罪具有支配性)。
●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是单独犯罪。
考点3共同犯罪的形式一、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表8-4共同犯罪的形式●理论上,对合犯的双方也被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但是,第三种情况则是单独犯罪。
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必须在事中通谋。
这被称为承继的共犯。
如果在犯罪结束后才加入进来,就不能成立共犯。
★★★表8-5承继的共犯【辨析】甲非法拘禁乙两天后,得知真相的丙加入进来拘禁乙。
甲、丙能否成立共犯?1【示例】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将乙打昏。
正拟取财时,甲的朋友丙经过此地。
甲告知丙:“这个人不知道被谁打昏了,咱们偷他点钱。
”于是,丙应甲的要求提供照明,使甲顺利地将乙的钱包拿走。
此时甲构成抢劫罪,丙构成盗窃罪。
但是甲、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所有的共犯人都是实行犯。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39页PPT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1、不要轻言放弃,否则对不起自己。
2、要冒一次险!整个生命就是一场冒险。走得最远的人,常是愿意 去做,并愿意去冒险的人。“稳妥”之船,从未能从岸边走远。-戴尔.卡耐基。
梦 境
3、人生就像一杯没有加糖的咖啡,喝起来是苦涩的,回味起来却有 久久不会退去的余香。
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4、守业的最好办法就是不断的发展。 5、当爱不能完美,我宁愿选择无悔,不管来生多么美丽,我不愿失 去今生对你的记忆,我不求天长地久的美景,我只要生生世世的轮 回里有你。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
谢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渎职罪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渎职罪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学 军人违反职责罪
十六、战时造谣惑众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军人在战时造谣惑众, 动摇军心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且具有动摇军心的目的。战时造谣惑众的动 机多种多样,但是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 罪的客体是军队的战斗力,并集中体现为对军 心的影响。 十七、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 军事义务,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本罪的 主体是军人,具体体现为参加作战或者担负作 战任务的军职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 意,并具有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目的。本罪的 直接客体就是军队的战斗力。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十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 事秘密罪是指军人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 规定,以非法手段,为境外机构、组织、 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军 事秘密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 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 而有意为之。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军 事秘密的安全,进而也危害了国家军事利 益和国家安全。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十一、军人叛逃罪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国家、国防事 务以及其他军事事务期间,擅离岗位,叛 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 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这也 使本罪区别于刑法第109条的叛逃罪,后者 的主体是军职人员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本 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摆脱部 队控制、逃离部队的目的。本罪的客体是 我军军事事务和活动的安全以及我军声誉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十五、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 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 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直接 责任的军人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 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 条例》及其他有关军队房地产管理和使 用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批,有偿 或者无偿改变军队土地、房屋、国防工 程设施、林木的产权关系,情节严重的 行为。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总则-共同犯罪(3)-杨艳霞
(二)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如果被教唆者没有规范意识,那么教唆者就不能成立教唆犯,而只能成立间接正犯。
如果被教唆者是被欺骗的,教唆者也只能成立间接正犯。
【示例】甲教唆10岁的女儿给爸爸的饭里添加老鼠药,将爸爸毒死。
甲构成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1(三)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三者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
客观上引起他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既可能成立教唆犯,也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1)引起者有间接正犯的故意,成立间接正犯。
如,甲欺骗成年人乙故意杀人或者教唆13岁的孩子故意杀人。
(2)引起者仅具有教唆犯的故意,成立教唆犯。
如,甲教唆18周岁的乙故意杀人。
【强调】就身份犯而言,即使引起者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如果其没有特殊身份,仍然只认定为教唆犯。
【示例】甲教唆工人欺骗说乙警察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甲只能成立教唆犯。
【实践】《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2-9)2A .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B .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C .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D .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考点5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共犯与身份★★★身份犯(定罪身份)仅要求实行犯具有特殊身份,教唆者、帮助者不要求具备特殊身份。
故,农民可以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儿子一起构成贪污罪。
二、共犯与认识错误★★★从严重性来讲,实行>教唆>帮助。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出现认识错误,则在轻行为的范围里重合。
1甲构成间接正犯。
2【答案】D 。
共同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
第三十一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战时临阵脱逃罪的认定 1.本罪与投降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一个发生在“临阵”,一个发生在“战场 上”,是有区别的,但在具体案件中,便可能发生交叉 竞合现象。 如果军人在战场脱逃向敌人投降,就会在“脱逃”行为 上发生竞合。但由于战时临阵脱逃罪不以投降为要件, 而投降罪又必须脱逃后才能投降,因而凡投降的一般应 定投降罪。 如果投降后虽没有为敌人效劳,但因脱逃致使战斗、战 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以重战时临阵脱逃罪论处。
第三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节 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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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提示:
1.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2.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概念和特征 3.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概念和特征 4.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5.虐待部属罪的概念和特征 6.军人叛逃罪和逃离部队罪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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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 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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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降罪的概念和特征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 向敌人投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和国防安全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 投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直接参战的军人,非参战军人不能构成本 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放弃抵抗, 向敌人投降的行为会赞成危害作战和国防安全的结果, 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投降罪的处罚 高等教育出版社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30节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 -杨艳霞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本节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节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从一重罪论处。
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触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一)本节主要法律规定1.《刑法》第213-220条。
2.“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重点罪名详解表17-7本章重点罪名突破(7)【实践】关于侵犯著作权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1A.本罪必须同时具备复制和发行行为。
为了发行而复制的(尚未发行),只构成本罪的预备行为B.出版社对图书拥有的专有出版权并非作者的著作权,因此未经出版社的同意出版其拥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不构成本罪C.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构成本罪D.大量出版盗版书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同时构成本罪和非法经营罪,应择一重罪论处【分析】A选项本罪不必须同时具备复制和发行行为。
为了发行而复制的,成立本罪既遂。
B选项著作权不仅仅包括作者对作品的权利。
C选项正确。
利用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也构成本罪。
D选项对于法有明文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不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1【答案】C八、扰乱市场秩序罪【本节主要内容提示】应注意把握本节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没有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只有实施特定的4种行为,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应牢记被司法解释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各种情形。
以暴力、胁迫为手段,以商品交易为借口侵犯财产的,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成立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
《课件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PPT课件
是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
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
刑 法
节严重的,
学
—
分 15 论
第二十九、三十章 渎职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 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 规定》将原罪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罪”修改为现罪名。
既遂与未遂: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实施了
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背
事实和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为,
刑 法
无沦上述行为是否达到目的,均为本罪既遂。学
—
否则为未遂。
分 13 论
第二十九、三十章 渎职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
题:徇私枉法罪表现为(
)
A.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B.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 受追诉
刑 法 学 分 26 论
—
第二十九、三十章 渎职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
十一、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
是指非税务机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 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 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 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 刑
刑 法 学 分 6论
—
第二十九、三十章 渎职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
题: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 )
A.国家工作人员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D.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委任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刑
355. 独角兽法考(刑法)-军人违反职责罪
专题二十四军人违反职责罪
【本讲聚焦】本章是非重点章,几乎不考。
简单看看即可。
【目次】
考点1 共性问题
考点2 重点罪名
考点1 共性问题
一、军人的范围
本章中的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战时的含义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战时缓刑
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注意本制度与缓刑的区别。
考点2 重点罪名
1.第43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法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
【考点提示】(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2)仅限于军事秘密。
2.第434条战时自伤罪
【法条】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
【考点提示】(1)战时;(2)自伤身体;(3)目的是逃避军事义务。
【知识点运用】
军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非军事秘密的,如何认定?非军人为境外窃取、刺、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如何认定?1
1两种行为均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要件2)-杨艳霞
专题六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要件2)*【重点法条】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目次】考点1行为主体概述考点2自然人行为主体考点3单位行为主体考点4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考点5期待可能性*【知识点结构】参见刑法知识体系结构图示例。
*【知识点讲解】考点1行为主体概述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考点2 自然人★★★一、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与控制能力。
《课件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课件
欢迎来到《课件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罪军人违反职责罪》PPT课件。本课程将深入探讨军人 渎职罪、违反职责罪的定义、常见表现、发生原因、预防方法、法律后果, 并通过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让我们一起探索这一重要主题。
军人渎职罪违反职责罪的定义
1 什么是军人渎职罪?
军人渎职罪是指军人在执行军事职责中违背管理、法规等要求,严重影响军事行动、任 务执行或军队形象的行为。
课件渎职罪的发生原因
个人原因
军人自身职业操守不端, 利欲熏心。
组织原因
管理失误、监督缺失,制 度不健全。
环境原因
外部压力、诱惑或敌对势 力渗透。
预防课件渎职罪的方法
1
加强培训和教育
提升军人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加强法规和规章知识的学习。
2
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完善军队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执行。
一士兵在值班期间疏于履职, 长时间睡觉,严重影响任务的 顺利完成。
受贿行为
一军官收受贿赂,泄露军事机 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结论和建议
• 军人渎职罪是严重的违纪行为,会给军队和国家带来重大损失 • 加强军人教育和管理,提高军队整体素质 • 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做到执纪必严、违法必究
3
加大惩处力度
严肃处理违反职责罪行为,做到执纪必严、违法必究。
课件渎职罪的法律后果
纪律处分 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
停职、撤职、开除等 判刑、罚款、军事法庭审判等 行政警告、行政记过等
案例分析:课件渎职罪的实际案例
违反管理规定
一军官在军事演习中私自使用 手机,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 引发严重后果。
玩忽职守
2019法考讲义-第15节 考题点评班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杨艳霞
考点三 受贿罪、行贿罪1.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62)1A.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受贿的,构成受贿罪B.国家工作人员虚假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罪和受贿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2.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
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
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
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1)2 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3.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62)3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
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
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
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
丁构成受贿罪4.关于受贿相关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2/63)4A.甲知道城建局长张某吸毒,以提供海洛因为条件请其关照工程招标,张某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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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十三 渎职罪
*【本讲聚焦】
本讲也是重点章,每年必有题目。
首先要掌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关系。
其次,对于大纲里列出的一级罪名,要掌握其具体构成要件。
再次,对于非一级罪名,要知道其罪名。
最后,还要掌握本章犯罪和受贿罪的关系及具体并罚规则。
*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397-419条*【目次】
考点1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考点2 一级罪名
考点3 二级罪名
*【知识点结构】
*【知识点讲解】
考点1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本类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作了扩大:(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2 一级罪名
1.[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点提示】
【本章主要内容提示】
应注意把握本章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一般条款,同本章其他特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此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原则定罪量刑。
普通的渎职罪 特殊的渎职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
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并罚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对于第399条的4个犯罪:择一重罪
对于其余的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1)请注意这是两种主观心态不同的犯罪。
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本章的渎职罪都可以分为这两类。
(2)第397条与本章其他各条是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适用其他罪名,在无特别规定时,分别适用这两个罪名。
2.[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法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提示】
(1)前罪仅限于刑事案件,后罪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
(2)本罪是故意犯罪。
由于办案能力不足导致发生错案的不构成本罪。
(3)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方式:各种可能导致无罪的将被追诉,有罪的不被追诉,轻罪重诉、重判、重罪轻诉、轻判的违背事实和法律追诉、裁判的行为。
(4)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是否一定是重罪呢?1
●注意:本规定仅对本条适用,不可推而广之。
除第399条和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而又渎职的,均以受贿罪和该罪数罪并罚。
3.[第400条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
【法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
【考点提示】
(1)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为故意。
(3)犯罪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4.[第400条第2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法条】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
【考点提示】
(1)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为过失。
(3)犯罪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5)因为是过失犯罪,所以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本罪。
1【答案】不一定。
5.[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法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考点提示】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客观要件是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6.食品监管渎职罪(修八新增)
【法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考点提示】
本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只有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考点3二级罪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放纵走私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这种行为不能定包庇罪)——参见法条。
【实践】
1.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2-63)2
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
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
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
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
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2.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官故意加大民事赔偿数额的、检察官将法定不起诉改为酌定不起诉的,如何认定?3
3.警察甲为了立功(可以奖励一套房子),说服流浪汉乙冒充犯罪嫌疑人丙被其抓获。
乙为了获得监狱的免费吃喝和住房就同意了。
乙后来果然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甲构成徇私枉法罪吗?4
4.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
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
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
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
2【答案】CD。
大楼起火的结果不是秦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的,选项A错误。
题目并未交代武某是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非法行医者,因此武某的行为不符合“严重不负责任”的要求,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选项B错误。
3这两种行为都构成徇私枉法罪。
4构成。
乙的承诺并不能排除甲的行为的违法性。
乙无权对国家的司法权的公正进行承诺。
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
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2-21)5
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
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专题二十四军人违反职责罪
*【本讲聚焦】本章是非重点章,几乎不考。
简单看看即可。
【本章主要内容提示】
应注意把握本章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军人的犯罪行为既触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条文,又触犯刑法分则其他章的条文的,应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以军人违反职责罪论处。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刑法》第420-451条
*【目次】
考点1共性问题
考点2一级罪名
考点1共性问题
一、军人的范围
本章中的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战时的含义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考点2一级罪名
1.[第43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法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
【考点提示】
(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2)仅限于军事秘密。
5【答案】D。
应数罪并罚。
2.[第434条]战时自伤罪
【法条】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
【考点提示】
(1)战时;(2)故意自伤身体;(3)目的是逃避军事义务。
(4)战时自杀未遂,造成身体伤害的,也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实践】
军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非军事秘密的,如何认定?非军人为境外窃取、刺、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如何认定?6
6两种行为均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