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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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托管协议
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
本《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月【】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签订:
管理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简称“xx证券”)
住所:x
法定代表人:x
电话:x
传真:x
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或简称“xx银行”)
住所:x
负责人:x
电话:x
传真:x
在本协议中,xx证券和xx银行合称为“双方”,各称为“一方”。
鉴于:
1.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原始权益人”)系依法经海南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
2.xx证券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3.xx证券拟发起设立“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
将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
处分专项计划的资产;为此目的,xx证券按各期专项计划分别签署或
出具《xxxx–广州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
准条款》”)、《认购协议》、《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城建天誉监
管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等(以下合称“专项计划文件”)。根据专项
计划文件的约定,xx证券发行表征专项计划权益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
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将其专项计划认
购资金用于向xx购买基础资产,并将专项计划的资产收益分配给资产
支持证券持有人;
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人系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分支机构,已获得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的有效授权,愿意接受xx证券的委托,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提供托
管服务;
鉴此,本协议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资产托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标准条款》第一条所定义的相同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条托管人的委任
管理人愿意根据专项计划的《标准条款》(虽未黏附于本协议之后,但仍作为本协议之附件)、《认购协议》及本协议的规定,委托托管人为专项计划提供托管服务;托管人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为专项计划提供托管服务。
第三条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
管理人向托管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协议签订日和生效日均属真实和正确:
(1)公司存续。管理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公司权力和授权。
(2)业务经营资格。管理人依法取得了办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且就管理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管理人丧失该项资格。
(3)公司权力,授权和没有违法。管理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管理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公司经营权力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管理人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导致管理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管理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导致在管理人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管理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4)政府审批或许可。管理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管理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或履行,已经取得中国现行法律所要求的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了政府备案;或者并不存在这样的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
(5)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本协议一经由管理人正式签署、交付,即为对管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对管理人主张权利。
(6)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的《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7)专项计划的设立。专项管理人依法取得了办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并且专项计划的设立已经或将要依法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