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
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xx年十月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本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北京签订:《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构成本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认购协议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标准条款》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本《认购协议》和《标准条款》中未作出具体规定的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或专项计划有关的事项,应适用《计划说明书》中的相应规定。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本协议,除非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
甲方(计划管理人):xx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xx法定代表人:xx联系地址:xxx邮政编码:xx联系人:xx电话:xxx传真:xx乙方(认购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鉴于:一、甲方愿意根据《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的规定设立并管理xx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向乙方销售资产支持证券,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一。
二、乙方具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所有合法权利、授权及批准,其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乙方愿意在遵守附件二《认购人声明》前提下,购买资产支持证券。
为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认购资产支持证券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照履行。
重要提示:专项计划文件中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向认购人提供的法律、税务、投资或任何专业建议。
认购人应就任何此类事项向其专业顾问寻求专业意见。
1、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认购面值为人民币:元(¥)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类别为,认购单价为:元,认购份额为:份,认购总价为:元。
2、乙方应于xx年月日时之前向计划管理人指定的专项计划募集专用账户中足额存入全部认购款人民币元(¥)。
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咨询服务
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咨询服务根据《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咨询服务》,双方约定如下:一、协议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资产管理服务公司和托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资产管理服务的有效、顺利执行。
二、协议内容2.1 资产管理服务公司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的咨询服务,为托管人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2.2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协助托管人执行。
三、服务费用3.1 资产管理服务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2 服务费用支付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方式为电汇或现金支付。
四、保密条款4.1 双方均应对协议中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进行严格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4.2 保密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继续有效,双方应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五、协议变更和解除5.1 任一方需变更本协议内容或解除协议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5.2 协议解除后,双方应根据解约原因处理相关事宜,并履行协议约定的保密和赔偿责任。
六、协议生效6.1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生效,至服务期满终止。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咨询服务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生效。
资产管理服务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咨询服务》内容,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共同维护资产管理服务的顺利进行。
公交客票收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模版
公交客票收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模版一、协议的双方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二、协议背景为了更好地发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的作用,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资管新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制定本协议。
三、定义与解释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是指基于客票收入资产支持计划,为投资人提供基于债权收益的基金产品所对应的资产管理服务,以应对发行人赎回风险等各种风险;2.客票收入资产支持计划:指发行人以已有的公交客票收入为基础所设立的专项计划,向投资人发行并进行资管,以提高基础公交业务资金的利用效率。
3.发行人:指具备独立经营能力的主体,用公交客票收入或者其他款项为基础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投资人公开发售份额,从事融资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投资人:指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购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份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5.代理服务机构:指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从事并取得许可的,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管理、托管、销售、信息披露等律师、会计师、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销售机构等机构或个人。
四、协议内容4.1 服务内容甲方作为发行人,将通过乙方提供的服务,帮助客票收入资产支持计划完成本金保障与收益分配,提高基础公交业务资金利用效率。
乙方将从现有的客票收益资产中抽取目标资产组合,建立资产管理服务机构,并在评估资产质量和分散程度的基础上,优化资产配置比例。
同时,乙方将定期为甲方提供投资收益的分配,保障甲方的本金安全。
4.2 服务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服务期限为三年。
服务期间,甲方需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
4.3 服务费用乙方将从管理资产中获得的收益中提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服务费用的具体比例初次反映在产品募集文件,乙方会在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资管合同和管理协议,并将收益信息及相应的费率透明化,向投资者和其他相关方公开。
2024年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合同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甲方(政府)名称及代表1.2:乙方(受资助方)名称及代表第二条:合同签订时间与地点2.1:合同签订时间2.2:合同签订地点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概述3.1: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名称3.2: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宗旨和目标3.3:专项资金总额及分配方式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乙方获得资助的权利4.2:乙方使用资助资金的义务4.3:乙方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4.4:乙方定期报告项目进展的义务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1:甲方提供资助的权利5.2:甲方监督乙方使用资金的权利5.3:甲方对项目进展的知情权5.4:甲方协助乙方解决问题的义务第六条:合同的履行期限6.1:合同起始日期6.2:合同终止日期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7.1: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7.2: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违约责任8.1:乙方违约的责任8.2:甲方违约的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双方协商解决9.2:提交仲裁机构仲裁9.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保密条款10.1:双方对合同内容保密的义务10.2:例外情况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修订与废止11.1:合同生效的条件11.2:合同修订的条件和程序11.3:合同废止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附则12.1:合同附件12.2:合同用语解释12.3:合同的签订日期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合同的法律效力14.1:合同的适用法律14.2:合同的效力范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甲方(政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政府1.2:乙方(受资助方)名称:科技有限公司1.3:甲方代表:X,职务:市政府主任科员1.4:乙方代表:X,职务:公司总经理第二条:合同签订时间与地点2.1:合同签订时间:2024年1月15日2.2:合同签订地点:省市政府会议室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概述3.1: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名称:2024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计划3.2: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宗旨和目标:促进本市科技创新,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企业,提升本市科技水平,推动经济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中金-外贸兴诚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中金-外贸兴诚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11.15•【文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为“中金-外贸兴诚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9年11月20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中金-外贸兴诚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兴诚第一期ABS”)提供转让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兴诚第一期ABS”的转让业务。
二、“兴诚第一期ABS”设立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兴诚1A”,证券代码为“138056”,到期日为2021年1月25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循环期不分配;分配期按月付息、过手还本。
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兴诚1B”,证券代码为“138057”,到期日为2021年1月25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循环期不分配;分配期按月付息、过手还本;证券简称“兴诚1C”,证券代码为“138058”,到期日为2021年1月25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循环期不分配;分配期按月付息、过手还本。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兴诚1次”,证券代码为“138059”,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5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循环期不分配;分配期按月劣后于优先级及次优级获得剩余收益。
三、“兴诚1A”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兴诚1B”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兴诚1C”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兴诚1次”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对首次参加“兴诚第一期ABS”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2.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
2.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本《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简称“租赁”)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邮编:办公地址:邮编:证券有限公司(或简称“”)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编:鉴于:(1)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认购人的利益管理、运用该等专项计划项下的资产并获取收益;(2)根据《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和《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的约定,拟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租赁购买基础资产,并与租赁签订《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
(3)根据《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和《认购协议》的规定,管理人拟委任租赁为资产服务机构,租赁愿意接受该委任,由租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租赁有权向专项计划收取服务报酬或费用。
鉴此,本协议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第1条定义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中相关的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具体见《标准条款》第一条的约定,该条约定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第2条基础资产的管理和服务2.1 资产服务机构的委任2.1.1 管理人委任租赁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由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日期)签署:甲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乙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鉴于甲方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起人,乙方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服务提供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中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内容1.甲方将向乙方提供相关资产支持计划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信息、计划方案、资产风险评估等。
2.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风险管理、资产逾期催收、资产回购等。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乙方提供的服务费用为(具体金额)。
2.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若甲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相应的服务,并视情况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或索赔。
第四条保密条款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保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保密信息。
3.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保密信息的安全。
第五条不可抗力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努力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第七条其他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咨询服务协议专项资产支持计划
咨询服务协议专项资产支持计划一、定义与解释3.投资者:指参与本计划的盈余资金提供方,即为本计划提供资金支持的投资者。
4.资产管理机构:指负责管理本计划的专业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5.专项资产支持计划备案管理机构:指监管机构对本计划备案登记并进行监管的机构。
二、本计划设立目的本计划的设立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优质、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帮助投资者实现资产增值,并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和水平。
三、本计划管理机构1.资产管理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专业资质,负责本计划的管理和运营。
2.资产管理机构有责任向投资者提供详尽的信息披露,确保其了解本计划的运作机制和风险情况。
3.资产管理机构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计划投资范围2.投资者应按照本计划的投资标的和比例进行资金划分,避免集中投资风险。
3.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合理配置资产组合,实现资产的多元化投资。
五、本计划运作机制1.资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投资者提供本计划的运作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报告,确保投资者了解本计划的运作状况。
2.投资者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加入或退出本计划,但需提前通知资产管理机构。
3.资产管理机构有义务对本计划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按照本计划合同规定的投资标的进行资金投向,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六、风险管理与责任1.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本计划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
2.投资者应根据资产管理机构提供的信息和建议,理性投资,承担相应的风险,并签署相关风险提示书。
3.资产管理机构应履行谨慎审慎义务,对本计划的投资收益负有一定的盈利责任,但不承担投资损失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1.本计划的争议应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解决,若协商无果,则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各方在签署本计划合同时,应如实填写并保证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旦发现虚假信息或违法情况,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编号: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管理人: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年月日前言为规范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运作,明确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订立《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
认购人认购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与管理人签署《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本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第1条定义1.1 定义1.1.1 项目涉及的主体定义1.1.1.1 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卖方:系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1.1.2 管理人:系指根据《标准条款》担任管理人的证券有限公司,或根据《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1.1.1.3 销售机构/买方:系指证券有限公司。
1.1.1.4 交易安排人:系指证券有限公司。
1.1.1.5 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继任机构。
1.1.1.6 继任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任命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及任何允许的继任机构。
1.1.1.7 担保人:系指有限责任公司。
1.1.1.8 监管银行:系指根据《监管协议》担任监管银行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服务协议模版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服务协议模版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就向持有人出售或转让的资产以及相关业务进行协商,并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
本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本协议中出现的以下名词具有如下含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指由受托机构发起,由各类投资者共同认购,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的特殊目的计划。
•“受托机构”:指由发起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成立并登记的,负责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运作、资金募集及投资管理工作的机构。
•“发起人”:指支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立并成为负责人员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持有人”:指购买或转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所关联的资产,并依据本协议规定享有相关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委托人”:指根据本协议规定向受托机构提供资产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资产管理人”:指由受托机构指定或委派的协助受托机构管理和处置资产、维护和增值资产、行使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的机构。
1.2 解释本协议中所有的条款和片语均需要按照各自的文法和上下文赋予特殊的含义。
(除此之外,该名词的意义依照一般语言的含意和相应的专业意义解释)第二条委托服务2.1 委托内容本协议是一份委托性质的协议,委托人同意受托机构根据双方协商确认的本协议约定范围和标准(以下简称“资产支持服务协议”)管理、维护、处置、监管、评估、催收、执行、清算、转让、归集、分配、披露和报送与资产相关的一切事项(以下统称“资产管理”)。
2.2 委托方式受托机构可依据资产支持服务协议授权,直接或间接委托或指派相应的机构或专业服务组织(以下简称“服务方”)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并由受托机构负责制定和审核其服务方管理资产的具体方法、程序、标准等,且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持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资产管理,只能通过受托机构委托或指派的服务方进行。
2.3 受托机构的职责•按照资产支持服务协议管理、维护、处置、监管、评估、催收、执行、清算、转让、归集、分配、披露和报送与资产相关的所有事宜;•依据委托人和持有人的要求,向持有人和委托人报告资产的运作情况和相关信息;•确保其服务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管理服务,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合理控制相关费用和成本,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托管协议
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是指由一方(托管人)与发起人及核心企业签订的一种协议,通过该协议,将发起人按照发起文件约定划转的专项计划资产交付给托管人,由托管人对该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日常管理、会计核算和报告等工作,并为受益人维护其在专项计划中的权益,保障专项计划的合法权益。
下面对保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计划托管协议进行详细介绍。
一、协议签约主体本协议的签约主体包括托管人、发起人和核心企业。
1. 托管人托管人是本协议的服务提供方,具有相应的托管资格和业务经验。
托管人需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保障专项计划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 发起人发起人是专项计划的发起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发起人需要按照发起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划转专项计划资产并向受益人提供专项计划的管理和运作服务。
3. 核心企业核心企业是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来源方,需要按照发起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将其应收账款等基础资产划转给专项计划并承担相关的还款责任。
二、协议内容本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 托管服务内容托管人需要为专项计划提供包括日常管理、会计核算、报告等在内的全套托管服务,确保专项计划的合法运作和受益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2. 资产交付和管理发起人将专项计划资产交付给托管人,并由托管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管理、核算和报告等工作,确保专项计划资产的安全和流转。
3. 受益人权益维护托管人需要为受益人维护其在专项计划中的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需按照合法程序处理专项计划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4. 协议期限和终止协议的期限为专项计划的存续期限,但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该协议将提前终止:(1)专项计划提前清算;(2)专项计划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存续;(3)其他双方共同商定的情形。
三、协议效力和适用法律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和适用。
任何争议和纠纷均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解决。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账户托管协议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之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中国【】【】年月目录第一条定义 (2)第二条托管人的委任 (2)第三条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 (2)第四条托管人的陈述和保证 (3)第五条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4)第六条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5)第七条与专项计划有关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7)第八条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0)第九条资金的保管和运用 (12)第十条专项计划的会计核算和账户核对 (14)第十一条托管报告 (14)第十二条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15)第十三条托管人的解任和管理人的更换 (15)第十四条托管人的托管费 (17)第十五条协议终止 (18)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8)第十七条不可抗力 (19)第十八条保密义务 (20)第十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0)第二十条其他 (20)附件一:基础资产购买价划款指令(样本) (25)附件二-1:专项计划划款指令(样本) (26)附件二-2:专项计划分配指令(样本) (27)附件三:基础资产购买价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 (28)附件四-1:专项计划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 (29)附件四-2:专项计划分配指令授权书格式 (30)附件五:租金预期到账情况清单(单位:人民币元) (31)附件六:托管报告格式 (32)附件七:专项计划资产分配、专项计划费用、专项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34)附件七A部分:专项计划的分配 (34)附件七B部分:专项计划费用 (39)附件七C部分:专项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41)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本《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市签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简称“【】”)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住所:【】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简称“XX银行”)作为专项计划的托管人法定代表人:【】住所:【】鉴于:1. 【】证券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将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利益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2. 鉴于XX银行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拟委托XX银行担任专项计划的托管人,为专项计划资金提供托管服务,XX银行愿意接受【】证券的委托。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
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租赁有权向专项计划收取服务报酬或费用。
鉴此,本协议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第1条定义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中相关的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具体见《标准条款》第一条的约定,该条约定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第2条基础资产的管理和服务2.1 资产服务机构的委任2.1.1 管理人委任租赁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由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
同时,租赁接受该委任并同意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2.1.2 除前述规定以外,在必要的限度内,资产服务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与租金回收有关的强制执行程序、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和其他相关法律程序。
管理人在此授权资产服务机构以资产服务机构自己的名义签署和交付任何通知、请求、权利主张、书面请求及与上述法律程序有关的其他文件和法律文书,但根据本协议必须经管理人同意的除外。
2.1.3 如果在第2.1.2项中所规定的法律程序中,资产服务机构的利益主体资格被质疑而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对基础资产申请强制执行,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管理人应以自己名义采取资产服务机构认为合理的法律步骤对相应的基础资产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2.1.4 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管理人还应给予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和其他专项计划文件履行管理服务义务所必须的其他授权。
2.1.5 管理人对资产服务机构的上述授权不得排除或减损管理人自身的任何权利和授权。
2.2 资产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内容2.2.1 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提供本协议附件一A部分所规定的服务。
2.2.2 为了便于租金的回收,经管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并事先向评级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资产服务机构可以不时对附件一A部分中的服务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账户托管协议模版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账户托管协议模板甲方:(账户托管人全称)乙方:(ABS计划全称)鉴于甲方为一家合法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资质和能力;乙方为一家合法注册成立的ABS计划,拟委托甲方作为其资产托管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托管ABS计划下资产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资产托管范围1.1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作为其ABS计划下资产的托管人,负责接收、保管、管理、监督和分配ABS计划下的相关资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资金账户的开立、管理和监督;(2)证券账户的开立、管理和监督;(3)定期对ABS计划下资产的情况进行报告,并协助乙方进行相关资产的审计和监督工作;(4)协助乙方进行相关资产的处置和清算工作。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委托,进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相关操作,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2.2 甲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乙方的委托,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妥善履行资产托管职责,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3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的资产托管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产托管业务的安全、合规和有效进行。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对资产托管事务进行监督和检查,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产托管业务的报告和信息。
3.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资产托管费用,并按时提供相关资产信息和文件资料。
3.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资产信息和文件资料,并配合甲方履行资产托管职责。
第四条保密义务4.1 双方应当保守对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除非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4.2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5.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5.2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
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乙方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有意愿通过投资支持提升并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率;甲方作为发起方,拥有一定的资产,并具有资产证券化、证券投资和风险控制的能力;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签订本《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定义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履行。
本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1.协议目的和主要内容1.1本协议的目的是为甲方提供由乙方投资支持形成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投资机会和投资收益;1.2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管理和运营;(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3)投资收益的分配规则;(4)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协议的生效、履行和终止等。
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2.1甲方根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需求,将所持有的特定资产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以此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
2.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资产支持计划管理人进行管理和运营,资产支持计划管理人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并按照合规要求开展业务。
3.投资组合与投资策略3.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根据投资风险和收益的需求,乙方将根据市场情况提供具有稳定与高收益的投资项目。
3.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投资组合由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策略进行优化配置,以获取最佳的投资回报。
4.投资收益分配4.1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投资收益以实际收益为准,由乙方根据投资额和实际收益进行计算和分配。
4.2甲方作为发起方根据投资额的比例乘以投资收益分配比例,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5.权利和义务5.1甲方权利和义务:(1)根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要求提供特定资产;(2)享有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投资收益;(3)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和执行乙方的投资决策;(4)提供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和文件。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回购协议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回购合同甲方(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回购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丙方(计划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定义与释义1.1.《计划说明书》: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计划说明书》。
1.2.《标准条款》:指计划管理人为规范专项计划的设立和运作而制作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1.3.《资产转让合同》:指原始权益人与计划管理人签署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转让合同》。
1.4.《差额支付承诺函》:指差额支付承诺人向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出具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函》及对该承诺函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1.5.专项计划:指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由计划管理人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1.6.基础资产: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
1.7.不合格基础资产:指在专项计划设立日或存续期间不符合任一入池标准的基础资产。
1.8.入池标准: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的选择遵循一定的遴选标准。
在遴选基础资产时,未使用任何会对计划管理人受让基础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遴选程序,基础资产的质量在重大方面不低于原始权益人在其一般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同类资产的平均水平。
且在基准日和专项计划设立日:1.8.1.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承租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原始权益人可根据其条款向承租人主张权利;1.8.2.原始权益人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融资租赁合同;1.8.3.同一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未偿的租赁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项全部入池;1.8.4.基础资产为根据原始权益人内部标准分类的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5级分类体系中的正常类;1.8.5.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未发生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涉及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1.8.6.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1.8.7.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需取得承租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1.8.8.基础资产如附有由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或由物权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则由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由物权担保人签署的物权担保合同及相应的担保物权均合法有效,相关保证债权和担保物权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需取得承租人、保证人、物权担保人或其他主体的同意;1.8.9.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到期租金均已按时(含7天宽限期)足额支付,无实质违约情况;1.8.10.原始权益人对租赁物件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是租赁物件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1.8.11.原始权益人已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或其相关租赁物件购买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支付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购买价款;1.8.12.除以原始权益人为权利人设立的担保物权外,租赁物件上未向第三方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1.8.13.除以保证金冲抵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外,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1.8.14.基础资产或租赁物件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1.8.15.基础资产不涉及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或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1.8.16.基础资产或租赁物件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1.8.17.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租赁物件均已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给承租人;1.9.差额支付启动事件:指以下任一事件:1.9.1.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托管银行报告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收益;1.9.2.截至任何一个预期到期日的前一个托管银行报告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完毕预期到期日届至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
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_托管协议模版
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_托管协议模板前言托管协议是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和托管银行之间的重要合同文本,本模板旨在为相关合同当事人提供指引。
当事人应根据本计划提供的具体交易结构和需求,灵活填写协议文本并遵循法律法规。
本模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托管协议应以经过法律审查的具体协议文本为准。
一、协议双方甲方: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董事会或其授权的管理人(以下简称“董事会”或“管理人”)。
乙方:托管银行二、背景1.甲方计划发起的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包含: [填写具体计划名称和描述] (以下简称“本计划”)。
2.乙方担任本计划的托管银行,负责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托管服务。
三、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特别约定,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1.“受益人”:指在本计划下享有债权或权益的投资人或其受让人。
2.“资产支持证券”:指由甲方发行或将要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3.“托管资产”:指投资者按照投资比例向本计划提供的资金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资产支持证券、债权等。
四、托管服务1.乙方作为托管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从事下列行为:(1)按照甲方的指令,受理受益人的投资款项,并将其划入本计划。
(2)托管本计划的全部或部分托管资产。
(3)按照甲方或受益人的指令,处理托管资产收益、资产跟踪和清算交割等事宜。
(4)按照甲方的授权和指令,向受益人提供托管报告和其他有关托管资产的信息等。
(5)其他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的托管服务事项。
2.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做到资产保全、重要事项及时通知以及信息保密等。
3.在本协议存续期间,甲方授权乙方为其代理向有关机构进行备案和报表报送等行为。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和甲方的授权或指令行使托管服务职能,合理收取托管费用。
2.乙方有权保留非本协议明确规定之权利,但不得损害甲方权益。
3.乙方应将本计划与其他资产进行区分,并对托管的资产支持证券、托管资产及其他有关资产设立相应的会计项目。
公司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
公司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WORD版本下载后可编辑编号: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管理人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年月日前言为规范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运作,明确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订立《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或“本标准条款”)。
认购人认购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与管理人签署《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本标准条款与《认购协议》、《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共同构成《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管理人与认购人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第1条定义1.1 定义1.1.1 项目涉及的主体定义(1)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卖方:系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管理人:系指根据《标准条款》担任管理人的证券有限公司,或根据《标准条款》任命的作为管理人的继任机构。
(3)销售机构/买方:系指证券有限公司。
(4)交易安排人:系指证券有限公司。
(5)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继任机构。
(6)继任资产服务机构:系指根据《服务协议》的规定任命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或替代资产服务机构(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及任何允许的继任机构。
(7)担保人:系指有限责任公司。
(8)监管银行:系指根据《监管协议》担任监管银行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曹家渡支行,或根据该协议任命的作为监管银行的继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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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本《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简称“租赁”)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邮编:办公地址:邮编:证券有限公司(或简称“”)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编:鉴于:(1)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认购人的利益管理、运用该等专项计划项下的资产并获取收益;(2)根据《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和《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的约定,拟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租赁购买基础资产,并与租赁签订《租赁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
(3)根据《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和《认购协议》的规定,管理人拟委任租赁为资产服务机构,租赁愿意接受该委任,由租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租赁有权向专项计划收取服务报酬或费用。
鉴此,本协议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第1条定义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中相关的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具体见《标准条款》第一条的约定,该条约定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第2条基础资产的管理和服务资产服务机构的委任管理人委任租赁作为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由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及其回收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
同时,租赁接受该委任并同意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除前述规定以外,在必要的限度内,资产服务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与基础资产有关的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与租金回收有关的强制执行程序、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和其他相关法律程序。
管理人在此授权资产服务机构以资产服务机构自己的名义签署和交付任何通知、请求、权利主张、书面请求及与上述法律程序有关的其他文件和法律文书,但根据本协议必须经管理人同意的除外。
如果在第项中所规定的法律程序中,资产服务机构的利益主体资格被质疑而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对基础资产申请强制执行,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管理人应以自己名义采取资产服务机构认为合理的法律步骤对相应的基础资产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经资产服务机构书面请求,管理人还应给予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本协议和其他专项计划文件履行管理服务义务所必须的其他授权。
管理人对资产服务机构的上述授权不得排除或减损管理人自身的任何权利和授权。
资产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内容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提供本协议附件一A部分所规定的服务。
为了便于租金的回收,经管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并事先向评级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资产服务机构可以不时对附件一A部分中的服务内容进行修改或增补。
收款账户的设置和监管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用于收取日常经营租金的现有银行账户(租赁收款账户)基本信息如下(为避免异议,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下述所列的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不属于监管账户。
如在签署日后下述所列各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的新增、减少或变更,租赁应当在账户变化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该等账户的变化通知管理人和监管银行):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租赁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期间,如租赁收款账户被司法冻结、扣划或因其他情形而不能于收入归集日转付回收款至监管账户,租赁应将相当于涉及基础资产已冻结、扣划的回收款金额在收入归集日划付至监管账户,并开立新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以下简称“新账户”)取代上述被冻结、扣划的账户,同时在新账户开立完成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承租人该新账户的基本情况,并指示承租人将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所有回收款付至新账户。
远大租赁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期间,如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扣划或因其他情形而不能按本协议及《监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使用的,远大租赁应将相当于涉及基础资产已冻结、扣划的回收款金额在回收款转付日划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并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在监管银行开立新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监管账户)取代上述被冻结、扣划的账户。
资产服务机构应与监管银行、管理人另行签订《监管协议》,委托监管银行按照该协议约定对监管账户实施监管。
回收款划转资产服务机构应将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中收到的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一笔租金区分为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及非入池资产产生的资金,并作相应的账务记录。
资产服务机构应将监管账户中收到的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一笔租金及其收到的其他回收款区分为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并作相应的账务记录。
在每个收入归集日16:00时前资产服务机构应将所有远大租赁收款账户中归属于基础资产的回收款(但为本项之目的,不应扣除执行费用)划转至监管账户。
并以附件清单的形式列明以下信息:承租人名称、项目名称、租金期数、远大租赁收款账户的账号、本金回收款金额、收入回收款金额、保证金抵扣租金的情况及执行费用等。
附件清单需加盖公章交至管理人。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收入归集日17:00时前将加盖公章的中的附件清单扫描件发至管理人,并在收入归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附件清单的原件以及会计凭证的复印件交至管理人。
在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16:00时前,资产服务机构应将监管账户内的前一回收款转付期间收到的回收款(不包括该等回收款在监管账户内产生的利息,该等利息由原始权益人享有)在扣除执行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并以附件清单的形式列明以下信息:承租人名称、项目名称、第几期租金、远大租赁收款账户的账号、本金回收款金额、收入回收款金额、保证金抵扣租金的情况及执行费用等。
保证金账户的协助管理管理人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或之前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的保证金科目下核算、存放保证金。
保证金的管理如果远大租赁或承租人以保证金抵扣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应付款项时,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最近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将该抵扣的款项作为回收款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并在该期《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中予以说明。
资产服务机构应自评级机构给予原始权益人的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下降至低于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全部保证金划付至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设的专项计划账户,并在保证金科目下核算,且在此之后,资产服务机构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补充保证金的,应要求承租人直接将补充的保证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并在保证金科目下核算,或在收到补充的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的保证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并在保证金科目下核算,并向托管人及管理人发出相应的通知。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资产服务机构应通知管理人,以便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相应的划款指令:(i)承租人欠付租赁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资产服务机构以保证金抵扣该应付款项的。
(ii)承租人履行完毕租赁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后,保证金仍有剩余,剩余的保证金应划付至原始权益人持有,不应用于弥补承租人在其他租赁合同(无论是否在基础资产清单上所列示)项下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但承租人要求用保证金抵扣在基础资产清单上所列示的其他租赁合同项下应付而未付的款项的,可以将剩余的保证金用于抵扣该等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并按上述(i)项处理)。
(iii)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动用保证金的情形。
资产赎回在任一租金回收期间内,如果管理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提出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的书面要求或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提出赎回并经管理人同意的,资产服务机构应于相应的回购起算日当日24:00时提出相关基础资产赎回价格由管理人书面确认,并在当期《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中加以说明。
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基础资产进行赎回并向管理人支付赎回价格后,就被赎回的基础资产而言,资产服务机构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义务将同时终止,相关基础资产文件应视为由作为管理人代理人的资产服务机构交付给原始权益人。
服务费和执行费用服务费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提供服务的服务费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年费率为%:每个租金回收期间资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费=专项计划各期资产池未偿本金余额××上一个计算日(含)至该计算日(不含)止的期间的实际天数÷365天。
未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同意并预先通知评级机构,该报酬不得变更。
管理人应在每个租金回收期间结束后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核算,计算当期应提取的服务费并和资产服务机构进行确认。
若在每个租金回收期间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就该期间内的服务费无法达成一致,则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以管理人的计算为依据指示托管人在每个兑付日根据《标准条款》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现金流分配顺序向资产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
执行费用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本协议和基础资产文件处置违约基础资产时,应先行垫付执行费用。
除根据第款按管理人指令进行处置的情况之外,资产服务机构有权在每个回收款转付日将前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内处置违约基础资产获得的回收款转入专项计划账户之前就任何违约基础资产收回的款项中扣除以往为回收任何违约基础资产垫付的但尚未得到补偿的所有执行费用,且其扣除的每笔违约基础资产所对应的执行费用不得超过该笔违约基础资产在成为违约基础资产时未偿本金金额的百分之十。
资产服务机构应在《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中如实反映执行费用的支出情况,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和质询,必要时向管理人提供相应支付凭证。
第3条报告和声明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在每个租金回收期间后的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资产服务机构应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向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各递交一份该租金回收期间的《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并将《季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的盖章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给前述各方。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租金回收期间回收款(包括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的情况、各期租金的到账明细清单、保税仓定点监管情况(格式见附件二)。
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资产服务机构应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向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各递交上年度的《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并将《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的盖章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给前述各方。
《年度资产服务机构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参见附件二。
财务报表资产服务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如果由于审计师的原因未能按时提交审计报告的,则应在审计师实际出具审计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和评级机构递交一份经审计的关于资产服务机构自身的年度报告(应包括全年期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如有)),应管理人和评级机构要求,还应包含上述报表的附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