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铜精矿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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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铜精矿买卖合同
卖方:
买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1月1日
铜精矿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自愿就甲方销售铜精矿给乙方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甲乙双方一致认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等。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已知悉、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合同所引用的甲方的全部技术附件、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铜精矿质量:
1.1 甲方所卖出的铜精矿品质必须达到合同要求,若有另约定的按约定办法执行,铜精矿杂质元素含量不作考核。
1.2 乙方从甲方铜精矿料仓装车过磅后,即视为甲方已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二、货物名称、供货时间及数量
2.1 货物名称:铜精矿
2.2 供货时间及数量:
甲方在2015年度(即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向乙方分批次供应铜精矿,乙方每批次采购的铜精矿数量甲方视当期
乙方供应甲方的铁精矿价值及铜精矿市场情况决定。
2.3 本合同所指铜精矿是YS/T318-2007所规定的铜精矿。
三、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及费用
3.1 交货方式:由乙方自行组织运输车辆到甲方指定料仓提货。
3.2 汽车运输:乙方进入甲方料仓提货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手
续合法、如有无牌、临牌、缺牌车辆不允许进厂提货,车辆装载总重
单车不得超过80吨,车高不能超过4米,车辆前后轮轴距不能超过
12米。提货进厂车辆及人员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并服从发货单
位的安全管理和现场指挥,如违反规定或不服从指挥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乙方承担。
3.3 乙方在每次提货进厂前向甲方预报货物运输方式、提货时间
和提货数量。甲方根据乙方预报情况,依据自身物流承载能力,对提
货地点、车辆进厂时间、货物数量予以确认或通知乙方予以变更。
3.4 乙方车辆在提货料仓至过磅地点的运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货物灭失、毁损或其他损失等风险全部
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泼洒、泄漏等,避免
造成环境污染,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检斤、取样、化验卖方出厂为准
4.1 检斤:汽车运输:以甲方汽车地中衡计量为准。
4.2 取样、制样和水份测定:甲乙双方在货物装车时共同取样取、
分样,制样由甲方单位按照标准GB/T14263、 YS/T96最新规定执行。
水份测定由甲方单位按GB/T14263中的规定执行。
4.3 化验:按标准GB/T3884的最新规定执行。化验结果以甲方数据
数据为准,作为结算依据,甲方将化验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4.4 乙方提货时,应派人到提货现场对甲方检斤、取样、制样、
水份测定、分样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如有异议应当即书面向甲方提出,
双方协商处理;如乙方未到交货现场或未书面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
认可甲方或收货单位的检斤、取制样、水份测定等结果。
4.5 复检及仲裁:乙方对甲方化验结果(品位)有异议,应在收到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由甲方进行复检;若乙方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须在收到复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仲裁申请,并将乙方的副样分析报告作为仲裁申请的附件同时提交甲方。如乙方分析结果与甲方正样分析结果误差绝对值超过如下表规定的分析允许差,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提取仲裁样,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4.6 如乙方分析结果与甲方正样分析结果绝对差值未超过如下表规定的分析允许差,以甲方分析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4.7 样品保管时间:乙方应在提货后第二日起30日内提取副样,仲裁样品由甲方保存,自货物交付后第二日起保存60天。
五、作价、结算方式
5.1 作价方式
本合同项下铜精矿含铜可采用“月简单平均价”、“点价”等作价方式确定市场电铜价。
如甲乙双方选择了2种作价方式,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首次交付月铜精矿的作价方式,此后甲方须在每月24日前(遇节假日应提前至节假日前一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确认下月(即本月26日至下月25日)所交付铜精矿的作价方式;如甲方本月24日前未书面确认,则按点价作价方式进行结算。
5.1.1 月简单平均价:
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沪铜当月合约的每日结算价的简单平均价作为“市场电铜价”。其中1月份以当年1月1日起至1月25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沪铜当月合约的每日结算价的简单平均价作为“市场电铜价”,12月份以当年11月26日起至12月31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沪铜当月合约的每日结算价的简单平均价作为“市场电铜价”。
①采用“月简单平均价”作价的铜精矿,出厂铜精矿与作价周期的对应关系为:以铜精矿交付当日所对应的计价周期为准。
即: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交付的铜精矿,结算对应的月简单平均价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沪铜当月合约每日结算价的简单平均价;本月26日至下月25日交付的铜精矿,结算对应的月简单平均价为本月26日至下月25日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沪铜当月合约每日结算价的简单平均价。
②甲方如选用月简单平均价作价,须在每月24日前(遇节假日应提前至节假日前一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确认其下一交货月(即本月26日至下月25日)交货数量。
5.1.2 点价:
①点价期自铜精矿交付后第二日起120个自然日内,在此点价期间内,甲方可对上海期货交易所沪铜当月合约当日结算价进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