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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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法律规定

外资并购属于国际直接投资范畴。国际直接投资在总体上分为新建外资企业及并购内资企业两种方式。改革开放初期,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主要采用投入货币资金和实物资金兴办“三资企业”。自90年代以来,直接投资并购我国企业成为外商在中国的主要投资方式。由于外资并购方式有着比新建方式更为明显的优势,因此,随着我国市场进一步开放,外资并购就呈现日益活跃迅猛发展的势头,但相关的法律规定却相对滞后,已经出台的规定多为规范性文件,法律阶位较低,对实务操作带来一些不便。本文将对外商并购法律实务操作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一、外资并购的基本形式

公司并购(M&A)是公司的兼并和公司收购的总称的简称。收购和兼并是有所区别的。公司的兼并是指通过转移公司所有权的方式,一个或多个公司的全部资产与责任都转为另一公司所有,兼并方取得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并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被兼并方须解散。公司收购指的是一个公司经由收买资产或股份等方式,取得另一公司的控制权和管理权,收购后,目标公司可以存续,而且收购方一般不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

收购的基本形式:按收购的标的可划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前者是指收购方购买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后者是指收购方购买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

兼并的基本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即一家公司吸收其他一家或多家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即两家或多家公司合并成立一家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二、外资并购的基本途径

外商以并购方式进入我国市场一般有以下几个基本途径:

(一)以外国投资者身份并购我国内资企业

外商可以根据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的投资方向,整体买断我国相关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

企业的全部资产,完成兼并组成外商独资企业,从而使该企业成为其独资子公司。外商也可收购我国企业的部分股份或资产,实现部分收购。部分股份收购可通过参与我国原有企业的重组,收购企业原股东50%以上的股份或认购企业增资,以达到控制企业经营管理的目的,或对我国那些同时上市发行A股和B股或H股的公司,通过大量增持B股或H股的方式,达到参股或控股的目的。外商也可收购我国内资企业的部分资产,并以该部分资产作为投资组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实现部分资产收购。

(二)以外国投资者身份并购我国外资企业

通常通过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股份或以增资扩股式认购增资形式进行并购。即在原有外资企业的基础上,中方股东减持或退出,外商(包括原外方投资者及新进入中国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受让其退出或减持的股份;或由外商增资扩股,中方不参加增资,相应降低所持股份,从而使外商实现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或由参股变成控股之目的。

(三)以我国法人的身份并购我国内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如果已经在我国境内设有其存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那么,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我国的法人,在并购我国企业时,就适用国内企业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享受我国法人所应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这种并购在中西部地区只要相应的外资比例折算超过25%,同样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而且如是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利润再投资的,还可享受一定的退税优惠。

(四)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境外公司实现间接收购

间接收购,是指外商在我国境外通过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在我国境外公司的股权以达到间接拥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这种收购方式的好处在于纯属中国境外交易,无需经我国任何方面的批准,再转让我国境外公司的股份也很方便,也不用缴纳我国有关的税负,只需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变更登记即可;但外商参与或控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相对比较间接,而且律师需对境外公司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同时进行尽职调查,调查成本增加。

三、外商并购的基本程序

外资并购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购并双方很难独立完成,需要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尤其是律师,其提供的

资信、财产状况、债权债务、纳税情况、合同规章、纠纷诉讼、人员社保等,保证获得详尽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将并购的风险、潜在风险降至最低。作为卖方律师而言,首先也要对并购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从资信情况、支付能力和经营实力等角度对并购方的行为能力先作个确认,确认其有无交易资格;其次要了解外资并购方开出的清单,对于清理目标公司的各类问题,适时进行法律技术的处理和包装,最终顺利完成并购具有重要意义。

(三)签约阶段的法律实务

买卖双方彼此调查结束,则进人并购的执行阶段,双方在经过谈判协商后,签订并购协议书,其主要的内容由由主合同和附件两部分组成。

在主合同中,除合同价款、定金条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协议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条款外,一般还应具备如下重要条款:

1、先决条件条款。包括:双方都已取得的各自董事会同意并购的决议;双方签约代表已取得并购合同签约的合法授权;双方都已取得有关此项并购的第三方的必要同意与核准;至交割日止,双方在此项并购活动中的所有声明及保证均应实际履行;在所有先决条件具备后,双方才履行股份转让和付款义务。

2、陈述与保证条款。陈述与保证意味这责任与赔偿,卖方试图缩小陈述与保证的范围,买方则会要求更多的陈述与保证,因此陈述与保证的范围往往是双方协议谈判的焦点。陈述与保证条款一般包括:卖方向买方表示并保证没有隐瞒重大问题;卖方承诺过渡期内维持目标公司现状妥善经营管理;买方向卖方表示并保证有法律能力和财务能力并购目标公司;双方承诺对一切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等。

3、价金的提存或监管条款。购并中,为确保双方能诚信履约,在收购合同中可约定将价金提存至第三人(通常为银行或律师)处,或由第三人监管。该条款同样适用于买方预付的订金或延迟付款的价金。除双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之外,任何一方无权从保管人处取回提存或监管资金,为确保买方利益,往往会要求预留部分资金作为保证金,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后某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再由提存人或监管人支付给卖方。曾有一案例,在并购完成后,买方接管不久就发现目标公司存在偷漏税、欠缴员工社会保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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