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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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
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 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
能力,以致撞礁沉没 。
• 显然,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如果被
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 责任。
•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
• 在本案例中,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5万
元保险金,以4万元清偿邓某生前所欠 债务,其余交给邓某父母这种做法是 不正确的,保险金应当全部给受益人, 即张某。
• 2、女儿遇难父亲能否分享保险金? • 2000年8月12日,陈某向某保险公司投
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保险期限一年,陈某指定自己的女儿 王小婷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 了保险单。
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引起徐某死亡并
导致供电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直接原因 是暴雨还是供电局的过失行为。
• 根据近因原则,本案中徐某的死亡有两个
原因,其一是暴雨、暴风造成的电线杆倾 倒、电线被拉断造成的漏电。其二是供电 局没有及时进行抢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的工作过失。如果供电局及时修复或采取 紧急措施,徐某就不会触电,就不会有死 亡事故的发生。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1998年11月投保 附加疾病住院医疗,1999年12月申请 给付医疗住院医疗保险金,出险原因 血管畸形,需住院治疗。

• •
接到报案后,理赔人员及时进行案 件调查,经过对业务人员的询问和 走访几家相关医院后,根据病历记 载,理赔人员查出以下几点: 保险人曾在某院住院三次: 第一次入院于1998年8月,当时诊断 为脑出血,于98年治愈出院。
• 案例分析: •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
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林某败诉。 • 刘某作为投保人,也是被保人,更 能够自由行使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的。 而且,他一旦行使这个权利,保险人 和受益人是无权拒绝的。
• 问题的关键在于:刘某在变更受益人
时,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没有以书 面的形式通知保险人。 • 该案的投保人因为没有按照法定的程 序变更受益权,所以,该变更无效。
• 二、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
变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 定: "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 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 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 。为了避 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 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
• 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
• 既然如此,原合同仍然有效,就应该
履行原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将保险 金交给刘某的前妻关某。
• 案例提示: • 首先保险受益人必须慎重仔细填写,
其次在变更、转让保险单时,必须与 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按照保险法规确 定的方式去办理有关手续,这样才能 实现自己的真实意思。
• 4、疾病保险拒赔案例 • 李某与1997年11月投保人寿保险公司
• 保险公司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
风雨,而根据《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暴 雨等自然灾害属于责任免除的内容,保险 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供电局坚持法院判决的认定,认为其所管 理的供电线路因自身工作过失导致了徐某 的死亡,并且依法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后双方经激烈争论,协商达成一致,由保
• 这种工作的过失行为并不是暴风、暴雨
(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按照《供电 责任保险条款》,该原因为保险责任范围 内风险。两种原因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 并且不连续,新的独立的原因为可保风险, 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因王某变更受益人时
未通知保险人,故由原受益人即其儿子领 取保险金,但对于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 女儿领取。
• 近因原则案例
•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 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
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 任,而后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 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 • •
第二次入院于98年9月,此次病史记 载与第一次不符,诊断同前。 第三次于99年10月入院,再次诊断 为顶叶出血,脑血管畸形。 99年11月,又到另一家医院住院, 做脑血肿清除术。对此,保险公司 提出以下拒赔原因: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次附加疾病住院 医疗险之前既已患有脑出血疾病, 但并未在附加险投保单上注明,根 据保险法上的有关规定,属未如实 告知,不予赔付。
• 2001年7月17日,陈某带着女儿去海南
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 女两人双双遇难。事故发生后,陈某 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报告后,经核查给 付王某保险金10万元。
• 陈某的父亲陈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
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万元的 保险金,不料遭到王某拒绝。王某认 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陈某的遗产, 而是女儿王小婷的遗产,应由他一个 人继承。
• 双方协商不成,陈父一气之下,将女
婿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女儿虽然在 投保时指定自己的外孙女王小婷为受 益人,但是,在车祸中外孙女和女儿 时同时死亡的,因此,外孙女的受益 行为并未发生,这10万元的保险金属 女儿的个人遗产,应当由其和女婿共 同继承。
•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车祸中母亲陈某
先于王小婷而死亡,这笔保险金应属 受益人王小婷的遗产,应由其父王某 继承。据此,一审法院驳回陈父的诉 讼请求。
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 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 近因。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人 不负赔偿责任。
• 例如,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在过马
路时被一辆汽车撞倒,去医院检查,未受 伤,后因心脏病突发导致死亡。
• 由于其致死的近因是疾病,疾病属于意外
• 如何变更保险受益人?
• 2007 年 10 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
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 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 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 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 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 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
• 案例分析
险。保险金额15万元,张某指定自己 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 离婚三日,邓某因意外死亡。邓某生 前欠其好友刘某4万元的债务。对此, 邓某的父母要求领取15万元保险金。 • 邓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 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保 险金应该作为遗产,4万元用于清偿好 友刘某的债务,其余11万元由他们以 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 分析: • 本案的保险金及分红应向谁给付,如何给
付实际上涉及的是受益人的变更及受益权 限的界定问题。
• 一、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 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 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 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案中,王某因和 儿子闹矛盾,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其受 益人,完全合乎情理。
• 张某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15份人寿保
• 1、受益权与继承权纠纷案
• 问:该案该如何处理?
• 分析: • 1 邓某父母的要求不正确 • 2 因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 请求的人。
• 同时,根据受益权的特点,一是受
益人的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人 不得剥夺,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 二是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 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 第二年 12 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
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 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 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 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人王某临终前向家人
宣布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同 时他也有权变更受益人,因而保险公司应 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及分红的义务。 2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有权变更受 益人,但他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 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
根据人身保险的相关原则,受益的受益权 以保险金为限,对于保单的多种其他权益, 如退保,抵押贷款,分红等,仍旧被保险 人享有,故对于此案中的保险分红,受益 人无权受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 继承,在此案中,根据王某生前意愿,将 其女儿作为继承人,故保险分红部分应由 其女儿领取,王某儿子并不享有领取分红 的权利。
• 例如,皮革和烟草两样货物被承运人合理
地装载于船舶的同一货舱,由于船舶在航 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海水进入货舱,浸 湿了置放在货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 腐烂发生浓重气味将置放在货舱另一侧的 烟草熏坏。
• 烟草是被腐烂皮革散发出的气味熏坏的,
而皮革发生腐烂是被进入货舱的海水浸湿 所致,因此烟草损失的近因是海难,属于 保险责任,虽然烟草货主投保的是水渍险, 并未加保串味险,但保险人仍应负全部赔源自文库偿责任。
• 林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
领取保险金的要求。 • 保险公司以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 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因此认定 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 将3万元的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刘 某的前妻关某。
• 林某觉得保险公司这一做法不太近情
理,于是便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 法院会如何判决?
• 案例介绍: • 1996年6月10日,刘某到保险公司投保
了人寿保险,保额为3万元,指定其妻 子关某为受益人。后来,刘某与关某 由于感情不和而离婚。
• 3、受益人变更未经法定程序导致的 • 保险纠纷案
• 不久,刘某又与林某结婚。婚后,刘
某与林某便到当地司法局的公证处办 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刘 某的前妻变更为林某”的公证书。但 是刘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 通知保险公司。1998年8月12日,刘某 遭遇车祸身亡。
• 被保险人本次医疗费收据丢失,此险
没有医疗收据原件,不予赔付。因其 在投保主险时并未发病,主险继续有 效,日后可以继续申请给付。
• 5、保险利益案例
• 有一家企业,在向银行贷款的时候,
用仓库向银行作抵押。银行将这个仓 库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时间为一 年。
• 保险房屋着火一定要赔吗?
• 10个月后,银行收回全部贷款,仓库
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 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 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给原来 的受益人。在此案中,被保险人王某只是 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 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 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
• 三、受益人的受益权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
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对被保 险人的死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案情 • 某城郊供电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
责任险。2002年8月6日早,天降暴雨,并 伴有暴风,该供电局辖区内的一电线杆被 刮倒。8月7日晚途经此处的徐某触电,送 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
发生火灾,保险单仍有效,保险公司 是否要赔款?为什么?
• 回答意见,有人说要赔,有人主张不
赔,至于为什么赔和不赔,道理许多 人都讲不清楚,主要是因为对保险标 的和保险利益还不了解造成的。 • 结论:银行虽然为仓库保了险,而且 仓库着火在保险单一年有效时间内, 但是其已经无保险利益可言,所以保 险公司不能支付这笔赔款。
抚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供电局认为事故 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的,自己 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徐某家属遂 将供电局告上法院。
• 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
抢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徐某触电 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供电局赔 偿徐某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5 万元。供电局依据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 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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