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罪名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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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

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

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解析【作者】:北京⼤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李民【声明】:本⽂仅供学习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案例解析李海平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案(【法宝引证码】CLI.C.16689202)1争议焦点(1)被告⼈及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贷款诈骗事实的第2笔贷款已经续贷,续贷时未提交虚假购销合同,因此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事实。

(2)起诉书中指控被告⼈虚构借款⽤途骗取钱款的事实不符,但实际上被告⼈李海平所得借款均⽤于归还公司债务,不具有⾮法占有⽬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核⼼术语:⾮法占有为⽬的;诈骗;伪造贷款资料,虚构贷款事由;2裁判要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海平于2004年7⽉注册成⽴富阳海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平公司),之后⼜陆续成⽴富阳市⽵宝⽵笋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宝合作社)、浙江玖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康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

⾃2008年始,被告⼈李海平因经营上述公司⽽⼤额⾼息借款,进⽽背负巨额债务⽆⼒偿还。

为维系资⾦运转,被告⼈李海平⾃2009年始隐瞒⽆⼒归还真相,以其实际控制的海平公司或其个⼈名义,以伪造购货合同等⼿段,虚构海平公司向其本⼈实际控制的⽵宝合作社、玖康公司等单位购货等事实,向稠州银⾏杭州分⾏等银⾏骗取贷款共计⼈民币3100万元。

此外,被告⼈李海平还隐瞒⽆⼒归还真相,主要虚构海平公司经营周转需资⾦的事由,以⽉息1分⾄1⾓为诱饵,向被害⼈罗某、葛某等⼈骗取借款共计⼈民币1500余万元。

⽽后,被告⼈李海平将上述钱款主要⽤于归还前债本息。

⾄案发,被告⼈李海平造成上述银⾏贷款实际损失计⼈民币3060余万元,造成上述被害⼈实际损失计⼈民币900余万元。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诈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编造引进资⾦、项⽬等虚假理由的;(⼆)使⽤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五)以其他⽅法诈骗贷款的。

法律金融分析案例(3篇)

法律金融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诈骗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秩序。

本案例以某银行贷款欺诈案为例,对贷款欺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银行在办理一笔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发现贷款申请人甲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

经调查,甲通过伪造身份证、虚假收入证明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

甲在贷款期间,利用银行贷款购买房产,将房产出售后携款潜逃。

该银行发现贷款欺诈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法律分析1. 贷款欺诈的法律构成贷款欺诈是指贷款申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贷款申请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2)贷款申请人在贷款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3)贷款申请人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

在本案中,甲通过伪造身份证、虚假收入证明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符合贷款欺诈的法律构成。

2. 银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某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未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贷款欺诈行为发生。

因此,某银行应承担以下责任:(1)退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赔偿贷款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 金融机构的防范措施为防范贷款欺诈,金融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贷款申请人身份验证,确保贷款申请人的真实身份;(2)严格审查贷款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中的虚假信息进行核实;(3)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贷款行为进行监控;(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贷款欺诈案件,通过对该案的法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贷款欺诈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金融机构和贷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防范贷款欺诈,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秩序。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分析。

一、案例分析。

一名男子,被告称其英文名字为陈彤,系某县的居民。

该男子于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与他人共同策划骗取贷款、票据
承兑、金融票证罪,并从票据折价管理处拿取贷款,故被检察院以涉嫌骗
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起诉。

二、案例分析。

经审理查明:
1、陈彤等人为获得贷款,谋取利益,构成骗取贷款罪:陈彤等人利
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
取贷款。

2、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组织非法筹款罪:陈彤等人计划骗取金
融票据、票据承兑及金融票证贷款,并实施多次,筹集了私人贷款,损害
了金融信用状况。

3、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陈彤等人计划以伪造
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取贷款,并非法占有贷款,损害了金融信用状况。

根据上述审理结果,应将陈彤等人判处相应量刑。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张或者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

甚至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其危害性严重,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骗取贷款罪案例。

案例一,小王伪造身份信息骗取贷款。

小王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取更高的贷款额度,伪造了自己的身份信息。

他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和资产状况进行了虚报,并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在银行的审核过程中,小王的贷款申请通过了,他成功获得了一笔较大额度的贷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发现了小王提供的资料存在疑点,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二,小李虚构房产信息骗取贷款。

小李想要购买一套房产,但由于自身资金不足,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

于是,他在贷款申请中虚构了一套房产的信息,包括房产的面积、价格等。

通过这些虚假信息,小李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贷款。

然而,银行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了小李提供的房产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三,小张编造企业经营情况骗取贷款。

小张是一名企业主,他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编造了企业的经营情况。

他虚报了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信息,并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

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并未对这些信息进行深入核实,最终小张成功获得了贷款。

然而,随着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暴露,银行发现了小张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骗取贷款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现实生活中,骗取贷款罪的案例屡见不鲜,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骗取贷款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同时也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

银行法律考试案例(3篇)

银行法律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0年5月向甲公司发放了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用于甲公司扩大生产规模。

贷款期限为2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信用记录进行了审查,并要求甲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2021年11月,银行在例行贷后检查中发现,甲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与贷款申请时提供的资料不符,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且甲公司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经过进一步调查,银行发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利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涉嫌贷款欺诈。

二、案例分析1. 贷款欺诈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贷款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乙通过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经营资料,隐瞒了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骗取了银行的贷款,其行为符合贷款欺诈的构成要件。

2. 银行的法律责任(1)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进行审查。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对甲公司的审查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乙的欺诈行为,因此银行对贷款欺诈行为负有审查责任。

(2)追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由于乙的贷款欺诈行为导致贷款合同无效,银行有权向乙追偿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3. 乙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贷款欺诈行为构成犯罪,乙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乙的犯罪情节,可能被追究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因欺诈行为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乙应返还银行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银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大竹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大竹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县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朱某伙同被告⼈邓某(已判刑)通过签订虚构车辆总价值128万,并出具该公司盖章的⾦额为128万元的虚假汽车销售发票,同时伪造邓某已经⽀付了⾸付款38.4万元的定价收据、达到被告⼈邓某不⽀付⾸付便向银⾏贷款89.6万,⽽该车实际购车发票⾦额为59.34万元。

后邓某将该车抵押、所得款项已挥霍,车辆下落不明,被告⼈朱某及某公司使⽤虚假的证明⽂件骗取银⾏贷款造成银⾏损失贷款本⾦88.607544万元。

⼆、诉讼过程
近⽇叠彩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民币⼋万元,;被告⼈朱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并处罚⾦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刑罚。

第七⼗五条之⼀的规定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乐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以欺骗⼿段,帮助他⼈骗取银⾏贷款,给银⾏造成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款。

其⾏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五条之⼀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县律师
⼤⽵刑事律师。

法律讲堂金融案件分析(3篇)

法律讲堂金融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案件也日益增多。

金融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

本文将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典型金融案件,对金融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典型金融案件案例分析1. 银行贷款案件案例:某公司以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导致银行损失巨额资金。

分析: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借款人通过伪造、变造借款合同、虚假担保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

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借款人道德风险。

部分借款人法制观念淡薄,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贷款。

(2)银行内部管理不善。

部分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导致贷款风险。

(3)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贷款业务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贷款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虚假贷款合同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2. 证券市场案件案例:某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导致投资者损失。

分析: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通过违规操作,操纵股价,误导投资者。

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上市公司违规操作。

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短期利益,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信息等手段,操纵股价。

(2)监管不到位。

金融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3)投资者盲目跟风。

部分投资者缺乏风险意识,盲目跟风,导致市场投机氛围浓厚。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操纵股价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保险欺诈案件案例:某保险代理人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金融诈骗案例及分析

金融诈骗案例及分析

金融诈骗案例及分析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金融资产的行为。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诈骗案件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的金融诈骗案例,探讨其特点和规律,以期提高公众对金融诈骗的警惕,防范金融诈骗风险。

案例一,网络贷款诈骗。

小明是一名大学生,因急需资金,决定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借款。

他在某贷款APP上填写个人信息后,很快接到了一位自称“客服”的电话,对方声称需要小明先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和押金,才能放款。

小明按对方指示操作后,发现被骗走了数万元。

案例分析,网络贷款诈骗案件多发生在一些不法分子开设的虚假贷款平台上。

他们通过虚假承诺吸引借款人申请贷款,然后以各种名目收取“手续费”、“押金”等费用,最终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案例二,股票投资诈骗。

张先生是一名股民,接到一家自称“股票投资顾问公司”的电话,对方声称自己有内部消息,能够帮助张先生获取高额收益。

张先生被对方的口才所吸引,最终在对方指导下购买了一批所谓“内部消息”股票,结果亏损惨重。

案例分析,股票投资诈骗常常以“内幕消息”、“独家分析”等为诱饵,诱使投资者进行交易,最终达到操纵股价、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案例三,信用卡诈骗。

小玲收到一条短信,称其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需要立即核实身份信息。

小玲按短信提示拨打了所谓的“客服电话”,对方要求小玲提供信用卡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结果导致信用卡被盗刷。

案例分析,信用卡诈骗常常以“异常交易”、“身份核实”为借口,诱使持卡人透露个人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刷等违法行为。

以上案例表明,金融诈骗手段多样,常常以高额回报、低风险为诱饵,利用人们对金融知识的不足和对风险的轻视,达到非法获取金钱的目的。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增强金融安全意识,提高警惕,不轻信陌生人的承诺,不随意透露个人财产和身份信息,避免成为金融诈骗的受害者。

综上所述,金融诈骗案件屡禁不止,对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张或者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

甚至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杭州中介贷款诈骗罪案例

杭州中介贷款诈骗罪案例

杭州中介贷款诈骗罪案例(一)提供反担保的行为如何定性黄国余、马丽集资诈骗罪,黄国余、马丽合同诈骗罪等一案[(2014)浙杭刑初字第153号]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所控被告人黄国余、马丽以亚细亚公司名义向浦发银行临安支行贷款580万元,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最终由该公司代为偿还上述贷款的合同诈骗事实,因被告人黄国余、马丽以各自名下真实、合法房产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该反担保权利的设定系黄国余、马丽明知自己无力偿还情况下所作财产处分之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故担保公司已代为偿还贷款后对黄国余、马丽各自名下房产所持有的他项权利主张系民事法律纠纷,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

故公诉机关将其认定为刑事犯罪事实并不妥当,予以纠正。

(二)短期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出借他人如何定性喻某职务侵占罪,喻军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富刑初字第835号]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犯骗取贷款罪,经查,东南公司系经政府及相关金融机构协调,得到授信额度后申请获取贷款,虽短期内借给他人使用,但有证据证明借款仍按约定用于废纸交易,且该贷款按约归还出借银行,借款银行也不认可被骗,未受损失,依法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故本院不予认定。

八、银行工作人员有过错,骗贷人是否可以免责(一)银行工作人员有过错不作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周某甲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余刑初字第1208号]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交通银行余杭支行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并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周某甲从轻处罚,经查,本案中交通银行余杭支行的具体经办人在放贷前已对申请贷款的资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即已尽到了基本的审慎义务,不能因其未发现骗取行为而认定有过错,且即使贷前审查不严亦不能作为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九、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的区分(一)骗取贷款后,被他人使用并用于个人挥霍瞿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上刑初字第451号]瞿某以嘉宗公司名义签订了虚假的服装和节能灯采购合同,合同标的4555万元,并伪造出库单等材料,获得银行信用证金额共计2500万元,其中保证金500万元,实际贷款金额2000万元。

套路贷法律案例(3篇)

套路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李四(化名)、王五(化名)、赵六(化名)案情背景:张三因急需用钱,通过李四介绍,向王五借款5万元。

王五以“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先后收取张三2万元。

借款到期后,张三无力偿还,李四、王五、赵六以张三无力偿还为由,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张三签订多份虚假借款合同,并要求张三支付高额利息和违约金。

在张三无法支付的情况下,李四、王五、赵六将其带至其住处,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多次进行殴打、侮辱,迫使张三签下更多借款合同。

最终,张三在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的情况下,被迫偿还了远超实际借款金额的巨额款项。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套路贷行为的认定;2. 被告是否存在强迫、威胁行为;3. 被告收取高额利息、违约金等行为是否合法;4. 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

三、法院审理结果1. 套路贷行为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王五、赵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设债权、收取高额利息等手段,诱使原告签订多份虚假借款合同,构成“套路贷”。

2. 被告是否存在强迫、威胁行为:法院认为,李四、王五、赵六在借款过程中,采取恐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原告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构成强迫交易。

3. 被告收取高额利息、违约金等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认为,被告收取高额利息、违约金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4. 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法院认为,原告在此次事件中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套路贷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设债权、收取高额利息等手段,诱使原告签订多份虚假借款合同,符合“套路贷”行为的特征。

2. 被告是否存在强迫、威胁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借款过程中,采取恐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原告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构成强迫交易。

3. 被告收取高额利息、违约金等行为是否合法:本案中,被告收取高额利息、违约金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典型案例剖析报告

典型案例剖析报告

典型案例剖析报告
一、案例概述
本案例涉及一起重大金融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银行贷款,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多家银行和多个地区。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金融市场和公众信心造成了严重冲击。

二、案例分析
1.犯罪手法分析
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资料、伪造公文等手段,虚构贷款用途,骗取银行信任,获取巨额贷款。

同时,他们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贷款诈骗。

这种犯罪手法极其恶劣,不仅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2.案件特点分析
该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多家银行和多个地区,显示出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二是犯罪手法隐蔽,难以被发现,导致案件侦破难度较大;三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电话等远程手段实施诈骗,具有较强的流动性。

3.法律适用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触犯了金融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多项罪名。

在法律适用上,应充分考虑犯罪情节、涉案金额等因素,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三、案例总结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金融诈骗案,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通过本案的剖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金融诈骗的危害性,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对金融诈骗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银行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银行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多元化,各类银行案件频发。

本报告以某银行近期发生的案件为例,对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银行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一)案件概述2021年3月,某银行发生一起涉嫌贷款诈骗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虚假身份向该银行申请贷款,骗取银行资金人民币50万元。

经调查,李某在贷款过程中,伪造了虚假的身份证、房产证等证件,并通过虚构还款能力、虚构经营状况等手段,成功骗取银行贷款。

(二)案件性质本案涉嫌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二、案件法律分析(一)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要求。

2. 客体要件:李某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所有权,属于贷款诈骗罪的客体。

3. 客观要件:李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贷款,符合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4. 主观要件:李某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符合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二)贷款诈骗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骗取银行贷款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法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银行在案件中的责任1. 风险控制: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能充分审查贷款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还款能力等,导致犯罪嫌疑人李某成功骗取贷款。

2. 内部管理: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能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导致案件发生。

三、案件启示及建议(一)加强风险控制1. 完善贷款审批流程,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还款能力等审查。

北京某商业银行骗贷案例分析及启示

北京某商业银行骗贷案例分析及启示

北京某商业银行骗贷案例分析及启示摘要:本文从北京xx商业银行骗贷案例出发,分析了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探讨商业银行信贷操作风险管理措施的完善。

本文认为国内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构建良好的信贷风险管理环境,加强信息披露。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介绍北京xx商业银行成立于2005年,是国务院首家批准组建的省级股份制商业银行。

北京xx商业银行拥有近700家遍布北京市区和郊区的营业机构。

2010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市最大一起骗贷案,涉案金额7.08亿元。

涉案人员包括北京hd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hd公司)董事长胡某等10人,以及为胡某发放贷款的北京xx商业银行8名支行行长和经理。

事件的起因,客户朱某明明符合房贷7折优惠利率申请条件,却屡遭到贷款申请银行的拒绝。

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后,朱某发现自己的名下竟然多出一套房贷,金额达188万元。

令人困惑的是这笔贷款一直在正常还贷,但这笔贷款却使得朱某无法享受房贷优惠利率,而且为其带来了极大的信用风险。

这笔188万元贷款由北京xx 商业银行办理,该行对此表示“存在差错”并“已做更改”,其余问题只称还在核实中。

这名“被贷款”的客户朱某随后报警,警方调查后发现,朱某名下的这第二套房贷所涉及的楼盘和开发商纯属虚构。

调查结果显示,胡某正是这场骗局的北京操作者,而xx商业银行的8名工作人员充当了“帮凶”的角色。

胡某曾从事过房地产开发,后来创办了hd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个人房贷的信用担保业务。

与商业银行的多次业务合作,胡某发现了了银行信贷的漏洞,并曾以虚假按揭在一家全国性银行的北京分理处骗贷。

2007年前后,胡某开始重点开拓北京xx 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

胡某在案发后供述自己骗贷的理由是,他运作过司法拍卖项目,但苦于没有足够资金,所以想用骗来的贷款参加司法拍卖,竞拍获得地产项目后再加价卖出,再将贷款还给银行。

骗取贷款罪判例

骗取贷款罪判例

骗取贷款罪判例
以下是一些关于骗取贷款罪的判例:
1. 案例一:张某以虚构的身份和假冒的企业信用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批准。

经查,张某骗取了150万元的贷款资金,并未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这笔资金。

法院认定张某犯有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 案例二:李某伪造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身份向银行申请贷款。

李某通过虚构的企业名义和信用资料,成功获得30万元的贷款资金。

经审判,法院判决李某犯有骗
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3. 案例三:王某与他人合谋,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并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申请多笔贷款。

王某成功骗取了近百万元的贷款资金,并将其中一部分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认定王某犯有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请注意,以上案例仅为参考,实际判决结果会因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被骗金额大小、犯罪的手段和情节等来决定。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十年银行融资贷款会计从业经验,办理过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互保联保贷款、保理融资、信托融资等各类贷款业务,熟悉银行/信托/保险/资管信贷政策,制作一切贷款资料(报表、审计报告、流水、银行回单等),了解银行考察重点和难点。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所谓骗贷,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贷机构内部人员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做法骗取信贷机构的贷款。

随着经济下行,行业竞争加剧,各种骗贷案件层出不穷,在本期风控君整理了近期以及以往的一些典型骗贷案件,希望能对您识别骗贷有启示和参考意义。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ID:minjianjinronglawyer)【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冒名贷款近期多家媒体报道,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某金融机构的信贷员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义,骗取该金融机构800余万元贷款供自己使用。

近日,陆川县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依法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

据媒体报道,该犯罪嫌疑人钟某由于参与“六合彩”输了钱,为了筹集资金继续参与赌博,其动起了骗取贷款的坏心思。

在2013年至2015年两年期间,钟某以帮助曾经办理过贷款的村民补办贷款手续为由,骗取村民在非本人意愿的贷款手续中签名,并私下开设村民账户以便自己领取。

钟某利用之前村民在办理贷款时留档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村民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供自己赌博使用。

随后,一些村民陆续发现存款被金融机构莫名地划拨,甚至欠了几十万的款,至此,钟某骗贷的事实才浮出水面。

从媒体报道来看,截至2016年2月案发时,钟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义骗取贷款800多万元,其中一小部分用于偿还骗领的贷款。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内外勾结2015年2月,郓城某银行负责人到郓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下属分行负责人徐某某放贷60余万元至今未收回,涉嫌违规放贷,请求查处。

经侦大队接报案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发现徐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利用手中审批发放贷款权利,与其表弟李某某合谋操纵,违规发放贷款60余万元,全部用于其与表亲李某某合伙开的企业经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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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罪名分析及案例贷款诈骗罪一、概念界定1、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l)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3、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定罪量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法院判例被告人张首平、梁伟欣、李陆军、罗鹏、黎平石、谭影霞犯贷款诈骗罪一案被告人张首平(化名刘伟),男,,高中文化。

被告人梁伟欣(化名胡建锋),男,大专文化。

被告人李陆军(化名刘明),男。

被告人罗鹏,男,初中文化。

被告人黎平石(化名刘伟明),男,初中文化。

被告人谭影霞(化名陈小蕾),女,初中文化。

事实如下:一、2002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首平、梁伟欣密谋利用银行和保险机构在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和保险业务时存在的工作漏洞,以开一间"车行"搞假供车的方法来诈骗银行的贷款并多次密谋诈骗的细节后确定到佛山市禅城区和南海区两地实施诈骗。

8月中旬,被告人梁伟欣通过其朋友拿到了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周世勋的名片。

之后,张首平化名为"刘伟"、梁伟欣化名为"胡建锋"与周世勋联系并谎称是从事汽车贸易的,探听了汽车消费贷款和保险业务的运作情况。

根据周世勋的介绍,两被告人知道,要实施汽车消费贷款诈骗,需要有人假扮"车主"购车和假扮"担保人"提供"贷款保证",还要提供假"车主"、"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收入证明及购车合同、购车首期款收据、发动机和车架号码拓印等相关资料。

于是,两被告人就到南海区桂城海三路通过中介公司租了一间房屋,从而拿到了一张屋主名为"邓成"的房产证复印件。

张首平据此就伪造了一本房产证。

梁伟欣随后找到了叶永强和邓忠强(均另案处理),与张首平共同授意由其二人分别假扮成"车主"邓成和"担保人"黎国荣。

张首平还为其二人伪造了相关的资料,又伪造了一张"佛山市新进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查证,此公司不存在,以下简称"新进发公司")。

在做好了上述准备后,张首平、梁伟欣就联系周世勋,声称已经成立了"新进发公司",有客户要贷款购车,要周世勋做好准备。

周世勋遂联系了中国交通银行南海支行(以下简称南海交行)的业务员宋敏源。

8月29日晚,被告人张首平、梁伟欣与叶永强、邓忠强携上述伪造的资料,按事前约定从广州市窜到佛山市中发宾馆找到周世勋和宋敏源,提供虚假资料,由叶永强冒充"车主"邓成、邓忠强冒充"担保人"黎国荣,以向"新进发公司"购买一台宝来牌汽车为由与南海交行签订了贷款额为145000元的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及与南海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相关的保险合同。

合同签订后,宋敏源要求张首平和梁伟欣必须在南海交行开设公司账户才能发放贷款。

第二天,梁伟欣到南海交行欲开设账户,经银行核实,没有"新进发公司"的企业登记,故未能开设帐户。

被告人梁伟欣遂通知周世勋、宋敏源暂时停止相关的"贷款"和"保险"业务。

此时,被告人张首平、梁伟欣意识到要注册成立一间"汽车贸易公司"才能顺利实施诈骗。

经密谋后,两被告人找到了其二人的朋友朱炎(另案处理),约定由朱炎出资,成立一间"汽车贸易公司"来实施贷款诈骗,诈骗所得的赃款三人平分。

同年9月,被告人张首平、梁伟欣伙同朱炎到南海区桂城海七路租了兴隆苑16号铺位,并通过中介人吴凤娇(另作处理)到南海区桂城工商局以吴凤娇为法定代表人申领了南海东明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俊公司)的营业执照,又在南海交行以东明俊公司的名义开设了帐户。

之后,张首平、梁伟欣通知周世勋、宋敏源已经注册成立了新的公司(东明俊公司),希望继续以前的汽车消费贷款和保险业务。

周世勋和宋敏源由于警惕性不高,轻信了两被告人,遂同意发放贷款。

9月25日,南海交行将145000元贷款发放到东明俊公司在南海交行的帐户(帐号:2012011418)。

贷款到帐后,张首平、梁伟欣将款项全部提走,并在扣除诈骗期间所花费用后与朱炎共同分占赃款。

二、同年10月上、中旬,被告人张首平、梁伟欣伙同朱炎密谋再以上述方法实施贷款诈骗。

之后由梁伟欣找到被告人谭影霞和林中孚(另案处理),商定由其二人分别冒充"车主"陈小蕾和"担保人"张伟,张首平则伪造了诈骗所需的相关资料。

之后,被告人张首平、梁伟欣还到南海黄岐通过中介公司租用了河畔花园的一套商品房伪称车主陈小蕾的住址以防保险公司和银行查询。

10月15日,经事前与南海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周世勋联系,并再由周世勋联系了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以下简称南海中行)业务员何泳华后,梁伟欣、朱炎、谭影霞、林中孚到南海区桂城蓝月亮西餐厅,提供虚假资料,由谭影霞冒充"车主"陈小蕾、林中孚冒充"担保人"张伟以向东明俊公司购买一台帕萨特小汽车为由与南海中行签订了贷款额为158000元的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及与南海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相关的保险合同。

10月16日,南海中行将158000元贷款发放到东明俊公司在南海交行的帐户(帐号:2012011418)。

贷款到帐后,张首平、梁伟欣将款项全部提走,在支付给谭影霞、林中孚各一万元"报酬"及扣除诈骗期间所花费用后与朱炎一起共同分占赃款。

同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张首平、梁伟欣再纠合了被告人李陆军、罗鹏参与贷款诈骗,并密谋商定:由张首平负责伪造诈骗中所使用的虚假资料并提供其小汽车作为诈骗时所用的交通工具;梁伟欣负责根据张首平提供的虚假资料填写相关的汽车销售合同、首期款收据、收入证明等,并负责找人来冒充"车主"、"担保人",接载李陆军和假冒的"车主"、"担保人"到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两地签订合同,贷款到帐后就负责提取款项;罗鹏负责在每次实施诈骗前将张首平、梁伟欣的指示传达给李陆军,将应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从梁伟欣处拿给李陆军,在每次实施诈骗时在事前租好的房子内冒充是"车主的同事"接听电话以备相关的保险公司和银行查询;李陆军就负责在被告人梁伟欣提供的一块已冲压号码的钢板上伪造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的拓印,化名为"刘明"联系相关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带假冒的"车主"、"担保人"去签订合同并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

按照上述分工,被告人张首平、梁伟欣、李陆军、罗鹏伙同被告人谭影霞、黎平石有分有合再实施了如下贷款诈骗:三、10月30日,被告人梁伟欣开车接载被告人李陆军和谭影霞、林中孚从广州市窜到南海区桂城,由李陆军化名为"刘明"带谭影霞、林中孚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太保公司),出具由张首平事前伪造好的虚假资料,由谭影霞冒充"车主"陈小蕾、林中孚冒充"担保人"黎国荣,以向东明俊公司购买一台帕萨特小汽车为由,与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禅建支行(以下简称禅建支行,业务员张抽遇)签订了贷款额为220000元的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及与南海太保公司(业务员范继明)签订了相关的保险合同。

10月31日,禅建支行将220000元贷款发放到东明俊公司在南海建行的帐户(帐号:440667221-2000006383)。

贷款到帐后,梁伟欣将款项全部提走,除支付给谭影霞、林中孚各一万元外,余款与张首平、李陆军、罗鹏瓜分。

四、11月4日,被告人梁伟欣开车接载被告人李陆军及叶永强、林中孚到佛山市禅城区,由李陆军化名为"刘明"带叶永强、林中孚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佛山市城区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城区中保公司),出具由被告人张首平事前伪造好的虚假资料,由林中孚冒充"车主"黎国荣,叶永强冒充"担保人"邓成,以向东明俊公司购买一台帕萨特小汽车为由,与农业银行佛山市分行华达支行(以下简称华达农行,业务员杜伟材)签订了贷款额为220000元的汽车消费抵押贷款合同及与佛山城区中保公司(业务员张羡梅)签订了相关的保险合同。

11月6日,华达农行将220000元贷款发放到东明俊公司在南海农行的帐户(帐号:44-5014104000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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