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八章 国家与国家机关)【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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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家与国家机关

8.1 复习笔记

一、国家与国家机关概述

1.国家与国家机关的概念

(1)国家

国家是以领土、人口和主权为构成要素,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国民整体的利益为目标,得合法地垄断暴力及其使用,并以国家机关为代表机构的公法人。

(2)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由国家通过宪法所设立的、有权对内对外代表国家、承担和实现国家职能的政权机关体系。

①从产生上看,国家机关往往必须经过国家宪法所设立,并且由宪法分配固定的职权;

②从地位上看,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代表,它代表国家参与各种国内与国际活动,国家机关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本身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国家来承担;

③从功能上看,国家机关所承担的是国家职能;

④从形式上看,国家机关表现为特定的政权机关体系,它是由各种国家机关通过相互分工、监督、制约与合作而结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3)国家与国家机关的关系

①国家是公法人,而国家机关则是公法人的机关;

②国家和国家机关也是相互依赖、不可分离的。

2.国家机关的分类

(1)按照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

①立法机关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②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关;

③司法机关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

(2)按照国家机关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管辖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国家机关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①中央国家机关通常是指设立于首都并对全国享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②地方国家机关通常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设立并授权、以首都以外的某个地理区域为基础并对该区域享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3)依据国家的阶级本质,可以将国家机关分为奴隶主阶级的国家机关、封建主阶级的国家机关、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关和无产阶级的国家机关

3.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在内容上包含民主和集中两部分,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主要表现为: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②国家元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精简和效率原则

①精简是指从简单精干的原则出发设置国家机关的机构和确定其人员编制,防止国家机关的机构和人员不合理膨胀,并且使国家机关相互之间职责明确、层次清楚。

②效率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事务时能够达至正确、妥善和具有活力。

精简和效率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若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则国家机关必无效率可言。(3)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原则指既然国家权力在来源上是属于人民的,国家机关只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它当然必须以各种方式向人民负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人民代表大会要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而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则要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最终向人民负责;

②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地吸收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经常地调查其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以改进现有的国家权力行使状况;

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倾听公民的批评和意见,接受公民以建议、批评、控告或申诉等多种形式进行的监督,避免任何形式的官僚主义。

(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避免机关之间的相互推诿和越权侵权,确保公民的正当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②基于宪法的稳定性,国家机关的法律和命令应当具有安定性,国家机关的政策也要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不因领导人的更换而随意改变;

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以宪法作为其根本的活动准则,不得谋求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法和违宪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5)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我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都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权性国家机关。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和任期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额的分配以一定的人口比例为基础,同时又适当照顾民族之间、城乡之间及某些地区人口比例的差别。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广泛的职权,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宪法和法律的权力

①有权修改宪法;

②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选举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①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②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

③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④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⑤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这主要包括:

①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④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4)对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和罢免权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改变和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③全国人大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5)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形式和程序

(1)全国人大开展工作的方式主要是举行会议,主要包括:

①预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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