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工程安全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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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组织各种安全检查。查找安全体系、各管理环节漏洞;检查各责任主体安全职责履行情况;检查“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强制性标准”落实情况;
㈩ 组织参建单位全面编制危险点和危险源一览表及对应的控制预案。
(十一) 组织、协调建立工程项目建设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建设的应急预案,监督、督促各项目参建单位编制现场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组织机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支持保障系统,确定应急救援体系的响应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培训和演练工作;
第一十一条公司领导岗位安全职责
㈠ 公司行政正职安全职责
1.公司行政正职是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办法,负责组织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支持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察职能;负责建立工程项目事故应急保障体系;
(十二) 建立公司安全管理台帐,如实登录并妥善保管。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如实登录并妥善保管各自的安全管理台帐。台帐及其有关记录、文件的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十三) 严格执行公司事故报告制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安全信息)上报、统计、分析工作;并根据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理。
3.传达有关上级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并提出实施要求,组织协调落实;
4.组织制定并颁布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保证各项制度、标准的可操作性和管理功能的有效性;
5.组织建立工程项目安委会,并担任主任委员。组织制定并颁布项目安委会工作条例,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签发由项目安委会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7.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活动;
8.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9.组织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检查和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10.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15. 组织或协调公司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检查、评估和改进工作;
(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是公司安全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监督人员配置应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一般应不得少于3人)。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应具备安全管理资质,并充分了解项目建设中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职责;
10. 负责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管理,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考核意见经审批程序,扣罚、支付保证金,做到专款专用;
11. 负责有关工程保险管理工作;
12. 参与审查标书、合同中关于文明、安全施工及奖罚条款;
13. 参加项目有关安全工作会议;参加月度和专项安全大检查;
14. 参加工程项目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1.协助领导组织定期安全大检查;重要时段的安全检查;迎峰度夏等季节性施工安全检查。组织做好施工现场的例行检查。依据法规、规定,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正要求;
12.协助领导策划、组织、召开项目安委会工作会议、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召开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网络会议,做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闭环管理工作;
13.监督公司有关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组织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负责对公司有关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参建单位等提出安全考核、奖惩意见;
第六条公司应将本办法全部内容作为与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的有关安全管理条款,写入合同和安全协议文本中,并检查、落实。
第二章
第七条本工程项目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三个“零目标”,即杜绝以下三类事故发生:
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㈡ 各类重要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及施工机械的损毁、倒塌和环境污染事故;
㈥ 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资信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㈦ 组建公司安监部门与项目参建单位安全部门及安全人员参加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网络,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
㈧ 发挥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作用,创造条件支持监理的工作,并依据法律、法规、合同和本办法对监理单位履职进行督促和提供帮助,制订考评办法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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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润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国润水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街区水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基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5.参加编写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
6.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总体规划、总平面布置、工程调度;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问题;
7.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负责组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承包商安全资质的审查;
8. 在审核承包商施工计划的同时,组织审核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9. 负责工程建设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安全工作。从体系和程序层面督促并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公司和项目安委会有关要求;
4.监督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方的安全职责;
5.制订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目标、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制订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经审定后监督执行;
3.组织制订工程项目安全工作目标;协助或主持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工程项目建设安全工作计划;
4.强化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保证体系,完善安全施工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5.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采取措施,使工程项目施工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6.参加公司定期召开的安全情况分析会;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工程项目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㈧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㈨ 不发生危及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的事故;
㈩ 不发生建构筑物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九条公司应做好安全目标分解、细化和保证措施的制订与落实。
第三章
第一十条公司基本安全职责
㈠ 组织传达、贯彻和落实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管理的规定、部署和要求,履行并督促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履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各责任主体安全职责;推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宣贯和落实;
㈢ 影响安全生产和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的重大事故。
第八条本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㈠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㈡ 不发生重要设备、材料损毁事故;
㈢ 不发生质量隐患造成影响水厂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事故;
㈣ 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施倒塌、倾覆事故;
㈤ 不发生因基建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
㈥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㈦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8.对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项目安委会决定;
9.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编写工程项目建设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经项目安委会通过后,监督各项目参建单位共同遵照执行;
10.检查监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履行合同安全条款(安全协议)情况,执行项目安委会决议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执行情况;
㈡ 组建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参建单位参加的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项目安委会),并由行政正职出任安委会主任;制定项目安委会工作标准,定期召开会议。依托项目安委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㈢ 策划并组织编写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经项目安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6.按安全管理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要求,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及现场安全施工状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7.协助领导发挥项目建设单位主导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安全监督网络的作用,组织推动覆盖所有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督、协调建立现场各项目参建单位安全部门信息联系制度和相关安全管理信息库;
6.保证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条件符合规定要求。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培训;
7.根据国家有关百度文库定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8.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证书;
9.经常深入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全面掌握安全状况和薄弱环节,定期不定期地向上级汇报工程项目建设安全情况和安全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条公司对本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有全面管理和监督责任,工程项目建设中不仅要抓好自身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参建单位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遵守并督促所有参建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履行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履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各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接受国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公司工程部、安全监察室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11.按照规定要求,参加或主持工程项目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规定,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
12.组织做好工程项目应急管理工作。
第一十三条公司部门安全职责
㈠ 工程部安全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文明、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必须组织、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经常对照“三个不能过高估计”(不能过高地估计安全管理的形势和现状;不能过高地估计对于安全生产的认识;不能过高地估计我们安全管理的水平)的理念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检查并不断完善体系的运转。统筹安排,协调管理,认真做好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等事项。
第四条公司应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建立健全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制定适合工程项目建设的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加强教育与培训,保证工程项目建设必需的安全投入,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和“负责制”为内容的电力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第五条公司应明确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中建设单位管理主导与项目参建单位管理主体工作定位的基本管理制度,强化工程项目建设的约束机制,推动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到位。
㈣ 对包括公司在内的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技能的培训工作;
㈤ 以 预防“五个绝对不允许”类事故 (绝对不能发生重大的责任事故;绝对不能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绝对不能在重要的时间和重要地点发生事故;绝对不能发生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绝对不能发生由于燃料供应问题而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为重心和基础,在夯实基础的前提下全面实现有序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会议。在工程项目建设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时,应同时审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环保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在施工中监督贯彻落实;
4.组织、监督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有关操作规程、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安全“强制性标准”。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监督、协调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和培训;
10.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按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规定,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
第一十二条公司分管副经理安全职责
1.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副经理协助行政正职分管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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