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非化工企业液氨使用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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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非化工企业液氨使用安全技术
要求(暂行)
1 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液氨的非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8163 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
GB 12518-200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8218-200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28009-2011 冷库安全规程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493-200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AQ / T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写导则
AQ 3018-2006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
AQ 3036-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GB 50057-200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HAB 003-2001 液氨移动式压力容器检修安全规程
(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液氨储存、装卸、使用场所
液氨钢瓶储存区和储罐区、装卸区、用氨厂房。
本文件中简称液氨场所。
3.2 液氨储罐区
由一个或若干个储存液氨的储罐组成的相对独立区域。
本文件中简称罐区。
3.3 液氨钢瓶储存区
储存若干个液氨钢瓶的相对独立区域,包括液氨钢瓶储存仓库和棚库。
本文件简称钢瓶储存区。
3.4 现场处置方案
针对具体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3.5 用氨厂房
在工艺或系统中使用液氨以及充装液氨的车间,包括氨制冷机房、用氨生产车间、氨分解器区域
4 一般要求
4.1 选址与布置
4.1.1 液氨场所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并宜位于工厂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同时须考虑在事故情况下,因风向不利对厂外人口密集区域的影响。
4.1.2 液氨场所应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布置
4.1.3 氨压缩机房、液氨钢瓶储存仓库、罐区属于火灾危险性乙类场所,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应符合
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4.1.4 用氨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GB50016-2006的规定:4.2 人员管理
4.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4.2.2 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在班液氨岗位专职安全员,负责液氨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该人员应当由公司安全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冷库企业的液氨岗位专职安全员同时应具备“制冷设备维修工”或制冷工三级(高级)及以上的职业资格。
4.3 制度建设
4.3.1 新、改、扩建企业应按照安监总局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4.3.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4.3.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检维修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劳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作业环境氨浓度检测制度;用电管理制度,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4.3.4 企业应按安监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工作。
4.3.5 企业应按安监总局48号令《职业病危害申报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4.3.6 企业应按安监总局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及相关其他工作。
4.3.7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相关制度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
4.3.8 企业应制定液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预案的编制应符合AQ/T9002 的有关规定,同时聘请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报安监局相关部门备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液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5 安全技术要求
5.1 设备设施要求
5.1.1 企业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在本单位职工和附近300米范围内居民易看到的高处;
5.1.2 企业应制定液氨易泄漏部位的巡检、维修保养计划,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中应明确检查部位、方法、人员、周期等内容;
5.1.3 与液氨接触的部件不应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得零配件;
5.1.4 液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应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5.1.5 液氨场所的控制室或值班室应配备应急通讯器材。
5.1.6 液氨场所应配备应急抢修工具,至少应包括手锤、扳手、钢丝钳、改锥;根据可能泄漏部位,液氨场所应至少配备如表1所示的堵漏工具。
工具的数量和规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表1 堵漏工具选用
5.1.7 液氨场所应按GB 50140-2005的要求配置灭火器,同时应配备消防水及喷雾水枪。
5.1.8 企业应当按照GB18218-2009对本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5.1.9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等工作按国家及南通市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5.2 特种设备管理
5.2.1 液氨场所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初次投入使用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并领取相关使用证;
5.2.2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应定期委托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检验,确保合格使用;
5.2.3压力容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定期校验,确保合格;
5.2.4 自备液氨钢瓶应按钢瓶的管理要求,定期检验,领取使用证;租赁的钢瓶应要求出租方提供相关检测报告、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备查。
5.3 监控系统要求
5.3.1 罐区和液氨输送泵区、氨压缩机房、钢瓶储存区、钢瓶使用区、钢瓶装卸区、用氨车间应设置固定式有毒气体(氨气)检测仪;
5.3.2 有毒气体报警仪应设置在可能泄漏释放源的上方,安装高度高出释放源0.5-2米。
检测点与泄漏源距离不大于2米。
5.3.3 液氨钢瓶仓库、用氨厂房设有事故排放风机的,有毒气体报警仪应与之联锁。
5.3.4 有毒气体报警仪应具有生产厂家的测试报告,企业应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生产厂家每年进行复检,并应检定合格,检定报告存档备查。
5.3.5 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应按重大危险源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3.6 有毒气体报警与视频监控等信号应传输至本单位液
氨操作控制室或值班室。
5.4 人员防护要求
5.4.1 液氨场所岗位人员应每人配备过滤式防毒全面具(配氨气专用滤毒罐)、隔离式化学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各一套,另岗位应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宜配备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化服。
5.4.2 防护器具应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校验和维护。
5.4.3 液氨场所应设置紧急淋浴和洗眼器。
5.4.4 液氨场所应配备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急救药品。
5.5 操作安全
5.5.1严禁利用氨气管道做电焊接地线。
严禁用铁器敲击管道与阀体,以免引起火花。
5.5.2 在含氨气环境中作业应采用以下防护措施
(1)根据不同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移动式氨气检测仪及防护装置,并落实人员管理,使氨气检测仪及防护装置处于备用状态;
(2)供气装置和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3)进行检修和抢修作业时,应携带氨气检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5.5.3 液氨气瓶应放置在距工作场地至少5M以外的地方,并且通风良好。
5.6 储存安全
5.6.1 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专用库房。
远离火种、热源。
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5.6.2 与氧化剂、酸类、卤素、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储罐远离火种、热源。
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
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5.6.3注意防雷、防静电,厂(车间)内的氨气储罐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
6 特定场所安全要求
6.1 制冷系统(场所)
6.1.1 氨制冷机房的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设备间隔开,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玻璃材质为宜,且应每班至少两人在岗值班,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控制室或值班室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6.1.2 变电所与氨制冷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应为防火墙,该墙上只允许穿过与配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严密封堵。
6.1.3 氨制冷机房与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6.1.4 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5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机,事故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口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并应设事故电源供电;
6.1.6 氨制冷机房门口外侧便于操作的位置,应设置切断氨压缩机电源和氨泵电源的事故总开关。
6.1.7 冷库库房外部、氨制冷机房外部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冷库库房内应设应急照明与声光报警装置。
6.1.8 低压循环贮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高液位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引至控制室。
6.1.9 贮氨器、室内液氨储罐上方宜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系统,室外高压贮氨器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的遮阳棚。
6.1.10 制冷系统宜设紧急泄氨器。
6.1.11 冷凝器、贮氨器、排液器、低压循环槽、中间冷却器等附属制冷设备,均应安装安全阀,并确保安全阀有效。
6.1.12 制冷系统的安全阀排出口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应高出厂房屋檐1米以上,高出冷凝器操作平台3米以上,并应采取防雷击、雨水、杂物等措施。
6.1.13 制冷系统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6.1.14 制冷设备和管道应按GB7231-2003的要求进行标识。
6.2 罐区
6.2.1 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和安全阀等安全附件,且应定期校验。
应安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运转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压力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
6.2.2 室外储罐应设置遮阳棚、固定消防水喷淋系统,罐区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应设置具有水雾喷射功能的消防水炮;喷淋与水雾喷射范围应能覆盖可能漏氨的部位。
6.2.3 储罐进出口管线均应设置双切断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罐进出口管线的一只切断阀应为与液位报警系统联锁的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6.2.4 罐区四周应设置闭合的不燃实体围堰,围堤内区域应作防渗处理。
其高度不超地过0.6M。
6.2.5 罐区应设置防雷、防静电系统,并定期检测合格.
6.3 钢瓶区
6.3.1 钢瓶应配备完好的瓶帽、防震圈等附件,钢瓶立式放置时应采取防止钢瓶倾倒的措施;
6.3.2 钢瓶应存放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或有棚的平台上;露天堆放时,应以帐篷遮盖;钢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别布置并有明显标志,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6.3.3 钢瓶储存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办公室、宿舍、休息室,并不应贴邻建设。
6.3.4 钢瓶储存区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水雾喷射范围应能覆盖所有可能漏氨的钢瓶。
6.3.5 钢瓶储存区宜设置事故吸收水池,在堵漏无效时,可将泄漏液氨钢瓶投入吸收水池中。
6.4 氨分解装置
6.4.1 氨分解装置区域应通风良好,周围10米内无明火,屋顶必须安装防爆型换气扇,照明也必须防爆。
6.4.2 设备必须有专人操作和维护,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培训,熟悉安全操作知识,并经过考核合格。
6.4.3 氨分解装置调试前应再进行一次气密性试验,同时用N2或Ar气吹扫。
6.4.4 氨分解装置运行中,必须定期检修,若发现有严重腐蚀、损坏或其他安全可靠性怀疑,应立即停机检查。
6.4.5 设备检修时,不得带压操作。
6.4.6 电控箱内有高压,非电工人员请勿擅自开启,以免被电击。
6.4.7 设备周围发生火灾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关闭电源,并关闭进出口所有阀门。
6.4.8 氨分解区域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仪(氢气)。
7、应急处置
7.1 人员伤亡处置(急救措施)
7.1.1 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保持呼吸道通畅。
如呼吸困难,给氧。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就医。
7.1.2 皮肤接触
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
就医。
7.1.3 眼睛接触
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
就医。
7.2 火灾处置
7.2.1 消防人员个体防护要求
消防人员必须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
切断气源。
若不能切断气源。
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
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7.2.2 采用的灭火剂
灭火剂:雾状水、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7.3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
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区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穿内置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的全封闭防化服。
如果是液化气体泄漏,还应注意防冻伤。
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
若可能翻转容器,使之逸出气体而非液体。
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
如有可能,将残余或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水洗塔或与塔相连的通风橱内。
如果钢瓶发生泄漏,无法封堵时可浸入水中。
储罐区最好设水或稀酸喷洒设施。
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隔离与疏散距离:小量泄漏,初始隔离30M,下风向疏散白天100M、夜间200M;大量泄漏,初始隔离150M,下风向疏散白天800M、夜间23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