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网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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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网络管理办法
一、营销思路:
1、对无4S店或4S店布局不足的地区,本公司鼓励标准4S店建设,
通过政策支持和培训管理,帮助标准4S店做大做强,发挥标准4S店的示范作用。对市场容量较大的空白区域要求现有一级商建设直营店进行有效网络覆盖;
2、鼓励在当地汽车销售商圈内建设城市展厅,以提高XX品牌影响力,
城市展厅位置需紧盯竞品进行建设,以抢占市场资源;(详见城市展厅管理)
3、加强新建店的各项支持,提高新建店的盈利能力,并提高新建店
贡献率,提高XX品牌知名度;
4、新建店将实施建设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流程管控,以提高新建店
建设效率;
二、营销管理:
1、目的:
根据当地汽车销售情况,采用灵活方式建立适度规模的网络,提高网络的有效性和生存能力,提升网络营销能力。
2、适用范围:
适用于XX品牌销售网络的规划、发展、管理、整合及退出。
3、网络规划原则:
依据全国主要城市GDP,汽车市场容量、XX品牌细分市场容量、市场占有率目标、测算XX品牌在各城市的目标销售,以及参考竞品已开发网络数量,规划出XX品牌网络数量。
4、网点加盟管理
4.1网点加盟准入原则
○1符合XX品牌网络规划原则,确保经销商赢利空间;
○2资金实力应能满足当地市场开拓要求;
○3硬件条件应符合XX品牌网络规划原则要求;
○4具备迅速搭建优良销售管理团队的能力;
4.2经销商建设
为保证网点具有良好形象和开拓市场的能力,加盟经销商需完成展厅建设、组织机构搭建、岗位培训、直通车系统安装、经销售公司网络发展处验收合格后,才可正式营业。(正式开业前3个月为试销期,详见《经销商合作协议》)
4.2.1展厅建设
○1经销商加盟获准后,按《XX品牌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以下简称VI)标准进行展厅建设和装修,并进行相关广宣、促销、精品展示等物料的布置。
○2销售公司网络发展处对经销商展厅建设和装修工作提供指导,品牌处协助指导展厅促销、精品展示等物料布置。
4.2.2组织机构搭建
○1参照品牌销售公司组织构架做好与之对应的组织机构搭建;
○2服务机构设置参照服务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3人员培训及岗位认证:销售团队必须具备基本的汽车营销技能,掌握XX品牌产品知识和各项政策,重要岗位必须接受XX品牌相关业务培训,参加岗位认证,具体按《经销商关键岗位培训岗位认证管理办法》执行。
4.3网点加盟流程管理
○1拟加盟经销商填报《品牌经销商准入及建店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报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审批;
○2本公司按相关规定,完成《申请书》的批复工作;
○3《申请书》获批后,本公司与经销商签订买卖合同,销售公司
计处划开通直通车系统,网络发展处进行相应产品授权,经销商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缴纳建店保证金(A、B类形象店20万,C类形象店10万,D、E类形象店5万);
○4经销商按VI标准进行展厅建设,按要求搭建与XX品牌相应部门进行对接的组织架构来完善各项职能,参加并按《经销商关键岗位培训岗位认证管理办法》完成岗位认证;经销商应及时向XX品牌提交品牌汽车经销商备案材料(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品牌汽车经销商备案表》。
○5验收合格后,建店保证金转为运营保证金。运营保证金第一年返还40%,第二年返还30%,第三年返还30%。
5、网络动态管理:
5.1产品授权变更管理
销售公司网络发展处根据市场及经销商经营状况,可进行授权产品调整。增加产品授权时,经销商须与品牌销售部驻外代表就该新增产品签订为期三个月的《产品授权变更目标责任书》如未能完成协议目标销量时,本公司有权取消该产品授权。
5.2网点退出管理
5.2.1为激励经销商持续改善自身经营水平,提高营销网络的竞争力,品牌引入优胜劣汰机制,保证销售渠道的竞争力。
5.2.2退出原则:
○1经销商连续2个月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月均买卖量的80%,或累计4个月启票未达到月度任务的80%,本公司有权对授权产品进行结构调减直至解除买卖合同;
○2经销商季度销售满意度或售后满意度得分连续2个季度低于所在大区平均分,并且连续2个季度得分环比下降,或得分连续2个季度排名大区最后一名,本公司有权对授权产品进行结构调减直至解
除买卖合同;
○3经销商所在授权销售区域内的XX品牌市场占有率在一个季度内与上年度同比下降的,本公司有权对授权产品进行结构调减直至解除买卖合同;
○4出现重大变故或违规行为,可能引发重大经营风险(如:股权、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因自身问题产生严重信用危机或对品牌品牌造成严重伤害等)的经销商,本公司有权对授权产品进行结构调减直至解除买卖合同;
○5严重违反《买卖合同》或《商务政策》相关条款规定,且未能按本公司要求整改到位的经销商,本公司有权对授权产品进行结构调减直至解除买卖合同;
⑥本公司定期对授权经销商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经销商必须按要求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经销商,本公司有权对授权产品进行结构调减直至解除买卖合同;
5.3经销商信息变更管理
5.3.1主体变更管理
○1为降低因经销商主体及其它重要事项变更引起的风险,经销商的重要事项变更必须在达成协议或变更意向之前一个月内,填报《经销商信息变更报备/申报报告》以书面形式向网络发展处报备,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体变更(名称/注册地/法人代表等)。
○2经销商重要事项变更,没有按规定报备,将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情况严重取消合同。
5.3.2经销商主店地址变更管理
○1经销商展厅(主店)地址变更,必须在变更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网络发展处备案,在获得同意后,方可执行;已验收的4S店,须本公司重新验收后方可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