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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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结合 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
科技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
修订原因
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 法律修订已有良好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
新形势点新击要添加求文本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迫切要求科技成果迅 速转为现实生产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 有力支撑。
(三)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
新法在不排斥评估的前提下, 明确了市场化定价的合法性,规定:
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 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 (第十八条)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 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 (第三十条)
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 》,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 2016年2月2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30日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修订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
新法旧法之比较: 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共六章52条,约6470字,修订条
主管部门建立有利于 转化的评价体系。
主管部门应该给予正向激 励,转化突出的加大支持。
(二)完善科研评价体系
绩效考核评价
单位考核评价
单位成果报告
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建 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 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 评价制度(第二十条)
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 制(第二十条)
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评价 导向,建立对科技人员的 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 评价制度。
(一)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
新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 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 可或者作价投资。(第十八条)
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 位。(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 员进行奖励后,主要用于研发与成果转化 等工作。(第四十三条)
进入新常态,迫切需要转换发展动力,依靠成 果转化使产业发展“无中生有”、“有中生 新”,用先进新产能逐步替代落后旧产能。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组织形态不断创新,对 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
原《促进科技 成果转点化击添法加》文本 已经不适应 形势发展要求
单位在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 中体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完善科研评价体系
绩效考核评价
单位考核评价
单位成果报告
研究开发机构、高 校应当向主管部门 提交科技成果转化 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说明取得成果、实 施及收入分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由主管部 门送财政、科技部 门。 (第二十一条)
这是体现放管结合的要求,权利下放后,加强对单位的监 督管理;同时与主管部门建立的评价导向相衔接。
政策准备比较充分:
2006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的政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建设、部分地方实践对制约科技成果转 化的政策障碍进行了有益探索,这些经实 践证明成功的政策和做法急需上升为法律。
社会基础比较充分: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越来 重识,对存在的问题及政策障碍看法越来 越集中,对修订法律形成了共识。
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政府作用强调过多,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很多规定已经不 适应发展要求;例如技术经纪人需取得资格 证书、新产品试销等。
大部分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落地实 施难,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不适应科技成果转化速率加快、形式多元的 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
法律点修击订添加文本 已有良好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法律解读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情况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六大制度突破


国务院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三方面内容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大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1996年5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会议
款超过80%,新增调整了10方面约30余项重要制度)
修法目的: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人的积极性,实现动力转换 修法思路: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
,统筹考虑科研组织实施到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 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为科技成果供求提供信息平台 调动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研和
自主 决定 转化 收益 留归 单位
积极性 质量 效率
成果转化
(二)完善科研评价体系
绩效考核评价
单位考核评价
单位成果报告
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主管 部门、财政、科技相关行 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 核评价体系;(第二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对成果转 化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 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
下放科技成果处置、使用权,不 用审批和备案。
将转化收益权下放给单位,不用 上缴国库。
奖励后剩余收入的用途,应主要 用于研发和成果转化,也可以部 分用于其他事业发展。
(一)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
原法
新法
800万元以下 报部门审批, 财政部备案
800万元以上 报财政部审批
处置收入全 部上缴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
几个重要概念
科技成果 奖励对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
主要方面的 制度突破
(一)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 (二)完善科研评价体系
(三)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 (四)强化企业成果转化主体地位 (五)加大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 (六)加强成果信息发布和转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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