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范围内爆破许可试行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

作业许可试行办法

为加强对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的管理,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距电力设施500米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第三条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的监督;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的审核及许可的认定和日常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系指在与电力设施水平距离500(含500)米半径圈定范围内从事的爆破作业。

第五条申请许可所需资料:

1、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申请表;

2、工程项目审批原件及复印件或开采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辽宁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爆破地点平面图;

5、《爆破员证》原件和复印件;

6、《安全员证》原件和复印件;

7、法人代表(个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和近期二寸免冠照片3张;

8、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个人)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定的爆破安全措施协议书(含安全措施详细说明)。

第六条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个人)到所在地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领取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2、按第五条要求提供资料,到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办理许可;

3、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组织资深的爆破专家到现场进行考核,考核后,由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办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监督检查

1、未经许可,在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给电力设施造成损失或中断供电的,由市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7条规定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电力法》第68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造成对电力设施破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虽经许可,但未按许可的要求或措施进行爆破,给电力设施造成损失或中断供电的,由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7条规定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电力法》第68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 6条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造成对电力设施破坏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经委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申请表

距电力设施5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申请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