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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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等有关精神,推进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办发〔2012〕2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全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5〕61号)等有关要求,夯实全省政务服务体系的基层基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畅通联系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巩固基层治理体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两级便民服务机构建设,优化便民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要求,深化公共服务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需求引领、资源整合、问题导向,推进权力下放、服务下沉、保障下移,促进基层政务公开、服务、治理融合发展,着力
提升基层便民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可及、优质、便捷的服务,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围绕便民利民,推进“一站式办理”和全程代理代办,简化环节、优化流程、创新方式、改进作风,着力提升服务效能。深化简政放权,积极响应群众需求,为稳步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向基层下放延伸,充实丰富便民服务内容。加强资源整合,推进“资源共享、阵地共建”,统筹利用各类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场所、人力和资金等资源,发挥综合服务效益,降低公共服务成本。坚持公开透明,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及办理信息,让群众办事更明白、更舒心。
(三)工作目标。在2016年全省建制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室)建设覆盖率达到“双百”的基础上,依托政务服务均等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落实“一站式”集中受理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要求,进一步明确服务职能,强化服务保障,拓展服务内容,规范服务程序,加强服务监督,提升服务效能,健全五级政务服务体系联通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基层群众的服务满意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职能作用。乡、村两级便民服务既是政务服务工作在基层的重要延伸,也是五级政务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便民服务大厅(室)作为基层整合开展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及其他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发挥着联系服务群众的“第一
服务窗口”重要作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工作主要是大力整合基层站所政务服务等公共服务资源,承接上级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优化办理程序,在便民服务大厅集中办(受)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村(社区)便民服务工作主要以利民便民为出发点,依据上级政府明确的服务事项及标准,将与村(居)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类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纳入便民服务室集中受理,履行业务告知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代办职能。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乡两级政府是推进基层政务服务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乡、村两级便民服务机构具体实施,上级政务(便民)服务机构进行业务督导的工作格局。县、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研究和协调有关部门合力推进本区域内基层便民服务机构建设,委托同级政务(便民)服务管理机构,加强对下级便民服务机构的督导检查,并制订具体管理和考评办法,建立健全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县、乡两级政府相关职能单位负责将本单位政务服务及公共服务事项,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进驻便民服务机构集中受(办)理,支持便民服务机构统一监督管理,并确保窗口工作人员、审批服务事项、业务网络接入“三到位”,做好业务工作衔接、指导及培训。村(社区)便民服务工作在乡镇(街道)的监督指导下,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和村民(居民)委员会支持下开展日常工作。
(三)统一平台建设。按照资源整合、集约共享的原则,参照统一标准、结合各地实际,统筹利用现有办公场地、设备设施,规范建设基层便民服务平台(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