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地区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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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陷性黄土地区给水排水设计技术规范
10.1.1 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等级的划分。

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等级的划分,是根据湿陷量的计算和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等因素,按表10.1.1判定。

湿陷等级越高,对防水的要求也就越严。

我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分区详见附表Q及附图P。

表10.1.1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湿陷类型
△Zs(mm)△S(mm)
非自重湿陷
性场地
自重湿陷性场地
△Zs≤70 70<△Zs≤
350
△Zs>350
△S≤300 Ⅰ(轻微)Ⅱ(中等)-
300<△S≤700 Ⅱ(中等)Ⅱ(中等)或
Ⅲ(严重)
Ⅲ(严重)
△S>700 Ⅲ(中等)Ⅲ(严重)Ⅳ(严重)注:l 当湿陷量的计算值AJ>600mm,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AZs>300mm时,可判为Ⅲ级,其他情况可判为Ⅱ级。

2 △S一湿陷量的计算值;AZs一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

10.1.2 建筑物的分类与举例。

拟建在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的大小和在使用期间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要求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类。

按其类别不同而采取相应的设计措施,做到安全可靠又经济合理。

1 甲类建筑:高度大于60m和14层及14层以上体型复杂的建筑;高度大于50m的构筑物;高度大于100m的高耸结构;特别重要的建筑;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大的建筑物;对不均匀沉降有严格限制的建筑。

2 乙类建筑:高度为24~60m的建筑;高度为30~50m 的构筑物;高度为50~100m的高耸结构;地基受水浸湿可能性较大的重要建筑。

3 丙类建筑:除甲类、乙类以外的一般建筑和构筑物。

4 丁类建筑:次要建筑。

甲、乙、丙、丁类建筑物的划分,可结合表10.1.2各类建筑物的举例确定。

10.1.3 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的不同要求,凡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等与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不宜小于表10.1.3中所规定的数值。

10.1.4 新建水渠与各建筑物之间距离。

新建水渠与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得小于湿陷性黄
土层厚度的3倍,并不应小于25m。

10.1.5防护距离的计算。

对建筑物,应自外墙轴线算起;对高耸结构,应自基础外缘算起;对水池自池壁边缘(喷水池等应自回水坡边缘)算起;对管道、排水沟,应自其外壁算起。

表10.1.3 埋地管道、排水沟、雨水明沟和水池与建筑物之间
的防护距离(m)
建筑类别地基湿陷等级
ⅠⅡⅢⅣ
甲--8~9 11~12
乙 5 6~7 8~9 10~12
丙 4 5 6~7 8~9
丁- 5 6 7 注:1 陇西地区和陇东一陕北一晋西地区,当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大于12m时,压力管道与各类建筑的防护距离,
不宜小于湿陷性黄土的厚度。

2 当湿陷性黄土层内有碎石土、砂土夹层时,防护距离可大于表中数值。

3 采用基本防水措施的建筑,其防护距离不得小于一般地区的规定。

10.1.6 给水、排水管道一般规定。

1 室内给水、排水管道安装。

1)室内地面(标高±0.000)以上的管道;位于普通建筑物内的管道一般应尽量明装,重要或高层建筑内的应尽可能敷设在管道井内。

当横管穿越承重墙或基础时应预留孔洞,洞顶与管道顶间的净空高度,在I、Ⅱ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不应小于20cm,在Ⅲ、Ⅳ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不应小于30cm,且在墙的两侧装设柔性接头。

2)室内地面(标高±0.000)以下的管道,原则上都应敷设在检漏管沟内。

室内检漏管沟由建筑
工种作,作法要求应与室外防漏管沟保持一致。

当管沟穿越基础时管沟与管道的净空高度在I、Ⅱ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不应小于20cm,在Ⅲ、Ⅳ级湿陷性黄土地基上,不应小于30cm。

洞边与管沟外壁必须脱离。

洞边与承重外墙转角外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m。

3)屋面雨水排水只要有条件的情况首先采用有组织的外排水,直接排至室外散水坡汇集室外雨水明沟或雨水口,避免漫流。

落水管末端距散水坡面不应大于30cm,并不得设置在沉降缝处。

4)位于地下室的给、排水管道尽量明装,地下室的排水点
宜尽量减少,一般地下室不宜设卫生间,需要设卫生间时,
其粪便污水应采取隔离措施单独提升排出,集水坑作好防水
防腐蚀处理,不得漏水。

2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安装。

1) 距建筑物的距离小于表10.1.3规定值的室外给水排
水管道应设在检漏管沟内。

2)建筑物外墙上不得装设洒水栓。

场地绿化用水点应尽量远离建筑物。

3)室外雨水管道、雨水明沟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能使雨水迅速排至场地之外,进水管道系统,防止地面积水,室外散水坡的坡度应不小于0.05,散水坡的宽度应根据屋面是否有组织排水及是否位于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场地而定,一般不得小于1.0m但最宽不宜大于2.5m。

4)位于建筑物距离大于表10.1.3规定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可不作检漏管沟,但应对管道基础进行处理。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场地时埋地金属管道的基础,一般进行原土夯实即可。

非金属管道则在原土夯实后,在接口处再设混凝土支墩。

位于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场地时埋地金属管道的基础,应设15~30cm的土垫层,土垫上再设30cm厚的灰土基础。

非金属管道除按上述要求外,在接口处再增设混凝土支墩垫块,其管道间隔3m设支墩。

有严格要求者应设混凝土条形基础。

10.1.7 给水排水管道管材选用。

1 室内压力管用于生活饮用水的宜选不锈钢管、钢衬塑管、PE管、PP—R管、给水PVC—U管,管件应与管材相匹配,连接方法根据材料不同而异,但必须是接口严密不漏水,并具有柔性;用于生活热水时应注意其线膨胀系数而设
置伸缩节;有条件时也可选铜管。

2 室内排水管道可采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柔性接口,PVC —U管,粘接。

3 室外压力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给水塑料PVC —U、PE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等。

4 室外自流管道宜采用铸铁管、PVC—U双壁波纹管、PE双壁波纹管、离心成型钢筋混凝土管等。

10.1.8防水及检漏措施。

1 防水措施。

1) 基本防水措施:在建筑物布置、场地排水、屋面排水、地面防水、散水、排水沟、管道敷设、管道材料和接口等方面,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或生产、生活用水的渗漏,可不作检漏管沟。

2)检漏防水措施:在基本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对防护范围内的地下管道,应增设检漏管沟和检漏井,采用B型管沟。

3)严格防水措施:在检漏防水措施的基础上,应提高防水地面、排水沟、检漏管沟和检漏井等设施的材料标准,如增设可靠的防水层、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水沟等,采用C型管沟。

2 检漏管沟。

1) 检漏管沟又称防漏管沟,是用来防止因管道渗漏或破裂而流出的水浸泡地基后而造成地基沉陷影响建筑物的安
全所设置的防漏设施。

检漏管沟又分为一般检漏管沟和严格防水管沟两类,管沟选择的原则是建筑物重要性越大而湿陷性黄土地基场地湿陷等级越高,要求防水就越严格,其特征见表10.1.8—1,而选用管沟型号参考表见表10.1.8—2。

表10.1.8-1 检漏管沟型号特征表
管沟种类管沟型号管沟构造特征
检漏管沟B1型砖壁混凝土槽型地

B2型砖壁钢筋混凝土槽
型地板
严格防水管沟C1型混凝土
C2型混凝土壁钢筋混凝
土槽型地板
C3型钢筋混凝土
C4型钢筋混凝土加卷材
防水层
C5型防水钢筋混凝土表10.1.8-2 室外检漏管沟型号选用参考表
湿陷非自重湿陷行自重湿陷性
ⅠⅡⅢⅠⅡⅢ
类型
湿陷
等级
建筑物类别
甲类B2或B1 C2或C1B2或B1
乙类不设或B B2或C1 C2或C1 B1或B2 C3C3或C5丙类不设不设B1B1C3或C2 C3或C2丁类不设不设不设不设B2或B1 B2或B1 2)检漏管沟应作好防水处理,对于高层建筑或重要建筑,当有成熟经验时,可采用其他形式的检
漏管沟或有电讯检漏系统的直埋管中管设施。

3)对直径较小的管道,当采用检漏管沟有困难时,可采用金属管或钢筋混凝土套管。

4)检漏管沟的盖板不宜明设。

当明设时或在人孔周围,应采用防止地面水流人沟内的措施。

5)检漏管沟的沟底应设坡度,并应坡向检漏井。

进、出产管的检漏管沟,沟底坡度宜大于0.02。

6)检漏管沟的截面,应根据管道安装与检修的要求确定。

在使用和构造上需保持地面完整或当地下管道较多并需集中设置时,宜采用半通行或通行地沟。

7)不得利用建筑物和设备基础作为沟壁或井壁。

8)检漏管沟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或墙处不得断开,并应加强其
刚度。

检漏管沟穿出外墙的施工缝,宜设在室外检漏井处或超出基础3m处。

9)对甲类建筑和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室内地下管线宜敷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设备层内。

穿出外墙的进、出户管段,宜集中设置在半通行管沟内。

3 检漏井。

1)检漏井应设置在管沟末端和管沟沿线的分段检漏处;
2)检漏井内宜设集水坑,其深度不得小于30cm;
3)当检漏井与排水系统接通时,应防止倒灌;
4)检漏并不得兼作阀门井、检查井、消火栓井、洒水栓井,必须单独没置,作好井内防水,并应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检漏井内;
5)检漏井可与检查井或阀门井共壁合建;
6)砖砌检漏井不宜用于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区;混凝土检漏井可适用非白重及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区。

4 阀门井、检查井、消火栓井、检漏井等。

1)凡位于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场地的阀门井、检查井、消火栓井、检漏井等宜作钢筋混凝土井室。

在防护范围内宜采用与检漏管沟相同的相应材料。

2)不宜采用闸阀套筒代替阀门井。

10.1.9给水、排水构筑物。

1水池构筑物。

1)水池类构筑物一般包括蓄水池、喷水池、游泳池等,与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2m,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2)对地基应作勘探并作相应处理;
3)严格要求的水池或水池处在地基差、湿陷等级大时可作双层池体,以便排除池体渗漏水;
4)所有穿越池壁的管道均作柔性防水套管并预埋;
5)水池溢水、泄水管应接入排水系统,不得就地排放;
6)位于水池周围防护范围以内的管道应敷设在严格防水的管沟内。

2 水塔。

1) 与其他建筑物的距离除应满足表10.1.3所规定的最
小值外还应同时满足抗震要求;
2)对地基应作勘探并作相应处理;
3)水塔周围地面应作不透水散水坡,不得积水,宽度不
小于2m,坡度不小于0.05;
4)水塔的溢水、泄水管应接入排水系统,不得接至散水
坡上就地排放;
5)位于水塔周围防护距离以内的管道,均应敷设在检漏
管沟内。

3 水泵房。

1) 按乙类建筑物的规定确定防护距离和有关措施;
2)当设于半地下室或地下室时,应作严格的防水措施,
防止地下水和室外渗水进入室内;
3)室内管道应尽量明装,排水宜设排水明沟坡向集水坑,经管道自流或提升排至室外排水系统;
4)位于水泵房周围防护距离以内的管道,均应敷设在严格防水的检漏管沟内;
5)水泵房周围应作不透水的散水坡,坡度不小于0.05,其宽度应大于1.5m。

10.1.10 管道和水池施工。

1 管道。

1) 敷设管道时,管道接口应严密不漏水,管道应与管基(或支架)密合。

金属管道的接口焊缝不得低于Ⅲ级。

新、旧管道连接时,应先做好排水设施。

当昼夜温差大或在负温度条件下施工时,管道敷设后,宜及时保温;
2)穿过池(或井、沟)壁的管道与埋件,应预先设置,防水套管及埋件,不得打洞;
3)管道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不合格的应返修,直至合格为止。

清洗管道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意排放。

2 埋地压力管道的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试压应逐段进行,每段长度在场地内不宜超过400m,在场地外空旷地区不得超过1000m。

分段试压合格后,两段之间管道连接处的接口,应通水检查,不漏水后方可回
填。

2)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管基经检查合格后,沟槽间回填至管顶上方0.5m后(接口暂不回填),应进行1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3)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非金属管道的管基经检查合格后,应进行2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沟槽回填前,应分段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预先试验;沟槽回填后,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最后试验。

对金属管,应进行1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4)对城镇和建筑群(小区)的室外埋地压力管道,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0。

1.10规定的值。

表10.1.10 管道水压的试验压力(MPa)
管材种类工作压力P 试验压力
钢管P P+0.50且不应小
于0.90
铸铁管及球墨铸铁管≤0.50 2P
≥0.50 P+0.50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0.60 1.50P >0.60 P+0.30
注: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的方法与质量标准,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
关规定。

5)建筑物内埋地压力管道的试验压力,不应小于0.6MPa;生活饮用水和生产、消防合用管道的试验压力应
为工作压力的1.5倍。

强度试验,应先加压至试验压力,保持恒压10min,检查
接口、管道和管道附件无破损及无漏水现象时,管道强度试
验为合格。

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对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时,宜将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
加0.1MPa,金属管道恒压2h不漏水,非金属管道恒压4h不漏水,可认为合格,并记录为保持试验压力所补充的水量。

在严密性的最后试验中,为保持试验压力所补充的水量,不应超过预先试验时各分段补充水量及配件等渗水量的总和。

6)工业厂房内埋地压力管道的试验压力,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3 埋地无压管道(包括检查井、雨水管)的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压试验采用闭水法进行。

2)试验应分段进行,宜以相邻两段检查井间的管段为一分段。

对每一分段,均应进行2次严密性试验:沟槽回填前进行预先试验,沟槽回填至管顶上方0.5m以后,再进行复查试验。

3)室外埋地无压管道闭水试验的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的有关规定。

4)对埋地管道的沟槽,应分层回填夯实。

在管道外缘的上方0.5in范围内应仔细回填,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0,其他部位回填土的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3。

5)对水池应按设计水位进行满水试验。

其方法与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6)室内埋地无压管道闭水试验的水头应为一层楼的高度,并不应超过8m;对室内雨水管道闭水试验的水头,应为注满立管上部雨水斗的水位高度。

按上述试验水头进行闭水试验,经24h不漏水,可认为合格,并记录在试验时间内,为保持试验水头所补充的水量。

复查试验时,为保持试验水头所补充的水量不应超过预先试验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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