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善意取得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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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善意取得制度

发表时间:2011-06-21T16:04:39.143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5月上供稿作者:陈锐钊

[导读]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陈锐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广东深圳 518104)

中图分类号: 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5-0000-01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起源于日尔曼法中“以手护手”原则。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财产上一项重要制度是以商品交换的日益频繁为其存在基础,对于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在当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阐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并且针对目前我国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发表了一些的观点。

关键词: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效力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散失所有权。这是“无处分不生效力”原则的例外。善意取得为突出保障财产交易安全而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是一把双刃剑。因此,这就决定法律要严格规范善意取得适用的范围和要件,以真实实现财产的静的安全与动产的安全这两个法律价值的平衡,而不能过分偏执于一端。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由于善意取得的适用将产生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各国法律都对善意取得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从我国的情况来看,适用善意取得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有理由相信让与人是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善意是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况,他人很难从准确把握。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于,要根据受让人取得财产的客观、具体形式来定。如根据受让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以及受让人的经验等可以知道转让人无权转让,则不能认为受让人具有善意。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时必须是善意的,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如果受让人在让与人交付财产以前具有恶意,则可以推定其接受财产时为恶意。

(二)善意取得的标的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实际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善意来源于对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或者在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被登记为权利人这一类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上的信任,即对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信赖,这一点动产和不动产上是没有区别的。现实生活中,动产占有人并非处分权人的情形比比皆是,如动产的保管人、承租人、借用人等;而不动产,基于登记错误或者真权利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私下协议安排,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与登记人不一致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三)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因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只能从被继承人和遗赠人那里取得其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不能通过继承和受遗赠而取得遗赠人以外的他人的财产。如果允许这些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容易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财产纠纷,防碍继承和遗赠的正常进行。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互买、互易等行为是无效的或得撤销的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法律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和得撤销的规定,由双方或一方返还财产,恢复财产关系的原状。但是,如果原所有人与让与人(占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受让人)对其所受让的财产的善意取得。

三、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的基本效力是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从财产转移占有时起,受让人占有财产,原所有人不得依其权利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受让人对已经取得的财产有完整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任何非法追夺。对于原所有人来说,善意取得引起其所有权消灭,同时原权利所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索取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此时无处分权人应将所得不当得利返还原所有人,以及按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原所有人的损失。

四、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概况及完善比较制度的思考

(一)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更加注意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和谐;要建立有我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就应当既立足本国国情又借鉴世界先进立法思想和立法经验。具体而言,就是一面吸收世界各发达国家在善意取得立法上的成功经验,汲取有益的教训,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照顾中国的国情,尤其是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已被人民群众所广泛接受的优良道德习惯,不得违背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

(二)关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体例

总观大陆法系国家善意取得制度立法,就体例上来看,基本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德国民法为代表,另一种是以日本民法为代表。我以为,日本民法典的做法较为科学,故我国如要规定善意取得,宜将其列入整个物权法的立法规划中,作为物权法的中有章中的一节,作为占有制度中的一个小制度加以规定。

(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内容

其应包括:1、善意取得通则,主要说明善意取得的定义与构成要件;2、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各种动产概括与例示,主要说明哪些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盗赃物与遗失物的特则,分别盗赃物与遗失物的不同情况,明确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以及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4、关于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专门对不记名支票,本票,汇票以及其它有价证券和货币的善意取得作规定。

五、结语

总之,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对该制度的探讨,促使我们正确理解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以及适用范围,逐步建立健全我国完整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便妥善地解决纠纷,保障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贾伟杰:《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以及适用范围》,《人民司法》2003年第1期.

[2]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

[3]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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