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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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12-27

沪规法[2005]1180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区(县)建委、临港新城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局办公会议和2005年12月8日委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规划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鼓励采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的建筑节能技术,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规划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是依据建设部《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定》(JGJ144-2004)行业标准规定,由保温层、保护层和目定材料(粘接剂、锚固件等)构成并适用于安装在外墙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温构造总称。

二、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夏热冬冷地可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或者《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应当符合市建设交通委制定的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以下统称节能设计标准)。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如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节能措施的,应当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内容,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但该部分建筑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该部分建筑面积的数据。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厚度应计入墙体厚度,在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退界时,应当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2006年1月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应遵循按图施工、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的原则。

五、2006年1月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许可证阶段无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内容而在建设过程中新增的,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间距、退界规定的,市或者区(县)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竣工规划验收时,予以核免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面积,且不将该部分建筑面积纳入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申请核免该部分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新增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新增的外墙外保混系统应当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因新增外墙外保温系统而产生建筑边线位置外移与原规划许可图纸不一致的,在竣工规划验收时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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