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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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建议方案(含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节劳动人事管理 (3)

第二节人力资源规划管理 (7)

第三节人力资源招聘管理 (10)

第四节人力资源培训管理 (15)

第五节人力资源薪酬管理制度 (19)

第六节人力资源考核管理制度 (22)

附件1:部门绩效计划表 (25)

附件2:《部门绩效计划表》填写说明 (25)

附件3:员工绩效计划表 (27)

附件4:《员工绩效计划表》填写说明 (28)

第七节薪酬考核方案二 (28)

第一节劳动人事管理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制度,逐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为生产、营销、管理提供扎实的人力资源保证,促进员工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主体企业(指股份公司、服饰公司、西服厂、衬衫厂、置业公司、进出口公司、时装公司等服装城内企业)聘用的从业人员。

(二)本主体企业员工人事及有关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规外,悉依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休假和请假

(一)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一至三年期合同工假期

1.婚假:五天,发基本工资,奖金不扣。公司赠送(凭结婚证)衬衫二件,优惠供应六折西服一套。

2.丧假:三天,发基本工资,奖金不扣(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及未分家的家庭成员)。

3.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产假三个月。每超假一个月,取消半年幼托费;超假三个月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特殊情况由公司批准可适当放宽。

(2)产假期间(三个月),每月发800元工资,无奖金,超假不发工资。

(3)产假期内企业要求其上班者,除每月800元工资外,按实际工作日计发上班工资。

(4)由公司交纳生育保险的员工,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凭出生证明、产妇病历卡及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障部门领取生养基金,财务部门在领取总额内予以报销。

(5)人流休息六天,放环休息二天,不扣工资和奖金。

4.哺乳期女工每天1小时喂奶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员工如需请假,经办妥手续后方能离厂,否则以旷工论处,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能先行请假者,应用电话或找人向单位主管报告,代办请假手续,否则亦视作旷工论处。

第四条外地员工管理办法

(一)外地员工是指非石矸镇户口而又在其辖区内居住的员工。

(二)外地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好暂住证,否则不予上班。

(三)办证程序:以企业为单位,由人事部门与物业公司联系,并提供有关证件。当地公安机关每月来公司办理暂住证手续。办证费用由各企业支付。

(四)外地员工不再在公司工作,应将暂住证交回公司。否则因此产生的费用从该员工工资中扣除。

(五)住集体宿舍的员工,电费自负,每月交水费、管理费100元,其中60元由所在企业补贴,40元由员工负担。

第五条工人录用基本条件

(一)生产工人,要求18周岁——28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以上(含初中毕业),裸眼视力4.8以上。熟练工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0岁。

(二)一年以下(不含一年)季节工(勤杂工、清卫工等),年龄为:女50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有健康证明。

第六条在全公司内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合同制员工分两种:

(一)季节工:公司聘用从事勤杂工、清洁工等临时性质的短期用工,期限六个月至一年以下(不含一年),企业根据需要可以续聘,但最长不超过连续五年。

(二)有固定期限合同工:合同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企业根据条件和需要可与生产、管理岗位员工签订1—3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考核和企业需要,合格者可以续签。因行业特点因素,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当年1月为界,下同)的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对重要岗位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如确系工作需要,由本人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可另签返聘合同。

第七条辞职、辞退、合同终止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1.有违反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中,未作结论者;

2.犯有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者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

(三)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办理工作移交。

(四)公司因不可抗力停工在1个月以上者,可终止合同,但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当事人。

(五)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六)员工辞职,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部门或各车间主管,经部门或各车间主任认可签字后报各企业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报总经理批准。核准辞职后,应立即办妥移交手续,并可依其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辞职未经批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作除名处理。

(七)凡经各企业总经理批准的辞职员工,在办妥移交手续后,方可结清报酬。

(八)凡未经总经理批准的擅自离职者,不予结算报酬。

第八条任免调动

(一)干部任免

1.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长聘任、签发聘书。

2.全资及控股企业副总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批准,在任命一周内报股份公司备案。

3.全资及控股企业中层干部,由各企业总经理任命,在任命一周内报股份公司备案。

4.干部聘任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由聘任单位发任免文件。

(二)员工调动

员工要求调动工作,须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能调动并报本企业人事部门备案;因工作需要跨越原工作单位的,须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开具调令单至调入单位人事部门,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报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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