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高职院校“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长效机制的研究] 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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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高职院校“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长效机制的研究] 利益共同体》[摘要]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也是实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有效手段和重要途径。但目前的校企合作,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推动力度不够、缺乏利益机制等问题,导致合作难以深入。构建“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长效机制,是解决校企合作瓶颈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问题对策

[作者简介]只海平(1959-),女,河北邢台人,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研究方向为德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王明耀(1956-),男,河北保定人,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机械制造与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富国亮(xx-),男,河北邢台人,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讲师,研究方向为机械设计与高等职业教育。(河北邢台054048)[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xx年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高职院校‘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长效机制的研究与实践探索”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hb11jy019)

[中图分类号]g71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xx)21-0008-03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也是高职院校提高培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因受

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推动力度不够、缺乏利益机制等问题的影响,使校企间的深度合作遇到难以逾越的鸿沟。为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xx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高职院校“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长效机制的研究与实践探索”课题组分别对高职院校、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积极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旨在为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提供借鉴或参考。

一、“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的概念

1.“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的概念及特征。所谓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的“利益”是指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教育利益等。“共同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理性估算的基础上以不同方式结成的类似利益联盟式的行动体,互利共赢是这个行动体中利益不同的双方或多方联合在一起的动力所在。政行企校的“政”即政府,“行”即行业,“企”即企业,“校”即职业院校,“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是指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政府、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以互利共赢为前提,以契约和协议形式建立的相互联系、相互开放、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利益实体或实体联盟,其核心是校企利益共同体,它是校企深度合作的新形式。其特点是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

2.政行企校在共同体中的地位与作用。第一,政府。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政府虽然不参与内在运行和具体项目,但依然是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强有力的推动者。它主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定政策、沟通协

调等方式对校企合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中,政府是主导者和引领者,政府的制度供给是构建利益共同体的关键要素,并主导着制度创新的方向和路径。政府通过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整合、政策制定等方面,为校企合作搭建平台,系统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支撑产业升级的能力,为区域产业发展培养急需的高端技能型人才,达到缓解就业压力、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目标。

第二,行业。行业是连接教育与产业,促进产教结合的桥梁和纽带。行业组织肩负着制定、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参与行业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任务,最了解本行业经济运行、企业发展、市场需求等方面的情况,对企业经济活动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需求预测,专业建设标准,教材课程体系创新,教师和学生企业实践、顶岗实习,技能大赛和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共同体中行业通过发布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进行市场预测预报等,为企业、学校提供信息服务,引导职业教育贴近行业、企业实际需要,为实现专业与产业、企业、岗位对接引线搭桥,并宏观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行业内校企合作,保证产学合作有序进行。

第三,企业。企业是职业教育的坚强后盾和直接受益者。参与校企合作,既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在政行企校利益共同体中,企业和学校互为主体。企业通过共建基地、提供兼职教师、共建专业、接受学生顶岗实习等,全面参与学

院教育教学活动,为企业赢得了可持续发展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同时也为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搭建了资源共享的平台。

第四,学校。高职院校从诞生之日起,就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天然的联系,校企关系本质上体现的是教育与经济的关系,校企合作是教育与经济相结合的具体形式。在利益共同体中,职业院校是合作重要的主体参与者,也是最终受益者。在合作过程中,学校依据企业人才需求规格,把企业岗位技术标准纳入课程体系,与企业共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体系,共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共同管理实习实训,使学校的人才培养与就业岗位实现无缝对接,同时学校教师也在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过程中,提高了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目前校企合作面临的问题与困难

1.国家支撑职业教育的法规、制度不完善。校企合作是推动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动力,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通过立法和政策来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德国的《职业教育法》《手工业法》《企业基本法》《职业教育促进法》《学校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支撑了德国的“双元制”教育模式。澳大利亚的《培训保障法》、政府资助制度,以及政府和行业双重监督职教办学质量等,确保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健康发展。英国的《工业训练法》《就业和培训法》等同样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我国尽管也出台了一系列发展职业教育的法律与政策,如《职业教育法》《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

发展的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但这些法规都比较宏观和笼统,缺乏具体的校企合作准则、规范以及可操作的实施细则,特别是缺乏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政策和税收优惠,导致校企合作遭遇瓶颈。只有从立法的角度把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上升到国家意志,才能真正把合作育人、共同发展落到实处。

2.政府主导、推动校企合作的力度不够。职业教育是跨界教育,校企合作备受政府、院校、企业、学生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关注,并已成为评价职业院校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因行业、企业与教育隶属不同的管理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倡导的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共建高职教育的机制尚未形成。目前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大多停留在自发的状态,各级政府主导、推动缺乏足够的力度,尚未建立协调校企合作的专门机构,未形成完备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虽然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并对校企合作作出明确要求,但仍未制定出规范行业、企业和学校在校企合作中职责、权益的具体法规与实施条例,缺乏推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支持职业教育的具体引导、保障和约束机制。政府的主导与支撑作用缺失,致使校企合作企业冷、学校热,构建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举步维艰。

3.行业的指导作用发挥不充分。近年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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