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制作工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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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总则
1.0.1为加强我公司钢结构生产、技术、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适应建筑钢结构发展的需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工艺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单层、多层、高层等钢结构的制作生产。1.0.2编制参考标准及规范
(1)《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1998
(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3)《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4)《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JGJ82-91
2.0 术语、符号
2.0.1术语
(1)设计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要求和设计变更文件等的统。
(2)材质证明书:由钢材生产部门或销售单位委托有资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某批钢材质量的证明文件。
(3)零件:组成构件或部件的最小单元。如:节点板、翼缘等。
(4)部件:由若干零件组成的单元。如:牛腿、H型钢等。
(5)构件:由零件或由部件和零件组成的钢结构基本单元。如:梁柱、支撑等。
(6)放样:按照技术部审定的施工图,以1:1的比例在样板上划出实
样,求出实长,根据实长制成样板。以样板为依据,在原材料上划出实样,并打上各种记号。
(8)预拼装:为检验构件量否满足安装质量要求而在安装前进行的拼装。
2.0.2符号
采用国家通用标号
a—间距
b—宽度或板的外伸宽度
d—直径
e—偏心距
f—挠度、弯曲矢高
H—柱高度
Hi—各楼层高度
H—截面高度
he—角焊缝计算厚度
l—长度、跨度
r—半径
t—板、壁的厚度
Δ—增量
3.0 基本规定
3.0.1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确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3.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3.0.4 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控制:
(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按本规范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4 建筑钢结构的施工图必须经审查、批准,施工详图应经原设计工程师会签及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批准方可施工。当需要修改时,制作单位应向原设计单位申报,并经同意且签署文件后方能生效。
3.0.5 钢结构在制作前,应根据设计与施工图要求编制制作工艺。制作工艺包括:
(1) 施工中依据的标准。
(2) 制作单位的质量体系。
(3)质量保证措施。
(4) 生产场地的布置,采用的加工、焊接设备和装备。
(5) 制作工人的资质证明。
(6)各类检查项目表格和生产进度计划表。
制作工艺文件应作为技术文件经发包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
3.0.6 钢结构在制作单位应在要时对构造复杂的构件进行工艺性实验。
3.0.7 连接复杂的构件,应根据合同要求在制作单位进行预拼装。
4.0 施工准备
4.0.1 技术准备
(1)图纸会审:与甲方、设计、监理沟通,了解设计意
图。
(2)审核施工图:根据工厂、工地的实际起重能力和运输条件,核对施工中结构的分段是否满足要求。工厂工艺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3)详图设计: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构件详图设计,便于加工制作、安装、包括:
A 构造设计:节点板设计与放样;大跨度行车梁、桁架起拱构造与设计;构件加劲肋、运送单元横隔设计。组合截面构件缀板、填板布置、构造;螺栓群勤苦焊缝群的布置与构造;拼接、焊缝坡口及切槽构造;支撑、支座、刨边及人孔、手孔等细部构造;现场组装的定位、夹具耳板等设计。
B 构造及连接计算:一般连接节点的焊缝长度与螺栓数量计算;小型拼接计算;材料或构件焊接变形高速余量及加工余量计算;起拱拱度、高强螺栓连接长度、材料量及几何尺寸与相贯线等计算。
(4)加工方案及工装设计
A 钢结构加工工艺方案,由制作单位根据施工单位及合同对钢结构质量、工期的要求编制,并经工厂(公司)总工程师审核,经发包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B根据构件特点和工厂实际情况,为保证产品质量和超作方变,应适当设计制作部分工装夹具。
(5)组织必要的工艺实验,如焊接工艺实验,尤其是对新工艺,新材料,要做好工艺实验,作为指导生产的依据。
(6)编材料采购计划。
4.0.2 材料准备
(1)钢结构工程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坚固件、涂装材料等应附有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各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及设计要求。
(2)进场的原材料,除有出厂质量证明书以外,还应按合同要求和有关现行标准在甲方、监理的见证下,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样、检验和验收,做好记录,并向甲方和监理提供检验报告。
(3)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原材料有缺陷,必须经检查人员、主管技术人员研究处理。
(4)材料代用应有制造单位事先提出附有质量证明书的申请书(技术核定单),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报审,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代用。
(5)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熔烧过的焊剂以及生锈的焊丝。焊钉表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裂纹、条痕、凹痕和毛刺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