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及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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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口供的规定: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53条) 2、既要重视供述,也要重视辩解(第50
条,全面收集证据)
3、严禁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 (第50条)
4、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第46条)
最高法《解释》第80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 以下内容:(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 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 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 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 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四)被告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 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 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 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 容进行审查。
第81条:被告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 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 认的;(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 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 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82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 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 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 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 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
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来自百度文库沉默权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英国: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美国: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 作为反对他自己的证人。(第五修正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款 (庚)项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 证:……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 认犯罪。
检举、揭发他人行为的定性?
佘祥林案
佘祥林案的四种口供
控方: 4 月 20 日晚,被告人佘祥林将妻子张在 玉带到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堤堰边,趁张不注意, 从地上检起一块石头打击张的面部,将其打倒在地, 紧接着朝张的头部乱打一阵。张不动弹之后,佘将她 拖至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 绑缚其身后沉入水中。
辩护人:这只是被告的一种口供。我们应该看到, 被告提供的作案口供有 三 种:一是预谋杀妻,另娶 新欢;二是老婆出走,不慎摔死,然后被告才将妻子 尸体沉塘;三是自己没有杀妻。(三种口供相互矛盾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1、虚假的可能性很大。 2、具有反复性和不稳定性。 3、可能反映其他证据难以反映的案件事
英国沉默权制度的新发展
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第34-37条对 沉默权作了限制性规定(埋伏式辩护;嫌疑人拒绝 向警察说明某项具体事实,如被告人身上的物品、 物质或痕迹;拒绝向警察解释为什么出现在某一特 点地点;控方举证完毕,并且达到 “有辩可答” 的情况。
他们没有反对我的基础事实,从而也就开 不出反对我的事实的帐单。因此,他们寄 希望于我自己背叛自己的无辜,然后他们 可以在我言辞的基础上开出对我的指控事 实的帐单。
在我宣誓以前,我想知道使我必须宣誓的 对象究竟是什么。
——李尔本
英国关于沉默权的规定:
You do not have to say anything unless you wish to do so but what you say may be given in evidence. (1994以前的规定)
3、陈述只有在自愿并了解陈述后果的 情况下才可采。
沉默权在英国的产生:李尔本案件:
(1)16世纪末英国采用依职权宣誓制度 (2)1637年李尔本被指控伙同他人从荷兰往英 格兰输入煽动性书籍,并被逮捕
(3)在随后的讯问过程中,李尔本始终拒绝合 作。
( 4)1638年英国法院判决李尔本蔑视法庭罪。 在随后的游街过程中,李尔本公开向群众宣讲强制 自己陈述有罪属于程序正义的不正义。
You do not have to say anything. But it may harm your defense if you do not mention when questioned something which you later rely on in court.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given in evidence. (你没有必要说任何话。但是,如果你被询 问的时候对于某些事项没有提及,而事后你在法庭上引 为辩护理由,那么你的沉默可能会损害你的辩护。你说 的任何话可能被作为证据提出 )(英国1995后的规定)
任何人都无义务 控告自己。
——英国法谚
第八讲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及非法 自白排除规则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和沉默权 三、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
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 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我国通常也称之 为口供。
美国米兰达警告:Miranda v. Arizona(1966)
米兰达警告的例外: 1、个人身份信息的例外 2、公共安全的例外 3、抢救之例外
沉默权(right to silence) 1、不能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陈述; 2、任何人有权拒绝陈述、保持沉默,
并被告知这一权利,并不得作对其不利的 推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口供的规定: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53条) 2、既要重视供述,也要重视辩解(第50
条,全面收集证据)
3、严禁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 (第50条)
4、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第46条)
最高法《解释》第80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 以下内容:(一)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 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 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 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三)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 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四)被告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 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 (六)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 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 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 容进行审查。
第81条:被告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 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 认的;(二)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 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 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82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 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 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 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 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
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来自百度文库沉默权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英国: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美国: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 作为反对他自己的证人。(第五修正案)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款 (庚)项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 证:……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 认犯罪。
检举、揭发他人行为的定性?
佘祥林案
佘祥林案的四种口供
控方: 4 月 20 日晚,被告人佘祥林将妻子张在 玉带到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堤堰边,趁张不注意, 从地上检起一块石头打击张的面部,将其打倒在地, 紧接着朝张的头部乱打一阵。张不动弹之后,佘将她 拖至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 绑缚其身后沉入水中。
辩护人:这只是被告的一种口供。我们应该看到, 被告提供的作案口供有 三 种:一是预谋杀妻,另娶 新欢;二是老婆出走,不慎摔死,然后被告才将妻子 尸体沉塘;三是自己没有杀妻。(三种口供相互矛盾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 1、虚假的可能性很大。 2、具有反复性和不稳定性。 3、可能反映其他证据难以反映的案件事
英国沉默权制度的新发展
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第34-37条对 沉默权作了限制性规定(埋伏式辩护;嫌疑人拒绝 向警察说明某项具体事实,如被告人身上的物品、 物质或痕迹;拒绝向警察解释为什么出现在某一特 点地点;控方举证完毕,并且达到 “有辩可答” 的情况。
他们没有反对我的基础事实,从而也就开 不出反对我的事实的帐单。因此,他们寄 希望于我自己背叛自己的无辜,然后他们 可以在我言辞的基础上开出对我的指控事 实的帐单。
在我宣誓以前,我想知道使我必须宣誓的 对象究竟是什么。
——李尔本
英国关于沉默权的规定:
You do not have to say anything unless you wish to do so but what you say may be given in evidence. (1994以前的规定)
3、陈述只有在自愿并了解陈述后果的 情况下才可采。
沉默权在英国的产生:李尔本案件:
(1)16世纪末英国采用依职权宣誓制度 (2)1637年李尔本被指控伙同他人从荷兰往英 格兰输入煽动性书籍,并被逮捕
(3)在随后的讯问过程中,李尔本始终拒绝合 作。
( 4)1638年英国法院判决李尔本蔑视法庭罪。 在随后的游街过程中,李尔本公开向群众宣讲强制 自己陈述有罪属于程序正义的不正义。
You do not have to say anything. But it may harm your defense if you do not mention when questioned something which you later rely on in court.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given in evidence. (你没有必要说任何话。但是,如果你被询 问的时候对于某些事项没有提及,而事后你在法庭上引 为辩护理由,那么你的沉默可能会损害你的辩护。你说 的任何话可能被作为证据提出 )(英国1995后的规定)
任何人都无义务 控告自己。
——英国法谚
第八讲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及非法 自白排除规则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和沉默权 三、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
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 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我国通常也称之 为口供。
美国米兰达警告:Miranda v. Arizona(1966)
米兰达警告的例外: 1、个人身份信息的例外 2、公共安全的例外 3、抢救之例外
沉默权(right to silence) 1、不能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陈述; 2、任何人有权拒绝陈述、保持沉默,
并被告知这一权利,并不得作对其不利的 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