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耕地类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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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本办法施行后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审批用地时确定的面积、期限、要求,在停止使用或塌陷稳定后两年内予以复垦利用,逾期不复垦的,从第三年开始,处每公顷每年3000-15000元的罚款;虽已复垦但经两次验收仍达不到复垦标准的,责令限期达到复垦标准,并可处以每公顷2000至5000元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除自然灾害外,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பைடு நூலக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3.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4.逾期不复垦
1. 用地单位和个人不按审批用地时确定的面积、期限、要求,在停止使用或塌陷稳定后两年内没有予以复垦利用。
(三)破坏耕地类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指南
违法
名称
表现形式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非法占用、破坏耕地
1.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
2. 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3. 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2.占用、破坏基本农田
1.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
2. 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活动。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1. 从第三年开始,处每公顷每年3000-15000元的罚款;
2. 虽已复垦但经两次验收仍达不到复垦标准的,责令限期达到复垦标准,并可处以每公顷2000至5000元的罚款。
5.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1. 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不符合《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规定之一。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2.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为因素导致水土流失等造成需要复垦的土地,有关部门已向土地的破坏者征收治理费的,应当负责土地复垦。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复垦费。
第十条 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土地之前,应和当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签定复垦协议。复垦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复垦的面积;
(二)复垦的标准;
(三)复垦的期限。
1.《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
第十条 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经济条件优化设计方案,努力提升补充耕地的等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1.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四条一款、第十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已经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自行复垦。不能自行复垦的可以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复垦。不愿自行复垦,也不愿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的,必须向当地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
3.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充耕地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1.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2.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1. 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不缴纳土地复垦费;
2. 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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