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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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
选拔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实现跨越式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引领作用,促进我院学术梯队的形成和优化,加快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步伐,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采用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每3年进行一次遴选,期中如遇特殊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中学科指教育部颁布的《授予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内的学科。
我院所有二级学科可按本办法选拔1名学科带头人(可空缺),已获得省级重点(支持)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科研实验平台、省级科技创新团队或教学团队、省级以上教学示范中心(基地)等,可增设1名学科带头人(可空缺)。
第四条选拔原则
一、德才兼备的原则。
选拔对象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和良好的学科、专业素养。
二、注重实绩的原则。
选拔对象应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中业绩突出,在全面考察的同时,强调以工作业绩的大小来确定人才水平和能力高低。
三、与学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选拔必须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相结合。
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
选拔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第二章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申报条件
第五条学科带头人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能起引领示范作用;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队精神;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动态,能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对学科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能对本学科发展提出指导性
意见;有较强的学术交流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二、职称条件:正高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学术水平高、成果突出的副高职称。
三、年龄条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教学条件:近五年来主讲过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2门以上,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望。
五、学术条件:近五年科研积分达1100分及以上;学术水平高、成果突出的副高职称科研积分需达到3300分及以上。
第六条学术带头人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起指导带头作用;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队精神;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有较强的学术交流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二、职称条件:正高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学术水平高、成果突出的副高职称或中级职称。
三、年龄条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教学条件:近五年来主讲过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2门以上,教学效果良好。
五、学术条件:科研积分达800分及以上;学术水平高、成果突出的副高职称科研积分需达到1600分及以上;成果突出的中级职称科研积分需达到2400分及以上。
第七条青年学术骨干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敬业爱岗,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队精神;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学术交流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二、职称条件:副高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成果较突出的中级职称。
三、年龄条件: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四、教学条件:近五年来主讲过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2门以上,教学效果良好。
五、学术条件:科研积分达500分及以上;成果较突出的中级职称科研积分需达到800分及以上。
第三章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的
选拔与聘任程序
第八条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的选拔程序
一、申请者须填写《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本学科所在系对申请者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成果等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材料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对各学院(部)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院学术委员会评议。
四、院学术委员会评议,产生建议名单,向全院公示7天,无异议者,提交院长办公会最后审定。
第九条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的聘任程序
一、院长办公会对建议名单进行最后审定,产生拟聘任名单。
二、学院与被聘任者签订工作协议书。
第四章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的
工作职责及目标任务
第十条学科带头人的工作职责及目标任务
一、凝练学科研究方向,使其具有鲜明的特色和明显的优势,并完成重点学科建设任务。
三年期满将领衔的一级学科(或其中的方向)、二级学科、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等建设成省级重点学科(特色重点学科、重点学科、重点支持学科)、人文社科基地、优秀科技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等,已经具备的需要进一步保持或升级(重点支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支持类项目);或将领衔的学科建设成院级重点学科。
二、负责所在学科的学术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经费使用等及学术带头人的培养指导工作。
三、任期内至少立项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含自筹经费项目)。
四、每学年面向本专业师生至少作2次反映学科前沿状况的学术报告。
五、聘期内不间断地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的提高,所指导的青年教师人均发表论文2篇以上;指导学生科研和毕业论文。
六、每学年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七、任期内科研积分至少2000分,科研成果必须与学科方向相一致;教学积分至少500分(对于个别科研型人才,有国家级项目立项,属于学院照顾安排少上课的教师,可以用科研积分抵教学积分)。
第十一条学术带头人的工作职责及目标任务
一、协助学科带头人开展学科建设工作。
二、每学年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完成教学工作量,
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三、每学年面向本专业师生至少作1次反映学科前沿状况的学
术报告。
四、聘期内不间断地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的提高,所指导的
青年教师须发表论文2篇以上;指导学生科研和毕业论文。
五、任期内至少立项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含自筹项目)。
六、任期内科研积分至少1600分,科研成果必须与学科方向相一致;教学积分至少400分(对于个别科研型人才,有教育部及以上的项目立项,属于学院照顾安排少上课的教师,可以用科研积分抵教学积分)。
第十二条青年学术骨干的工作职责及目标任务
一、协助学科、学术带头人开展学科建设工作。
二、每学年承担2门以上课程(兼职教师和专业课程所限教师
承担1门以上)的讲授任务,完成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高,教学
效果好。
每学年至少举行1次示范性公开课,担任学生毕业论文和
学生科研的指导教师。
三、任期内至少立项1项厅级或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不含自筹经费项目)。
四、任期内科研积分达1200分,科研成果必须与学科方向相一致;教学积分至少400分(对于个别科研型人才,有省级及以上的项目立项,属于学院照顾安排少上课的教师,可以用科研积分抵教学积分)。
第五章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的考核及待遇第十三条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实行任期考核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三年为一个周期。
每三年考核期结束后均重新择优遴选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
上届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考核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下届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的遴选。
第十四条学科带头人的待遇
一、学院对选拔出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每位学科带头人每年拨给20000元奖励经费,其中12000元作为津贴,8000元用于学科建设、学科规划、学科建设会议、青年教师培养(已为院级重点学科的,由已下拨的经费中支付)。
三、对每位学术带头人每年拨给8000元奖励经费,其中5000元作为科研补助,3000元用于团队建设。
四、对每位中青年骨干每年拨给5000元奖励经费,其中3000元用于科研补助,1000用于学术交流,1000元用于版面费和课题申报费等。
第十五条每年完成任期内科研积分和教学积分的三分之一为年度考核合格,发给当年相关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当年奖励。
三年任期满综合考核不合格者,不享受奖励,并从个人绩效工资中扣回已兑现的奖励。
第十六条三年聘任期满,由科研处牵头,会同教务处、人事处根据制订的考核细则分别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所签订《工作协议书》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
完成《工作协议书》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为合格等次,未完成《工作协议书》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七条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二、学术不端,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四、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不宜再做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术骨干考核的程序
一、填写《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或青年学术骨干考核登记表》。
二、本学科所在系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的职责履行和工作实绩及学科发展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考核结论,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审核。
四、院学术委员会评议。
五、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公示后,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所在系申请复议,当事人所在系须在5日内提出复议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如本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在公示期限内群众提出疑(异)议的,由学院科研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休产假,产假期间的教学任务可适当减免。
二、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外出进修、培训以及委派到其它单位挂职、支教、扶贫超过半年的,其留学、进修、培训、挂职、支教和扶贫期间的教学任务可减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的科研积分以《六盘水师范学院科研
成果积分办法》(试行)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