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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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适应高等教育的改与发展,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的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经我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到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申请入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按期缴清学费等款项。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对不按期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超过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或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证遗失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学校学生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第二章请假与考勤第五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那么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安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开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建立培养合格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文化和安康复查。

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环节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追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不能坚持,经附属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到达安康标准者,本人申请,附属医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可保存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学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料。

1、因故不能如期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否那么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一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凡休学、停学、保存入学资料、保存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

3、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先到校财务处按规定交清本学年的学杂费,凭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报到,否那么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所修课程无效。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讲学生仅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坚持以生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例外。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以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3—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经校医院同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等慢性病的新生可留校学习,在校期间治病医疗费自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贵州省学籍管理细则

贵州省学籍管理细则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开发“系统”省级管理个性化应用功能,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其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运用“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所属学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总体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组织查阅本院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高考录取情况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离校治疗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医院证明,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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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

不请假者,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

学生自动离校,经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5)转出学生需向原校交回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证明材料。

(6)对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班主任及科任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8、凡因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离开自己户口所在地到异地借读,且借读地又有亲友能履行监护人责任的,经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或家长书面申请,并持接收借读学校证明,经同意后,学校可办理借读手续。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我校的新生,必须持《XX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招就办)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请假者,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招就办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由校医院组织逬行健康复查。

审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由各学院建立学生学籍卡。

审查、复查不合格者,由所在学院写出书面林料,经学生处会签,招就办审核,报学校领导, 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经查实,由所在学院提岀意见,学生处会签,交招就办或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

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錯,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出具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证明,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1. 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应到学校计财处缴清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第二学期开学时凭学生证直接到所在学院办理。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时间:2013-01-02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四章考勤第五章课程与学分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章违纪和作弊的处理第八章补考、缓考、免考与重修第九章休学与复学第十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一章留级与退学第十二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是本院本、专科学生必须遵守的学习规范和准则。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条全日制专科专业一般为三年,本科专业一般为四年。

第四条本、专科学生在学院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应征入伍除外)。

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请假,并经学院批准。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到者,除因不可抗因素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办理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原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不宜在学院学习的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系上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院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各种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复查合格,可随下一年度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六盘水师范学院

六盘水师范学院

六盘水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通知各系、各部门:《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已经2014年第21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7日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各系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二章指标体系第四条测评体系由“思想品德修养”、“专业知识与技能”、“职业发展素养”三个一级指标、十四个二级指标和三十九个观察点组成。

“思想品德修养”占体系总分的20%;“专业知识与技能”占体系总分的60%;“职业发展素养”占体系总分的20%。

(一)“思想品德修养”测评指标:思想品德修养定性测评指标分为政治素质、健康人格、法制观念三方面;思想品德修养定量评价指标分为加分项和减分项。

1.“思想品德修养”定性评价指标思想品德修养定性评价指标2.“思想品德修养”定量评价指标加分项:(1)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党员”、“优秀团员”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市院级、分院级分别加8分、5分、2分、1分。

(2)获“先进党支部”、“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等集体荣誉的主要干部和成员分别加分,按照国家级、省级、市院级、系级四个级别分别加3分/1.5分、2分/1分、1分/0.5分、0.5分/0分。

(3)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无偿献血或拾金不昧表现突出受表彰者,国家级、省级、市院级、系级分别加10分、6分、3分、1分。

(4)获得“优秀青年志愿者”、“暑假‘三下乡’活动积极分子”等单项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市院级、系级分别加10分、5分、2分、1分。

(5)主持人、礼仪大赛等风采大赛获奖者,国家级(1-3等及优秀奖)、省级(1-3等及优秀奖)、市院级(1等奖,二等奖以下)、分院级分别加7,6.5、6、5.5分,5、4.5、4、3.5分,3、1分,0.5分。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时间:2011-10-25 浏览次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教学司〔2008〕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三年制专科、四年制本科各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根据所修专业(学科)情况合理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评定奖学金,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助学金、奖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印发六水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六水师范学院

师院通字〔2012〕127号关于印发《六盘水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和《六盘水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院属各系、各部门:《六盘水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六盘水师范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6月27日院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六盘水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的管理工作,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改善和优化人才队伍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和知识结构,提升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规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攻读学历学位的基本原则1.按需选派、学用一致的原则。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学科专业建设结合,除因开设新专业急需外,一般要求专业对口,确保学成归来后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

2.统筹规划、分期分批的原则。

根据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批次的选派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3.着眼未来、择优培养的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优先选派工作业绩突出、发展潜力较大、能在未来学科专业建设中担当重任的中青年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4.在职为主、兼顾脱产的原则。

坚持在职为主,以不影响当前的教学工作为前提,适当考虑脱产和半脱产攻读。

5.严格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

既注重攻读前的选拔考核,又注重就读中的跟踪考察,更注重学成后的实效考核。

6.公费与自费相结合的原则。

教职工攻读博士(委托培养)学历学位,学校给予资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四条攻读学历学位的形式包括:在职或半脱产攻读学历学位、脱产攻读学历学位。

第五条申报攻读学历学位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安心本职工作,身体健康;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管理、科研等工作任务,效果良好;上一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1)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1)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四章考勤第五章课程与学分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章违纪和作弊的处理第八章补考、缓考、免考与重修第九章休学与复学第十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一章留级与退学第十二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是本院本、专科学生必须遵守的学习规范和准则。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条全日制专科专业一般为三年,本科专业一般为四年。

第四条本、专科学生在学院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应征入伍除外)。

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请假,并经学院批准。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到者,除因不可抗因素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办理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原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不宜在学院学习的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 由本人申请,系上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院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各种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复查合格,可随下一年度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关于印发六盘水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六盘水师范学院

师院通字〔2013〕71号关于印发六盘水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院属各系、各部门:《六盘水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第14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盘水师范学院2013年7月30日六盘水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根据所修专业(学科)情况合理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评定奖学金,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助学金、奖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第二条新生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新生报到日期两周不报到,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条新生如因患病、意外受伤或者父母患病确实需要本人照顾等原因需延期报到,应及时向所属二级学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由二级学院报学校批准。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但仍在新生报到日期后两周内报到者,按旷课处理。

新生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客观因素造成不能按时报到,可在该因素消除后持有关证明及时到校报到,经核实后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新生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可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后两周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以学年为单位)。

新生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入伍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需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属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给予重新办理,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应当在学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各二级学院将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统汇总后报给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相关要求完成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2020年教育科学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方案【模板】

2020年教育科学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方案【模板】

2020年教育科学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为确保转专业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盘水师院发〔2017〕58 号)、《六盘水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师院发〔2019〕48号)、《六盘水师范学院关于制定2020年学生转专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根据《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六盘水师院发〔2019〕48号)文件要求及我院实际情况,成立了教育科学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教学科研科,由李海君任办公室主任。

其具体职责为: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实施方案(包括转出、转入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接受学生咨询、报名,以及提出拟转出、转入学生名单等。

第三章转专业的条件一、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一)全日制本科一年级、二年级在籍学生,其中二年级学生实行降级转专业;(二)注册手续齐备,缴清转出专业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三)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四)身心健康,符合转入专业相关条件要求;(五)学生确有兴趣或专长(通过校级及以上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或有能支撑兴趣、专长的相关材料等),通过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并经转入学院组成专家组认定。

二、转专业的限制性条件:(一)入学未满一个学期的学生;或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学生;(二)艺术类、体育类、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三)艺术、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体育类专业不能互转;(四)音乐、美术、体育、舞蹈类专业不能互转;(五)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三、具备下列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校长(或副校长)批准,可以转专业:(一)因身体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二)休学后复学或降级学生,原修读专业已被取消或修读专业无对应年级;(三)休学创业、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
•【字号】黔教基发〔2014〕90号
•【施行日期】2014.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教基发〔2014〕90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贵大附中、贵州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贵州实验中学:
为提高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服务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现将我省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宣传,营造细则实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认真开展《细则》的学习宣传,使《细则》家喻户晓,营造《细则》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学习,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采用集中
学习、专题宣讲等形式加强对《细则》的学习和理解,使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熟悉《细则》,学籍管理员能熟练掌握《细则》。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以《细则》作为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依据,明确自身职责,责任到人,完善各级管理办法,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学籍管理,务实高效的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附件: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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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时间:2013-01-02六盘水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四章考勤第五章课程与学分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章违纪和作弊的处理第八章补考、缓考、免考与重修第九章休学与复学第十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一章留级与退学第十二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是本院本、专科学生必须遵守的学习规范和准则。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三条全日制专科专业一般为三年,本科专业一般为四年。

第四条本、专科学生在学院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应征入伍除外)。

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请假,并经学院批准。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到者,除因不可抗因素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办理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原户籍所在地。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不宜在学院学习的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系上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院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各种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复查合格,可随下一年度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的有关规定,缴足各项应交费用后,持交费凭证和本人学生证到学生所在系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未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不享受在院学生正常的学习待遇。

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学院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

对每学期按时注册的学生,学院在每学年第一学期9月底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的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未按学院规定进行学期注册的学生,不予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四章考勤第十条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

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由辅导员负责统计。

(二)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学生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学院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需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二)学生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分管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需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三)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分管系主任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四)学生请病(事)假的医院疾病证明书、请假单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生所在系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课程与学分第十二条学院各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以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相应课程和实践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实践课。

(二)选修课是为了扩大的学生的知识面,拓宽专业领域,并反映学生的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全院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种。

第十四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一般课程以每18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践教学课(含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社会实践等,以1周或22-28课时计1学分);公共体育课为4学分。

第十五条各本科专业毕业学分为160-180学分。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学生原则上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学习。

第十七条为保证培养质量,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系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采用不同的考核形式;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应提前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八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补考成绩采用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两种方式。

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军事理论、军事训练等一律采用等级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

进行综合成绩评定和计算时,优秀为90分,良好为80分,中等为70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考试科目按百分制计、考查科目以50分计算)。

第十九条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占70%左右)和平时成绩(占30%左右)综合评定。

学科教学论及技能训练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各占50%。

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完成课内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上课考勤、实验、实习、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条所有课程需按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的学习并且考核成绩均需取得60分(或及格)及其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

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或对考核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院教务处申请复查,过时不再办理。

任课教师所在系应在接到教务处复查通知后的一周内组织查阅试卷。

如阅卷无误,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给出明确的复查结论;如阅卷有误,教师应首先在学生试卷和《六盘水师范学院成绩登记册》上订正成绩,并写出书面说明,任课教师所在系签署意见,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处长签字后,由成绩管理员负责更改。

并由教师所在系负责向学生进行必要的解释。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应按规定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考核成绩载入教务管理系统和教学档案,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根据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跨校修读课程的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及学分由教务处予以认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一)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二)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三)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但未取得合格(及格)成绩。

第二十四条擅自不参加考核皆以旷考处理。

对于学生旷考的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分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学院视其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同时视其处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和毕业前补考机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学籍。

第七章违纪和作弊的处理第二十六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学生,按累计学时多少作如下处分:1.累计旷课达到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累计旷课达到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累计旷课达到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累计旷课达到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以上者,劝其退学,否则开除学籍处分。

(二)每学期开学时超过两周无故不报到,或未请假离校两周或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两周,作退学处理。

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由学院下发处分决定书。

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请学院,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院下发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并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不按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调换或挪动座位的,且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加以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在监考人员清场后,在其座位发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使用自备答题纸、草稿纸或互借文具、稿纸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到考试规定的结束时间,不按监考教师要求立即停止答卷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五)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记过处分;(七)将试卷、草稿纸带离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八)携带电子设备或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未按监考教师要求关闭并放在指定地点的,给予记过处分;(九)在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随意进出考场者,给予记过处分;(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三)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均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六)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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