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我校本科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我校录取的学生,须持《云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属学院(部)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由各学院(部)、学生处和校医院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分别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和健康复查。
经复查合格,且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关于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通知
关于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通知胡小琴 2021-06-07 11:42:46校属各教学单位:根据《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发【2019】249号)与《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发【2019】253号)文件精神,及《2020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云南财经大学专业分流专业分科类别及需对应学期修读课程》的规定,现将2020级本科学生专业分流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分流的条件1.完成需分流专业的先修课程(详见《2020本科培养方案》)。
2.跨大类专业分流: 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无不及格记录,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以上,在专业排名前30%(含),可申请跨大类自主选择专业。
若不足30%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实有人数予以分流。
3.大类内部专业分流: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无不及格记录,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5(含)以上,在专业排名前35%(含),可申请在大类内部自主选择专业。
若不足35%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实有人数予以分流。
二、凡符合专业分流条件的学生填写《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2020级专业分流审批表》(见附件1)(此表可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通知公告”下载),各学院根据《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发【2019】253号)的规定,对学生学分绩点及专业排名比例进行审核。
三、由于转入专业班级容量有限,符合专业分流条件的学生可以填报两个转入专业。
学校将根据专业容量统筹专业分流,根据学生个人志愿顺序,按照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择优选拔。
四、申请专业分流的学生于7月12日将签署好“转出学院审批意见”的《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2020级专业分流审批表》交所在学院,各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后填写《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2020级专业分流汇总表》(见附件2),于7月16日上午11:00前将材料报教务处教务科。
云南财经大学规章制度
云南财经大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云南财经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必须遵守和执行。
第三条学校规章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四条学校规章制度实施由学校领导班子负责,学校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
第二章学习和教学第五条学校倡导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学生应按时到校听课学习,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和逃课。
第六条学生应保持一定的学习积极性,不得抄袭、作弊,严禁在考试中使用作弊器材。
第七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尊重教师和同学,不得影响他人学习秩序。
第八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守教学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提高教学水平,做到教书育人。
第九条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生评教制度,学生对教学质量有异议可通过评教反映情况,并有评教结果作为教师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环境。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严禁学生违纪和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管理,不得在校内进行违规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保卫处,保卫处负责学校安全和秩序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和志愿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四章财务和资产管理第十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预算控制和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要加强对校内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保障校园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九条学校严禁擅自挪用公款和盗窃学校财产,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校园卫生和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员工的健康安全。
云南财经大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1991年),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云南财经大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置的学科专业、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凡是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达到各级学位规定学术水平的申请人,都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除了履行与国外大学联合培养协定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构成和职责(一)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委员由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人数不少于21人,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委员人数,但委员总人数须为奇数。
(二)职责1.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重要规章制度;2.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3.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4.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5.审定学校优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6.确定评选省级和全国优秀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7.做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8.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构成和职责(一)构成学校设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不少于5人,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委员人数,但委员总人数须为奇数。
主任委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委员由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为人正派、身体健康、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组成,每届委员任期三年。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注:以下内容为人工智能根据给定主题生成的文章,并非真实存在的规定。
2024年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学籍注册、变动和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管理,提高学生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籍注册是指本科新生按照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后的正式注册手续,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确立学生的学籍信息,取得学籍资格的过程。
第四条学籍变动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开除等原因导致学籍发生变动的行为。
第五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本科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奖惩信息等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和管理的活动。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严格原则,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权和教育权益,加强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七条学籍注册是全日制本科新生入学后进行学籍注册的必要手续,也是确认学生身份、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学籍注册应当遵循诚实、公正、自愿原则,新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学籍注册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新生自主招生计划的注册时间另行安排。
第十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接收新生报到,审核新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在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新生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新生发放学生证、分配学号并在学生档案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学籍注册后,学生享有与其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有关的教育教学服务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的学籍发生变动:(一)转专业;(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开除。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院教发〔2005〕222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退学者,按退档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于下一个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专业班),并由所在院(系)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配备指导教师和班主任。
指导教师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负责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选课、学习以及拟定个人培养计划。
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从事科研实践和参与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从事科研实践和参与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发[2009]6号为了提高我院各专业本科生综合素质,培养本科生科学研究兴趣和科研创新能力,拓宽本科生学习专业知识和了解学科发展前沿的渠道,促进学术交流,营造学术氛围,保证我院各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学校对我院特色试点专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学科专业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制定依据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院教发[2005]222号)2、《云南财经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管理规定(试行)》(院教发[2005]75号)3、《云南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办法》(院教发[2005]76号)4、《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学生个人素质量化考评办法(试行)》5、《云南财经大学关于假期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若干规定》(院教字[1990]21号)6、《云南财经大学关于学生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的暂行规定》(院教发[1997]40号)7、《公共管理学院学生个人素质考评办法》(院发[2008]01号)8、公共管理学院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二、科研实践管理(一)科研实践范围我院本科生主持或参与以下学术科技活动,即视为从事科研实践:1、“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2、“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3、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4、校内外学术会议(须提交参会学术论文)5、在各类报、刊(含校内交流资料)上发表论文6、参与学院教师主持的科研课题(须有指导老师证明)7、职业生涯规划大赛8、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9、与专业相关的社会调查与实践(须提交调查或实践报告)10、校、院两级认可的其他学术科技活动另外,学院鼓励本科生以班级或学院为单位,开展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和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学生参与跨学院、跨学校和跨省域的学术交流。
(二)任务1、我院本科生大学四年期间必须以主持人或参与人身份分别从事“科研实践范围”内(其中第9类“与专业相关的社会调查与实践”除外)所包含的任意一项学术科技活动,多参与不限。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云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我校本科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我校录取的学生,须持《云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属学院(部)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由各学院(部)、学生处和校医院按照招生有关规定分别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和健康复查。
经复查合格,且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入学前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云南财经大学毕业条件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8 更新时间:2009-12-17字体:小大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经世致用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退学者,按退档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一)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于下一个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因特殊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四条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专业班),并由所在学院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配备指导教师和班主任。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教发〔2012〕105号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为促进我校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总体方案》,学校对云南财经大学《本科生中期分流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2.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审批表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专业分流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云南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总体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指导思想是:因材施教,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通过严格的选拔制度与程序,依托我校经、管、文、法、理、工、艺术学科交叉优势,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创造良好的学风。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第四条学校实行二次专业分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专业分流一次。
第五条我校本科一、二年级学生可分别在第二学期末和第四学期末申请专业分流,专业分流形式:一是学生在所在学院内自主选择专业和分流;二是学生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和分流。
第六条自主选择专业分流的条件(一)在第二学期末,学生申请专业分流的条件:1.思想品德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无补考、重修记录,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含2.5),每个专业班达此标准的学生可以在本学院内自主选择专业,每个专业班学院内分流人数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
若有超过20%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予以选拔;若不足20%的学生达到此标准,按实有人数予以分流。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告知书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告知书你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本科基本学制四年,按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最短不低于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有关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如下:一、云南财经大学本专科学生考试规则(摘要):第三条云南财经大学课程考核的方式主要有笔试、上机考试(以下简称机试)和口试三种;考试方式分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两种。
第四条学生应携带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按安排的时间、地点参加规定课程的考试,入座后将证件置于桌面左上方备查。
学生证遗失的学生需出示学校学生处的证明或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开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上应张贴该生近期照片,签注班主任意见,学院领导签字盖章;身份证遗失的学生需要出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证明后方可参加考试。
凡未带规定证件的学生,不准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
第五条笔试规则(一)参加考试的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排定座位号单人单座就坐,并听从监考教师的座位调整。
考试中不得擅自挪动座位,更不得串考场参加考试。
(二)开考30分钟后未进入考场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资格,按无故缺考处理;已进入考场的考生,必须在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三)参加考试的学生,除携带考试必要的文具(钢笔、圆珠笔、直尺等)之外,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包括书籍、资料、笔记本、纸张、书包等)进入考场;已携带进入考场的必须在开考前存放于指定位置。
当堂开卷考试时可携带教师指定的参考资料、书籍,但不准借用他人笔记或复习资料,不得抄袭或请他人代答试卷。
(四)考试中不得使用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某些科目经主考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一般不得互借文具。
(五)不得将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词典、掌上电脑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也不得作为计时工具使用。
确因疏忽带入的必须在考试前关闭电源并交监考教师。
(六)考生拿到试卷后,应首先填写姓名、学号、学院、专业、年级、班级,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答题。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九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请假。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但未达到休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达到休学条件的,按休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院(系)领导批准。
学生一学期内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
需要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各院(系)应妥善保存。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课程选修、重修、自修、免修与缓考第十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一条自修与免修:1.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通过自学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在每学期的第11、12、13、14周预选好下一学期的课程后,可向任课教师提出自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及指导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达85分(含85分)以上者(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按实际考试成绩计;成绩未达85分者应重新修读。
被准予自修者须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70%缴纳学费。
2.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足以证明其掌握了某门(或几门)课程要求的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所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如CET-4成绩单等),可以申请免修、免考。
学生应填写《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及附有关证件原件,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云南财经大学章程
云南财经大学章程序言云南财经大学的前身是始建于1951年的云南省财政干部学校,1981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云南财贸学院,1995年由云南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属重点大学,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云南财经大学。
2013年获批为博士授权单位。
学校秉承根植云岭、服务边疆的传统,弘扬自强不息、敢为人先的云财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求实创新、引领社会的追求,尊重独立人格与学术自由,鼓励价值创造与责任担当,致力于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经世致用人才。
学校的发展定位是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区域性高水平财经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活动有章可循,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云南财经大学,英文译名为“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中文简称为“云财大”,英文缩写“YUFE”。
学校代码是10689。
学校网址是。
第四条学校注册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237号,实行多校区办学。
第五条学校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机关为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举办者应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及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学校积极探索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不断壮大学校办学实力。
第七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办学原则。
第十条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行使自主招收各类学生,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开展合作办学,自主设置内部组织管理机构,自主评定职称,自主聘用教职员工,自主调整收入分配等办学自主权。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经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 1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在新生入学后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二)因开展创业等,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三)因参军入伍,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开展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2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的,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复学的,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
云南财经大学文件校学发〔2012〕136号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校属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客观地评价和反映我校本科学生在校表现及综合素质情况,更好地培养基本素质好、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经世致用人才。
学校研究制定了《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同时,要求各学院组织全体在校学生认真学习,熟悉并掌握办法相关条款和具体规定,以便于办法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3.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4.云南财经大学英才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培养基本素质好、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经世致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目标导向。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力求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20%、60%、20%。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行政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
其他层次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基本素质的测评由班级测评小组(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议计分,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再经测评小组评议核实,并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院教发〔2005〕222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退学者,按退档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于下一个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专业班),并由所在院(系)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配备指导教师和班主任。
指导教师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负责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选课、学习以及拟定个人培养计划。
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本科生留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1月18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毕业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修业年限第四条我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及专升本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
第五条根据学分制管理要求,学生可提前一年或者最多延长两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及健康等复查。
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各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进行。
复查有疑问的由学校招生办公室予以核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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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院教发〔2005〕222号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敢于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复合应用型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取得学籍而要求退学者,按退档处理。
凡属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包括入学后新患疾病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于下一个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查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按专业编班(专业班),并由所在院(系)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配备指导教师和班主任。
指导教师一般由专业教师担任,负责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选课、学习以及拟定个人培养计划。
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属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向所属院(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最短不低于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
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凡符合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不能在正常学制内(四年)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三章考勤第八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军训、时事政治学习以及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都要进行考勤。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
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军训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8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旷课累计达8~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2)旷课累计达16~23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旷课累计达24~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一学年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
第九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请假。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有校医院证明。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但未达到休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达到休学条件的,按休学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院(系)领导批准。
学生一学期内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必须及时向班主任销假。
需要续假的,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请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各院(系)应妥善保存。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课程选修、重修、自修、免修与缓考第十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第十一条自修与免修:1.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通过自学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在每学期的第11、12、13、14周预选好下一学期的课程后,可向任课教师提出自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及指导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负责人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
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达85分(含85分)以上者(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绩点按实际考试成绩计;成绩未达85分者应重新修读。
被准予自修者须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70%缴纳学费。
2.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足以证明其掌握了某门(或几门)课程要求的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所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如CET-4成绩单等),可以申请免修、免考。
学生应填写《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及附有关证件原件,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被批准免修者按学校财务处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生单位学分学费标准的70%缴纳学费。
免修课程学期成绩绩点以3.5记。
3.因转专业、转学或其他原因,先前取得现学专业课程体系中某门(或几门)课程学分,而课程教学要求又大体相当者,可申请免修、免考,该课程学费免缴。
若课程不同,则原专业所学课程的学分可以抵转入专业的专业方向性课程和全校性选修课程学分。
新专业未修课程应予补修。
4.政治理论课、品行修养课、国防教育与军训课、劳动课、体育课、实验课或技能操作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以及综合考试、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不得申请自修或免修。
第十二条重修:1.学生修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补考。
补考安排在开学后三周内进行。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申请补考一次,如学生申请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必修课必须重修。
任选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准补考,可以重新选修、改修或放弃修读。
学生补考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登录。
2.课程重修必须在后续一学年内进行,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实际考核成绩登录。
3.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实践环节的考核课程不及格,不能重考,必须重修。
4.重修课程按学校公布的当年各类学科课程单位学分缴费标准缴费。
第十三条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1.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院(系)领导批准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缓考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得重考,须重修。
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2.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特殊原因确需缓考时,学生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
第五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自行选修的课程的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口试或设计、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及有条件的课程实行教考分离。
除本科主干公共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采取闭卷考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长(系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学完某门课程并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我校课程成绩采用百分计分制和学分绩点制记载,60分为及格。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构成,具体比例为2:2:6。
有关课程考核的具体规定按《云南财贸学院课程考核办法》执行。
百分计分制、学分绩点制的关系如下: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①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②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学业成绩登录、查询由课程归口的各系(院)、部负责。
第十八条擅自缺考者,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擅自缺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院长(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十九条考试作弊的学生,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组织作弊、请人代考或代别人考试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次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获得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因身体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上体育课者,本人申请,学校医院证明,经体育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由体育部安排参加保健班上课。
第六章休学、停学、复学与退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1.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2.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连续两学期所获学分总数低于40学分者)。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文件后方可休学。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休学报告,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期保留其学籍。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由学生自理。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由医院出具证明,本人填写“云南财贸学院休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5.休学学生的补贴、医疗费、贷学金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困难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属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
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保留学籍停学一年。
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停学两年。
学生保留学籍停学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属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停学、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期满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