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文件和规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中小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和监控的工作。
学籍管理是中小学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确保学生的学习、发展和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总计约____字。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
学籍管理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 功能原则。
学籍管理要以学生的入学教育、在校学习和毕业就业为主要功能,确保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益。
3. 综合性原则。
学籍管理要综合考虑学生的素质、学业、身心等多方面因素,不仅注重学生的成绩表现,更注重全面发展。
4. 先进性原则。
学籍管理要根据教育发展的要求,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高学籍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学籍管理的内容1. 学籍登记。
中小学要对每一名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入学时间、班级分配等。
学籍登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学籍记录。
学籍管理要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考勤情况、奖惩情况等相关信息。
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为学生的学习和评价提供依据。
3. 学籍变更。
学籍管理要及时处理学生的转学、留级、跳级等学籍变更事项。
学校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 学籍调查。
学籍管理要进行学籍调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状况。
学校要通过调查问卷、面谈等方式,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和学习困难等情况,为学生的个性化教育和帮助提供依据。
5. 学籍统计。
学籍管理要进行学籍统计,及时掌握学生数量、年级分布、性别比例等相关情况。
学校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送学籍统计数据,为教育部门进行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依据。
三、学籍管理的流程1. 入学流程。
学籍管理要在学生入学时进行。
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学籍登记,并要求学生提供相关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等。
贵州省学籍管理细则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开发“系统”省级管理个性化应用功能,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其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运用“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管理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筑教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管理的通知(筑教发〔2008〕78号)各区(市、县)教育局、直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8年全国纠风工作的意见》、国家七部委2006年以来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为落实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改制学校的工作部署,现就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提出下列要求:一、各区(市、县)按照规定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在2008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清理整顿规范工作,必须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增值部分的产权所属。
并按照《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强对各类学校的管理。
二、现有所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凡未经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或已经批准,但没有达到规定的“四独立”条件的,必须退回公办体制;并按照《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文件规定,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收费。
三、现有所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具备“四独立”办学条件的,必须与公办学校脱钩,建立独立的学校管理机构,自主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和教师管理,并向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后方可进行招生及收费。
且在招生工作中,必须向家长如实说明学校“四独立”办学情况,独立进行宣传和招生工作。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展开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即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学籍基础信息数据质量核查和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学籍基础信息数据质量核查和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黔教办基〔2015〕108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中小学学籍基础信息数据质量核查和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基〔2015〕108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直高中:近期,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学籍系统)已为我省中小学生发放了正式学籍号,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也标志着学籍系统进入新的应用阶段。
但是,目前系统仍然存在部分学生学籍信息缺项、有误、未更新,个别学生因没有提供居民身份证件号未获得正式学籍号,不足龄生注册学籍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到全省学籍管理业务的整体推进和管理服务功能的有效运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立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2号),为加快学籍业务处理,核准学籍基础数据,提高学籍信息质量,充分发挥学籍系统管理效益,4月29日我厅已召开全省视频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操作培训。
现就加快处理问题学籍、建立数据核查机制和开展首次数据质量核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处理问题学籍经过省内查重、全国查重,并通过国家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身份比对认证,确认系统内存在的身份证号重复、身份证号错误(含身份证号不存在、姓名与身份证号不匹配)两类问题学籍,需要尽快处理。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查看本地或本校的问题学籍情况。
学校应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核实问题学籍相关学生的在校生身份和身份证件情况。
对于身份证号重复的,如学生已不在该校,学校应按照“人籍一致”原则执行删除操作。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开发“系统”省级管理个性化应用功能,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其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运用“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原则上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要达到____周,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户口本,学校要采集好学生的一切信息,填写好新生导入模版,没户口的学生要把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信息填写仔细。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____月____日前把填好的导入模板及采集的电子照片一并报中心校办理电子学籍。
3、新生入学后,中心校收集好辖区的小学新生信息后及时进行网上操作并纸质材料报教育局审批。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县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深入理解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深入理解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推进基础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杜柯伟一、制定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一)基础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需要。
管理方式的变革。
建设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标志。
近年来,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快建成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
学籍系统建设被列入“金教工程”并确定为优先建设的项目之一,还被列入教育部2013年工作要点。
贵仁同志在2013年度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要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针对目前数据分散、采集困难、交换不畅等问题,重点建设国家和省两级数据中心,逐步实现学生、教师、学校等信息全部入库。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也特别关注和支持学籍系统建设。
建成全国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需要上位的制度保障。
按照教育部领导要求,全国联网的电子学籍系统要在2013年秋季初步建成并投入使用。
为此,必须建立统一的使用规则,为电子学籍系统实施提供支撑。
调研发现,基于分类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过去的实际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虽然教育部陆续出台了一些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如《小学管理规程》(1996)、《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2002)和《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2007)等,但这些都只是从局部或技术层面规范学籍管理,缺乏更上位的规定和依据。
(二)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需要。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提出,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以县为主管什么,需要明确和细化,学生学籍管理应该是“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制度需要统一。
出台《办法》及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还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改变各地制度不健全的局面。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降低辍学率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降低辍学率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黔教基发[2012]414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降低辍学率的紧急通知(黔教基发〔2012〕414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近日,各媒体相继报道:“16日清晨,5名10岁左右的男童,被发现死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区一处垃圾箱内。
经当地公安部门初步调查,5名男孩是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
”这一事件,对我省的形象带来不良的影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赵克志书记批示:“(1)进一步确定死因对社会公布,并做好善后工作。
(2)5名孩子都是辍学,这就是我们的教育。
省教育厅要组成专门小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举一反三,狠抓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降低辍学率。
”为切实落实赵克志书记重要批示,进一步提高我省义务教育巩固率、降低辍学率,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2009年,我省“两基”工作通过国家督导检查,义务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了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问题,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民素质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我省虽然如期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目标,但总体水平低、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依然突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现象有所反弹,个别县(市、区)、个别学校辍学率偏高,部分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后成为城市滞留儿童或流浪未成年人,巩固义务教育成果任务仍十分繁重。
巩固义务教育成果、降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确保所有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是提高人口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奠基性工作,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体现,是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小学校的重要职责。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及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变动、注销等工作。
第五条学籍管理部门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学籍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做好学籍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学生学籍注册第九条学生入学时,学籍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二)入学时间、年级、班级;(三)监护人信息;(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籍管理部门应将学生基本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四章学生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班、升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班、升学等,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班、升学等,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五章学生学籍注销第十五条学生毕业、开除、死亡等,学籍管理部门应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注销后,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注销。
第六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第十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
贵阳中小学校信息化建设基本标准
贵阳市中小学校信息化建设基本标准(试行)二〇一五年一月说明1.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工作部署及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有效机制的实施方案》(教技〔2014〕6号)的要求,为保障“三通两平台”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信息化建设基本标准。
本基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2.基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校信息化建设应具备的校园网络、多媒体教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教室、校园应用软件和教学资源等学校信息化软硬件环境、应用能力建设,指导中小学科学规范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3.基本标准在“配备要求”栏目中设置了“基本”和“选配”两个选项,“基本”项为标准的基本要求,“选配”项供有条件的学校选择配置,不做硬性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配备性能先进的设备。
4.基本标准中的学校规模按照完全小学6、12、24、36个班及以上,每班不超出46人;初级中学12、24、36、48个班及以上,每班不超出50人计算;高级中学12、24、36、48班及以上,每班不超出56人计算;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分别参照对应学段标准执行。
各地在配备设备时可根据学校的实际班数和班额作相应调整,但配备比例不能低于标准要求。
标准中对某些设备的配备数量规定了范围,其中下限数量为基本要求,上限数量为规划要求,各地可根据经济条件和学校实际逐步配置。
目录一、基础设备设施 (4)1.校园网络 (4)2. 班级多媒体教学终端 (5)3.多媒体网络计算机教室 (7)4.教师计算机 (8)5.电子备课室 (8)二、应用软件与教学资源 (9)1.应用软件 (9)2.教学资源 (11)三、信息化专业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12)一、基础设备设施1.校园网络校园网络是指在学校范围内,以现代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基础,为学校教学、管理与服务等教育活动提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和协同工作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一般包含网络接入设备、网络交换设备、网络安全设备、服务器(或虚拟服务器)、综合布线系统等硬件设施和一定的应用软件资源等。
贵州学籍管理-
贵州学籍管理欢迎进入贵州学籍管理 !请点击以下入口进入!点击进入贵州学籍管理点击以以下图片也可以进入【相关阅读】全国中小同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国中小同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确保全国学籍系统长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全国学籍系统的管理、服务和决策支撑作用,依据《中小同学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专门负责人员,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系统安全确保,建立起有效的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体系。
第三条经教育部批准与全国学籍系统对接的省份,除按照本规则要求外,还要综合合计与全国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双向对接和应用双向对接的要求,展开省级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二章使命分工第四条教育部统筹协调全国学籍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规范各省系统运行管理,提供系统应用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省(区、市)学籍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主要使命包括:(一) 确定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维护、系统安全、系统培训、技术支持服务、月报责任人等负责人员。
(二)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维护和系统安全工作。
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做好系统运行监控、故障处理、数据每日备份、日志定期清理和系统应用升级维护等运行维护工作,落实系统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三)及时沟通联系教育部,反馈必需要协助解决的系统运行、系统应用中存在的问题,配合完成系统应用升级。
(四)系统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
组织展开学籍系统应用培训;利用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IME平台〞)、邮件、等多种工具和方式及时解答下级单位咨询的学籍系统问题,跟踪解决、记录问题处理状况,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给教育部。
第六条地市级、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使命(一) 确定本级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中小学生在学校的身份标识和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
中小学生的学籍应当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教育经历等内容。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公正公平、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强化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科教育。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荣誉奖励、惩戒处分等情况,并负责学籍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家长、教师和学生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交流平台。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学校内部审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第八条学生的学籍由入学报名时建立,当事人为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九条入学报名时,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转学、升学、休学、退学、重返学校等。
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当经过学校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籍的使用与保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信息仅限于学校教育管理使用,不得对外公开,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学籍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第十五条学生在转入其他学校时,原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或者退学时,学校应当妥善处理学籍信息、教育经历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和档案保存。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学期中小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基[2013]513号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学期中小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学期中小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基〔2013〕513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2013年秋季学期已开学,我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首次迎来毕业升学和新生录入操作,是系统更新学生学籍信息的重要时期,我厅已对县级以上学籍管理员进行了培训。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的有关精神,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教育部下发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以《办法》作为学籍管理的依据,完善各级管理办法,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学籍管理,务实高效的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解决好学籍信息系统的人员配备和硬件设施要求学籍管理是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重视学籍管理员配备,加强建设相对稳定的本地学籍管理员队伍,明确他们的职责权限,并计入半个人的工作量。
要保障好学籍信息系统运行所需的硬件设施,满足学籍管理工作需求。
三、信息数据做到“四对账”,“四一致”“四对账”:文化户口中学龄人数与系统中就学人数对账;在校生人数与系统录入人数对账;统计汇总数与学校统计数对账;上报数据与本级系统数据对账。
“四一致”:文化户口中学龄人数与系统中在校生数相对一致;学籍系统录入人数与实际在校生数相对一致;上报数据与系统数据相对一致;学籍数据与相关教育事业年报数据相对一致。
荔波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荔波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修订)一.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中小学。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阶段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学籍信息档案纳入“系统”管理;其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按本《办法》办理。
二.新生入学与学籍建立第四条全县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七周岁,条件成熟的可提前到六周岁入学。
年满七周岁尚未入学的儿童,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第五条小学新生入学凭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民户口簿》原件(无户籍学生凭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或社区出具的无户证明)、接种证原件免试就近到指定的学校就读。
第六条流动人口子女初次入学时,到县镇所在地学校就读,还需提供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或流入地父母的房产证),父母在转入地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正规用工合同,由学校审核后报县教育局审批。
第七条小学、初中学生无特殊原因不得到非服务半径学校就读。
第八条学校从小学新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信息档案和纸质档案。
初中、普通高中招生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始一个月内处理完初一、高一新生的系统信息升学学籍变更并建立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籍档案分为系统信息档案和纸质档案。
系统信息档案纳入“系统”管理;纸质档案,小学保存在学校和乡(镇)中心校,初中保存在学校和县教育局。
第十条在校学生学籍系统信息档案内容包括: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死亡证明等);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第十一条在校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内容包括:1.中小学学生学籍登记表(学校、中心校长期保存,中学交县教育局一份);2.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学校长期保存);3.中小学毕业生花名册(学校、中心校长期保存,中学交县教育局一份);4.中小学在校学生花名册(学校保存三年);5.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学校保存三年);6.学生转入、转出、休学、复学、死亡等花名册及相关证明(学校保存三年);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学校要完成学籍档案的转接、存档工作,学生完成学业的各阶段学校应长期保存学生的系统信息学籍档案和纸质学籍档案。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时间2013年8月22日上午9∶30地点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主持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出席人员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副司长杜柯伟,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副主任罗方述内容介绍全国统一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研究制订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情况散发材料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中小学管理工作水平——《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简介(2013年8月22日)制订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推进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国进入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的历史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步入深水区,一些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要求我们必须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工作。
这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成为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站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节点上,第一部全国性的中小学生籍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是对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资格、隶属关系、学习经历等基本要素信息建立、审核、转接和监管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是处理学籍管理相关问题的基本规则。
全文共五章30条。
分为总则、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管理、保障措施、附则。
第一章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对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的方式和实行的管理体制;第二章规定了学籍建立的具体要求,学籍档案的内容、形式、转接办法和学籍基本信息修改程序等内容;第三章赋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的责任,规定了各类学籍变动发生时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提出了学籍管理的保障措施,要求建立学籍复核制度、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原则。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
•【字号】黔教基发〔2014〕90号
•【施行日期】2014.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
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教基发〔2014〕90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贵大附中、贵州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贵州实验中学:
为提高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服务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现将我省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宣传,营造细则实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认真开展《细则》的学习宣传,使《细则》家喻户晓,营造《细则》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学习,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采用集中
学习、专题宣讲等形式加强对《细则》的学习和理解,使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熟悉《细则》,学籍管理员能熟练掌握《细则》。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以《细则》作为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依据,明确自身职责,责任到人,完善各级管理办法,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学籍管理,务实高效的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附件: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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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贵州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中小学生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开发“系统”省级管理个性化应用功能,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第五条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其辖区内所有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运用“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注册审核、初中招生审核、问题学籍审核、问题学籍仲裁、关键数据变更审核、学籍异动审核、毕业升学等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负责学籍信息采集、校验、注册、上报、汇总,应用“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的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和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
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学校的在校学生数与“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汇总、校验、上报、信息更新和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各级直属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属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业务管理。
高中学校属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初中及以下学段学校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到并入的学校;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
第八条各级学籍管理员在工作日内必须每天登陆“系统”,保持“在线”,及时处理学籍相关业务,并保持联系畅通。
第三章新生入学与学籍建立第九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具有唯一性,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号,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第十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的,由学校负责按教育部下发的“学籍信息采集表”采集学生的公安户籍信息,核准无误后,将录入的学生学籍信息上传“系统”,通过“系统”获得学籍号。
无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家长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或社区出具的无户证明、接种证、保健手册、居住证等相关手续,由学校审核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
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家长或其监护人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关证明等。
由学校审核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系统”获得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
高中阶段学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在“系统”中为“学籍辅号”。
第十一条学校从小学新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信息档案。
招生学校应在新学期开始一个月内按招生任务处理完初一、高一新生的升学学籍变更。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分为系统信息档案和纸质档案。
系统信息档案纳入“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在应用信息化学籍档案同时保留必要的原始纸质档案。
在校学生学籍系统信息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复)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在校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生基础信息采集表》;二、相关印证材料等。
第四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学校要完成学籍档案的转接、存档工作,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学生完成学业的各阶段学校应长期保存学生的系统信息学籍档案,纸质档案管理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毕业(结业、肄业)、升学、休学、辍学、复学、退学(非义务教育阶段)、死亡等变化时,学校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生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在“系统”中上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转学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的;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的;3、符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转学条件的和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二、转学流程学生有转学需求,家长或其监护人与转入、转出学校沟通后,按以下流程操作:1、省内转学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供转出学校出具的《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提出转学申请。
经转入学校同意后,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在“系统”中发出申请,转出学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异动。
2、跨省转学由我省转至外省的学生,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在转出学校领取《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依据申请表向外省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接收。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须提供转出学校的转学意见(或表册)提出转学申请,并向转入学校提供学生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由转入学校填写《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按规定在“系统”中向转出学校发出异动申请。
以上学籍异动操作中的学生纸质《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均由转入学校负责保存管理。
3、省内转入学校必须在同意接收学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提出转学申请,审核部门(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出学校)必须在接到转学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生转学申请的审核,转入学校在“系统”中申请转学成功后,学生才能进入转入学校就读。
省内转出学校必须在接到转入学校转出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完成该生的转学审核。
4、转入学校应当为转入学生接续学籍档案。
5、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6、学生在“休学”、“辍学”状态下不能进行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随意休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休学:1、因病需停课治疗时间达两个月以上的。
2、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
一、休学办理操作流程:1、因病办理休学手续须由父母或其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因事办理休学手续须由父母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同意并填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学校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疾病证明书》原件及治疗凭据(或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件证明材料)等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上签章并全部返回学校。
4、学校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上传到“系统”中为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并保存学生休学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复学的,应当由家长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
“继续休学”按休学流程办理。
三、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学。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按“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回原年级或随班复学就读,并完成“系统”中的复学操作。
四、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处理;高中阶段按旷课处理,后果学生自负。
第十八条毕业升学各学段(小学、初中、高中)(下同)学生升入下一阶段就读时,接收学校必须按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方案转接相关学籍档案。
未升学的,其学籍档案由原就读学校按规定保存管理。
各教育阶段学生毕业后,学校学籍管理员须在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学生毕业的相关信息,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招生前完成初中的招生分配方案,以便学校在开学前做好招生、分班工作。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招生计划由省下达。
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
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经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由学校转接学生电子学籍,并按要求录入学生“学籍辅号”。
不按规定录取的学生,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审批学生学籍。
第十九条退学、复学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必须修满规定年限,中途不得退学。
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由学生家长持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的鉴定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加盖学校公章,报县(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办理退学手续,学校在系统中按辍学处理。
二、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正常退学的,由学生本人与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