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文教体局)、市直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现将《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邯郸市教育局2020年7月31日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市入学直至受完高中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学籍管理信息化是指应用信息技术平台进行学生学籍管理。
河北省是如何进行学生学籍管理的?下文是最新版,欢迎阅读!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两个《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落实两个《细则》,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照两个《细则》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并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发挥学籍信息在基础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二、加强培训,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按规定配备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
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两个《细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学籍档案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确保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健全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利用学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的特点,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整体管理水平。
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挖掘应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对《细则》进行全面解读和广泛宣传,让家长和社会了解学籍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使学生家长在学籍信息登记,学生转学、休学等环节主动配合做好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变更等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9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9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办法(2021年修正本)》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省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审核辖区内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学籍创建
3.学籍创建后,学生应获得学籍证明文件,包括学生档案和学生证。
二、学籍变动
1.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留级、升级、转班等情况。
2.学生转学时,学校应将学籍资料及时和准确地转交给接收学校,接
收学校应在接收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转接手续。
3.学生休学期限不得超过2年,复学时应提供相关的休学和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恢复学籍。
三、学籍管理
1.学校应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2.学生的学籍信息应保密,未经学生或家长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
个人透露学籍相关信息。
3.学生的学籍信息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学籍使用
1.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教学计划,合理安排
学生的学习活动。
2.学生在入学报名、升学申请、参加各类考试等情况下,应提供学籍
证明文件。
五、学籍注销
1.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或毕业等原因离校,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2.学生因迁往其他地区就读或放弃义务教育,学校应将学籍资料及时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注销。
综上所述,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学籍的创建、变动、管理、使用和注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促进学校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教育和教学管理。
同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实施。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展开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即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一节学籍的建立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籍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按照学生个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的程序进行建立。
第二节学籍的变更一、学籍变更是指学生的个人情况变更,包括下列情况:(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民族等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二)学生的户籍、家庭住址等个人户口行政变化;(三)学生的监护人、父母情况变化;(四)学生的班级、年级变更;(五)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二、学生学籍变更的程序由学校负责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学籍的管理与使用第一节学籍档案的管理一、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保存与管理,并确保学籍档案中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等;(二)学习情况:入学年月、所读年级、班级、学科成绩等;(三)奖惩情况:学生获得的奖项、荣誉,以及受到的惩罚等;(四)个人特长:学生特长领域以及在该领域成绩和表现;(五)其他相关信息。
三、学校应制定合理的学籍档案使用规则,限制学籍档案的使用范围,并加强对学籍档案的保密工作。
四、学生离校后,学校应负责将学生档案交给学生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保存。
第二节学籍的使用一、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制定学生的培养计划和评价方案,并给予学生相应的学业指导和教育帮助。
二、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向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和指导,帮助学生全面发展。
三、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学生的学籍档案,对学校进行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一节学籍管理的监督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学籍档案的保存、使用、变更等情况的监督。
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检查。
第二节学籍管理的评估一、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以评估学校学籍管理的效果和改进措施。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切实落实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云南省教育厅已经公布了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实施详情可通过下文获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实行按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民办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招生。
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
第四条本省中小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和数据交换正常运行。
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福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田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学生、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完整。
第三条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学籍管理、招生和双免工作。
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领导是学籍系统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监督、审核、管理学籍系统帐号的责任.第四条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常规管理工作。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小学学籍管理部门和人员备案制度的通知》,学籍管理员必须是本单位或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籍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转入第一节转入条件第五条学生因户籍变动、家庭地址迁移等正常原因,监护人可向现居住地段学校提出转入申请.第六条区属各公办中小学接收转学学生的具体条件和相关资料,严格按照本章执行.第七条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按照积分及相关政策要求的转学插班计划,严格受理学生在学校所属地段的转学申请。
第二节转学申请受理时间第八条转学手续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和新学期开始一周内办理。
学校须安排专人和服务窗口受理家长的转学申请.义务教育阶段转学插班均不能更改就读年级或变相留级。
第三节转入申请材料第九条监护人提交转学申请时,根据学生户籍类型向申请学校提交材料原件。
学校严格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1、深圳户籍的学生(1)户籍证明材料:申请就学学生提供身份证和全家户口簿,父或母一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必要时要提供亲子关系证明;(2)福田区住址住房证明材料:①由我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住宅用途的深圳房地产权证书或有效购房合同;②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住宅用途《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凭证》(必须为整套房屋租赁合同,报名前已登记备案且有效期为一年以上);③军产房、合作建房、集资房或其它住房的有效证明文件;(3)《广东省中小学转学申请表》(附件1);2、台湾籍的学生(1)父母及学生在深居住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就学学生提供户籍誊本原件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父或母一方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必要时要提供亲子关系证明;(2)福田区住址住房证明材料:①由我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出具的住宅用途的深圳房地产权证书或有效购房合同;②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住宅用途《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凭证》(必须为整套房屋租赁合同,报名前已登记备案且有效期为一年以上);③军产房、合作建房、集资房或其它住房的有效证明文件;(3)区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及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注册、变动、注销等工作。
第五条学籍管理部门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学生学籍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做好学籍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学生学籍注册第九条学生入学时,学籍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二)入学时间、年级、班级;(三)监护人信息;(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籍管理部门应将学生基本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四章学生学籍变动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班、升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班、升学等,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班、升学等,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五章学生学籍注销第十五条学生毕业、开除、死亡等,学籍管理部门应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注销后,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注销。
第六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第十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更新。
九年义务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的管理制度,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的基本常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立即为其办理学籍登记手续。
第五条学籍登记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六条学籍登记材料应完整、准确、规范,妥善保管,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转学:学生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学校领导批准后,到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学校领导批准后,到教导处办理休学手续。
三、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需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恢复学籍。
四、退学:学生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退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学校领导批准后,到教导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学校应及时在学籍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九条教导处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籍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籍登记、变动、查询等工作。
三、负责学籍档案的整理、保管、归档等工作。
四、负责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纠正。
第十条班主任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学生学籍登记、变动、查询等工作。
二、负责监督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及时向教导处报告。
三、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整理、保管、归档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导处负责解释。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留)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招生规定办理。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学籍注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核对学生户籍、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如发现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更正,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保留,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升级、留级第十二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可正常升级。
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留级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留级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品德、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可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可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奖励与处分应公平、公正、公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毕业、结业第十七条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可申请毕业。
第十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毕业的,可申请结业。
第十九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妥善保管学籍档案资料。
哈尔滨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教育领域的文件
01 简介
03 休学规则
目录
02 学籍规则 04 寄读规则
05 考试规则
07 毕业规则
目录
06 退学规则
基本信息
为保证哈尔滨市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强和改善学籍管理,使之统一化、制度化,制定(哈尔滨市实施 九年制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毕业生经毕业考试,语文、数学双科及格者或升入初中。未经毕业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升入初中, 留原校重读一年。合格的小学毕业生到指定初中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手即取得学籍。
2、对于丧失学习能力、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免于或延缓入学者,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持家长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开学两日内到分配的学校去办理延期报到手 续,经学校允许方可延缓报到。
1、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关于小学、初中学籍管理规定不再生效。
2、本规定如与国家、省有关规定违背,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谢谢观看
2、凡要求寄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隶属户口簿、粮证到所属区、县(市)教委办理手 续。经所在区、县(市)教委批准,学校方可执着收寄读生。
考试规则
考试规则
1、学生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要在新学期开学前补考。补考后,小学语文、数学两科中有一科不及格者, 初中语文、数学、外语中有两科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一科,其他学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要留级。各校 留级面要严格控制在百分之五以内。初中毕业年级不予留级,成绩达不到毕业程度的发给结业证书。
学期成绩的评定:原则上按学生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各占百分之三十,期末成绩占百分四十计算;不进行期 中考试的学校,按平时占百分之四十,期末占百分之六十计算。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配合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省、市直管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小学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
第五条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建立学籍。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地)教育局:现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20年8月25日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含小学部、初中部)、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1.学籍档案管理。
学校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同时,学校还要定期更新学生档案信息,并建立档案借阅制度,明确借阅权限和程序。
2.学籍注册和备案。
学校要按照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和退学等行为进行注册备案,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给教育行政部门。
3.学籍异动管理。
学校要及时处理学生的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各种学籍异动情况,并进行相应的申报和备案工作。
4.学籍信息管理。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要合理利用学籍信息,为教育教学和学生个性化发展提供支持。
5.学籍汇总和报送。
学校要按照规定,定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汇总和报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学籍管理的目标1.确保学生权益。
通过学籍管理的规范和完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和学习效果。
2.提高教育质量。
学籍管理的规范和完善,使学校能够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及时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促进教育公平。
学籍管理的规范和完善,可以减少学生因学籍问题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为每个学生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
三、实施路径1.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要制定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并向教师、学生和家长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各方了解和遵守学籍管理规定。
2.加强信息化建设。
学校要建立学生学籍信息化系统,实现学生学籍信息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配备专职人员。
学校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籍管理的专业性和效率。
4.加强监督和评估。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综上所述,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完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而制定的一项管理规定。
通过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和配备专职人员等措施,可有效实施学籍管理,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最新资料推荐------------------------------------------------------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试行) )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1 / 3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对学生的入学和流动做到依法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1.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镇乡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2.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学生学籍由区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3.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入学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需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正。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时,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 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4各中小学校在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时,要按《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接收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学生转学5.初中转学:(1)镇乡办事处之间的转学,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区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 )由区内转出区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 )原则上区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6.小学转学:(1)镇乡内原则上不准转学,特殊情况需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镇乡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办理转学手续。
跨镇乡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镇乡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4月10日前,秋季学期于10月10日前)报区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区内转出区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小学学籍管理条例
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适龄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我校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考勤、奖惩、毕业、结业等有关学籍管理事项,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新生入学。
已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有关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老生入学。
每学期开学初,由班主任检查《学生手册》和寒(暑)假作业,班级收齐学生证后,统一到教务处注册,凡不按时报到注册又未向学校请假的学生均视为自动退学,并注消学籍,报市教育局中小教育处备案。
第五条全校学生注册完毕,学生处整理进、出学生名单,在一个月内,编制、打印、发放新的学生名单供全校各部门使用。
第三章学籍第六条对已经入学的初一年级新生,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并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发给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一)《学生学籍表》(二)《学生情况登记表(可供计算机录入用)》(三)《在校学生名册》(四)《流动学生名册》(五)《毕业生情况登记表》(六)《毕业生名册》(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计算机录入用)》除《学生情况登记表》、《毕业生情况登记表》为学校印制外,其余表册均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统编号(计算机自动生成)。
每位学生的统编号一经编定,前20位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学号与学生所在班级编号保持一致;各类表册均已统编号为序。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不得做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向学校申请,学校统一在学期初到市教育局办理。
第四章转学第十条外校学生转入,一般在寒、暑假进行。
先由教务处负责审查有关户口和学习成绩证明,再参加我校组织的插班生考试,根据该学生的成绩及我校班级的容量,经教务处审批、教务主任同意后,到学生处填写《学生情况登记表》进行统一编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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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小学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三)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经学校审核,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继续休学。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留级、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留级。
义务教育一般不允许跳级。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签章后的跳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
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家、省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配合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省、市直管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建立学籍。
第六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第九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应保留第六条(一)、(二)、(三)、
(五)款纸质档案。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三)转学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即可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第八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三章学籍变动
第十一条转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流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流入地就学的。
(二)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证明。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四)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退学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停学、退学,不得开除学生;
(二)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校发现学生辍学应及时采取措施,努力使其复学。同时将学生辍学情况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十三条休学、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信息。
第七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