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建水库向城市供水水价的计算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制度(一)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标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本钱、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本钱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政府鼓励开展的民办民营第 1 页共6 页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水价核定原那么及方法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本钱、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那么制定,并根据供水本钱、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
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本钱、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
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本钱、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
具体分摊和核算方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利用贷款、债券建立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本钱、费用和归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V1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V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一、背景水资源是人类生存的重要资源,而水利工程是保障水资源利用的重要手段。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与维护,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管理目的1.合理定价,确保水利工程持续稳定地发展;2.保障公民的基本水需求,提高居民生活水平;3.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
三、定价原则1.市场规律原则,根据供需关系确定价格;2.社会公益原则,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水需求;3.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防止价格垄断、操纵。
四、定价依据1.水资源成本,如水资源采集、净化、输配等成本;2.水资源需求与供应状况,市场态势的动态变化;3.财政支出,如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与维护的成本。
五、定价方式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按照下列方式定价:1.政府定价,由政府指定水价标准;2.企事业定价,由水利工程运营企业或事业单位制定水价标准。
六、价格调整1.根据市场供需关系的动态变化,可以适量调整;2.价格调整需提前公示,并在一定时间内听取社会各界意见;3.价格调整需符合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审批程序。
七、监管机制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2.加强对水利工程运营企业的监管,严格防止价格不合理行为;3.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不公的情况进行严厉处罚。
结语: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同时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经济建设需求的价值导向。
其执行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通力协作,共同维护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一、引言水利工程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而供水价格的合理管理对于水利工程的可持续运行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保障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一)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用水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原则,确保供水单位能够维持正常运营和发展。
3、节约用水、优化配置原则,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
三、供水价格的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1、供水生产成本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
2、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3、利润按照合理的利润率确定。
4、税金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四、供水价格的分类根据水利工程的用途和用水对象,供水价格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1、农业用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实行优惠政策。
2、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不同用水行业和用水户的特点,实行分类定价。
五、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一)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由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并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供水成本的变动情况。
2、水资源的稀缺程度。
3、用水户的承受能力。
4、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和效益。
六、供水计量和水费计收(一)水利工程供水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方法,安装计量设施,确保计量准确。
(二)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
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供水单位应当加强水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水费的合理使用。
水费计算、水权与水价
对于群众参加水利建设投劳投料的工程,可用降低水费标 对于群众参加水利建设投劳投料的工程, 准的方式偿还群众,则: 准的方式偿还群众,
供水成本的理论价格= 供水成本的理论价格= 供水成本+ 国家投资部分+流动资金) 资金利润率/ 供水成本+(国家投资部分+流动资金)×资金利润率/年平均供水量
三、水利工程的供水成本
水资源的价值还体现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后社会所投入的附加劳动 水资源的价值还体现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后社会所投入的附加劳动 即水资源的价值的开发利用要投入大量的附加劳动, 上,即水资源的价值的开发利用要投入大量的附加劳动,这是构成水 资源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 资源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 国内外水资源管理的实践充分证明, 国内外水资源管理的实践充分证明,只有树立正确的水资源价值 才能有利于理顺水资源产业链的相互关系,才能合理进行水资源 观,才能有利于理顺水资源产业链的相互关系,才能合理进行水资源 的价值核算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的价值核算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才能科学建立水资源的税费体 依法有序的实现水资源的各种权益; 系,依法有序的实现水资源的各种权益;才能科学的建立水资源的监 管体系,逐步建立一套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新的宏观调控机制。 管体系,逐步建立一套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新的宏观调控机制。 建立一套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新的宏观调控机制
二、水利工程供水的商品属性及其特点
2、商品水的特点 (1)商品水的生产不能完全由人的意志决定。它具有随机性、波动性, 商品水的生产不能完全由人的意志决定。它具有随机性 波动性, 随机性、 并依赖于河川径流的时空分布及水源来水量的变化; 并依赖于河川径流的时空分布及水源来水量的变化;尤其是对没有水 库调节的自流引水工程,这些特点更为突出。 库调节的自流引水工程,这些特点更为突出。 (2)商品水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其输送困难,成本高,基本上属于地 商品水具有较强的区域性 其输送困难,成本高, 区域性。 方产品;它的流动范围仅局限于水利工程所控制的区域内。 方产品;它的流动范围仅局限于水利工程所控制的区域内。 (3)商品水很不易储存,再加上河川径流的时空分布又不均匀,这就 商品水很不易储存 再加上河川径流的时空分布又不均匀, 不易储存, 给原水生产造成了极为不利的条件,往往在丰水年有较大的弃水, 给原水生产造成了极为不利的条件,往往在丰水年有较大的弃水,而 在需水高峰期则常常供水不足。 在需水高峰期则常常供水不足。 补水作用。 (4)灌溉工程供水只起补水作用。它只是弥补由于天然降雨不足而造 灌溉工程供水只起补水作用 成的农作物缺水需求。这就使商品水的销售,不仅要受河川径流量、 成的农作物缺水需求。这就使商品水的销售,不仅要受河川径流量、 水利工程引水能力的制约,还要受到天然降水的影响,同时还需要根 水利工程引水能力的制约,还要受到天然降水的影响, 据作物需水特性进行补水。 据作物需水特性进行补水。
黑龙江省泥河水库向兰西镇供水水价测算分析
差, 尤其是 夏 季枯 水期 水 质 恶劣 , 同样 保 证 不 了人 们
2 . 2 制 定水 价是 水库 工 程 实现 良性 运行 、 充分 发挥 的身 体健 康 。唯 一可 用 地 表 水 水 源—— 泥 河 水 库 为
兰西镇供水迫在眉睫, 但如果供水水价不到位 , 水库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4—0 2 [ 作 者简 介 ] 孙晓丰( 1 9 7 9一) , 男, 黑龙 江绥 棱人 , 工程师 。
改委 、 水利部颁布的《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 理办法》 差, 浊度 , 铁锰 、 细 菌 等 指 标 不 符 合 国 家 生 活 饮 用 水
( 国家 主席 4号 令 ) , 进 一步 明确 了水 利 工 程 供 水 的 标 准 , 人们 的身 体 健 康 无 法 保 障 。兰 西 县 属 地 下 水
摘
要: 水利工程供水是商品 , 供水要有成本 。2 0 0 4年 1 月 1日起 开始实施 的《 水利工 程供 水
价格管理办法》 进一步明确 了水利工程供水 的商品属性 , 规定 了供水经 营者要根据 市场供求 变 化情况适 时调 整水价 , 深化价格改革 , 理顺价格关 系 , 从 体制和机制上推动节 水和保护水 环境 。
一
1 8 2—
孙晓丰 : 黑龙 江省 泥河水库 向兰西镇供水 水价测算分析
商 品属性 , 规 定 了供 水 经 营 者 要 根 据 市 场 供 求 变 化 匮乏 地 区 , 地下应急供水源投 产后 , 年采 、 补水量 已 情况 适 时调 整 水 价 。要 深 化 价 格 改 革 , 理顺 价 格 关 趋 于 平衡 , 无 扩大 开采 量 的 可能 , 而 呼 兰河 水 源 由于 系, 从 体 制 和机 制 上 推 动 节 水 和 保 护 水 环 境 。 因此 年 际年 内平 均 径 流 变 化 较 大 , 供 水 保 证 率 低 水 质 较 制定 水价 是发 展 改革 的需要 , 是 国家政策 的需 要 。 效 益 的需要
已建水库向城市供水水价的计算
已建水库向城市供水水价的计算摘要为了解决城市用水的供需矛盾,就已建水库向城市供水水价计算进行可行性分析,以期为水管部门提供参考。
关键词已建水库;城市供水;供水价格;计算随着城市建设和生产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长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用水量逐年增长,从而使城市用水的供需矛盾日趋尖锐,特别是我国北方城市水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例如山东省对34个城市用水统计,有25个城市不同程度地缺水,日缺水达86万t以上。
新疆2009年也将出现类似的情况。
针对这种现象,为了缓解缺水矛盾,各城市在全面开展节水工作的同时,积极开辟新的水源以确保城市用水。
为此,许多靠近城市以灌溉防洪为主的已建水库部分或全部向城市供水,由此而产生了一个现实问题,即已建水库向城市供水,其供水价格如何计算的问题。
有些工程,在计算城市供水水价时,对水库管理单位应收取的水费,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价格计收。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理论依据不足。
为此,笔者提出了这类问题的水价计算方法,供水管部门参考。
1供水价格计算已建水库增加城市供水后,城市供水工程作为该水库的一个长期服务目标,应负担水库枢纽工程的部分费用,并由此计算枢纽向城市供水的水价[1]。
但因水库运行多年,在进行枢纽费用分摊时,既不能将枢纽的总费用全部分摊,也不能按过去的枢纽费用分摊。
其分摊的费用应按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并扣除枢纽工程已运行回收的投资计算。
1.1枢纽固定资产重置投资计算固定资产的重置投资是指过去某一时期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现时期重新购置,建造所需的资金。
固定资产重置投资的计算一般由固定资产原值考虑物价变化,用下式计算:KP=KO·rn(1)式(1)中:KP为固定资产重置投资;KO为固定资产原值;n为工程已运行年限;r 为年平均物价指数。
1.2固定资产剩余重置投资计算用式(1)计算的值为过去某一时期的固定资产现时期建造所需的投资,对文中所提的问题因该工程已运行多年,因此不能按此值分摊给城市供水工程,而应扣除已运行年份固定资产的回收值,即按固定资产剩余重置投资计算[2]。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3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施行日期】1997.03.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和鼓励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具有供水作用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利用水利工程的扬水设施排除地面积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调整工作,协调处理供水价格争议,监督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第五条进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定价、统筹兼顾和讲求效益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作用。
第二章供水价格的分类与核定第六条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不同的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排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和水力发电用水价格。
第七条农业用水(排水)的价格,包括基本水价和水量水价。
基本水价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农民的承担能力分别核定。
在灌区范围内能够进行有效灌溉的耕地,以及水利工程的扬水设施设计水范围内的区域,无论年度内是否灌溉(排水),都应当按照规定的基本水价缴纳水费。
水量水价按照供水(排水)的生产成本和生产费用核定。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年发展改革委第54号令)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和调整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中央直属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二)用户公平负担。
区分供水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供水价格。
(三)发挥市场作用。
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为单位核定。
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
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
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
少数国家重大水利工程根据实际情况,供水价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为5年。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0.30•【字号】吉政发[1991]53号•【施行日期】1991.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1991年10月30日吉政发〔1991〕53号)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为了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维护工程效益,确保对工农业的供水,促进节约用水,现对《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吉政发〔1988〕18号)中的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农业用水水费,由每立方米收费八厘,调整为:(一)河道供水的自流灌区,水费每立方米一分三厘;(二)机电提水灌区,水费每立方米一分二厘(油、电费另行计收);(三)由水库供给源水的自流灌区,从渠首进水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一分八厘。
水库供给的源水水费,从水库放水洞出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五厘,由灌区管理单位从所收的灌区水费中支付。
专设为水库、灌区供水的引水工程的源水水费,按水库的源水水费标准计收。
二、涝区工程维护管理费,每亩每年收费由八角五分调为一元四角五分。
三、全省十九条主要江河,其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保护范围内的农林户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农林户每亩每年收费二角(已收取灌、涝区水费的农田不再收取此费),个体户每年每户收费20元。
四、工业用水(消耗水)水费标准,一类工程每立方米由四分调为九分,二类工程调为八分,三类工程调为五分。
五、自来水厂用水水费标准:属于工业用水的,按本通知第四项的标准收费;属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一类工程由每立方米二分三厘调为七分五厘,二类工程调为五分五厘,三类工程调为三分。
自来水厂兼供工业及居民生活用水时,按综合水费计收。
综合水费标准,一类工程每立方米为八分五厘,二类工程为七分二厘,三类工程为四分三厘。
六、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工农业用水或利用弃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计收水费;不结合工农业用水的,按结合工农业用水水费标准的二倍计收。
水利工程水价测算方案
水利工程水价测算方案一、前言水资源是人类生活和生产的重要基础,而水利工程是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途径。
水价是指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息息相关。
因此,对水价进行测算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水利工程水价测算方案,为相关工程的实施和水资源管理提供参考。
二、水利工程水价测算的背景与意义水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营涉及到资金、人力、物资等大量资源。
水价测算正是为了利用经济手段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水价测算也是对水资源的一种衡量和评估,以此为依据确定合理的水资源利用和管理方式。
三、水利工程水价测算方案的组成1. 确定测算目标水利工程水价测算的目标是为了合理确定水资源的经济价值,为水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提供依据,保护水资源、激励节约用水和鼓励合理管理。
确定测算目标是为了确立水价测算的方向和侧重点,从而设计出合理的水价测算方案。
2. 收集数据在确定水价测算目标之后,下一步就是收集有关水资源的数据。
包括水量、水质、土地利用情况、水利工程投资和运营成本等相关数据。
这些数据将为水价测算提供依据,是水价测算方案的基础。
3. 确定测算方法水价测算方法的选择是水价测算方案的关键。
目前常用的水价测算方法包括市场价格法、成本法和价值评估法等。
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水资源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水价测算方法,确保水价的测算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制定测算模型测算模型是水价测算方案的核心。
通过建立水价测算模型,可以分析并测算出水利工程的水资源的经济价值。
模型的建立需要考虑包括投资成本、运营成本、资源价值、环境影响以及供需关系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此为依据确定水资源的合理价格和定价策略。
5. 测算结果分析最后一步是对水价测算结果的分析。
对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水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也要考虑水资源保护、环境效益等相关因素。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供水经营者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测算及业务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水价核算界定)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计算水利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第四条(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生产成本构成)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1.直接工资。
包括直接从事水利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直接材料。
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
包括直接从事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经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以及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
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其它制造费用中应计入供水运行的部分。
第六条(费用构成)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应由供水经营者负担的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及其它费用。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关于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利用价格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用途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城乡水厂和生态环境的用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保障基本、节奖超罚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确定、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六条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提出确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申请,并按照供水价格保障正常供水。
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使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合作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的水价制度。
工业服务业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水价制度。
其中工业企业使用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的,实行再加价的水价制度。
第九条大型、中型、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
第十条供水经营者提出确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申请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构成等材料。
其中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1991年1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国发[1985]94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单位或用水户,都要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核定水费标准工作的领导。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做好水费标准的核定、计收、使用和宣传教育工作。
工程管理单位要搞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做好服务工作,保证供水。
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应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
第四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该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确定,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二章水费标准第五条核定水费标准的原则(一)确定合理的供水成本供水成本包括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供水成本的费用。
蓄水工程和引水工程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2.5%计算,大修理费率按1%计算;提水工程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4.5%计算,大修理费率按1.5%计算。
年供水量按多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计算。
对配套不全的工程,计算工程总投资时,要加入配套所需的投资。
计算农业和非农业供水成本时除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理费的计算办法相同外,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中,农业供水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投物折资和筹资的固定资产值;非农业供水则要包括农民投劳投物折资和筹资的固定资产值。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
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
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
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
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通过拦、蓄、引、提水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的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水管单位将排水受益区域内降雨和区域外来水形成的地面涝、渍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泵站、涵闸、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排)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向水管单位缴纳水费。
第五条国有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用途、性质和规模分别核定水价,由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其他水利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水利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或者灌、排系统纵横交叉复杂的水利工程,其水价可以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构成及管理权限第八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不同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工业用水价格、自来水厂用水价格、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和其它用水价格。
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按不同排水受益对象分为农业排水价格、城区排水价格、废(污)水排水价格和其它排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城区排水价格,是指水管单位将乡镇(含乡镇)以上城区范围内的降雨和城区外来水形成的地面涝、渍水通过泵站、涵闸、渠道等水利工程措施排出城区外的价格。
水利工程水价测算方案模板
水利工程水价测算方案模板一、背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水资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各行业生产所必需的重要资源。
然而,随着水资源的日益紧缺和水环境污染的严重加剧,如何合理确定水资源的价格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水利工程的水价测算方案就是为了合理确定水资源价格,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分配。
二、目的本方案的目的是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水价测算方法,为水利工程的水资源收费提供依据,同时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分配。
三、测算原则1. 公平原则:水资源的收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的利益。
2. 稳定原则:水资源的收费应当稳定,避免频繁调整给使用者造成不确定性和困扰。
3. 环保原则:水资源的收费应当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引导用户节约用水、减少污染。
4. 可行原则:水价测算方案应当具备可行性,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到有效实施。
四、测算方法水价测算主要包括成本法、需求法和市场法。
1. 成本法成本法是指根据水资源的生产成本、管理成本、维护成本以及环境保护成本等方面来确定水资源的价格。
通过对水资源的成本进行测算,确定合理的水资源收费标准。
2. 需求法需求法是指根据水资源的供求关系来确定水资源的价格。
通过市场需求、供给关系以及用户对水资源价格的敏感度等因素来决定水资源的价格。
3. 市场法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决定水资源的价格。
将水资源纳入市场化运作,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水资源的价格。
五、测算步骤1. 数据收集收集相关水利工程的生产成本、管理成本、维护成本等各项费用数据,获取水资源的供需数据、市场价格等相关信息。
2. 成本测算根据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水资源的成本测算。
将水资源的生产成本、管理成本、维护成本、环境保护成本等费用进行明细分析,确定水资源的成本总额。
3. 需求测算通过用户需求调查,分析水资源的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市场价格弹性,根据市场需求曲线来确定水资源的价格。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蓄、引、提等供水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制度。
接受水利工程供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纳水费的宣传教育,以及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费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费计收标准第五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区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农牧业水费的供水成本,不包括农牧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第六条农牧林业用水收费标准:(一)农业灌区用水计收水费标准;水库灌区,每亩每年按2元计收。
引水工程灌区,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电力提水灌区,每亩每年按2元计收(电费除外)。
(二)牧业灌溉用水计收水费标准;人工饲草料基地灌溉区,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天然草场灌区,每亩每年按0.5元计收。
(H)农牧区人畜饮用水计收水费标准;农业区,每户每年按5元计收;羊每只每年按0.5元计收;大牲畜马、牛等每头(匹)每年按1元计收。
牧业区,每户每年按1元计收;羊每只每年按0.1元计收;大牲畜马、牛每头(匹)每年按0.2元计收。
(四)林业灌溉用水,每亩每年按1元计收。
第七条工业用水收费标准:(一)消耗水,以水利工程供水起点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按0.04元计收。
(-)贯流水,每立方米按0.02元计收。
水质受到污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户不得将水返回水利工程设施内,对造成污染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一、供水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具体公式如下:计价公式中各项内容的计算或核定方法如下。
(一)供水成本、费用供水成本、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核定办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规定执行。
其中,计算贷款利息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生产性总投资的70%,项目生产性总投资以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决算数为准。
(二)利润净资产乘以净资产利润率为供水的利润额。
1、净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为水利工程经营单位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
相关数据以最新年度财务报表数字为准。
净资产总额=总资产-总负债2、供水生产应分摊的净资产供水生产应分摊的净资产为净资产总额扣除公益服务应分摊的净资产和多种经营应分摊的净资产。
供水生产分摊的净资产应在各类经营性供水对象间合理分摊。
3、净资产利润率农业用水价格不计利润。
非农业用水价格中的净资产利润率原则上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具体利润率水平由负责核价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水工程实际和用户承受能力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水资源紧缺地区可适当提高利润率水平。
(三)税金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计价。
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按实际税赋计价。
(四)年供水量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前3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调整确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前5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调整确定。
新建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该工程设计相应保证率计算。
(五)供水水价1、不含税水价以某一供水对象应分配的成本、费用加上该类供水的利润额,得出该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除以该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该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2、含税水价以各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为基础,计入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得出各类供水的含税销售水价总额,再除以各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各类供水的含税水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给我们。
1998年作为改革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过渡期,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仍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计价管〔1998〕725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城市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要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