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法学》 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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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害行为、民事权益被侵害与 损害
(三)损害 1.概念 损害是所有民事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没有损害,
就没有赔偿。 由于并非所有的客观上的损害都能获得法律上的
救济,而只有那些具有可赔偿性的损害,才属于 损害赔偿法意义上的损害,这些损害就是所谓 “法律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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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果关系
(二)两个层次的因果关系 第一层是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即加害行为与权
益遭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联。该层次的因果关系 用来解决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问题。 二层是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权益被侵害与损 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侵权责任成立后用于确 定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通过 “责任范围的因果 关系”可以过滤掉不合理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 控制赔偿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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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元化的损失补救制度
除此之外,我国 《侵权责任法》也认可其他的由 受害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分担损害的损害分配制度。 具体包括:
• 首先是通过法定补偿义务制度来分配损害。 • 其次是借助保险制度来分配损害。 • 最后是通过其他社会保障措施来分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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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般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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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果关系
依据条件说,现实生活中导致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可能因 素有很多。但是,只有那些 “不可想象其不存在的条件, 才属于结果的原因”。依据该说,所有对于权益被侵害 这一结果之出现不可或缺的条件都是原因,具有同等的 效力或具有同等的价值。
相当性理论。具有相当性的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两个特征: 其一,该条件的存在对于诉争损害的发生几率产生了影 响;其二,该条件并非在某些极端特殊的情形下才成为 引发损害的条件。 相当因果理论的关键在于:作为原因 被考察的事件是否通常会增加损害后果出现的客观可能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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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多数人侵权责任、特 殊侵权责任等。
本章教学难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共同危险 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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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权百度文库任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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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功能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 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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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是指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具 体方法。 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 及恢复名誉等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停止侵害、排除 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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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关于侵权责任 “归责”的 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 任。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 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 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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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果关系
(一)概念与意义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
后果之间的因果关联。“因果关系不仅归属于侵 权行为法基本规定内容,且构成了其他几乎所有 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 侵权法上讨论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 • 首先,维护自己责任。 • 其次,控制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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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害行为、民事权益被侵害与 损害
可赔偿的损害应符合以下两个要件: 其一,可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能够通过侵权人承担
赔偿责任得到赔偿,而非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赔偿。 其二,基于法律价值上的考量,该损害应当由侵
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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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害行为、民事权益被侵害与 损害
2.类型 (1)财产性损害与非财产性损害。 (2)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3)积极损害与消极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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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错
(一)概念与本质
过错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评价,分为故意与过失。 现代侵权法侧重于补偿损害以及预防损害。一方面,通
过与商业保险、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等其他补偿制度的 结合,侵权法更好地实现了损害的分散。另一方面,由 于判断标准日益客观化,过错实际上只是一种用于协调 各种法律价值的、纯粹的技术性手段。法官对过错的认 定也往往基于价值的考量、利益的权衡。法官有可能只 是从被告防范损害发生的成本与受害人损害的大小和发 生概率的关系角度出发,确认被告有无过错,进而建立 一种激励经济上更有效率的行为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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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 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 权、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 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可见,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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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害行为、民事权益被侵害与 损害
2.类型 依其表现形态之不同,加害行为可分为 “作为”
与 “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的举止动作,即有所为。 不作为是指不做某件事情,从外界表现来看,行
为人乃处于消极的静止状态,什么也没干,即有 所不为。被认定构成加害行为的不作为,必须是 违反了某种作为的义务。
务人)通常在自己事务上应尽的注意”作为判断标准来 确定的过失; • 轻微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程度更加轻微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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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错
(三)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时的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3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1.有过错时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在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 或者失去控制的情况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因此,《侵权 责任法》第33条第1款中的 “过错”应当是指,行为人应 预见且能预见自己在先从事的某种行为可能导致自己陷入 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从而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心理状 态。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最常见的情形,就是醉酒或滥用 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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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错
2.无过错时承担公平责任
如果某人陷入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的状态,并非自己 的在先行为所致(如被他人强迫服用毒品以致对自己的行 为失去控制),或者行为人虽然是因自己的在先行为陷入 暂时没有意识的状态,但他并未预见到自己会陷入该状态 (如医生并未告知患者服用某类药物后会出现暂时丧失意 识的后果),则不能认为行为人具有过错。此时,如果法 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则不应要求该人承担侵 权责任。然而,受害人毕竟遭受了损害,其对于损害的发 生并无过错。基于公平的原则,为贯彻分配正义之理念, 《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应当 “根据行为人的 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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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错
(二)类型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
权益的后果,仍有意为之的种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结果的发
生,应注意或能注意却未注意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失可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
•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连最普通人的注意都没有尽到; • 一般过失采取的是相对客观的标准,是以 “行为人 (债
第七章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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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一般侵权责任 第三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 第四节 特殊侵权责任 第五节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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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 侵权责任法有比较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
本章教学要求:简单阐述侵权责任法的概念、 功能、保护范围,重点讲解侵权责任承担方 式、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对一般侵权责任、 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内容予以详细介绍,使学 生对特殊侵权责任有清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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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 般侵权责任是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
件: • 第一,存在加害行为。 • 第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 • 第三,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 第四,行为人具有过错,即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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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害行为、民事权益被侵害与 损害
(二)民事权益被侵害 1.概念 侵害民事权益,是指民事权益遭受了侵害的客观事 实,它是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之一。 2.权益侵害与损害的关系 只有损害赔偿责任才以损害之存在为必备的要件, 归责原则也仅适用于赔偿责任的成立。至于排除妨 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基于物权、 人格权等绝对权而产生的保护性请求权,其构成要 件中虽包括权益被侵害,却不要求有损害,更不考 虑加害人有无过错。
侵权责任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和 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在我国,形式意义上 的侵权责任法是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 责任法》。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是指规定侵 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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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功能
侵权责任法具有如下功能: 第一,救济功能。 第二,预防功能。 第三,制裁功能。 第四, 维护行为自由的功能。
• 一是相对于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等 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无过错 即无责任。
• 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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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推定 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 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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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判断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主
流标准。它实际上是分为两个阶段来判断因果关 系的。 首先,依条件说来确认加害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 间有无条件关系,即加害行为是否属于权益受侵 害的原因。 其次,在确认了加害行为是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后, 再判断是否存在相当性,即该加害原因是否属于 权益受侵害的充分原因。
• 第一,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的基础事 实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
• 第二, 过错推定在过错证明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 责任倒置。
• 第三, 关于过错的推定可以被 “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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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 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 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加害人能够证明存 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四项:一是行为,二是受害人受有损害,三是行 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不存在法定的 免责事由。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 要适用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 殊侵权责任,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 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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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害行为、民事权益被侵害与 损害
(一)加害行为 1.概念 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
人的行为。 • 首先,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的支配的人的行
为,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控制下,由其意愿 所引导,可以控制的人的行为。 • 其次,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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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元化的损失补救制度
所谓多元化的损失补救制度,是指由侵权损害赔 偿责任、保险、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等组成的损 失补救制度。
我国《侵权责任法》认可多元的损害分配制度: 以承受损害主体的不同为依据,可以区分为受害 人自己承受损害和由受害人以外其他民事主体承 担损害;由受害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承担损害, 还包括通过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来承担 损害以及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方 式来承担损害两种类型。
通说认为,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为停止侵害、排 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时,以严格责任为 归责原则。 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责任 时,则以过错责任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 责任和严格责任为例外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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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过错 责任原则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处于 主导和统帅地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 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过错责任原则的 特点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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