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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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山东电力调度中心
【颁布实施】2001年6月
关键词:继电保护运行规定
继电保护运行规定
调保〔2001〕70号
山东电力调度中心
2001年6月
2001-08-01实施
继电保护运行规定
第1条本规定是根据山东电网继电保护配置的具体情况与调度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是省调直接管辖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
第2条继电保护运行的一般规定
1.电气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
2.一次设备停电,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无工作时,保护装置可不停用,但其启动或跳其它运行设备的出口压板应解除(停、投
现场掌握)。
3.投入保护装置的顺序为:先投入直流电源,后投入出口压板;
停用保护装置的顺序与之相反。
4.保护装置投跳闸前,运行人员必须检查信号指示正常(包括高频保护通道、差动保护差电流或差电压等),工作后的保护装置还应用高内阻电压表以一端对地测端子电压的方法验证保护
装置确实未给出跳闸或合闸脉冲。
5.母联(分段)兼旁路开关作旁路开关运行时,投入带路运行的保护,解除其它保护跳母联(分段)的压板;作母联(分段)开关运行时,投入其它保护跳母联(分段)的压板,停用带路运
行的保护。
6.合环调电时,保护方式不改变,调电结束后,投入带负荷线路的重合闸,停用充电备用线路的重合闸。
7.正常情况下,同一厂(站)内同一电压等级的母线上,断开的电源联络线不应超过一条(正常断开的除外),机变的运行方式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不得超过附录中的规定。
变压器中性
点接地方式由现场自行管理。
第3条二次回路的运行
1.厂(站)直流系统接地时,不允许用拉合直流电源的方法寻
找接地点。
2.电压二次回路使用中间继电器由刀闸辅助接点联动实现自动切换方式的,当由于刀闸辅助接点或其它原因造成两组电压切换继电器同时动作供给电压时,不允许操作母联,应停用母联开关
的直流电源。
3.电流二次回路切换时:应停用相应的保护装置;严禁操作过
程中CT开路。
第4条发电机失磁保护的运行
1.发电机失磁保护在发电机并网前投入;发电机解列后可不停
用。
2.当发出装置故障、PT断线、直流电源消失或阻抗元件动作信
号时,应停用发电机失磁保护。
第5条变压器保护的运行
1.运行中的变压器瓦斯保护与差动保护不得同时停用。
2.CT断线时应立即停用变压器差动保护。
3.复合电压或低电压闭锁的过流保护失去电压时,可不停用,
但应及时处理。
4.变压器阻抗保护不得失去电压,若有可能失去电压时,应停
用阻抗保护。
5.中性点放电间隙保护应在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断开后投入,
接地刀闸合上前停用。
6.由旁路开关代变压器开关或旁路开关恢复备用:操作前停用差动保护,并切换有关保护的CT回路及出口回路,操作结束后
投入差动保护。
第6条母线差动保护及开关失灵保护的运行
1.单母线接线(无分段开关)或3/2接线,一次系统和各种操
作,母差保护不需要进行任何变动;当分段刀闸断开,用线路对一段母线充电时,应停用母差保护。
2.母联电流相位比较式母差保护在两条母线并列运行时,按双母差方式运行;若某一条母线上无电源元件、母联(分段)开关为“死”开关、用刀闸双跨两条母线或单母线方式运行时,按单母差方式运行;若两条母线分列运行时,应停用。
3.交直流回路均随刀闸自动切换的母差保护(如PMH-40系列、微机母差),在双母线或单母线的各种方式下运行时,不需要进
行任何变动。
4.旁路开关代出线开关或旁路开关恢复原方式的过程中不停用母差保护。
母线倒闸操作时:若有CT切换操作,母差保护在倒闸操作前停用,操作结束,CT回路作相应切换后投入;若无CT 切换操作,不停用母差保护,但要根据母差保护的型式改变其运行方式(微机母差运行方式自动改变)。
5.母差保护的出口及失灵保护起动回路不能随一次方式自动切换的,其连片的位置应与当时一次方式相对应。
6.正常运行时,解除母线充电保护的压板。
经母联(分段)开关向另一条母线充电时:投入母线充电保护的压板;母联电流相位比较式母差保护按双母差方式运行。
8.停用一条母线上的电压互感器时,母差保护的运行方式不变,
电压闭锁不解除。
9.PT回路断线时,可不停用母差保护,但应立即处理。
10.母差保护故障、异常、直流电源消失、交流电流回路断线、差回路的不平衡电流(电压)值超过允许值(由继保人员校验保护后给出,运行人员每班接班时检查)的30%或线路、变压器所联接母线的位置信号指示灯不对应时,应停用母差保护。
11.配置有失灵保护的元件(开关)停电或其保护装置故障、异常、停用,应解除其起动失灵保护的回路或停用该开关的失灵保护。
失灵保护故障、异常、试验,必须停用失灵保护,并解除其起动其它保护的回路(如母差保护、另一套失灵保护)。
12.十里泉发电厂当甲站220KV母差保护停运时:拉开231开关,投入232开关充电保护;当乙站220KV母差保护停运时,拉开232开关,投入231开关充电保护;其它方式甲、乙站母
差保护均投掉闸。
第7条线路保护的运行
1.线路两侧的高频保护必须同时投、停。
当线路任一侧开关断
开时,高频保护可不停用。
2.无导频的高频保护(闭锁式高频保护),在线路送电后,两侧应进行通道检查,一切良好,才能继续运行。
3.有导频的高频保护(允许式及混合式高频保护),送电前若
通道指示不正常,应退出运行。
4.无导频的高频保护(能定时自动交换信号的除外),应每天在4:00---6:00进行通道检查,并作好记录。
5.分相纵差保护,通道故障时,应将高频部分退出运行。
6.下列情况不得进行通道检查:
7.1有人在高频通道上工作时;
7.2操作空载母线的刀闸时。
8. 通道检查指示不正常或收、发讯电压低于允许值,应进行通
道余量检查,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9. 下列情况应停用高频保护:
9.1通道故障或通道余重不足时;
9.2高频保护装置故障时;
9.3直流电源消失时;
9.4电压回路断线时;
10.闭锁式高频保护频繁发讯时,可继续运行,但应立即通知有
关人员处理。
11.高频保护停用时,后备保护应继续运行。
12.由旁路开关代出线开关或旁路开关恢复备用,在开关并列过程中,应停用各侧的高频保护。
旁路开关代路时切换出线开关的高频距离保护(潍坊500KV旁路除外)。
13.线路两套距离高频保护原理、型号相同时(如千峪变出线、接鱼线),采用C相高频通道的命名为距离高频保护I,采用A 相高频通道的命名为距离高频保护II。
14.当保护失去电压或装置“总闭锁”动作信号发出后,应停用该
保护,对侧高频停用。
15.振荡闭锁或起动元件频繁动作,可不停用保护装置,但应立
即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16.任何方式下,线路输送的负荷电流不得超过《山东电网年度运行方式》中规定的最大电流值。
17.由旁路开关代出线开关或旁路开关恢复备用,在开关并列前,应解除该侧零序电流保护最末两段的出口压板,若该段无独立压板,可一起解除经同一压板出口跳闸的保护,操作结束后立即投
入。
第8条线路自动重合闸装置的运行
1.经同期、无压闭锁的三相或综合重合闸,在闭锁元件失去作用时,应改为单相重合闸或停用重合闸。
2.11、15(101、102)系列微机保护的重合闸时间,无论高频保护是否运行均采用短延时,长延时压板不投入。
3.11、15(101、102)系列微机保护的两套重合闸按相同的重合闸方式运行,其中一套的合闸压板解除。
4.901、902系列微机保护配置的两套重合闸,一套投入运行,
另一套停用。
5.停用重合闸时,应投入勾三跳回路。
第9条 3/2接线的继电保护运行,除遵照以上规定外,另作如
下补充说明:
1.3/2接线的线路两个开关重合闸的顺序,宜先重合母线侧开关,后重合中间开关。
母线侧开关停电,应改为只重合中间开关。
2.当线路或变压器停电后,开关需并串运行时,相应的短引线
保护应在开关并串前投入,开关解串后停用。
3.线路或变压器停电后,开关不并串运行时,相应的两个开关
均应断开.
第10条 500KV 系统继电保护的运行,除遵照以上规定外,另
作如下补充说明:
1.允许式高频保护与通讯复用载波机,当发现“通道故障”光字牌亮时,应及时将两侧的高频通道停用、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
理。
2.电抗器保护、线路过电压保护、开关失灵保护的远方跳闸装置正常均应投入,上述任何一种保护装置故障、异常或停用,必须及时解除该装置的远方跳闸回路。
3.远方跳闸采用“二取二”方式,当一个通道故障时,远方跳闸不停用,并切换为“二取一”方式;
4.有高抗的线路,当远跳停用时,应拉开线路两侧开关。
5.淄潍线潍坊变侧旁路开关带路运行时,淄潍线淄博变侧的90 2高频保护停用;投入潍坊变侧旁路开关的901高频保护,电抗器保护跳淄潍线开关改为跳旁路开关;潍崂线潍坊变侧旁路开关带路运行时,潍崂线崂山变侧的101高频保护停用,投入潍坊变
侧旁路开关的901高频保护。
6.华济线远方跳闸:当济南变、华德厂500KV系统有操作时,操作前停华济线远方跳闸,操作结束后立即投入。
第11条微机继电保护的运行,除遵照以上规定外,另作如下
补充说明:
1.现场运行人员应定期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采样值检查和时钟校对,检查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在运行中需要改变已固化好成套定值时,由现场运行人员按规定的方法改变定值,此时不必停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但应立即打印(显示)出新定值清单,并与主管调度
核对定值正确。
3.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出现异常时,当值运行人员应根据该装置的现场运行规定进行处理,并立即向主管调度汇报,继电保护人
员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理。
4.继电保护人员输入定值时应停用整套微机保护装置。
5.带高频保护的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如需停用直流电源,应在两侧高频保护装置停用后,才允许停直流电源。
6.远方更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或操作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
应根据有关运行规定执行。
第12条现场运行值班员每班对故障录波器进行一次检查,发
现异常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第13条有关问题说明及运行注意事项见继电保护整定方案。
第14条本规定由山东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