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结结算付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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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结结算付费协议书
编号:
甲方(货运代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开展海运出口集装箱业务费用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通过《运费确认单》的形式确认海运费及人民币费用(见附件五)。二.《运费确认单》上必须经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业务主管负责人签字盖章。三.甲方凭正本《运费确认单》放提单。
四.支付方式: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天付费信用期,海运费和人民币费用每月结算一次,即每月日付清上月所有应付的海运费及人民币费用。在上述付费信用期内,如遇汇率调整,乙方同意承担甲方的汇兑损失。如乙方未能按时付费,甲方可在任何时间,地点有权滞留乙方所委托的货运提单、货物以及相关核销单据,乙方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由于汇率调整造成甲方汇兑损失)和法律责任。
五.更正运费:乙方不得以对应付运费中的一个或者一部分费用产生异议为由而延迟支付或者拒绝支付其他没有异议的费用,乙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以内将上述应付的全部费用按期支付给甲方。对有异议的费用在没有得到相关船公司运费更正以前,乙方有义务全额支付给甲方,待得到船公司确认后,由甲方负责退给乙方。在船开180天内因各种原因产生的更正运费,乙方有义务全额支付给甲方。对于超过180天的更正运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乙方不得以在业务中发生的问题与争议为由拒付甲方运费,业务中所发生的问题与争议需由双方协商另行解决,与所付运费无关。否则由于拖欠、拒付运费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七.如果乙方有一整月未做一箱业务或连续两个月每月箱量未超过TEU,或连续两次迟延履行付费义务,甲方视乙方为自动终止本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提交法院诉讼
□提交天津海事法院判决。
□提交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友好仲裁站仲裁。九.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以前所签协议自动作废。
十.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电话:
联系人:
E-MAIL:
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RMB)
乙方开户银行:
帐号(USD)
乙方配载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