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节产品质量法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质量管理概论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和职业道德规范
评奖周期:每2年1次; 评奖名额: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与个人数量每届不 超过10个,中国质量提名奖获奖组织与个人数量每 届不超过90个,具体数量视情况而定; 评奖组织: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选表 彰工作。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是组织领导机 构,下设中国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和中国质量奖监督 委员会,分别承担评审职能和监督职能; 评奖流程:申请推荐、评审论证、审核批准;
第一章 质量管理概论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和职业道德规范
F.监督依据 对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四级标准的,以产品 所执行的标准为依据; 对没有标准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为依据; 既无标准,又无规定或要求的,以产品说明书、质 量保证书、标签标明的质量指标为依据。 F.处罚 监督抽查不合格,由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生产 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预期不改,由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第一章 质量管理概论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和职业道德规范
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企业和全 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 (1)中国质量奖 2001年启动“全国质量管理奖”,2006年更名为 “中国质量奖”; 是政府奖,按获奖者分为组织奖和个人奖;按奖项 类别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提名奖; 组织奖用于奖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质量领先、 技术创新、品牌良好、效益突出的组织;个人奖用 于奖励对质量竞争力提升、质量事业发展做出突出 贡献的个人;
第一章 质量管理概论 国际领先水平 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和职业道德规范
(4)奖优罚劣原则 对质量管理先进的企业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 给予奖励; 采取严厉制裁措施,惩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 用于销售的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 、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以及建筑工程 的违法行为。 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 (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1.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造等 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 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小麦)、初级畜禽产品、建 筑工程,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予产品等。
产品质量三包包含哪些规定
产品质量三包包含哪些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性能⽽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性能⽽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上述规定适⽤于⼀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
针对不同的产品,国家还作了⼀些具体规定。
如⾃⾏车、电视机、家⽤电冰箱、洗⾐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热⽔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农业机械产品、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微型计算机等。
“三包”规定,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三包,三包有效期⾃开具发票之⽇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和⽆零配件待修理的时间;产品⾃售出之⽇起7⽇内,发⽣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售出之⽇起15⽇内,发⽣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折旧费计算⾃开具发票之⽇起⾄退货之⽇⽌,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和待修的时间。
对于因消费者使⽤、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在不可抗拒⼒造成损坏的不实⾏三包,但可实⾏收费修理。
产品三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品三证是指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说明书。
这些证书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详细阐述产品三证的法律规定,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证书内容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7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产品质量的界定、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包括消费者权益的界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于1988年12月2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
三、产品三证内容要求1. 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是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重要文件。
产品合格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2)生产日期、批号;(3)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5)产品标准编号;(6)产品质量检验结果。
2.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的重要文件。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2)检验依据的标准;(3)检验项目及检验结果;(4)检验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5)检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知识
(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 社会监督 • 1、 社会监督的形式 • (1)消费者监督 • (2)社会团体监督 • 2、 社会监督的权利 • (1)建议处理权 • (2)支持起诉权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从空间上讲:《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从主体上讲:适用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用户、消费
者以及监督管理部门。第六十一条规定,运输者、仓储者 也可能成为主体。 从客体上讲:只适用于前面提到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及相关知识
2022年9月1日
目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简
称监管) 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
与义务 第四节、损害赔偿 第五节、罚则 第六节、案例分析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和质量的含义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
围 (三)产品质量立法的指导思想和
地化原则 • (4)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
概念 • 1、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
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造受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 任属于民法范畴。
• 2、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 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 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 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一种 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 责任。
产品质量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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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3)
5、免责条件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责任: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况者不负质量责任: ①损害是由于消费者擅自改变产品性能、用途或者没有按照 产品的使用说明使用并且确因改变或使用不当造成的; ②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所造成的; ③损害是由于常识性的危险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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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3)
产品缺陷致人受伤案
• 案情:今年年初,某经营管理中心的部分员工到某县大峡
谷风景区团体旅游。到达的当日中午下起了小雨。此团体的 部分人员乘坐景区内某滑道公司经营的滑道车下山。因雨水 冲刷滑道及滑道车,导致部分滑道车刹车失灵相撞,致使于 先生骨折。于先生为此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不久,于先生 以侵权为由将滑道公司告上法庭,并追加提供滑道设备的某 设备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对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承 担连带责任。
3.法院应如何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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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3)
• 对于本案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合议庭产生两种不
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先生的损失,滑道公
司与设备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判决支持于先生的
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设备公司在本案中对于
先生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应判决由滑道公司承担于
产品质量法(3)
1、下列哪些产品的标识符合我国产品质 量法的规定()
A、散装的干货没有附加产品标识 B、剧毒农药没有加注警示标识 C、仅有英文标识HP D、某厂生产的瓶装啤酒没有表明酒精度
答案:A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质量第一原则:保障产品质量是企业和生产者的首要责任。
2. 依法负责原则:企业和生产者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履行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责任。
3. 技术措施原则:企业和生产者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信息公开原则:企业和生产者应向消费者公开产品质量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产品质量信息。
5. 公平竞争原则:企业和生产者应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恶意垄断等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
6. 消费者权益优先原则:企业和生产者应始终将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 安全可靠原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技术标准,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8. 全面质量管理原则:企业和生产者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9. 追溯和召回原则:企业和生产者应建立追溯和召回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10. 相互协作原则: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各方应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
中国产品质量法
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国产品质量法,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0年5月24日颁布,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性文件,为全国所有生产各类产品的企业和机构,提供指导和管理的基础标准。
一、定义依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指任何满足一定使用功能需要,并能够被采用或者投放市场的有形的、可使用的东西,包括由材料构成的原材料、产品和包装,以及在生产、检验和使用过程中提供的任何相关的资讯和服务。
质量是指一种“不仅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且能够满足用户期待”的性能。
二、产品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应当包括:(1)特性和性能:产品应当具有良好的性能和特性,能够满足一般使用要求;(2)安全性:产品应当符合法定的安全标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3)材料和零件:产品的材料和零件应当能够满足质量要求;(4)检验标准:产品应当有记录证明一定满足检验要求;(5)服务标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发布服务标准能够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为消费者和生产者提供知情的售后服务及相应的有保障的售后服务。
三、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要求各层级的质量监督机构对产品的质量负有责任,同时应当组织对产品进口、产品质量抽检及质量形势调查等活动,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召回等。
此外,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产品质量标准,加大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和商家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消除社会对产品质量不安全和不良影响等。
四、个人追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责任人员应当对其所表示的产品质量负有严格的责任,个人的索赔权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追究责任,以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商品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包括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之间相互提供的商品。
第三条商品三包是指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承担的下列责任:(一)商品售出后,根据商品性能、用途和购买者使用商品的条件,对商品实行一定期限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
(二)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商品明示的质量标准。
(三)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保证商品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依照本规定,建立商品三包制度,提高商品质量,改善售后服务。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品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第六条商品三包的范围包括:(一)商品的主机、主要部件、附件等。
(二)商品所附带的软件、资料等。
(三)商品包装物。
第七条商品三包的期限从商品售出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如下:(一)家用电器商品,包括电视、洗衣机、冰箱、空调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二)计算机及其配件商品,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三)通讯设备商品,包括手机、电话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一年。
(四)交通工具商品,包括汽车、摩托车等,自售出之日起为两年。
(五)其他商品,由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根据商品的特点和性能,约定三包期限。
第八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的三包期限,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销售凭证等材料中予以注明。
第三章商品三包的责任第九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按照商品三包期限和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实行三包。
《产品质量法》释义(三)
《产品质量法》释义(三)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维护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商品和服务。
商品是指生产者制作、加工、完成的用于交易的物品;服务是指企业和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商业,建筑,金融,交通,通讯,教育,娱乐,医疗等事务上的服务。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质量,是指产品的性能、规格、标准、包装、使用寿命、维修和服务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契约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对产品的质量实行统一的品质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合格率,以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置。
第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享有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选择权,知情权,知识产权使用权的权利。
他们有权要求经销商和生产商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保证产品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对于生产者,应当履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并且对于产品进行追溯管理。
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积极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进行处理和通报。
第七条:经销商应当保证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得恶意夸大产品性能,虚假宣传,以及不得出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八条:在产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生产者和经销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国家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于履行《产品质量法》不到位的情况,国家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者,经销商和消费者在产品交易中的行为和关系。
第十二条:对于队于本法的详细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设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标准和法规。
《产品质量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维护经济秩序。
通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并落实对生产者和经销商的责任,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推动产品质量的提高。
同时也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产品质量法
全球快餐业名牌“肯德基”因在其食品中使用可能 致癌的“苏丹红一号”添加剂被曝光 ; 联合利华的“立顿速溶茶”被怀疑氟化物超标而招 致媒体关注; 江西南昌市工商局对宝洁公司罚款20万元;其品牌 SK-Ⅱ虚假广告“皱纹减少47%‖、“肌肤年轻12 年”; 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 造成“大头娃娃”的阜阳劣质奶粉; 加“吊白块”的面粉; 产品质量 工业酒精勾兑的白酒……
主要有如下四个制度: 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节 监督管理 –质量标准
甲厂从乙厂购买了一台保险柜,半年后,放 置在财务室内的保险柜被撬,其中存放的7 万元现金失盗。案发后,甲厂以保险柜质量 不合格为由向标准计量局投诉,经质量技术 勘验和材质检测,该保险柜出厂时就不符合 GB10409-89要求,为不合格产品。乙厂对 保险柜予以了更换。但对保险柜被撬造成的 经济损失未予赔偿,甲厂以索赔为由向法院 提起诉讼。 什么叫GB?我国的质量标准有哪些?
《产品质量法》所指的商品的范围包括( )。 A.大坝 B.建筑构配件 C.芝麻油 D.天然气
B C
相关名词释义
产品质量——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 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或者指 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 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
调整对象
产品质量规制关系,具体包括 a.政府各级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与生产者、销售者之 间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b.产品经营者之间以及他们和消费者之间的产品质 量规制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关系
产品质量法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法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定,商家应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产品质量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产品质量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产品质量而制定的法律。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预防和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和损失。
产品质量法对商家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进行召回、修理、退换货等措施。
二、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1. 商家的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商家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商家应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格性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旦产品质量问题出现,商家应及时采取措施,如召回、修理、退换货,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 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法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制定了相应的质量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产品的物理、化学、功能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商家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通过相应的检测和认证程序进行验证。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强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款、修理、退换货等。
商家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4.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商家,相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些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严重违法者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和保障措施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各类产品,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的产品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
同时,产品质量法还设立了消费投诉举报渠道,为消费者提供了投诉和维权的途径。
产品质量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三条产品质量案件的法律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三)公平公正处理纠纷;(四)尊重当事人意愿,自愿和解。
第二章产品质量案件的管辖第四条产品质量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产品质量案件涉及多个被告的,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第六条产品质量案件涉及多个诉讼请求的,可以合并审理。
第七条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章产品质量案件的证据第八条产品质量案件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鉴定意见;(六)当事人陈述;(七)勘验笔录。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当事人主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一条当事人主张产品质量造成损害的,应当提供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证据。
第十二条当事人主张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提供缺陷产品、缺陷产品使用说明、缺陷产品生产日期等证据。
第四章产品质量案件的审理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全面审查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第十五条法院审理产品质量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对产品进行检验;(四)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提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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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罪
案例1998年6月19日,张欣欣之父张银平 分析 购买了11瓶由海南欧亚啤酒有限公司 生产的奥克啤酒,喝余下的6瓶啤酒置放在房 子窗户旁的地板上。张欣欣回家后走进放置啤
酒的房间靠近窗户看花时脚触到地上的啤酒箱,
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张欣欣的右眼被炸伤,经
2.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 的缺陷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 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 责任。
经营者对应的两种责任
(一) 瑕疵责任:合同违约责任 (二) 产品责任:侵权责任
(一) 产品瑕疵责任
1、性质:合同违约责任 2、条件: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 的说明书
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表明厂址 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表明“吸烟有害健康” 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表明酒精度
答案:ABCD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⒈执符合
法定要求 ⒋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易碎、易燃、易爆、剧 毒、不能倒置及有其他特 殊要求的产品。
作出警示标志、说明, 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对产品真实标识的义务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按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标识 限期使用产品标识 安全使用标识 产品标识的例外规定
生
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产
者 不
不得伪冒他人的厂名、厂址
桥店就餐,谷祖安为熊谷超购买热饮果珍一杯,保姆罗 大芳在用手试过纸杯温度后,递给熊谷超饮用,熊谷超 在饮用时因热饮烫口,导致饮料杯脱手,被烫伤。事发 后,熊谷超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下肢5%浅 二度烫伤。花费医疗费1205元。另查,肯德基公司在 吸管盒、热饮杯上均标有“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的字样。1999年9月,熊谷超的母亲将肯德基公司诉至 法院,要求肯德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责任方式: 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
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 销售者可以追偿
(二) 产品缺陷责任
1、概念: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 使用者、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 所应承担的责任。
• 6、赔偿程序:受害人选择索赔对象 • 7、诉讼时效:2年(10年) • 具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海南省海口市法医学检测中心进行临床法医学 检验,鉴定为10级伤残。张欣欣向法院起诉要 求啤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检验,该啤酒的
酒瓶回收利用的旧瓶。被告辩称,涉案啤酒的
酒瓶虽为旧瓶,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用
旧瓶罐装啤酒,原告所伤是由于外力所致,被 告不应承担责任。
注意:民事责任
⒈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 应的责任,也即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 义务而发生的合同责任,故称产品质量合同责 任,也称瑕疵担保责任。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销 保持销售产品质量 售
者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的 产
销售产品的标识 符合法律规定
品 质
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 厂名或厂址。
量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名优等质量标志
义
务
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案例1999年8月22日中午,熊谷超随其外 分析 祖父谷祖安及保姆罗大芳到肯德基公司航天
产品质量法
姓名:吴玲 院系:文学系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⒈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⒉对产品标志的要求 ⒊对特殊商品包装要求 ⒋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
生产者的 产品质量义务
对产品质量的默示 和明示担保义务
对产品真实 标识的义务 特殊产品包装 要求的规定 生产者不得 从事的行为
必须满足的国家法律、 法规对产品质量的规定 以文字或行为表示对产品 质量承担保证和承诺义务
2、性质:侵权责任
3、归责原则:
①生产者:严格责任
(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要承担责任)
②销售者:过错责任
(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4、承担条件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
①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②有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事实;
③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含义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
法律责任,是指生产 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 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 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 后果。
产品质 量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赔偿责任 责任的排除
产品存在缺陷 存在损害事实
产品缺陷与损害事 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赔偿义务主体
销售者、生产者
举证责任
赔偿范围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 款、吊销营业执照
得
从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
事 的
名优标志等认证标志
行
为
不得搀假、搀杂、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下列哪些产品的标识符合我国产品质 量法的规定()
A、散装的干货没有附加产品标识 B、剧毒农药没有加注警示标识 C、仅有英文标识HP D、某厂生产的瓶装啤酒没有表明酒精度
答案:A
2、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 的要求()
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 ①产品缺陷是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 ②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 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免责条件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责任: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