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
管理: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 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3)认证后的管理 产品质量持续性达到认证标准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跟踪调查
对违法使用认证标志者和未依法履行认证职责的认证机构 作出处理规定
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两种形式: 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自主性,依法进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结合相关条文):适用、资质与
性质、限制、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的特别规定——QS制度
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 “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 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说明以下问题:
实施强制性标准是生产、销售者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保证 义务的重要内容,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将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成为生产者免除其产品质 量责任的理由
当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相关标准缺位时,生产者、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并不免除,而仍然应当对由此 产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 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
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产品出厂必须经检 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不 得出厂销售。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自2001年开始,首先在米、面、油、酱油、 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3年5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3年下半年, 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 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2008年起所有 食品须加贴QS标志。
产品质量法
维修性,是指产品在发生故障以后,能够迅速维修 恢复其功能的能力。 安全性,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人身及环境的安全 保障程度。 经济性,指产品经济寿命周期内的总费用的多少 。 (2)外观质量:即产品的外部属性,包括产品的 光洁度,造型,色泽,包装等
2、我国产品质量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 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 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法》第26条
(一)作为的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定要求
(二)不作为的义务
1、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 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 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 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3、对人的适用范围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从事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受害者 (5)用户 (6)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4、对地的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 不论是从事生产出口产品的生产者还是 销售进口产品的销售者,均受本法的调 整。
其他推定情形
产品无名称、厂址、生产日期、批准文号 生产者无资质 同批次产品均有缺陷 先前有同类问题出现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final
(三)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主体
为了便于消费者行使权利,我国法律赋予 消费者选择赔偿主体的权利,而且还规定 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2)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因产品存在缺 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 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 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 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ISO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 GT/T19000-ISO9000。因此,我国目前由 国家颁布的标准与国际标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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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 相应技术要求,由独立的认证机 构确认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 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经 历了合同责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三个 阶段。
1.合同责任原则是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产品 责任事故的受害者只有在与应承担责任者存 在合同关系时才可要求损害赔偿。 简单说就 是有合同,才可能有责任;无合同,则无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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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过错责任也就是疏忽责任原则。只要产品受 害者能够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产品存在缺陷 并存在过失,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不需要 证明存在合同关系。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 的产品责任分别作了不同规定。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 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 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2)认证依据
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对于我 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 的标准展开认证;对于我国与国外认证 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 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展开认证 工作。
(3)认证原则和机构
实行认证自愿原则 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或由它授权的部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2)认证的原则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 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对企业而言,申请其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 ,
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或加强企业 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 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2、产品质量
(1)概念 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 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 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2)产品质量一般包括以下性能 功能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 维修性。
(二)产品质量法
1、概述 (1)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 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是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平 等主体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也包 括管理产品质量的产品质量监督法。 (3)原理: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平(弱 势群体保护)等。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在产品生产、流通及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该法已于2000年7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了修订;广义的产品质量法除上述《产品质量法》外,还包括《产品质量法》颁布前后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所颁布的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
本章所称的《产品质量法》是指广义的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二个方面: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它是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执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与监督管理的对象即生产者、销售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具有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监督方面,行政机关可以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手段监督产品的质量;认证机构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通过支持消费者起诉、反映质量问题,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在管理方面,行政机关可以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奖励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它是在产品质量民事活动中,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以及受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义务而对消费者、用户应承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用户人身损害或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完整版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二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章损害赔偿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第四十七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九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第六十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九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产品质量法
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s )
GB/T19000族标准
a)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并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术语; b)GB/T19001,规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用 于证实组织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 的产品的能力,目的在于增进顾客满意; c)GB/T19004,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效率 两方面的业绩改进指南; d)GB/T19011,提供审核质量和环境管理体 系指南。
单选题
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 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2011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 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 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 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 持某厂立场?( )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单选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谁 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 A.芝麻油 B.冰毒 C.大坝 D.房屋
多选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 法所称的产品是( )。 A.摇头丸 B.桥梁 C.芝麻油 D.茶杯
多选题
下列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的是( A.建设工程 B.军用望远镜 C.海尔洗衣机 D.进口手机(11-12-1) )
(二)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质量管理法
(三)产品质量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产品质量法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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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表示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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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产品质量认证,指认证机构依据产品质量标准和相 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经确 认合格并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活动。
• 认证对象:实物产品
• 认证依据: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其他技术性要求
• 认证种类: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 认证原则:(1)自愿原则 (2)第三方认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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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者免责条件(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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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责任,指生产者、 销售者生产或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 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乃至其他相关者遭受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的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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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 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 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成文法 (1)《美国统一商法典》 (2)《美国买卖法》 (3)《麦格森—摩斯法》 (4)《统一消费者买卖实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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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 • 1985欧共体理事会《产品责任指令》 • 1987英国《消费者保护法》 • 1989德国《产品责任法》
• 国际公约 • 《斯特拉斯堡公约》 • 《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是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
依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 序,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工厂审查和产品 检验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 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应标准 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
1、认证对象不同 2、认证依据的标准不同 3、认证结论不同
二、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法,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
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 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
2、我国的产品质量法
我国于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2000年进行了修改。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1、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关系;2、产品责任关系
2、默示担保责任。默示担保主要是适销性默示担 保,是指生产者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 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 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休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 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 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标志)将逐步取代 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标志(CCIB标志)和原电 工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施 行。自2003年8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凡未 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CCC"强制性认 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
自愿认证
对于列入“CCC”目录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
对于未列入目录的产品若需要认证,采用自 愿认证的方式,即CQC自愿性认证标志。基 本内容: 1)认证对象:非“CCC”目录的产品 2)认证依据:《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 认证管理条件》 3)认证方式:第三方认证
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 • • 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 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军工企业生产的民 用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二)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 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 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 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 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 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四)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判断与运用
• 二者的联系: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二者是属 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 • 区别在于:1.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发 生原因众多;产品责任仅有一种发生原因即由于产品 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发生。2.性质不同:产品质 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产品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 任。3.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包括产品 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第三人,例如承运 者,仓储者等;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销售 者。4.责任发生的阶段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可能发生 于产品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上,例如生产、运 输、保管、使用、消费等环节;而产品责任只发生于 产品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4)经济性,即最经济地提供使消费者满意旳产 品质量。
(5)可维修性。
二、中国旳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法旳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量而产 生旳社会关系旳法律规范旳总称。主要 调整两大类社会关系:
(1)在国家对企业旳产品质量进行 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旳产品质量管理关 系;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本章要点
本章难点
产品质量法旳合用 范围
生产者、销售者旳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 务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 量责任旳不同
严格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一)产品
1、产品旳概念 产品是指凡与自然物相正确一切劳 动生产物,是人类用生产资料对劳动对 象加工、改造而成旳物质成果,是人们 和社会需要旳物化体现。
③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 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研究拟定 提升我国质量水平旳发展战略。推广先 进旳质量管理经验和措施。协调建立重 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 大产品质量事故旳调查。管理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工作。
④统一管理国标旳计划、审批、编
号、公布。组织制定国标(含原则样 品),协调和指导行业原则、地方原则 旳制定,管理行业原则、地方原则备案。 监督原则旳落实执行。管理全国组织机 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中央产品质量监督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地方产品质量监督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 部门
省级下列质量技术监 督系统垂直领导
1、中央对产品质量旳监督
(1)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对 产品质量旳监督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六章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第三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责任第四节第五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有如下的特点:1.产品必须经过劳动者的加工、制作。
2.产品应当投入流通,且以销售为目的。
(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二、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这是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是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管理职能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产品质量法的特征和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法具有以下特点:1.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2.技术性法律规范在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中占有重要地位3.行政规章在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中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产品质量法》共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是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损害赔偿和罚则等。
(三)产品质量法的原则1.国家宏观管理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质量责任相结合的原则2.国家统一立法与地方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3.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含义产品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根据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围绕制定和实施质量标准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制度、办法和措施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家法律授权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特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其合格与否的活动。
第十五章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第十五讲
产品质量法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 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 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 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 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 布。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经济法》第十五讲
产品质量法
• 第16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 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 第17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 实行收费修理: • ⑴,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 ⑵,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 ⑶,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 ⑷,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 ⑸,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 第18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 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经济法》第十五讲
产品质量法
三、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
•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 3、销售产品标志符合法定要求(同生产者的产品标 识要求) • 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产品 质量法》第23-27条) • 5,销售者的“三包”责任
《经济法》第十五讲
《经济法》第十五讲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的概念
•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 总和。 总和。 • 主要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可 主要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 维修性和环境等基本指标。 维修性和环境等基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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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50条,“在产品总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 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说明什 么)
说明以下问题:
实施强制性标准是生产、销售者必须履行的产品质量保证 义务的重要内容,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将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能成为生产者免除其产品质 量责任的理由
当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相关标准缺位时,生产者、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保证义务并不免除,而仍然应当对由此 产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责任)。
在法庭调查中,被告永华玩具厂出示了一份2001年由深 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进 行的产品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项 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本次检验合格”。
总结:
其他在强制性认证、对特定产品的监督抽查中,都体现了 对产品质量的行政管理(在自愿性认证、实施推荐性标准 等行为中,体现的是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这种行政 管理的主要及直接的意义,在于从市场管理者的角度确定 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其结果可以作为评 判生产、销售者产品质量的尺度,但并非生产、销售者是 否需向产品使用者承担民事责任的直接依据(直接依据:
责任连带:生产者、销售者(第43条),产品质量认证机 构(第57条第3款),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第58条)
责任竞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讨论)
二、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一)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现状 1.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基本规定:《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
以下问题值得重视:
经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是生产、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 量义务,违反规定,将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造成损 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并不排除生产、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的 可能。
2001年原告的父母为原告购买了一辆广州市永华玩具厂 生产的“小明星”牌儿童自行车,在原告骑车的过程中, 手被童车卡住,发生右手拇指骨折,经医院治疗,最终在 接指手术失败的情况下将原告右手拇指上端截去。
1.利益平衡 产品范围,归责原则,免责条款,时效限制,赔偿范围,
责任保险等制度设计
2. 管理法与救济法平分秋色、功能互补、均待完善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政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
理法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
attischen@
产品质量法研究
一、产品质量法的总体框架及其特点 总则(产品的含义、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一般质量管理规定、
政府在产品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 查制度)国家干预;事前规制;证据意义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与产品责任(因缺陷产品引发 的民事侵权责任) 事后规制 罚则(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其他政 府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为生产销售违法 提供便利或技术的运输、仓储、保管人等主体承担的行政、 刑事责任)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 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能说明什么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 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要求。(能说 明什么)
产品有无瑕疵∕产品有无缺陷,损失,因果关系)。
3. 多重法律关系与多个法律主体,形成综合责任、责任连 带、责任竞合
主体: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其他政 府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为生产销售违法 提供便利或技术的运输、仓储、保管人等主体
综合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002年广东省消费者协会在省内各大报纸发出消费警示, 指出目前市场上出售的儿童单车链罩存在安全隐患,建议 生产厂家将问题童车召回。原告父母向广东省消协投诉。 广东省消协对永华玩具厂进行调查,永华玩具厂称自己的 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是合格产品,不应对此事负责。 原告父母决定起诉,要求永华玩具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两种形式: 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自主性,依法进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结合相关条文):适用、资质与
案例
2005年1月9日发生在杭州的一起车祸中,一辆车牌号为沪D25627的 广本雅阁被撞成两截,导致3死2伤。车主吴某由此对雅阁车身质量产 生强烈质疑,认为广本雅阁存在质量或设计缺陷问题,并以广州本田 汽车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组织的专家组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检测 鉴定,国家质检总局专家也介入该事件调查。 3月25日,专家组出具 的报告对该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安全气囊系统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以及车身断裂原因等6项内容作了技术分析后得出结论:“转向系统 未发现异常情况;制动系统未发现异常情况;安全气囊是在撞击水泥 隔离墙端面时弹出,属正常弹出;车身断裂部位的结构、制造工艺符 合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断裂的原因是车身右侧与狭窄的刚性隔 离墙端面猛烈撞击所致,其碰撞力度超过了车身结构本身的设计强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