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商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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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盘
发盘(offer),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是指出口商或 进口商向对方提出交易的主要条件,并希望对方依此达成协议,订立买卖合向 的意思表示。发出发盘的一方称为发盘人(offerer),收到发盘的一方称为受盘 人(offeree)。
(一)构成发盘的条件
三、还盘
还盘(counter-offer)又称还价,法律上称之为“反要约”,是指受盘人对发盘中 的条件不能完全同意而对原发盘提出相应的修改或变更的意见。受盘人的答复 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形成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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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 以声明或行为的方式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发 盘人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 成立。按照《公约》的规定,接受的表示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行为。 (一)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1. 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任何第三方作出的所谓接受,不能视为有效接受,对原发盘人没有约束力, 只能视为其他人向发盘人作出的一项新的发盘。 2. 接受必须明确表示出来 对口头发盘要立即作出口头接受 ,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 3. 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一致 受盘人必须无条件地同意发盘的全部内容才能与发盘人达成交易,对发盘的 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都只能认为他拒绝了原发盘,从而构成还盘 4. 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公约》对逾期接受的问题做了灵活处理 5. 接受通知的传递方式应符合发盘的要求 受盘人可按发盘所采用的方式传递,或采用比其更快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
送达发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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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的撤回
接受的撤回,是指在接受生效之前将接受予以撤回,以阻止其生效。 《公约》 第22条规定:“如果撤回通知先于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可以 撤回”。 由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对于接受生效的时间采用的是“投邮主义”原则,即接受 一经发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不存在接受撤回的问题。
第五章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商订
【引导案例】忽视资信调查导致损失的蘑菇罐头案
第一节 交易磋商前的准备 一、国际市场调研
国际市场调研是指运用科学的调研方法与手段,系统地搜集、记录、整理、分析 有关国际市场的各种基本状况及其影响因素,以帮助企业制定有效的市场营销决 策,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一)国际市场环境调研 企业对国际市场环境调研的主要内容为:国外经济环境,包括一国的经济结构, 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前景、就业、收入分配等;国外政治和法律环境,包括 政府结构的重要经济政策、 政府对贸易实行的鼓励、限制措施、特别有关外贸方 面的法律法规等。 (二)国际市场商品信息调研 商品信息是指,与出口商拟在进口国销售的商品直接相关的各种因素。 (三)国际市场营销情况调研 国际市场营销情况调研是对国际市场营销组合情况的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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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交易磋商的基本程序
进出口交易的一般程序应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 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Hale Waihona Puke Baidu一、询盘
询盘(Inquiry),又称询价、邀请发盘,是指出口商为推销自己的产品主动向进 口商提出交易的咨询,或进口商为购买商品主动向出口商提出交易的咨询。在 国际贸易业务中,多数询盘由买方发出,一般被称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to make an offer);由卖方发出的询盘,习惯上叫做“邀请递盘”(Invitation to make a bid)。 由于询盘中所包含的交易信息往往不够明确和全面,因此,询盘对交易双方均 无法律上的约束力。
1. 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的发出 2. 发盘人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 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4. 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才能生效
(二)发盘的有效期
1. 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2. 规定一段接受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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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采取某种方式,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即发盘 尚未生效时,予以取消,阻止该发盘生效的行为。 《公约》规定发盘人撤销发盘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 盘人,则发盘可以撤销。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撤销: (1) 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 受盘人有理由依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 赖行事。
【案例分析】 甲公司于2012年12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发盘,于12月15日抵达乙 公司。其间,由于国际市场发生变化,甲公司于12月12日以加急电报 撤销该发盘,电报于12月13日抵达乙公司。这时,甲公司的发盘撤回 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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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盘的失效
发盘效力终止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 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消失。 (2) 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3) 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拒绝或还盘,发盘失效。 (4) 发盘人发盘后,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 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 (5) 在发盘被接受前,发盘人或受盘人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破产等, 发盘的效力即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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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
由于交易对象关系到贸易合同能否顺利履行,所以在具体进行交易磋商之间,一定 要合理选择交易对象。
三、资信调查
在调查中要重点了解对方的企业性质、贸易对象的道德、贸易经验等,特别是贸易 伙伴的资金及负债情况,经济作风及履约信用等。 国际贸易中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通常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习惯称之为5C(Five c’s), 即资本(Capital)、品性(Character)、能力(Capacity)、状况(Condition)和担保 (Collateral)。 除以上调查内容外,企业还可以根据交易具体情况,在资信调查时加以补充,如交 易对象所在国家的贸易政策、外汇管理制度、政局是否稳定等内容。企业可以委托 相关的专业调查机构、银行、驻外机构等部门协助调查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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