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瑕疵证据的界定及适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法中瑕疵证据的界定及适用

摘要

瑕疵证据首次是在2010年6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出现的,虽然“两个证据规定”中简单的罗列了部分瑕疵证据予以采纳的情形,在今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修正过程中也加强了对瑕疵证据采纳方面的规定,但是对于瑕疵证据的概念、可采性以及程序和后果等问题新的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从而造成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两概念的混淆不清。这不仅使瑕疵证据可采的问题在我国学理界产生众多争议,也使得司法实践对瑕疵证据的采纳难以有效开展。本文从瑕疵证据的相关理论入手,分析我国刑事瑕疵证据的适用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有效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瑕疵证据

目录

1 刑事瑕疵证据概述 (1)

1.1 瑕疵证据的概念 (1)

1.2 瑕疵证据的体现 (1)

3 我国刑事瑕疵证据存在的原因的适用现状 (3)

3.1 我国刑事瑕疵证据存在的原因 (3)

3.1.1 立法原因 (3)

3.1.2 实践原因 (3)

3.1.3 理论与实践的差异 (4)

4 我国刑事瑕疵证据的适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4)

4.2.1瑕痂证据界定过于狭窄和相对模糊 (5)

4.2.2瑕疵证据的救济手段不明确 (5)

4.2.3对瑕疵证据取得的适用不明确 (6)

5我国瑕疵证据的完善措施 (6)

5.1明确证明责任 (6)

5.2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 (7)

5.3 完善被追诉人的知情权 (8)

参考文献 (9)

1 刑事瑕疵证据概述

1.1 瑕疵证据的概念

我们常说的瑕疵证据通常是指的是刑事诉讼中对证据来源的确定,是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通过不当的方式、违反程序性的规定或是其他原因导致收集、保全程序不完备的证据。我国理论界普遍认为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特性是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1我以为,瑕疵证据的“瑕疵”主要是体现在对证据的第三个要素——证据的合法性的欠缺上,但是这种欠缺又不同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合法性上的“瑕疵”不会影响到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的本质,对整个案件事实仍有其证明价值,只是表现在收集程序或获取手段上的不规范。

1.2 瑕疵证据的体现

瑕疵证据的不完备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2.1瑕疵证据的取证主体

有学者认为瑕疵证据是指“公、检、法机关违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的证据,或者由于收集程序错误而导致证据的存在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2我以为,将瑕疵证据的取证主体涵盖到公、检、法三个机关,范围过大。首先,在取证过程中,侦查机关是直接参与取证过程的主体,瑕疵证据的“瑕疵”也主要是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造成的,其行为最有代表性,也最能反应问题。再者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 55、56 条中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法院应当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见,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担负着法律监督和司法审判的职能,对非法证据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利,如果让其成为瑕疵证据的取证主体,那么就会导致“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情况的发生,使得人们对整个瑕疵证据的防范与纠正过程的信任度降低,因此,瑕疵证据的取证主体应限定为侦查机关。

1.2.2瑕疵证据的排除

对于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如引诱、欺骗等诱惑侦查的方法获得的证据。“非1参照樊崇义:《证据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132-134 页。

法证据排除规则仅仅是威慑警察非法行为和给罪犯定罪之间的一种中间措施”3我以为,如果将通过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加区分的也包括在非法证据范围之内全部排除是不理智的。若侦查机关确实采取了暴力、刑讯逼供等侵害人权的方式取得证据,则理所当然予以排除;但是如果获得证据的方式仅是利用轻微的威胁、引诱、欺骗等技术性侦查手段获取证据,如欺骗犯罪嫌疑人“你的同伙都说是你指使的”等,虽然也侵犯了公民的一些一般性权利,但并没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的公民宪法性权利,并不足以影响内容的真实性,因此不能将其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2.3瑕疵证据的范围

瑕疵证据是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违反程序性规定或是因操作不规范导致的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即技术性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物证、书证的收集与保存过程中,对于物证的提取方法不当或是对书证的制作不够细致,比如法律规定对于复制品与复制件的制作要求制作人不得少于两人,但在实践中常常只有一人的签名;二是在言词证据的收录过程中,对于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把握不够仔细的,如法律规定在收录证人证言前,侦查人员应告知证人有如实提供证言的义务以及若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将以上内容记录在笔录中,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侦查人员忘记告知或者没有将告知内容记录在笔录中的现象等。对于这些证据虽然因违反了程序性规定而使证据本身具有某些瑕疵,但并不具有重大违法的性质(比如刑讯逼供),因此不应将其直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1.2.4瑕疵证据的判断

瑕疵证据是由瑕疵诉讼行为4引起的,指在在取证过程中证据的表现形式或者证据获取手段存在轻微“瑕疵”的证据。对于这种证据,我们认为,在经过补正和合理解释后,其“瑕疵”是可予以修复的,即重新获得同合法证据一样的效力,即在法庭上暴露的资格,因此对于瑕疵证据采纳应作为其原则,对于法官的裁量,应整合各种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评判。瑕疵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着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客观事实。瑕疵证据与案件事3[美]约翰·卡普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度》,陈虎译,《刑事法评论》,第22 卷,第259 页。4瑕疵诉讼行为是指那些在程序上具有微小缺憾或疏漏,但又没有对诉讼参与者的诉讼权利以及案件结果

造成实质影响的诉讼行为。见于夏红:《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年

版,第74 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