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北路延伸B项目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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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蒸湘北路延伸工程项目

BT投资建设

(讨论稿2014.3.5)

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

衡阳市蒸湘北路延伸工程项目BT投资建设

意向协议书

甲方: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陈映森

联系电话:

乙方: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甲方是衡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蒸湘北路延伸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乙方是具有重大工程项目投融资能力的公司。衡阳市蒸湘北路延伸工程项目由衡阳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招商引资,乙方单独或特邀具有市政设施特级、一级总承包等多项资质的,具综合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组成联合体,依法参加甲方采取的BT招标方式投标,乙方若中标,确定乙方(或联合体方)作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方,本协议作为投资建设合同的主要内容报请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保障该项目顺利进行,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该项目的投资建设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一条项目概况(含项目内容)

1.1衡阳市蒸湘北路延伸(二环北路-站前路)工程,长约5.08公里,城市一级主干道,路幅宽64米,预计总投资额5亿元;

1.2 湘环路工程,长约1.44公里,城市次干道,路幅宽20米,预计总投资额1.4亿元;

1.3 站前路工程,长约2公里,城市一级主干道,路幅宽64米,预计总投资额

2.9亿元;

1.2 以上项目预计总投资9.3亿元,其中建安费用约6.5亿元,非建安费用约

2.8亿元。项目其确切位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以甲方提供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图和招标文件为准。

第二条项目建设相关约定

2.1 甲方经衡阳市人民政府授权为项目业主,通过投标,乙方或乙方组成的联合体拟作为项目投资建设方。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投资建设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该项目移交给甲方,甲方按合同约定给予乙方投资回报。

2.2 本项目由甲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可以在节约投资的前提下提出有价值的设计优化方案,是否采用由甲方决定,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无权更改任何设计方案,擅自更改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认可和回购。

2.3本项目非建安费用约2.8亿元。乙方负责投入非建安费用**亿元,其余部分由甲方自行筹集。(本条还需要请示再议)

2.4 乙方或乙方组成的联合体若中标,必须按甲方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建设,严禁将项目拆分转包或非法分包。

2.5乙方或乙方组成的联合体若中标,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依法依规做好工程项目招投标后的备案工作。

2.6乙方或乙方组成的联合体若中标,乙方需遵守甲方制定的《BT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的各项条款内容。

2.7双方约定,本项目的非建安工程费用,乙方分两期支付到甲方指定的专用账户上,按项目进度,由甲方安排支付;本项目的建安工程费用,甲方按乙方实施项目工程进度,采取全程跟踪、监控管理模式,严格核验乙方已经完成的建安工程量,对合格的建安工程量分期计量认定,乙方根据甲方认定后的计量金额支付建安工程进度款。未经甲方认定,乙方自行超付的工程款,将不计入项目投资额,也不做为回购款本金额。

2.8因变更而发生的新增或减少建安工程费用,应严格按甲方拟定的审批程序确认后计入项目投资额。

2.9 本项目若列为省市重点工程,按照衡阳市省市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甲方报请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乙方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项目投资范围

3.1 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用。

3.2 可研、环评、能评、勘察、设计、消防、铁路施工配合等工程前期费用。

3.3 建安工程费用(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

3.4甲乙双方认定的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及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安置

4.1项目前期工作由甲方主导完成,乙方协助,费用由乙方负责,计入投资总额。

4.2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由衡阳市政府委托石鼓区

政府组织实施,具体衔接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费用**亿元,计入投资总额。其余部分由甲方自行筹集。(本条还需要请示再议)

4.3甲方与石鼓区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安置总承包合同后十五日内,乙方需将其应承担的征地拆迁安置费用的50%支付到甲方指定的专用帐户上。后期的50%资金按征地拆迁安置的实际进度,在拆迁安置进度达50%时支付到位。乙方首付征地拆迁安置资金到甲方帐户后15日内,甲方必须启动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且承诺在180天内完成该项目拆迁任务,遇特殊拆迁节点,甲方应确保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第五条建设工期

该项目工期约24个月,预计开工时间为2014年**月**日,竣工时间为2016年**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日期为准,乙方须在约定工期内完成该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

第六条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国家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评定,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争创优良工程。

第七条工程安全

乙方组成的联合体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完整的安全

保障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承担全部安全生产义务,并对该项目的质量安全负全责。

第三章工程移交

第八条项目移交

8.1 工程施工完毕后,甲方接乙方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工程预验收。待乙方整改完毕后,在不超过14个工作日内组织综合验收,即竣工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移交手续。若在约定的时间内非乙方原因未办理完毕相关移交手续,则视为自动移交并进入补偿程序。乙方收集并上报完整资料后,并向甲方申请竣工结算审计,甲方接乙方审计申请之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工程审计,审计时间不超过90天。

8.2 项目工程验收移交后,验收项目工程的管理、维护由甲方负责。但所有应该在工程质量保证范围内的工程缺陷修复,由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回购。

8.3 如遇到非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设计内容全部完成,并且在两个月及以上仍无法继续实施该项目的,则乙方可以要求对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直接进入移交和约定的补偿程序。

第四章项目投资与回购

第九条项目投资

9.1 项目投资总额

包括工程建安费用、非工程建安费用(包含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项目前期及其他费用)。

9.1.1 工程建安费用

工程建安费用采取清单计价模式,由中标的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计算,按照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定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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