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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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介机构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拟聘请乙方就甲方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提供服务,为此目的,因项目关系乙方从甲方获得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为确保甲方的利益,本协议双方就甲方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密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在此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定义和释义
1.国家秘密:
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2.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3. 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保密的内容和范围,国家
秘密依据《保密法》规定为准,商业秘密由甲方来决定。
二、涉密信息资料的使用与保密
1、乙方同意,其所获得的前述涉密信息资料仅用于甲方本项目之目的;除
此之外,除非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涉密信息资料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2. 乙方不可将含有前述涉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3. 乙方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国家
秘密及商业秘密内容;
4. 乙方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前述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公司批准、根据与公司的保密协议进行提供。
5. 乙方及其职员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前述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前述秘密,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前述秘密。
6. 乙方工作人员发现前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公司;本公司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7. 本公司可以扣留乙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载有前述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资料。
10. 乙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三、协议期限和保密义务的终止
1、除发生本条第2项所列的三种情形外,乙方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对从甲方获得的、但没有公开的信息资料继续负有保密义务,直至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乙方无须再负保密义务为止。
2、当乙方可以证明下列情形时,其根据本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对甲方所负的保密义务可以终止:
(1)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生效日或其后的任何时候,并非由于其本身原因,该涉密信息已经进入公众领域;
(2)甲方书面许可其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方披露该涉密信息;
四、违约责任
若乙方或其内部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接触涉密信息资料的雇员、代理人及顾问)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关系,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此外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其他专业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五、其他
1、本协议独立于甲乙双方签署的其他任何法律文件。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因签署的其他任何法律文件的无效、终止或撤销而丧失效力。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其整体或部分的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将不受影响。在相关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根据本协议的宗旨和目的拟定的条款来取代该条款。
2、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及解释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另行商定。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