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如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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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如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对策
[摘要]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核心制度安排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发企业和个人创新潜能、优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秩序的重要工具。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形势、新挑战,世界各大企业都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和管理。作为发展中的中国企业 , 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对企业发展更加具有战略意义。本文就我国企业如何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20世纪90年代之后,西方各国企业在政府的新经济政策激励下,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使得知识产权成为支撑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这促使企业将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利润的新增长方式,知识产权的拥有量逐渐成为判断企业竞争力的新标准。因此,重视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奖成为发展中的中国企业实现经济追赶跨越发展的必由之路,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也就必然成了我们不得不十分关注的话题。
一、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知识产权①,又称“精神产权”、“智力成果权”,是公民或法人对其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如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创造、创作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具体包括:版权(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商标,产地标志,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发明、方法发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计算机软件, 新物种,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未公开的实验数据)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依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TRIPs)。该协议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于1995年生效。它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一般性民事程序、行政程序、救济制度、临时措施、边境措施和刑事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知识产权争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被侵权的成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报复措施,如交叉报复、跨部门报复、中止关税优惠待遇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潜能;防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执法措施或程序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降低它们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有利于提高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扩大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在信息时代,创新的成本高、难度大,而侵权者可以通过抄袭别人的成果轻而易举地获取暴利。例如,开发一种新软件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智力资源,而该软件的批量复制是快捷、低成本和简单的操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产品由于包含创新成本,与侵权者的产品相比处于明显的价格劣势,只占有较小的市场份额。结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投入利润较少,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少于创新成本,这种形势最终会损害创新的积极性。因此,采取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它使智力成果供应方减少了对侵权行为的担忧,从而推动企业和个人积极创造先进智力成果,并愿意向国内外其他企业和个人转让先进智力成果、出售含有先进智力成果的产品。
二、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我国不少企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方面不注重自身智力成果的保护,企业在技术创新的初始、实施、应用阶段无完整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措施,大量的科技成果因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保护而使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这里有恶意的明知故犯,但更多的是因无知酿成的后果。
2.重成果、重论文、轻专利
统计资料表明,在我国每年3万多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中,有2万多项没有申请专利,而是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了技术秘密。仔细一算,近十多年来,我国已将十多万项成果无偿地“奉献”给世界,数字之大令人触目惊心。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申请情况后,科技力量强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发明专利申请量只占国内申请量的16.5%,这是极不正常的。
专利是有地域性的。只有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在其他国家则不受法律保护。
有关资料显示,自1985年起的16年里,我国向国外申请专利累计才3000多项。
自1985年我国实施专利法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收到发明专利29万多件,其中一半以上来自国外专利权人。特别是在高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外国申请占基本电子电路领域的76%,占移动通讯领域的91%,占信息存储技术领域的93%。
3.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
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足,包括对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设置、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投入。目前,国内许多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处于松散状况,知识产权管理无制度、无机构、无经费的现象严重,知识产权管理不能有效地贯穿于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更谈不上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的发展。
4.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同步性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迅速,立法速度快,保护水平高,已得到世界的公认。但是,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时,新技术、新知识会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新类别也相继出现,要求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日益多元化。然而,知识产权法律超前发展,与我国企业技术力量、经济实力不相适应,大量技术创新成果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三、改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和信息化时代,创造先进智力成果的能力,知识产权的持有量及其整体水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效率,是综合国力和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对国家的发展前景有着重大影响。正如商务部一位负责人所言②:“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就不可能得到充分释放,这不仅关系中国的形象,更影响我们自身的发展,事关中国的核心利益。”改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既是突破国际贸易壁垒、维护我国国际经济利益、扩大对外贸易的需要,又是激发国民创造力、掀起自主创新浪潮、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因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必要性。
四、企业对策
企业应当从微观方面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工作,防止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