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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热点问题 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16.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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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提纲
收入中的热点问题及财税处理 成本费用中的热点问题及财税处理 资产中的热点问题及财税处理 资金借贷中的热点问题及财税处理 投资中的热点问题及财税处理
16.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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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的财税处理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含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 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含一次性入网费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返利、进场
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 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 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 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 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 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 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 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 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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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 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 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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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 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 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 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 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 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 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 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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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 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 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六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 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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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 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 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 的当天。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 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16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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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 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 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 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六)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 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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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 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 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 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 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 期损益。
第五十九条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 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 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 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 收入。
(三)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 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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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 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 入的实现: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 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费、回扣、销售折扣和折让、销售退回 买一赠一和奖励积分、商场和超市销售购物 政府补助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房地产企业委托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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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1. 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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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三、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
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 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 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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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提纲
收入中的热点问题及财税处理 成本费用中的热点问题及财税处理 资产中的热点问题及财税处理 资金借贷中的热点问题及财税处理 投资中的热点问题及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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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的财税处理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含利息收入和租金收入) 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含一次性入网费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返利、进场
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 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 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 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 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 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 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 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 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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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 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 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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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 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 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 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 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 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 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 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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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 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 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六十条 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 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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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 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 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 的当天。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 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16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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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 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 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 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六)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 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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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 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 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 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 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 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 期损益。
第五十九条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 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 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 时确认收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 收入。
(三)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 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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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 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 入的实现: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 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费、回扣、销售折扣和折让、销售退回 买一赠一和奖励积分、商场和超市销售购物 政府补助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房地产企业委托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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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1. 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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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三、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
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 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 价值。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