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DVP交收常见问题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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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DVP业务及数据接口常见问题及解答
T+1DVP业务部分
1、什么是T+1DVP结算制度?
“T+1DVP结算制度”由结算公司组织的,以结算参与人为交收对手、交收期为T+1日的证券、资金净额对付结算制度。结算公司与结算参与人进行证券资金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对于交收违约按业务规则进行处置。
2、证券资金分级结算的内容是什么?
结算公司负责办理结算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结算;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结算。
3、T+1DVP结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T+1DVP结算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已纳入净额清算、担保交收的业务品种,具体包括:
二级市场交易品种,包括:A股、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可转债)、封闭式基金、ETF、权证等。
担保交收的发行类业务:配股、增发、市值配售、国债场内分销等。
实施DVP制度后,目前ETF、权证和买断式回购初次结算的待交收制度不再实行。
4、参与人会不会因交易对手违约而得不到资金或证券?
对于纳入净额结算、担保交收的证券品种,结算公司作为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共同交收对手,对履约参与人无条件履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收责任后,再对违约参与人进行交收违约处理,因此,履约参与人不会因交易对手违约而遭受任何损失。
5、DVP实施后资金清算净额有何变化?
目前,资金清算净额分为一级市场清算净额和二级市场清算净额。DVP实施
后,一级市场新股资金申购业务的资金清算维持现有方式不变,现在的二级市场资金清算净额将变成交易清算净额、应收权益资金和新股退新资金三项。
6、DVP实施后证券净额如何计算?
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所有纳入净额结算的证券品种的成交数据,按各证券账户轧差计算各证券品种净应收或净应付数量,分别汇总各证券品种的应收和应付数量,形成参与人应收、应付证券净额。
7、DVP实施后债券结算全价有何变化?
DVP实施后,实行净价交易的国债现券和买断式回购业务,其按全价结算时的应计利息由目前的交易日利息调整为交收日的利息。
8、结算参与人T日交易应收款何时可以从备付金账户中划出?
结算参与人完成T日交易的交收后方可将其应收款划出,由于交收时点为T+1日16:00,因此实际划出时间为T+2日上午9:00以后。
9、权益资金和新股退新资金何时可以从备付金账户中划出?
权益资金于权益发放日我司9:00之前完成记增备付金账户,新股退新资金于退新日(新股申购T+4日)我司9:00点之前完成记增备付金账户,上述帐务处理完成后,相关备付金账户在满足当日交收的前提下,参与人可根据账户可划款金额情况将资金划出。
10、对T日新股申购资金结算公司是否控制划出?
结算公司在T+1日日间控制参与人T日已到位新股申购资金的划出,参与人备付金账户可划款金额计算中已扣减T日新股申购资金。
11、参与人应补资金包括哪几类?
应补资金为参与人于T+1日交收截止时点前需补入备付金账户的资金,上述金额除担保交收应付款外,还包括新股申购应补资金及最低备付不足应弥补资金。
12、可划款金额、应补资金如何查询?
T+0日清算交收完成后,参与人可根据结算公司发送的资金余额对帐文件查询可划款金额及应补资金。
T+1日日间,可划款金额和应补资金的实时查询途径略有不同,结算参与人可通过PROP券商端和电话语音信箱查询可划款金额,但只能通过PROP 券商端查询应补资金情况。需提请参与人注意的是,电话语音信箱中提示的“资金余额”即“可划款金额”。
13、最低备付的计算公式和调整方式是否有变化?
最低结算备付金的来源、用途、管理、最低限额的计算与调整等仍依据《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下调至15%。
14、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交收透支,是否可以豁免参与人承担的相应责
任?
结算公司将严格执行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任何形式的透支责任都不能得到豁免,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参与人交收透支,参与人事后可向有关方追偿相关损失。
15、价差担保品账户如何计息?
价差担保品账户的适用利率、结息方式与备付金账户相同。
16、在何种情况下会发生关联交收?
对已完成备付金账户分户核算的参与人,如在交收日其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不满足可交收资金余额≥T+1日应付交收款条件、且有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可供关联交收的,在该参与人自营备付金账户已完成自营业务交收的前提下,结算公司进行关联交收处理,将关联交收金额由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的客户结算备付金,用于客户结算备付金帐户的资金交收。
17、实施T+1DVP制度后,T日有证券交易的账户,在T+1日可以撤消指定交
易吗?
实施T+1DVP制度后,结算参与人应该限制T日有证券交易的证券账户在T日和T+1日都不能撤消指定交易,待投资者和结算参与人之间的交收以及结算参与人和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交收都完成后,从T+2日起,投资者可以撤消指定交易。
18、实施T+1DVP制度后,通过PROP办理的预受要约、司法冻结、自营证券
质押等非交易业务,是否也改为T+1处理?
实施T+1DVP制度后,通过PROP办理的预受要约、司法冻结、自营证券质押等非交易业务仍然是T日申报,T日日终处理。
19、当天买入的证券是否当天可以申报办理自营证券质押、司法冻结或预受要
约业务?
当天买入的证券因为还没交收,买入方投资者并没有取得这笔证券,因此在买入的当天不能办理质押。结算参与人如果希望将买入的证券立即质押,最早可于买入证券次一工作日的日间通过PROP申报质押登记,申报日的日终,如果该笔买入证券正常交收,则质押登记生效。同理,当日买入的证券最早可于次一工作日被司法冻结或申报预受要约。
20、实施T+1DVP制度后,可用于PROP申报质押登记、司法冻结、预受要约
等的证券数量有何限制?
实施T+1DVP制度后,结算参与人通过PROP 申报质押登记、司法冻结、要约收购预受股份临时保管的最大数量应满足以下公式:
T日日终可质押(冻结或临时保管)的最大数量=T日完成T-1日交易交收、质押券入库处理后的持有—T 日净卖出—已冻结数量
21、实施T+1DVP制度后,自营证券质押与目前有何不同?
参与人与银行T日通过PROP申报自营证券质押业务,
(1)相关费用的清算时间目前是T+1日,实施T+1DVP制度后调整为T 日;
(2)申报当天如果是兑息登记日,目前质押的债券不包含兑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