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浅议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浅议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婚姻家庭关系是国家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的和谐也是保证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反而出现了许多不利婚姻家庭稳定的因素,例如家庭暴力、“包二奶”等婚内侵权现象层出不穷。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虽然规定了离婚赔偿制度,但是却由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难以对这些侵权行为加以规范以及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缓和夫妻,社会矛盾而且可以使侵权人受到相应的惩罚,充分保障被侵权人的权利。
本文首先描述我国现在的婚姻家庭状况以及当前婚姻关系立法的局限性,随后阐述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多方意义,最后提出了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设想。
本文希望通过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探讨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提出些许建议和办法,以进一步维护我国的社会的和谐。
浅谈婚内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浅谈婚内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侵权人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基于民事主体的相互独立性,侵权人并不因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夫妻一体的观念正在被打破,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侵权,侵权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参与婚姻法修改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曹诗权教授说:“在现代社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社会意义上,人均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这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
侵权行为事实成立,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民事法律上,虽然双方具有法定的夫妻身份关系,但同时夫妻一方又都是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这种独立性既表现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也表现为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尤其是在夫妻间内部关系上,二人的独立性表现的更为明显,其中包括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侵权一方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因双方存在法定的夫妻关系而忽略对侵权人的法定制裁,侵权人也无权以存在夫妻关系为理由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为在此时,侵权人与受害人在民事法律上,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法律不问二人之间的关系,只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否符合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予以认定,并据此决定是否对侵权行为予以规范并对侵权人予以制裁,即是否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就婚内侵权而言,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因此,侵权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应按照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对婚内侵权人予以约束。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很明显,我国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该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只要没有特殊免责情况,侵权人即应承担责任。
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中 图分 类号 : D9 2 3 . 9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1 内侵 权 损 害赔 偿 的 立 法 现 状 及 其 不 足
益的行为。我国《 侵 权责任法》 第 三条规定 :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人 与受害人之 间存在婚姻 关系 , 即在婚 内侵权 的情 况下 , 作 为受 害者的夫妻一方是否有权 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 国 目前 的司法实践中仍存
在争议。
任 的存在 , 因此 , 婚 内损害赔偿 制度 在我 国确立 具有 很大 的必
他人同居的 ; ( j )实施家庭暴力 的 ; ( 四 )虐 待 、遗弃家庭成员
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就合为一体 , 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 夫妻双方 的权利义务不平等 , 当然不存在婚内侵权损 害赔偿 。 随着经济社 会不断发展 , 社会 文明程度有 了很大的提高 , 妇 女在社会 中的独 立地位 愈发 突显 出来 ,夫 妻一体 主义逐 渐为夫妻别体 主义所取
浅析我 国婚 内侵权损害赔偿 制度
薛倩倩
( 南 京大 学 法学 院 , 江苏 南京 2 1 0 0 9 3 )
摘 要: 对于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 问题 , 我 国 目前 的 司法 实践 中仍 存在 争议 。 本文 分析 了我 国的 立法现 状及 其 不足 , 指 出 了我 国确 立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制 度 的必要性 , 最后 探讨 了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 责任 的 实现 方式 。
法律的制裁 ,侵 害人无需付出相应的成本就可以获得~种不法 的满足 , 就会鼓励侵害人更加藐视受 害者 的权利 , 使侵权行为一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逐渐得到了更加全面和保障的体现。
但是,随之而来的也是婚姻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其中包括婚内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惩罚这种行为。
本文将论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增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同时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婚内侵权的概念婚内侵权是指婚姻中一方或双方的行为违反了对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或精神损害或打击的行为。
婚内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言语暴力、身体暴力、性侵犯、经济侵权、精神虐待,其对夫妻关系的破坏和个体心理的伤害不可忽视。
二、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婚姻法中,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有过错行为的,对婚姻无过错方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因过错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这一条规定虽然对于婚内侵权行为提出了赔偿要求,但条文中的“适当经济补偿”并没有具体的金钱数额,使得夫妻双方之间无法完全明确公正处理侵权纠纷的依据。
同时,这一条规定只是对于财产方面的损害做了规定,对于婚姻中的人身伤害、精神创伤等方面无法很好地解决问题。
三、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 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在发生侵权事件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惩罚,以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2. 平衡利益关系,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利益和权益不同,一方的侵权行为会对整个家庭带来不良影响,加剧夫妻关系的矛盾和冲突,严重时可能导致离婚。
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关系,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3. 社会正义的体现婚内侵权行为会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和损失,。
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浅探
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浅探【摘要】婚姻关系使得男女两性结合成一种特殊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改变男女双方独立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对离婚侵权赔偿作出了规定,但婚内侵权赔偿却一直得不到明确规定,是婚内侵权赔偿真的没必要确立还是我国立法中的缺陷?该如何完善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社会发展?【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婚姻法一、案例导入武汉市35岁的方女士是汉口一家咨询公司的员工,她与丈夫都是工薪族,女儿读小学六年级。
其丈夫脾气暴躁、疑心重,2012年7月2日,方女士接受同事的邀请到汉口一家酒吧聚会庆祝同事升职,并向丈夫“请了假”。
当晚回家,丈夫酒后脾气大发,侮辱方女士,方女士开始反驳,不料却遭到丈夫一顿暴打,扯打中,方女士头磕破了头,被邻居送到医院缝了六针。
方女士说,她对丈夫死心了,但为了孩子,她不想离婚,只是和丈夫各过各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条乃是我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但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要求婚内损害赔偿的话,人民法院是否予以受理呢?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婚姻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侵权现象并不少见,那么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夫妻中受侵害的一方的权利以及如何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二、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分析婚姻是男女两性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自愿结合,这种结合使得夫妻关系成为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因而也对外产生了特殊的效力,即一般情况下,双方之间是可以互为代理,并且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探究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探究随着婚内侵权案件的日益增多,婚内侵权问题备受关注,婚内侵权因其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导致婚内侵权问题性质界定不明,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通过对婚内侵权行为予以实质分析、界定婚内侵权性质、明确婚内侵权的法律适用,结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实际情况进而完成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
标签: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问题存在早已是不争的事实,尤其在社会生活压力日趋增大的今天,夫妻间的侵权问题不容忽视。
但是婚内侵权案件发生后往往囿于中华传统道德观念及夫妻一体主义的深远影响大多数被侵权人选择沉默,即便少有诉至法院试图寻求司法救济的也往往受困于我国婚姻诉讼制度设计及婚内侵权界定不明、认知不足等问题的制约,诉讼效果并不理想。
其结果不仅使婚内侵权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且因婚内侵权的责任担负问题,反而使婚内侵权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那么在此情形下,婚内侵权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如何构建合理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有效遏制婚内侵权行为则显得尤为重要。
1 婚内侵权的实质探析1.1 婚内侵权的概念判定婚内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的侵权行为。
婚内侵权行为不仅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且其构成要件具有特定属性:第一、侵权主体特定。
在婚内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夫妻双方中的一方。
第二、侵权客体内容的双重性。
侵权行为所指向的客体是夫妻一方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等权利。
该权利概念应做扩大解释,应当涵盖夫妻特定关系语境下的各种法定权利和被侵权人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侵权行为发生时间的特定性。
婚内侵权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期间的确定依《婚姻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第四、侵权事实的特定性。
夫妻一方实施了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而该结果不应臆断为一般普通家庭纠纷,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1.2 婚内侵权的实质纵观婚内侵权的各要件不难看出,婚内侵权行为仅仅是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特殊化情形,并未有突破一般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
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该制度在现实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何完善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亟待深入研究并加以改进。
一、夫妻婚内侵权的定义及类型夫妻婚内侵权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行为违反了家庭、婚姻等法律规定,损害了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分类来看,夫妻婚内侵权分为以下几种:1.婚内暴力:包括身体上的暴力以及心理上的威胁辱骂。
其中,身体上的暴力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踢打、扇耳光等;心理上的暴力则是通过恐吓、侮辱、贬低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虐待。
2.侵犯个人合法权益:包括侵犯人身自由、侵犯财产权利以及名誉权等。
例如,一方未经同意捏造谣言、损害另一方的形象等都属于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范畴。
3.婚外不忠: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
夫妻双方忠诚守信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间发生婚外不忠行为必然对夫妻关系造成影响。
二、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比较成熟。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婚姻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忠实守信。
发生夫妻婚内侵权后,被侵害一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往往受到限制和困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赔偿标准不明确: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对赔偿标准的规定不明确、无明确的定额标准等问题。
因此,在赔偿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常常出现缺乏基本准则,难以确立损失的具体赔偿标准的现象。
2.制度适用范围窄:当前的制度范围依然过于狭隘,它只适用于极端情况下的夫妻婚内侵权,而在实际中却存在其他形式的侵权行为,例如夫妻间的经济犯罪行为等,这些侵权行为往往未被法律所涵盖和解决。
3.赔偿金额低廉:在某些案例中,对于实际发生的侵权行为,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仅仅是颇为低廉的标准,在一些恶性侵权行为中,损失者往往只得到了微薄的经济赔偿,远远无法满足人身和心理上的抚慰需求。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夫妻关系中,一方因言行或其他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受侵权一方有权向侵权一方要求赔偿的制度。
这一制度不仅是维护夫妻感情的需要,也是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仍有一定局限性。
首先,我国婚内侵权的主要形式包括家庭暴力、精神虐待、财产侵占等,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受害人往往面临司法机关的婚姻保护主义,导致侵权行为未受到有效的制裁。
例如,上海某女子因丈夫家暴而起诉其离婚及赔偿,但法院认为受害人也有过错,最终判决只给予离婚而未赔偿。
这一判决除了未给受害人应有的赔偿外,也未能达到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作用。
其次,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赔偿标准不明确、证据难以收集等问题。
例如,广东某男子因妻子在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导致心理损害诉求赔偿,但由于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受害人的心理损害程度,最终导致案件调解不成。
这一案例说明了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中标准规范化程度不高,证据收集难度大等问题,导致维权难度加大,也为侵权行为留下了一定的漏洞空间。
最后,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需求也逐渐凸显出来。
例如,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婚内侵权赔偿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强调了侵害夫妻权益的行为追究和赔偿责任的重要性。
但在具体实践中,该制度的落实和完善仍需不断努力。
其次,我国近年来开展的“家暴红线”等社会行动,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提供了更多的公众关注度。
只有在社会渐渐趋向同理心和公平,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立法与实践都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这一制度的存在能够更好地维护夫妻间的感情、倡导个人权利的保护、提高家庭和睦的普遍价值,是可钦可嘉的,但需要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共同发力,才能提高制度质量和实效性。
案例一:2019年,陕西省某女子因被丈夫暴打致左侧鼻骨骨折及其他多处伤,诉求离婚及200万元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并赔偿女方60万元。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 寻求专业帮助:受害 者可以寻求专业律师 和医疗机构的帮助, 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 分保障。
•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在处理婚内侵权损害 赔偿案件时,应充分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 司法解释,确保自身 行为符合法律要求。
05
结论与展望
当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挑战
法律规定不明确
当前婚姻法对于婚内侵 权行为的具体界定、赔 偿标准等方面存在模糊 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 一定的困难。
完善赔偿标准
针对婚内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应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赔偿 标准,既要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又要兼顾侵权者的经 济能力。
强化司法保障
加大对婚内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司法救济效率,降 低受害者维权成本,让更多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 权益。
加强婚姻法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婚内侵权行为的认知和法律意 识,鼓励受害者勇敢站出来维权。
举证困难
婚内侵权行为往往发生 在家庭内部,举证难度 较大,尤其是涉及精神 损害等方面的赔偿,很 难量化计算。
社会认知不足
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 人对婚内侵权行为认知 不足,将其视为家庭内 部的私事,不愿通过法 律手段维权。
未来发展趋势与立法建议
明确界定婚内侵权行为
未来立法应更明确地界定婚内侵权行为,包括精神损害、 经济剥削等方面的具体表现,为受害者提供更多法律保障 。
1 2
损害程度的认定
通过医疗证明、证人证言、专家鉴定等方式,确 定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
损害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证明
分析损害是否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确保赔 偿要求的合理性。
3
评估报告的编制与提交
由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编制损害评估报告,详细 阐述损害情况、计算方法和赔偿建议,提交给法 院作为判决参考。
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因自己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伤害,导致对方财产、身体等方面的损失,需要进行赔偿的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婚姻关系中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我国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起步较晚。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发展较为缓慢。
在婚姻关系中,许多人都面临应该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
现在,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也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其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近年来,许多案例对于推进制度的完善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在此举几例:案例一:龚某某恶意伤害妻子2014年,河南开封市某个小区内,龚某某因毒品沉迷长达5年,妻子经常打电话给他,希望他戒毒回家。
因此龚某某猜疑心重,认为自己的妻子有异心,并多次对妻子进行家暴。
事发当天,龚某某与妻子发生口角,最终导致龚某某持刀将妻子砍伤。
龚某某因此被判缓刑,同时赔偿了妻子39.8万元。
案例二:和某某侵犯妻子商业机密2021年,山东济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业机密侵权案。
在此案中,和某某通过妻子盗窃公司的商业机密,并将其售卖给其他机构获利。
公司最终发现了这一行为,并要求和某某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并且进行了诉讼。
在法院的判决中,和某某不仅被要求退赔所有违法所得,还被要求向公司赔偿损失共计7.23万元。
这一案例进一步证明了我国保护商业机密的力度加强,同时也保护了受害方权益。
案例三:刘某扼杀妻子2016年,陕西省汉中市中级法院审理了一起家庭暴力杀人案。
在此案中,刘某多次恶意伤害妻子,并最终在2013年将妻子扼杀身亡。
经过抽样鉴定,刘某被评定为精神病患者,并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需要赔偿死者家属共计50万元。
针对这些案例,不仅展现了我国的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同时对于推动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也可以感受到,我国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正在不断完善,并且越来越人性化和公正。
浅谈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
浅谈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作为最主要的主体,发生矛盾和冲突是正常而普遍的现象。
夫妻间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不可避免的普遍存在。
面对夫妻之间侵权事件的大量涌现,构建完善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遏止夫妻之间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婚内侵权的概念、婚内侵权的具体表现及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建议等方面对在我国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婚内损害赔偿一、何为婚内侵权婚内侵权几乎涉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所称的全部民事权益的侵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八项中的某些项,精神损害赔偿要适用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内侵权的侵权构成与普通侵权不无二致,但也有其特殊之处,是指缔结婚姻关系之后的婚姻持续期间,婚姻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即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的身份和财产等权利,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二、婚内侵权的具体表现按婚内侵权的具体表现可以分为对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的侵权。
1、对人身权的侵害夫妻间侵权表现最直接的就是对配偶一方人身权的侵犯,侵犯的客体是对方的生命、身体、健康及贞操等人身权。
对人格权的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侵害配偶姓名权。
我国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是夫妻间一项重要的权利。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摘要】当前我国婚内侵权的现象愈来愈严重,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然而当前的法律制度无法为受害者提供最有效、最直接的救济。
本文将从婚内侵权概念界定、我国婚内侵权现状以及立法现状、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议和想法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关键词】婚姻法;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
同时对夫妻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但婚内夫妻个人财产的侵权问题却是婚姻法的一项空白,并没有关于婚内个人财产损害赔偿的制度。
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确立和实施可以为司法机关解决有关婚内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确定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可以有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设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仅符合我国婚姻立法的精神,而且可以更好调整夫妻之间的关系,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1]。
一、婚内侵权概念界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可以界定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以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其他侵权行为。
婚内侵权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必须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条件,即必须存在侵权行为、出现侵权事实、侵权行为与侵权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夫妻这一特殊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则婚内侵权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由于过错对配偶实施了侵犯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并造成了对方的人身、财产及精神方面的损害,而由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赔偿的法律制度。
婚内侵权侵犯的权利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配偶权,基于男女缔结婚关系而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另外一种是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2]。
二、我国婚内侵权现状以及立法现状1.我国婚内侵权现状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配偶与第三者同居,有外遇,在外有重婚行为等现象屡见不鲜。
辩论正方:婚内侵权可以请求赔偿
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关系损害,而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
婚内侵权作为民事侵权的特殊现象,既有民事侵权的一般特征又呈现出特殊性。
一是须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
婚内夫妻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其主体的特殊性。
不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男女之间的侵权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婚内侵权行为。
如非法同居的男女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就不是婚内夫妻侵权行为。
二是须发生在合法关系存续期间。
结婚前或离婚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就不是婚内夫妻侵权行为。
三是行为的客体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
实际生活中,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家庭暴力这样的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其实财产权也应是这一侵权行为的客体。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或妻的财产权不如人身权表现得独立、清晰。
四是行为的方式既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
以作为方式形成的夫妻侵权,有婚内强奸导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导致的人身伤害,通奸、非法同居导致对配偶权的侵犯,私自处理共同财产导致对财产权的侵犯等。
以不作为方式形成的夫妻侵权,有不履行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而导致对一方同居权利的损害,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给一方造成损害等。
从立法上,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未使用“夫妻间侵权责任〞或“夫妻间侵权行为〞等概念,但却已包含着有关内容。
?民法通那么?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XX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顿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害。
〞这里的“他人〞“公民〞理应包括具有独立人格的夫妻中之一方。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将配偶问的损害赔偿责任排除在侵权责任之外。
我国法律规定侵权人承当侵权赔偿责任的一般要件为: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XX。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探析
婚内侵权是指夫妻关系中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侵害了
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婚内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到婚姻生活方方面面,例如婚内家庭暴力、婚内说谎、婚外情等。
在我国法律中,婚内侵权行为一般可归类为民事侵权行为,通
常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民事责任分为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和非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两种。
对于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婚内侵权行为导致了对方的财产
损失,侵权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有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突
然离开家庭,致使对方受到生活和经济上的损失,此时,离开家庭
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对于非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婚内侵权行为导致了对方的身
心健康、名誉和人格尊严等方面的损失,侵权方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有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虐待对方,导致对方身心受到伤害,此时,虐待方应当承担对方的身心健康损失赔偿责任。
总之,婚内侵权行为无论是对方的财产还是身心健康都会造成
损失,既要追究侵权行为的责任,也要重视对受害方的保护。
因此,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尽可能地避免
婚内侵权行为的发生。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决。执 行是指根据判决内容,依法强制执行判决。通过判决 与执行的方式,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05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例 分析
案例一:侵犯人身权案例
总结词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虐待、 遗弃等行为,造成对方身体伤害或精神痛苦,受害方有 权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详细描述
赵某某与王某某为夫妻,赵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将两人的私密信息泄露给第三 人,侵犯了王某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 理认定赵某某侵犯了王某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6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预防 与建议
类型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人身侵权 包括故意伤害、虐待、遗弃等行为,财产侵权包括侵犯配偶 权、财产权等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侵权方存在过错时才 承担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夫妻共同财产受到损失,双方均无过错,可以根据公平 责任原则酌情分担赔偿责任。
04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程序 与执行
调解与协商
总结词
在婚内侵权事件中,调解和协商是解决争议 的首选方式,能够维护家庭和谐。
详细描述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相谅解, 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协商则是双方当事人自 行协商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调解 与协商的方式,能够避免诉讼带来的不良影 响。
Hale Waihona Puke 起诉与受理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于乐-最新年文档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于乐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就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1]因此要理解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要了解其中的法律概念:首先,我们就必须要理解婚内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殊性。
一般而言婚内侵权行为作为民法上侵权行为的一种,当然具有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学界对婚内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婚内侵权行为是“拥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其配偶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致其配偶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有的学者认为婚内侵权行为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3]还有的学者认为婚内侵权行为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的身份权和以之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4]总结以上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婚内侵权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侵权主体特定,一般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其次是侵权时间段特定,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侵权内容特定,主要包含基于婚姻成立而产生的权利和夫妻双方作为单个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各自享有的权利两个方面;最后是婚内侵权形式的多样化,作为、不作为以及暴力与非暴力都可以作为婚内侵权行为的形式。
前面两个特征属于事实特征是认识婚内侵权的前提条件,而后面的两个特征则是认定婚内侵权行为的关键所在。
其次,我们就要了解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殊性。
法学界普遍的认为,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法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它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通过以上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侵权赔偿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采用了财产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当然包括一些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相比于非财产责任方式,财产性的责任的承担更具有具体性、可实行性。
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婚姻家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婚姻家庭关系也日益复杂。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夫妻婚内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我国建立了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夫妻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健康。
首先,对于夫妻婚内侵权的定义应该是明确定义。
夫妻婚内侵权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侵犯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行为,造成对方的损失和伤害。
其次,夫妻婚内侵权的赔偿应该是合理的。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夫妻婚内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应由侵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不必要的赔偿行为,应该根据不同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量刑具体,在赔偿方面也应综合考虑对侵害方的制裁和对受害方的保护。
以下是三个夫妻婚内侵权的案例:案例一:张某与李某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张某因家庭暴力行为被法院判决罚款2000元。
李某提出离婚诉讼,并同时起诉张某夫妻婚内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补偿李某精神损失费和医药费共计10000元。
案例二:李某在婚姻生活中突然患上伤寒,因为照顾不周治疗费用达到了3万元。
李某向法院起诉,认为丈夫没有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构成了夫妻婚内侵权。
法院判决丈夫补偿李某治疗费用3万元。
案例三:赵某在互联网上发布了妻子李某的隐私视频,对李某的人格权、隐私权和名誉权都造成了侵害。
李某起诉丈夫构成侵权,而且还要求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判决赵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10万元。
总之,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促进了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普及和提高。
对于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还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夫妻婚内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改进。
例如,应该进一步明确侵权行为的界定和补偿标准等问题。
二是加强宣传和教育。
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向社会大众和夫妻双方宣传和普及夫妻婚内侵权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夫妻双方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减少夫妻婚内侵权事件的发生。
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赔偿的建议
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赔偿的建议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赔偿,哎呀,听着就有点头大。
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可不容易。
夫妻俩闹得不愉快了,最后弄得好像谁欠谁似的,钱也不是那么好赚的,对吧?所以在这件事上,我们可得把眼睛擦亮,尤其是财产这块,得特别小心。
毕竟,婚姻关系不是一张纸,做了的事情说断就能断,涉及到钱,往往得更细心点。
说白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侵权赔偿,问题可大了去了,尤其是在两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
这里面可不仅仅是跟谁“争”钱这么简单,背后有不少需要咀嚼的法律味道呢。
先说说,夫妻共同财产是什么。
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起赚的钱、买的房子、车子,还有那几块压根没见过面的股票,这些都算。
别看你平时可能拿到的工资是你挣的,结果一旦涉及到财产分配,哎呀,不得了,都是“共同”的。
就像你买了个蛋糕,结果每个人都要分一块。
可谁知道这块蛋糕没切好,谁切的好,谁就吃得更多。
可是,问题来了,财产归属简单吧,侵权赔偿可就麻烦了。
最常见的情况之一就是其中一方做了错事,搞了点侵权行为,结果损失是直接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
比如说一方出了车祸,受害方要求赔偿,这一笔钱应该由谁来掏?是不是要算到家庭共同财产里?说真的,这种事儿简直让人头大。
不仅仅是钱的事,情感上更是大受打击。
你看,夫妻本来是一起打拼,一起享受生活的,结果一方犯错,另一方就得背这锅,甚至可能牵连到家庭的财产。
你要是还在乎这些,怎么着也得给个说法。
怎么办呢?得搞清楚谁真正做了错事。
别光看一眼就决定一切。
夫妻共同财产有个“赔偿”的问题,得看错事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究竟是谁的过错,谁该承担。
比如说一方违法了,弄得家庭财产都受牵连,按理说,得由这方来负责,剩下的可得由对方来承担。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这些都得通过法院来裁定。
毕竟,感情问题说开就开了,财产问题可不那么简单,要公正。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区分清楚财产的“独立性”和“共同性”。
有些财产是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特别是在婚前就有的东西,或者特别指定的东西,理论上说,那就是谁的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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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社会的改革开放,近些年来婚 内侵 权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我国婚姻法及相关 司法 解释仍不完善,不 以离婚为前提的损害请求不能得 到支持,这是 法律 的苍 白,对受害人而言是很不公
平的。 ( )我 国相 关立 法规 定及 其缺 陷 一
、
学界 对婚 内损害 赔偿 大致 存在 两种 观 点
( )否 定 说 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相 当一部分学者认为 ,私人领域的情感 问题 , 不到万不得 已的时候 ,应避 免法律 的干预,以防出 现加速婚姻关系破裂的反面效果。如 ,一方与第三 方发 生通奸,婚 内丈夫强迫妻子同居从情感 自由主 义上讲并不构成侵权,被侵 权方不能诉求停止侵权 和损害赔偿 ,主张只要发生在伦理道德范围内可以 解决的问题就不要上升到法律领域 ,夫妻之 间只 能 依 靠道德理念来维护 自己的权利,保持婚姻家庭 的 稳定 。假想 一下,把本应在道德管辖领域 范围 内的 问题 因道德 防线的退守和法律管制的扩充 ,提升到 了法律层 面上 ,是否会促使 更多 的人 宁愿选 择在 “ 城外”生活,或者以寻求规避法律的方式来生活, 而不愿守在 “ 围城 中央”,这样不会适得其反么 ? 且在夫妻共有财产制度 的背景下,婚 内损害赔偿显 然不就是 “ 口袋进,右 口袋 出” ,搞 “ 左 空头支 票”的噱头么?夫妻共同生活的特殊性使得婚 内民 事赔偿不具有实质的意义。
( )肯定 说 二
1 我 国 宪 法》 、 民法 通则 、 婚 姻 法》 . 和 妇女权益保护法 都 已明确保护配偶之间作为 自然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受到侵权损害时都可以 要求损害赔偿 ,可是, 当 内 权行为未达到犯罪 婚 侵 程度 时,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依据现行 婚姻 法 规定 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若不要 求离婚,受害方的赔偿请求就不能得到相应的支持, 此时就会 陷入要么继续忍受对方的过错 ,要么离婚 的两难境地。那么能否通过构建婚 内损害赔偿 的民 事责任制度, 以达到既能保全婚姻 的完整又能惩罚 侵权人的违法行为 ,以此明确 义务的严 肃性. 2在诉讼 时效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意味着不 . 离婚 ,配偶 之 间就不 能提 起损 害赔偿 ,而 民法 通则 第十三条第一款 ( )项规定: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损害 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 由于婚姻关系的特 殊性 ,夫 、妻因一方的暴力或者与第三方同居等侵 权行为,当时并未 引起离婚 的, 日后离婚时前述 的 侵权行为有可能已经超过 了诉讼时效,此时所提 出 的赔偿 因超过 时效而败诉。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因受欺骗抚养非亲生 . 子女、配偶一方有卖淫嫖娼的行为等等损害夫或妻一
中图分类号 :D 2 . 93 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7 .6 82 1)20 0 .2 6 24 5 (0 20 .1 1 0
目前,像搞外遇、夫妻之 间虐待等这些婚姻家 庭 问题的不断升温,受到伤害的一方力 图寻求民事 赔偿 的案例 日益增多,婚 内侵权这一法律现象随之 浮 出水 面 ,但 依 据 现行 婚 姻 法 及 司法 解释 之 规 定 ,离婚损害赔偿 只调整五种 ,并未对婚 内侵 权 行 为 予 以 明确 规定 。 通常,婚 内损 害赔偿 ,是相对于离婚损害赔偿 而言,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 一方对另一 方 的人身或财产造成 了 损害,受害人在不请求离婚 的前提下,请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 。 可见,婚 内侵权既有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 的共 同特征 又有其独立存在的特殊之处。但总的来讲它仍是 一 种违法行为,依侵权法之相关规定,侵权人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但是 ,现阶段我国法律把着 眼力仅 局 限于形式或行政责任的制裁上 ,往往忽视 了民事 责任的追究。面对现 时各种婚 内 侵权案件 的凸现, 迫在眉睫的是 ,我们是 否有必要构建婚 内损害赔偿 制度 呢?对此,国内外法学界和 司法实践中一直存 有争议。
一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 出于家庭 、子女利 益 着想或生活等各种原因,往往并不希望家庭破裂,总 是会宽容对方 的错误,只想寻求赔偿损失,给心灵 上一丝慰藉 。而此时,受害人的请求如若不能得到 支持,对受害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对此,国内外一 些学者主张,只要构成侵权行为 ,加害人就要承担 赔偿 责任 。况且,我国 ( ( 婚姻法)上从未确立过 ) “ 内 婚 侵权豁免原则 ”,因而并不否认夫妻间成立 侵 权损害赔偿 责任。笔者认为,建 立健全婚姻家庭 法律制度,保证弱势群体 的合法利 益,不管是法理 精神上还是从立法体系上都 已不容忽视。
摘
要 :从现 时立法 空白和 司法 实践 需要 的 角度分析 了我 国建 立健 全婚 内损 害赔偿制度 的必要 性 ,探讨 了构 建婚 内
损 害赔偿制度的可行途径 ,及构 建我国婚 内损 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 。
关 键 词 :婚 内侵 权 行 为 :婚 内侵 权 赔偿 :婚 内损 害 赔 偿 制 度
[ 收稿 日期 ]0 卜 1 9 2 1 卜l [ 作者 简介 ] 亚 妹 (9 6 ), , 刘 18 一 女 回族 , 北沧 州人 , 河 民商 法硕 士研 究 生, 主要 从 事 民商法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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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7卷 第 2期 21 0 2年 0 6月
邢 台 学 院 学 报
J I N AL o 瓜 0F NG TA IUN I ERSI XI V TY
Vo . 7 No 2 12 . .
J un. 01 2 2
浅 谈 婚 内侵 权 损 害 赔 偿
5 亚妹 r 4
( 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 河 006 ) 50 1